什么是应用伦理?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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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既然一向被称为实践的研究,它怎会在新近的发展中分野出理论的伦理学与实践的或应用的伦理学?难道伦理学原本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是实践的、应用的?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否在把本身是非实践或非应用的伦理学加以应用?它是否是一种需要的伦理学讨论?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从一开始就经受着这种质疑,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困扰过那些在各个应用领域中从事应用伦理学的讨论的人们。无论理论家们是否提出这种质疑,他们都像土拨鼠那样一直向前推进他们的讨论,并最终造成了同理论伦理学旨趣相异的应用伦理学。所以对于伦理学研究者来说,最近几十年中间应用伦理学同理论伦理学的分野可以是一个出发点,因为它是一个既成的事实。

众所周知,应用的(applied)这个限定词在西方使用得非常广泛。科学中的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等等自不待说,它在人文学科中也使用得很广泛,例如应用法学、应用语言学、应用民俗学、应用社会学、应用人类学等等。大凡一门研究只要可以分出一个理论的部分,相应于实践或实际运用的部分便被称为应用的。

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的使用始于19世纪。美国麻省普利茅兹19世纪90年代建立了一所“应用伦理学学校”,慈善家琴·亚当斯(1860~1935)等人于1892年在该校做过7次演讲,主题是平等、博爱和消除贫困等等。这些演讲于次年出版,这可以说是应用伦理学最早的文献。这部演讲集在本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重新出版并不是一个巧合。因为60~70年代提出讨论的消除贫困、歧视、争取平等基础上的秩序问题同琴·亚当斯等人上个世纪谈到的那些问题有直接的继承性。虽然应用伦理学一词断断续续地有人在使用,但只是到了70年代,随着医学伦理学(1974)和生命伦理学(1977)这两个术语以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应用伦理学才成了一个得到承认的术语。

其他不论,本世纪元伦理学的发展是促成理论伦理学同应用伦理学分野的重要原因之一。元伦理学或形式的伦理学,是纯粹理性在伦理学上的运用。古典的伦理学直接提出行为的指导与建议,其理论是实践的。希腊伦理学的核心的理性是明智或实践理性。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是对道德律的最终根据的探讨。传统伦理学的形而上学是哲学。分析哲学在伦理学之中辟出一块纯粹理性的地盘,形成元伦理学。元伦理学坚持不提出任何关于实践的指导与建议,把伦理学的任务限制于对伦理学的概念与判断做性质与用法上的分析工作,所以拒斥一切传统的伦理学。但是70年代以来的社会政治-法律伦理学、医学(和随后的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提出的问题,都关系到传统上得到过阐发的伦理学判断(原则)在解决实际案例时究竟有无效力的问题,而不买元伦理学的账。结果是,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元伦理学走向衰亡。伦理学重新走向实质性的(内容的)伦理学。不过这种实质性的伦理学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形式化了。应用伦理学对于伦理学原则的适用性的概念作了形式化的表达,并且要求对伦理学原则本身的表达形式化。伦理学理论本身的表达也由于元伦理学的影响而不同程度地形式化了。实质性伦理学于是形成两个相对分明的部分:理论的伦理学与应用的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在应用(apply)些什么?

首先是伦理学理论。对于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体系的和部分的。前者如蒂洛(J·P·Thirous)把人本主义伦理学应用于各个应用领域,罗尔斯把一种契约主义伦理学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人的目的——价值体系。更多地被采用的方式是部分地运用伦理学的理论,而不是把一种体系用于所有应用场合。例如,在不同人群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等等。部分应用理论的模式总体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应用主体的性质援引不同体系中的有关理论作为持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论据。所以,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实践自然地引向混合的伦理学理论应用方式。在混合模式的应用中,对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常常由不同论据构成,这些论据是不同的伦理学体系的构成部分,每一个单独论据的周详解释在那个体系自身之中,不过它们在所讨论的案例中又在共同构成对那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

十分明显,基于同一种伦理学理论或它的不同部分,常常既可以对一种立场或政策主张提出赞同的论据,又可以对它提出反对的论据。所以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常常使讨论实际问题的人陷入困境。而且,由于这些论据的深层的解释在那些伦理学体系中,不易成为判定这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直接考量。看起来,应用那些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过不同形式的表达的伦理学原则(而不是直接应用理论)是更好的选择。每一个这类伦理学原则都集中了它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的解释,这些解释在当下的这个原则上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以它们成了会通不同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perspective)。同时,每一个这类原则也集中了一般应用意义上的最重要的考虑,这些考虑构成了把这类原则应用于实例的重要基础。不过,由于这类原则在不同体系中以不同方式表达,要把它们应用于具体的案例或场合等等,对于它们先要做形式化的表达,使之成为一个明确的、形式化的规范性(规约性)陈述。莫舍尔(E·Morscher)、纽迈尔(O·Neumaier)和西蒙斯(P·Simons)认为这种表达重要的是要表明一个原则成立的所有重要的条件,并且在表明这些所有条件之后再说出规范性内容。所以,对一个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可以表现为:

对每一个x,y,z,和每一个时空场合t,如果有条件1,2,3,……n,则P(x,y,z,……t)。(《一个麻烦世界中的应用伦理学》,克鲁韦尔学术出版社,1998年)

原则应用模式所遵循的观念是:可以被应用于一个案例或场合的,是那些与案例相关的重要的、可以作出这种形式化表达的伦理学原则,在某些案例或场合,适用的是一个这样的原则。在更多的案例或场合,适用的是多个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我们在那个案例或场合中的重要考量。

应用伦理学在把伦理学原则或理论应用于什么?

首先是行为。应用伦理学像它的母体一般规范伦理学一样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在所说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可以找到某种正确的、合理的行为方式,尽管目前还没有找到它。至少是,应用伦理学认为这种努力值得做。应用伦理学质疑的只是理论的伦理学已经提供了现成答案的。它要验证这一点,然后作出判断,伦理学原则是否要由于必须考察新的条件而作出补充或修正。所以,应用伦理学像是把已经表达的伦理学原则当做“成文法”,把提出考察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当做“实验性案例”。对一个或一组伦理学原则来说,一个案例或场合只有满足了那个或那组原则的所有已得到陈述的条件(1,2,3,……n),但那个或那组原则似乎没有考虑到一个或几个新的条件时才构成一个案例。对一个案例来说,一个伦理学原则只有当其陈述的条件都在这个案例中得到了满足时才构成一个相关的伦理学原则。重要的是,在一个这样的案例或场合中,那个或那些新的条件似乎在使得那个或那些伦理学原则的结论归于无效。或者,那个原则或那组原则中的每一个如果要使自己有效,就似乎需要把那种或那些新条件考虑进来。

这些行为或场合,既可能是现实地存在的,也可能虽然是设想的,但非常可能会出现的。不过,这类行为虽然在许多场合中涉及的是某个人的行为考虑或选择,他们却不是私人的行为,而是同伦理学原则相关的“公域”的行为。所谓“公域”的行为,在强意义上是指对于某个“一般他者”的行为,在弱意义上是指对于“一般他者”可能有效力或诉诸力的行为。一个妇女同意为另一个妇女做“代孕母亲”,一个人决定自费生产一个自己的“克隆人”,这虽然是某个人自己的个人选择,他们却构成“公域”的行为,前者是强意义上的,后者是弱意义上的。所以,每个这样的行为案例或场合,不是在把问题提给个人,供他们做私人的决定时参考,而是在把问题提给一个伦理社会。伦理社会是一个范围有时大、有时小(尽管相对稳定)的伦理话语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对所说的话题有基本的共同理解。对某种特殊的友爱的理解可能只存在于两个人之中,对于作为一般感情的友爱的理解可能存在于一个民族中,对于诚实的一般观念的理解则可能存在于大多数民族的成年社会中。一个行为案例或场合在提给一个伦理社会时,这个社会便被期望对这个案例或场合作出集体的选择,即以“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和讨论进行权衡”的方式,承担起集体的选择的责任。在今天,已经约定俗成的同伦理学原则相关的主要“公域”行为有:同社会政治-法律相关的行为,同经济相关的行为,同科学技术相关的行为,同生命评价相关的行为,同环境相关的行为。

不过对今天的伦理学来说,行为主体的观念已经大大地扩展了。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早已讨论过阶级作为主体的问题。今天的应用伦理学更多地在关注利益共同体、兴趣共同体,尤其是制度作为主体的问题。显然是由于罗尔斯的工作,制度成为应用伦理学原则的重要对象。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重要的主体,它的存在就在它的规则与程序中。制度的规则与程序就是制度本身,它规定了制度下的活动的基本性质。霍曼(K·Homann)布罗莫—德里斯(F·Blome-Drees)说,制度下的活动的特征,比如它是否有趣、引人入胜,它采取了何种策略,则是一些附加上去的特点。与制度本身的规则相比,它们是次一级的性质。显然,这种理论不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且适用于社会的其他制度。应用伦理学家们就循着这一理路讨论了更多的属于次层的制度:市场制度、企业制度、税收或财产转移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等。基本的结论是:如果这些制度下的个别行为的性质(不是特征)决定于这些制度的规则体系,那么显然这些行为的性质上的改进就决定于制度的规则与程序的改进。

应用伦理学显然还把伦理学原则应用于某些相关的事件。事件不是主体,但常常是同伦理学评价相关的对象。在一个事件中,相关的个人行为与相关的制度的作用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且相关的个人倾向于以制度的作用来掩盖个人在事件中的考虑的倾向性。例如无论是索拉纳还是克林顿或布莱尔,都在轰炸南联盟后坚持修改北约宪章,以便由这种制度的倾向承担事件的责任。不过,在对事件进行评价时,人们似乎倾向于在确定制度的责任的同时,也区别出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当这个事件被认为明显地违反人们的道德良知和公认的伦理原则时,就像纽伦堡审判表明的那样。

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以及以什么方式应用伦理学原则?

应用伦理学把伦理学原则应用于个人的、制度的行为以及事件,直接的目的是为解决实际的伦理纷争,求得一个伦理社会的共识和集体的行为选择。每一个真实的应用伦理学案例或场合,都包含着实际的伦理纷争。对这些实际的伦理纷争,应用伦理学反对诉诸个人的道德直觉作出选择,而主张通过相关的伦理学原则集中那些最为重要的伦理学考虑,并通过对这些考虑的周详考察,辨明其重要程度,确定它们的排序,然后弄清这些考虑中是否遗漏了什么。显然,对于一个真实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如果一个伦理社会能够在确定这种相关考虑的排序以及应当补充些什么的问题上取得共识,那个伦理纷争的解决就为期不远了。

既然应用伦理学要应用这类原则解决实际案例中的伦理学纷争,对伦理学原则加以考察就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不是应用伦理学的直接目的。应用伦理学考察伦理学原则是通过个人的、制度的或作为事件的行为案例或行为场合。应用伦理学首先需要验证这类原则的有效性,并且在发现了真实的即真正有意义的案例时弄清这些原则的条件中需要补充的东西。应用伦理学还要验证这类原则的可被接受的程度,以便确定这些原则在作为伦理社会的共同的行为选择时是否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正或调整。

十一

所以,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原则于个人与制度的行为与事件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双向的思考过程。这种方式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反思平衡”。在这种“反思平衡”中,我们把与伦理学原则相关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同与行为案例或场合相关的伦理学原则两者相互联系起来。首先,我们从一个案例或场合来寻找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只有在其形式化的表达中所有得到陈述的条件都在案例或场合中得到满足的原则才是这样的原则。然后,我们从这类原则来思考那些完全满足其条件的其他案例。通过比较当下的案例与原则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的其他案例,我们就可以弄清楚当下的案例是否要求原有条件之外的新的条件,或是否使某个原来得到陈述的条件归于无效。在这样的原则有多个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把各个原则包含的那些考虑(每一个条件陈述便是一种考虑)加以权衡,看看这些考虑是否相互对立或冲突,然后看看是否可以根据这些考虑的重要程度确定一个排序。显然,涉及多个伦理学原则的案例要求更为复杂的考察,对立或冲突的考虑的取舍,不同伦理学原则的那些考虑的综合的排序,一种综合的解决的可接受性,都需要从实际的案例得到验证,才能形成补充或修正伦理学原则的建议。不过,像在所有伦理学问题上那样,我们所能够期求的只是在一个伦理社会中的接近于合理的解答。

十二

应用伦理学做出了哪些贡献?

尽管对于应用伦理学目前还有不少争论,但是有一点看来得到了公认:最近30年的应用伦理学的讨论已经推进了伦理学的讨论,并且将它从纯形式主义的讨论中解救了出来。应用伦理学恢复了实践的概念在伦理学讨论中的应有地位,它使伦理学的讨论从关注态度、情感、愿望转到关注境遇、需要和利益,使哲学家重新回到寻求“公正”、“合理”的道路上。应用伦理学强调了伦理学理论与原则需要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的重要性,它推动伦理学克服满足于一般性的表达而不考虑它是否可以应用的偏弊。应用伦理学一定程度地焕发了伦理学研究的活力:它表明伦理学必须克服它自身的僵化并改变各种理论间的壁垒森严的状况;它通过引入对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与分析,澄清着伦理学原则间的一些可能的冲突;它表明了伦理学原则有必要通过考虑新条件或可接受性而作出补充或调整。不过,正如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思维过程自身所表明的,应用伦理学决不可能单独地解决好这些任务。应用伦理学的任务本身也依赖于伦理学理论对这一任务及其前提的理解。应用伦理学必须同理论伦理学携手才能推进上述这些任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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