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理论传统与交易概念的比较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不同的理论传统与交易概念的比较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交易概念的不同理论传统及其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传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研究市场过渡中交易组织的生成和演变过程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准确理解交易概念,并据以科学界定交易组织概念。为此,本文重点考察分别以康芒斯和科斯为代表的交易概念的不同思想传统,并比较二者之间的关联点和若干差别,在此基础上,将说明作者对“交易组织”中“交易”含义的理解。

经济活动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单纯的技术关系——表现为人们的劳动作用于自然物料和自然过程并获得资源的生产性活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取资源的非生产性活动。有人分别把两者称之为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盛洪1994)。事实上,这里的交易活动是非生产性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层面上的经济活动的同义语。

在经济学理论本身的发展历史上,“交换”是比”交易”更为古老的概念。近现代经济学家们认识到,传统的交换概念起源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市场和集市,侧重考察商品的物质实体的运动形式,因而具有商品的实际移交的意义(康芒斯)。马克思对于交换问题的研究深化了古典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和再生产过程理论。他无疑高度重视了商品货币关系背后的社会内容。他运用发生论的分析方法,通过对交换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分析,揭示出价值的对象性是怎样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因素之间的矛盾发展如何推动了货币的形成(马克思)。

事实上,“交易”在取得它的现代涵义之前,早已经孕育在“交换”概念之中。马克思指出,交换双方为了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交换活动不仅仅是物质本身的运动形式,排他性的所有权是交换的前提,所有权的有偿让渡是交换行为的实质内容。因此,他强调,“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于是,这里的交换就意味着建立在特定所有权制度基础之上的不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而从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的研究旨趣和内容来看,在关注交换活动的社会关系实质的同时,交换活动的物质层面的内容并未被排除于研究范围之外。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对于资本循环中的流通时间和流通费用的研究当中(马克思)。

一、康芒斯:交易概念的一种理论传统

即使是在现代经济理论中,“交易”也有着彼此十分不同的含义。一种体现在以康芒斯为代表的思想传统之中。他提出要划清所有权与物质本身的界限,把区别于商品、劳动和交换等旧概念的“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作为一种合法控制权的移转的单位。于是,区别于实物交换的交易概念中就同时包含着冲突、依存和程序三种成分,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由此突显出来。交易即是在一定的秩序或集体行动的运行的规则当中发生的、在利益彼此冲突的个人之间的所有权的转移。这里的“交易”是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一般化了的广义的交易。而且,体现着运行规则差异的交易活动的不同类型,还具有着在经济组织和经济体制分类上的制度意义。

对于广义的交易活动的具体类型,康芒斯划分为三类:(1 )买卖的交易,即法律上平等的人们之间自愿的买卖关系,尤指以换取一定的代价为前提的法律上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不包含实际物品的交货程序。买卖的交易的特点是,司法当局在法律上把买者和卖者作为平等的人看待。其一般原则是稀少性。(2)管理的交易, 是一种以财富的生产为目的的交易,这是一种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其中,上级是一个人或由少数个人组成的特权组织,下级则必须服从上级的命令。其一般原则是效率。(3)限额的交易, 是有权力的若干参加者之间达成协议的谈判,握有权力的若干人把联合企业的利益和负担分派给企业的各个成员。这也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只是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者它的正式代表(康芒斯)。上述三种类型的交易活动也常被理解为不同的交易方式。

广义的交易活动概括力的确很强。康芒斯进一步指出,“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级的命令创造财富。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指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利益。”(康芒斯)进而,三种不同交易各种程度的多种组合形成了变化多端的制度形态。不同交易体现着的指导思想则构成了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资本主义等不同经济和政治体制的社会哲学基础。在康芒斯看来,共产主义的命令和服从的哲学出发点就是植根于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之中,而买卖的交易则更符合于自由主义哲学和有节制的资本主义的理想。他还认为,在辩论中把李嘉图的价值论分裂为无政府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普鲁东和马克思,在方法论上同属于黑格尔派的形而上学,其区别则在于买卖和限额的区别。“普鲁东想要消除政府,从而达到自由的和平等的买卖;马克思想要消除买卖,从而达到完全的限额。”(康芒斯)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三种交易活动类型的组织或制度涵义都是十分微妙的。除买卖的交易之外,康芒斯在管理的交易里所列出的例子包括工头对工人、州长对公民、管理人对被管理者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限额的交易则有各种不同的组织,如公司的理事会、立法机关、法院、仲裁法庭、共产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政府、卡特尔、工会、征税机关等等(康芒斯)。由此来看,把这三种交易分别完全等同于市场交易、企业内交易和政府交易,是不准确的。“把一些很统笼的概念和概念所反映的或者能够体现这个概念的制度形式给一一对应起来是很不妥当的。”事实上,“一个概念后面有很多种制度形式相对应,而并不是唯一的。”(陈蓬1996)

应当认识到,市场交易基本属于买卖的交易;企业内交易大多属于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则比较复杂,不仅包括政府交易,而且包括企业间的非市场交易和少数企业内交易。于是,这三种交易与现代社会中的市场、企业和政府三种基本制度安排之间,也不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在市场(或市场制度)集合之内就不仅包含通常的买卖的交易,还包含具有限额交易性质的企业间的非市场交易。如同业协会、卡特尔之类组织制度就既不属于企业组织,也不能归于政府体制,而应纳入市场集合当中。尽管交易的集合表现为在一定规则下运行着的组织,从而构成了经济研究中的制度,但单纯的交易方式与具体的经济组织制度之间是存在较大距离的,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必须经过一系列不可缺少的逻辑环节。这一点在后来的研究进展中得到了证实(Williamson1985)。

二、科斯:交易概念的另一种理论传统

“交易”的另一种含义体现在以科斯为代表的思想传统之中。科斯关于交易的理论思想是在对企业性质的研究当中展开的。他认为,有可能通过建立组织(如企业)来避免市场交易。“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科斯1994)而在这些能够避免市场交易的组织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被取消了,资源的配置由企业内部的权威决定。”(科斯1994)于是,科斯指出,“可以假定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94)后来,他在谈到《企业的性质》一文的由来时做了总结,认为该文的主要论点是:“选择交易作为分析单位;交易费用概念;分清企业内部的和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对比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费用和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费用, 等等。 ”(科斯1994)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认识到,科斯所讲的“交易”一般是以“市场交易”这一术语出现的,而市场交易指的即是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在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发生的资源配置过程。尽管在同时他还常常提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由企业家组织的交易”、“被组织的交易”,等等,但所指的都是在企业内部通过管理职能进行的资源配置过程。在这里,企业在实现生产要素的配置这一含义上被作为市场交易的替代途径,企业配置资源的活动在替代了市场交易的层面上才被称为是“被组织的交易”,而企业本身并不构成为一种交易方式。因此,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写道:“当先前由两个或更多个企业家组织的交易变成由一个企业组织时,便出现了联合。当所涉及的先前由企业家之间在市场上完成的交易被组织起来时, 这便是一体化。 ”(科斯1994)科斯还强调,企业作为一种组织的目的在于:“(a )在原子式竞争下经营单位内部再造生产要素的配置;(b )以比它所取代的市场交易低的费用来进行这种配置。”(科斯1994)由此看来,的确与康芒斯的广义的交易定义存在很大差别,关于交易的概念,科斯在多数场合是指较狭义的市场交换(盛洪1996b)。这种理解和看法是正确的, 而且得到了科斯本人的认可。也许正是因为科斯教授遵循着一般商学院的重视经济现实的传统,把交易理解为市场交易(换),所以他才会亲自带领着中国的访问学者去参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提醒注意什么是现实中的活生生的市场和交易。

应该看到,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等文章中注意到了市场交易的前提。他指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科斯1994)。“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科斯1991)这两个基本判断即使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最佳运用可以让市场交易来解决,无论法律怎样设置初始产权,通过合法权利的交易都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而一旦考虑市场交易的成本,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会对经济体制的运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前一种情况,科斯以“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该案涉及一位医生受到一台制糖机工作时所发噪声和震动的影响)为例指出,无论制糖商是否有产生噪声和震动的权利,实际上这一权利将由那认为此权对自己最有价值的人取得。犹如新发现山洞的情况,“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的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帐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种植磨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是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企业哪一个能够付出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科斯1994)而在存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的变化将会影响资源配置,从而带来财富分配的变化。上述观点给大多数熟悉科斯理论的人留下一个印象,即产权作为交易的前提和市场的基础,它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有关市场交易前提的上述思想,我国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看法。盛洪首先是在十分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交易概念,认为确立产权的行动本身就属于交易活动,划分和界定产权是人类最初的交易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若交易费用为零,“最佳”的产权界定必然会实现,因此在科斯定理中产权是明确界定的这个条件是多余的。“因为如果把界定产权的活动也视为交易活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已经包含了产权已被界定的意思。”于是,就有了“交易先于产权”的结论(命题)(盛洪1993)。

那么,权利的界定是否构成交易的前提呢?对于与此相关的问题,科斯在其他场合谈了他的具体想法。他说:“在很多人看来,权利是假设前提,在我看来是权利结果。如此安排权利就会获得如此的结果,所以要如此安排权利。”“权利是在经济活动中,在人的互相交往中产生的。由于在经济活动中更有效率,所以一些权利才被肯定。一组权利是社会过程的结果。”“通过交易的变化, 也是产权的变化。 ”(盛洪1996a)这些观点提醒我们,在现实中, 任何产权制度的形成都是一个依赖于具体条件的过程,产权常常是作为交易集合的市场来界定的,而产权的具体安排又是历史发展和制度选择的结果。但在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中,任何交易都是具体产权安排之下的交易,在这个意义上,权利界定构成交易的前提;而产权的具体安排又会通过交易发生变化,从这一角度来看,权力表现为交易的结果。

虽然科斯的交易理论隐含于对市场交易与企业组织的替代关系的论述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把市场交易与一体化视为可以截然分开的两极。事实上,他对市场交易和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已经有十分明确的认识。

他认识到,在许多事例中,企业之间的长期合同可看作是实际经营一体化的替代方法,“一体化和长期契约两者都是使人们受契约约束的方法,因而也是减少风险的方法”(科斯1994)。同时,市场能被替代的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在一个百货商店中,各种柜台在大楼里的空间配置既可以由管理当局决定,也可以是为场地进行竞争性价格招标的结果。在兰开夏的棉纺织业中,一个纺织商能靠信用租到动力设备和店铺,获得织机和棉纱。”(科斯1994)

此外,科斯还注意到许多建立在企业内部的市场的例子。而“特别有趣的一个例子是发现运营在英国国有化工业的心脏、电力工业中的一种市场,我引证英国中央电力局的一位官员在1961年7 月所作的演讲中的话:‘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电站的输出量由伦敦的全国控制中心通过七个地区控制中心加以协调……在安排每天的发电量时,由于全国控制工程师要求地区中心申报第二天它们在规定期间供应一定数量电力的价格,这样全国控制室实际上成了一个拍卖行。……哪里出价最低他就接受哪里的,而各地区则按全国控制工程师制订的电能互换计划表安排他们的电站运转。’”科斯早已声明,“对于企业是否存在划出一条严格的界线是不可能的。”进而指出,“企业负责人与企业所用资源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变成指挥和市场交易的混合体就不出人意外了。”(科斯1994)

可见,分清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还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这并不意味着在市场交易和一体化之外,排除了中间的或变异的类型的存在。有关这一内容,在威廉姆森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中逐步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科斯的交易理论思想还提出了重视研究交易的制度背景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他是在阐述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时,以股票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为例进行论述的。他说:“直到最近,除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股票交易所和产品交易所经常被经济学家们用来作为完全的、或接近完全的竞争的例子。但是这些交易所在很详细的程度上规定着交易者的活动(并且这种规定很不同于任何可能存在的公共规定)。什么可以交易,什么时候可以交易,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帐等等,都由交易所当局规定。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当然,当交易在场外进行时(并且这几乎是所有的交易),交易者分散在各个地方,从事着很不相同的行业,如象零售和批发业那样,这样的私人法律很难建立,人们的活动将受国家的法律约束。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中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因为这影响到生产的动力和交易的费用。”因此,“需要在现实世界的环境中研究缔约过程。”(科斯1994)的确,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交易的背后是权利与权利的谈判,是一系列法律规则、各种制度形态和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若要深入研究交易活动,必然离不开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考察和研究。

三、交易概念不同理论传统的比较

若把康芒斯和科斯对于交易概念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思路加以简单比较,不难发现以下重要的关联点和区别:

1.康芒斯和科斯都选择交易作为经济研究和分析的基本单位,但在研究意图上有所不同。康芒斯试图把冲突、依存和程序三种成分纳入到统一的研究单位之中,从而以此包罗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的性质不仅仅是经济性的。“既然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它们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康芒斯)康芒斯认为,正是由这些具有多重属性的多种类型的交易集合而成了运行中的机构,对制度的研究将以此作为观念基础而得以展开。科斯对市场交易的探讨是为了提出并强调被人们忽视的交易费用,进一步区分企业内部的和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比较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和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费用,从而解释企业存在的经济理由,说明企业的适宜规模是怎样确定的。

2.康芒斯和科斯的交易概念的含义差别较大,但他们都突出地强调了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康芒斯认为,“规定价格和使得竞争可能的是所有权,决定竞争公平还是不公平的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实物的交换。”(康芒斯)因此,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合法控制权的转移的单位。特别是在买卖的交易当中,判断争执的司法当局在法律上把买者和卖者作为平等的人看待,因而这种交易是一种契约关系。科斯强调,作为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活动,其基本前提是权利的初始界定。市场交易是一种契约的关系,他把市场交易中签订契约、监督和履行的费用作为交易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科斯所关注的主要是替代市场交易的其他契约方法,因此他说,“企业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安排的选择,我从来就是这么看的。”(科斯1994)不过,从后来科斯对权利界定与市场交易之间关系的论述来看,对交易概念的理解有泛化的趋势,权利安排成为泛化了的交易活动的结果。

3.康芒斯和科斯的交易概念的适用范围极为不同,但他们都注意到交易理论思想和有关概念在经济体制方面的含义。康芒斯所说的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这三种类型几乎涵盖了各种性质的经济活动。他进一步指出,现实世界中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所遵循的社会哲学,并不是“由神权或自然权利、或者物质主义的平衡、或者‘自然法则’所注定的东西”,而是把三类交易中的某一类或者某几类作为那一种哲学的出发点。而且,“可能有各种程度的结合,因为这三种交易关系在一个集体行动和永远变动的世界里相互依存,并且变化多端;这就是那变化不定的未来的制度经济学的世界。”(康芒斯)一般而言,科斯所讲的交易就是市场交易。至于他对市场交易及作为其替代方式的企业在经济体制方面的意义的见解,则体现在他对企业问题的认识当中。他说,“企业实质上是一个小的统制经济,在其内部资源配置的方式在本质上与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所看到的相类似。”竞争性体制则是一个通常被假定由价格机制“组织”资源分配的专业化交换经济,这种体制的优势“并不是消除了诸如此类的统制经济,而是它保证了它们只能在比其他类似的统制经济或比市场运行的结果更有效率时才能生存下去。”(科斯1994)

4.康芒斯和科斯在研究交易问题时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的确,在《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在对以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制度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科斯1994)科斯对交易问题和制度理论的研究基本上遵循了经济学方法,尽管我们从他的观点的表述方式上、从其论文的字里行间所看到的,主要是一种法学研究当中的案例分析传统的影响。

5.从理论影响来看,两种理论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康芒斯的一般化的交易概念为日后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广阔的潜在空间,据此人们得以对原来认为性质十分不同的经济活动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比较。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适用性很强,从后来的理论进展来看,交易费用中的“交易”二字的含义似乎更接近康芒斯为代表的理论传统。科斯的创造性的工作推进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但他的交易概念虽不够“一般化”,尽管不是唯一有价值的理论出发点,却为深入研究介于市场交易与一体化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类型、为日后契约关系规制(治理)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另一个必要的理论视角和观念前提。

在我看来,为了更有效地考察和研究存在于市场交易活动背后的制度因素和组织力量,有必要充分重视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理论传统。企业中的管理与服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方式,完全可以纳入科层组织中加以研究。契约理论的发展对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已有十分详尽的研究。从我们的研究需要来说,可以在较窄的含义上理解交易,把交易理解为市场交易,这也类似于康芒斯所划分的买卖的交易类型。这样,交易组织中的“交易”就更加接近于我们在经验观念上的交易和交换概念(除去古典交换概念中的商品实物方面的含义)。当然,正如我们在以往经济理论的研究进展中所见到的情况一样,这样界定交易概念,并不会妨碍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应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各种交易方式和有关的组织形态。无疑,事实上,交易概念含义的两种思想传统在上述理论定位中都是有所体现的,我们的研究成果也将显示出不同研究者的贡献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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