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的市场推动者:国外经验与中国的政策困境_环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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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形势的日趋严峻,环保和能源议题也随之成为各国和国际组织讨论的重要议题。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也将发展低碳经济列为其重要议事日程,以使长期的成功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顺应健康环境和公正社会的需求。发展低碳经济与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是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首要商机目标,因而这些市场主体也就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最为有力的市场推动者。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由于缺乏在发达国家中常见的基础设施和体系,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推动者面临着发展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政策困境。本文从与市场有密切关系的企业、金融机构作为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推动者的角度,研究企业、金融机构各自间和二者相互间合作以及所面临的政策困境,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国外市场推动者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将可持续发展融入其商业战略的成功经验

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企业采取可持续战略自然受到世界关注,而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在全球商业领域的地位日益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所采用的战略也能与西方国家成熟企业一较高下。因为他们也正以创新的方式将可持续发展融入其商业战略,与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相比,都不会逊色。本文以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为例,选取新兴市场国家的4个截然不同的案例,这些企业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将盈利性和可持续发展成功地结合在了一起。

1.将可持续发展融入其商业战略的成功案例: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1-阿曼科工业有限公司(Amanco)是拉美一家管道生产企业,开发出了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基础的新模式,包括专为低收入客户设计的产品和服务系列。这种新模式与树立企业声誉的方式相结合,使阿曼科成为了一个强大品牌,开拓了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新市场。

企业2-德青源是位于北京的鸡蛋生产企业,接受了全世界最严峻的商业挑战——为中国市场生产健康的鸡蛋。德青源在同行中率先相信,越来越注重健康的中国消费者会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质量更有保证的产品。德青源以健康和安全为支点的产品大受欢迎,甚至远销到了香港。

企业3-MAS是斯里兰卡的一家服装厂,其蓝筹客户包括维多利亚秘密、GAP、玛莎(Marks & Spencer)和耐克。在一个满是低成本竞争对手的市场中,MAS采用具有榜样意义的雇佣方式,将员工发展计划变成一个品牌(称为“妇女超越”项目),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企业特色,并被几家西方企业选中,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企业4-吉友联(Jubilant Organosys)是一家大宗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印度经济开放时,抓住机遇转而生产特殊化工产品和医药制品。他们在新市场中发现强调环境管理和注重当地社区关系是一项有力的竞争武器,开始对废物废水进行产品开发性和生产性利用,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还与当地社区建立起良好关系,并因此吸引到了欧美合作伙伴。

2.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努力与经营成功间的关系

对上述每个企业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与经营成功之间的关系分析,主要通过对企业财务状态有影响的一系列指标因素的分析来完成。具体包括:1)销售和市场准入,指收入、销售额、市场份额和新市场准入;2)营运效率,即对企业成本的影响;3)融资能力,指债务或股权融资的能力和融资成本;4)风险管理和运营许可,即对损失、破坏或业务中断的控制能力;5)人才和人力资本,即雇员和以其他合约方式聘用的员工的知识、技能和才智;6)品牌价值和声誉。

3.进一步分析四个案例企业的成功要素

在四个案例中涉及的因素有助于推行为企业自身和社会创造价值的商业战略,帮助它们去除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都会面临的障碍,有助于企业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些成功因素包括:

一是领导力。一般而言,在推行具有可持续性的战略时,总裁或董事长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在新兴市场国家中,那些常见的家族企业更是如此。假若企业领导的理念清晰,且有扎实的市场分析做后盾,就能转换为强大的执行力。德青源的创始人钟凯民的理念很简单:首先为他的家人和朋友、然后为北京居民提供优质、健康的鸡蛋,但正是这个简单的理念将中国的家禽养殖业带入了更高的层面。

二是整合。可持续性元素一般在从最初阶段就被植入到企业战略中。例如吉友联企业,在向价值链上游移动即开发一系列特色化工产品和研究服务的同时,就高度整合了多个生产基地,对副产品、废水和废物展开了一系列的生产性利用,这样提高了企业的成本竞争力。

三是创新。这里将可持续性作为企业创新的源泉。例如阿曼科企业为增加盈利,实现企业转型,采取了可持续性战略,从环境和社会问题中发掘了新视角,从而与相关竞争企业形成差异。一旦面临挑战,企业就会运用创造力开发出新产品和服务予以应对。

四是差异化。成功的企业敢于与众不同。如MAS企业在没有业务经验的地区生产高级服装,并将工厂设在没有熟练工的农村。这一战略获得了成功,因为MAS找到并满足了员工及当地社区的主要需求,也使MAS在主要客户眼中有别于其他相关竞争的企业。

五是良好关系。能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起牢固的联系,企业就能获得优势。

这些“因素”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均能成为企业成功的通用法则。可持续性毕竟只是一种企业计划,用来预见和有策略地管理企业运作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但在新兴市场国家,其重心会有所不同。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多数是家族式的,开明的企业领导会比较容易地坚持长期目标,而不用承受股东所施加的短期财务目标的压力。新兴市场国家企业比发达国家企业具有更大的创新潜力,后者的商业进程是迈着小步而不是大踏步前进和跃升的。由于缺乏在发达国家中常见的基础设施和体系,所以在发展中国家,企业为了竞争不得不发掘其他优势。例如在法律框架薄弱的情形下建立互信关系就十分重要。

(二)国外金融机构推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应用和实践

1.国际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推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日趋统一

一是国际金融公司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政策框架。过去十年中,国际金融公司(IFC)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政策框架,包括《可持续性政策和信息披露政策》(Sustainability Policy & Disclosure Policy)、八项《绩效标准》(8 Performance Standards)、按行业细分的56项《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56 Sector-specific Environmental,Health and Safety Guidelines)和《环境和社会评核程序》(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eview Procedure)及其指导性文件;还制定和出台了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在机构内部拥有专业人才和技术,从而已将环境问题作为核心业务操作中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

经过IFC十多年的努力,推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日趋统一,主要表现在多边或双边机构直接采用了IFC的《绩效标准》或实行了类似的规范,有28个经合组织国家的32个出口信贷机构将IFC的《绩效标准》作为其私营部门项目的参照基准,世界银行集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采用IFC的《绩效标准》,同时也被许多企业、投资基金和研究机构所采用。IFC制定和出台这些政策和标准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从项目融资到其他类型的融资活动上,如具体企业贷款、贸易融资、债券发行等等;从贷款到投资,社会责任投资机构用于对投资对象的筛选和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责任投资原则》;在资本市场上,巴西圣保罗股票交易所推出可持续性指数。这些广泛的应用为新兴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创新机遇。

二是国外金融机构推动、制定和遵循的“赤道原则”。2002年10月,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所制定的一系列环境和社会政策,荷兰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在英国伦敦格林威治集会,起草了规范金融机构在处理融资项目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其目标和要求是金融机构要关注融资项目对周围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缓解和满足各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对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的压力和要求。该原则最初被称为“格林威治原则”,为防止带来国际标准不公平的嫌疑,后改称为“赤道原则”。并于2003年6月首次发布,后又根据IFC新的《绩效标准》,在2006年7月重新发布。目前许多“赤道银行”已经接受了关于新的《绩效标准》的培训。

其中“赤道原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一是规定了遵守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要求金融机构在对建设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改建项目提供融资时,均应遵守该原则。二是规定了融资项目应达到的环境标准。融资项目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制定的《绩效标准》和《环境、健康和安全的行业指南》要求。三是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该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融资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高低将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项目指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敏感、多样负面影响的项目;B类项目指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缓解负面影响的项目;C类项目指对环境基本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四是规定了借款企业的责任。借款人应在融资文件中承诺遵守东道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所有法律法规。对被评定为A类和B类的项目,借款人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减轻和监控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意见,并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而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借款人履行上述义务。五是规定了独立审查原则,即项目融资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等所有文件都要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六是规定了监督和公告制度。在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独立的环境专家核实项目监测信息,赤道银行应每年或半年向社会公告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显然,这些具体原则是以IFC的《绩效标准》和《环境、健康和安全的行业指南》为基础的。

2.国外金融机构对“赤道原则”的应用和实践

截至2009年末,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96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其中新兴市场中大约86%的跨境项目融资参照了“赤道原则”。但是,只有九家来自新兴市场的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主要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金融机构。尽管“赤道原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在项目融资市场中被广泛应用,使它已成为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日本的瑞穗实业银行是亚洲首批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2003年10月,瑞穗实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之后,展开了一系列落实“赤道原则”的工作,先后编制完成了自身践行“赤道原则”的实施细则、设置了可持续发展室。该细则涵盖了38个行业的项目融资,适用于瑞穗实业银行全球所有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内设的可持续发展室专门负责处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等社会问题。据统计,“赤道原则”实施以来,瑞穗实业银行项目融资的国际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的第3位,已突破7.72亿美元,明显地提升了自身的声誉和经营绩效。

二、当前我国环保政策的进展与市场推动者面临的政策困境

(一)中国积极推行环保政策和绿色信贷政策的进展

近三十多年持续推行的改革开放战略,使企业和金融机构取得了不断的进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活力,中国经济助推世界经济蓬勃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市场推动者,也是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市场推动者,中国成为在新兴市场国家乃至世界经济中的领跑者和驱动器。

面对世界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投资和贸易行为会产生环境和社会风险,包括对社会和环境的损害、对企业的损害、对为企业提供融资的机构/个人造成的损失。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因此进一步加剧,其中可持续性成为市场差异化的决定因素,从而促生了新产品和新业务。风险和机遇作为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成为推动发展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最主要驱动因素。

近五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环保政策出台,强化环境与社会问题管理。主要有:一是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结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严格授信管理,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人民银行与环保总局达成合作协议,决定将包括企业环境违法、环评、环保审批等在内的环保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目前,环保总局已累计向征信系统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已经把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根据国家绿色信贷政策,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将30家污染企业的名单发送给主要金融机构,以切断污染严重企业运营资金的来源。

(二)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推动者面临的政策困境

从积极将风险和机遇当作自身发展驱动因素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看,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型时期而缺乏类似在发达国家中常见的基础设施和体系,一些企业、金融机构推行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遭遇了一系列政策困境。

1.从市场推动者的微观角度看,企业和金融机构正面临着发展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的体制和机制缺位,从而面临政策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市场主体所推行的战略可持续性与整个市场行为的趋利性和浮躁性间存在冲突。据调查了解,近年来,我国有相当数量企业开始将可持续发展引入其商业战略,考虑环境和社会问题。商业金融机构也开始注重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开始关注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目前已有兴业银行等少数商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成为了“赤道银行”。然而,由于当前处于转轨时期,整个市场处于浮躁状态,真正将环境和社会问题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也是凤毛麟角,甚至有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打着“环保”、“绿色”和“社会责任”等旗号,实际上危害环境和社会,赚取昧心的暴利。加之市场行为本身的短期性和趋利性,以及宏观管理的缺失,导致真正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市场推动者推行的战略可持续性与整个市场行为的趋利性和浮躁性间产生冲突,所以不可避免地遭遇政策困境。

二是部分市场主体的可持续性战略目标与地方政府首长任期目标的冲突。在目前我国现有的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实行独特的党政合一首长负责制,存在事权多财权少的不匹配的巨大财政压力,不断追求GDP增长和扩大招商引资成为地方首长在短短任期内的最主要目标和任务。同时地方官员之间还存在类似“锦标赛”的、以GDP和招商引资为指标的任期晋级规则。这样,就造成相当部分官员以环境和社会持续发展为代价,盲目搞土地开发与土地经营,大肆违规违法拆迁,引发社会矛盾,肆意降低招商引资的环境、土地、税收和社会责任门槛,进一步危害了区域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一部分真正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关注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它们整个经营战略目标必然与现有的地方政府首长任期负责制目标相冲突。企业可能被其他与地方目标和步调一致的企业“挤出”地方市场,这些企业会以降低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迎合和满足地方要求;金融机构可能被要求降低信贷的环保、经济标准,否则,也面临被“挤出”地方信贷市场的风险,等等。这些将导致国家宏观政策在地方执行的变形和走样。

三是部分市场主体的长期发展战略与国家发展政策调整的空隙性和不连续性的冲突。从总体上说,我国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给予了相当重视,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在不断深化,这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也存在政策调整的空隙性较大和不连续性,有的时候出现政策停留于文件上,或是变换一个概念和说法,在不断炒作概念,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真正有效的落实。在这种宏观政策环境下,加之由于中央到地方间存在政策执行链条过长、执行效果不易控制和评估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要真正全面制订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往往无所适从,这增加了企业战略制定和运行的不必要成本开支,有时出现不公平的政策待遇,如同样是体现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的企业,却在同一时期或者前后期享受不到税收等政策优惠。

四是市场主体推动行业环保标准、组建相关行业协会的意愿性和自主性与现行体制对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的垄断性间存在冲突。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资源掌握在政府和部门手中,包括行业资源计划分配、行业标准、行业实行高度计划管理等。尽管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达三十年,市场经济程度在不断提高,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已转换成行业经营公司或行业协会,但一些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方式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和手段,行业资源分配、行业标准等资源往往由这些行业经营公司和行业协会掌握,实际上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这样,导致行业资源分配重回计划配置,而非市场配置;行业标准脱离实际,难以与国际接轨。如某些地方的协会成了相关职能部门官员退居二线的“二行政部门”,这些行业协会不可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反映企业、金融商业机构的呼声。除政府部门高度掌握行业管理资源、控制民间力量推动行业标准和成立协会外,这与我国民间缺乏结社的传统文化有关,加之经过长期计划经济的“熏陶”,企业、金融机构存在过多依赖、相信组织和政府的思维方式,认为企业间、金融机构间只存在竞争关系,难以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关系,因而推动行业环保标准、组建行业协会的意愿性和自主性就大打折扣,受到较大影响。

2.从市场管理者的宏观角度看,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宏观政策“规则系统”紊乱,遭遇了政策冲突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家环保部门政策的专业性和长期性与其他配合部门政策的短期性和局部利益性的冲突。显而易见,环保政策技术性高,标准复杂,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这就要求国家环保部门与产业管理、信贷管理、税收管理、技术监督以及海关等部门的相关政策配合,并持续合作,方能有效实施环保政策。尽管国家环保部门与央行、银行监管等部门展开了一些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由于局限于其他配合部门政策的短期性和部门利益性,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如环保部门向央行征信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后者通过征信系统向信贷银行开放并给予提示,但是,信贷银行究竟如何使用这些环境违法信息,起到何种警惕作用,是否存在信贷银行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视而不见”继续放贷的情况呢?央行征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由于制度上的缺位,而一直未展开专项或相关的检查和具有警示意义的调查,也未对信贷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使用情况的资料。也就是说,这些环保政策配合部门出台的信贷政策更多的是指导意见,缺乏一种刚性执行检查制度。从而导致部门间合力往往难以形成,政策流于形式,未能形成统一有效的政策环境。这样,使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关注和履行环保和社会责任的企业、金融机构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二是国家信贷政策窗口指导部门的总管性与信贷金融监管部门执行性的不协调和错位。自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央行依然执管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实施窗口指导,而将信贷监管职能划给银行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则对金融机构拥有信贷监管职能。由于央行与银监部门在制度上尚未形成一个信息共享的分工明确的关系,加之我国传统普遍存在部门利益倾向,往往只听从上级指挥和对其负责,缺乏横向合作的精神。这样,在信贷政策上,就形成央行的窗口指导、银监部门监管执行各自为政的局面。显然,央行与环保部门、银监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些合作性环保政策和绿色信贷政策的指导意见,但是,央行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职能和手段,遂使央行出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信贷”政策仅仅具有指导作用,难以在实践中真正有所体现。这是“绿色信贷”政策在整个金融管理体系政策传导环节出现的不协调和错位的原因和情形,这同样会使真正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企业、金融机构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三是环保政策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周期性和“一刀切”间的冲突。如前所述,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的特征和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环保政策面临的任务和困难更加艰巨。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年度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①。1991年6月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发起或签署了发展中国家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开放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2007年6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10月,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国还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清洁能源的微观政策和法规。

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一直注重宏观经济管理,采取了各种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环境、土地政策等诸多政策组合的宏观调控措施,以应对国民经济过热和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势头。然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往往是应对经济周期波动进行“熨平式”管理,相机抉择,或紧缩或扩张,呈现周期性和统一性,这使宏观调控政策对环保政策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构成了不应有的矛盾。在经济低迷时,宏观经济调控往往采取宽松的政策,放松环保信贷政策,降低环保标准,以刺激经济;反之,在经济过热时,则采取紧缩政策,对环保、绿色行业和企业采取“一刀切”和“急刹车”。如近些年,展开宏观调控往往是一味打压开发商,采取一刀切政策,不对调控对象细化,对落实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政策的商品房开发也“一视同仁”,使绿色环保政策未能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这就直接破坏了环保政策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三、基本结论与几点政策建议

通过介绍和分析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因引入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成功案例,以及国际金融公司推动金融机构签署“赤道原则”并运用“赤道原则”使商业银行获得经营成功的案例,可以看出关注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可持续性发展战略是企业、金融机构等生态经济、低碳经济市场推动者获得商业经营成功的重要因素。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推动者在基础设施和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相互间信任合作的关系,讨论、制定和发布共同认可的行业标准,包括类似赤道原则的行业环境行为指南,以及成立具有自主性和一定约束力的行业协会组织等。而我国企业、金融机构等发展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市场推动者所面临的宏微观政策困境,主要是由当前我国现有体制和传统文化所造成的,其中长期以来,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形成了过于依赖政府安排,而不习惯于由民间相互信任而产生的合作行为,因而在企业、金融机构中普遍缺乏基于民间信任产生的行业协会及其行为准则、行业标准。为了进一步改进政策,有助于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推动者形成自主发展的可持续战略,培育并成为关注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普遍的社会市场力量,笔者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一是要加快对现有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鼓励自发自主组建本行业和跨行业的协会。这就要适当放开组建社团的准入门槛,这样,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缺乏行业利益集团的形成机制的状况。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就能制订出反映本行业利益并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包括行业环保标准等,可以组建接受、落实“赤道原则”的赤道银行协会、绿色企业家协会,等等。这样,可以使企业、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关注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市场自发自主的社会力量,就能逐步扭转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行为的短期化和浮躁情绪。

二是进一步改进地方官员任期考核目标机制。要改变目前单纯以GDP和招商引资为目标的地方官员任期考核的做法,就要将环境和社会问题作为地方官员任期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加以细化、量化。为此,要对地方环保部门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增强其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同时,要进一步改进中央与地方间财政金融关系,使地方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尽量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这大大有助于企业、金融机构安心有效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是尽快建立环保与其他职能部门持续合作的机制。为了克服部门间合作的短期行为和只关注局部利益的偏向,需要强化“人大”对执法情况的监督职能,对环保部门与央行、银监部门间合作情况展开监督,检查环保政策、绿色信贷政策合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征信立法,建立央行征信监管与自营两分离体制,强化征信监管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使用环保违规违法信息情况的检查,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推动全社会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要建立环保政策与经济政策间“规则系统”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机制。坚守环保政策的专业性、连续性和长期性,将环保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置于宏观政策“规则系统”中最高层级的、具有宪法属性的元规则地位。这样,可以保持整个宏观政策“规则系统”的内在统一性,并控制规则调整的秩序。这里最为关键的是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层面,建立环保与其他职能部门持续的合作机制。

五是要建立央行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间的信贷政策规则。在规则系统中,央行制定和出台的信贷政策具有总管性特征,类似在法律体系的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银监部门制订的信贷政策主要是技术性操作规则,应为积极落实央行货币信贷政策服务,而不应该与央行政策相左。当然,至为关键的是,要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协商机制,赋予央行一定信贷政策执行检查权和征信信息使用情况检查权,以保证信贷政策规则有效运行,实现环保政策和绿色信贷政策的落实。

六是进一步改进宏观调控机制,实施差别化的宏观调控政策。对真正关注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企业、金融机构,给予积极的关注、加以严格考核,对于符合环保和社会责任的项目实施差别化政策的优待,防止“一刀切”。这样,能较好地激励企业、金融机构专心致力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经营,服务、回报社会,发挥政策的指引功能。

七是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组织相关培训和咨询,做好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和人才储备等准备工作。加强与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环保总局、央行和银监会等部门间的合作。将“赤道原则”等国际准则和最佳实践引入国内,共同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培训和咨询,向商业银行推广应用“赤道原则”,提高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引导企业、银行做好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内部设立环境与社会发展部,专门负责处理融资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企业、银行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部引入专业人才。为满足“赤道原则”独立审查的要求,还应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和环境专家或行业环保专业人员充当外部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2006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60.17亿吨,首次超过美国(美国当年度的碳排放量为59.02亿吨),成为世界年度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关于人均碳排放量,2006年全球人均碳排放量是4.48吨,中国为4.58吨,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全球平均水平为0.77吨,中国为2.85吨,是全球平均水平的3.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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