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在利用外国投资方面的经验教训和面临的主要问题_专利法论文

印度在利用外国投资方面的经验教训和面临的主要问题_专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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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长期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积累了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利用外国投资的经验,同时,吃了不少亏,吸取了不少教训,可作为我们前车之鉴。

(一)、利用外国投资的基本经验

1.立法完备,政策稳定。自尼赫鲁制定了利用外国投资的基本原则后,四十多年来,历届政府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整套外资政策与法规。1948年颁布了“工业政策决议”,在此基础上1956年公布了新的“工业政策决议”, 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如1956年“印度公司法”,1969年“垄断与限制贸易法案”,1970年“专利法”。1973年“外汇管理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对外国投资领域、外资参与股权、外资经济效益、与外国技术合作的专利费、技术使用费、合作期限及支付形式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印度利用外资政策不仅系统、完备,而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印度政府虽因各个时期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利用外国投资政策也作适当调整。但基本原则一直没有改变,而且政策波动性不大,一直至今,仍然没有轻易改变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

2.限制与利用相结合,有选择性吸收外资。印度政府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仅是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体现了印度以国内市场为主,自力更生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在引进外国投资时,采取灵活多样的策略。对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出口和国家重点发展部门的外资,在税收、贷款、股权各方面给予优惠,以便吸引外国投资者。在鼓励急需的外国投资的同时,更强调其限制。正如美国国际经济学教授安纳特·内甘地所言:“一般地说,在企业界和政界,人们认为印度对待外国的政策是限制的”。而“实行限制性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印度政府强调自力更生”。(注:〔美〕安纳特·内甘地:《印度利用外资的政策》,《世界经济译丛》1987年第4期P54。)这种利用与限制相结合的外资政策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在五十年代初,为恢复国民经济,在稳住外资的同时,加强对外资的限制,到“二五”计划开始时,为了发展重工业和基础工业,争需大量外汇时,就积极鼓励外商在印投资设厂;七十年代,当自力更生能力增强时,又加强限制外资,强调有选择引进;在八十年代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又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何时以利用为主,何时强调限制。完全以本国利益为依据,以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为准绳。但利用外资之门从不关闭。

3.引导外资流向重点发展部门。印度在不同时期,发展国民经济的重点不同,政府欢迎外国投资的重点部门各个时期都有明确规定,保证对外国投资流向的合理导向。印度欢迎外国投资的领域主要是:能引进尖端技术,本国资金不足又急需发展的部门;有利于开拓国外市场,推动出口的部门;国家计划内发展的重点项目等。1973年“外汇管理法”就对钢铁铸造、化肥等19类核心部门放宽对外资股权限制,鼓励外商对这些部门的投资。几十年中印度外国投资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以种植园、采矿业和服务业为主,以后转向为以加工制造业为主。(注:〔印〕《印度储备银行公布》,1985年4月,P291—292。)制造业内部也从传统的棉麻、食品等农副产品加工,转向运输设备、机器和机床、金属及金属制品、化学药品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或国家重点发展部门。

4.强调培训印度人才。培训印度本国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是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先决条件之一。外国公司如进入印度后,拒不执行人才培训计划,则限期终止其在印度的经营活动。1948年“工业政府决议”便强调“为逐渐取代外国专家,将应坚持培训印度人员”。培训方式多种多样,因各企业而异。这样,外资企业中印度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就能不断地大幅度增长。

5.引进先进技术,强调消化扩散。引进先进技术是利用外资的核心。印度投资中心执行主任哈里斯·辛格于1979年2月6指出:“利用外资与其说是增加投资资金的一种手段,不如说是引进国家发展计划所需要的先进技术的一种媒介”。(注:〔印〕《经济时报》,1980年3月 28日第 5版。)印度对引进技术,尤其是出口潜力大的高技术特别重视。所以,允许外国投资采用单纯的技术合作方式是印度利用外资的一大特征。在1948—1980年期间,印度与外国公司共签订技术合作项目达6,000项。仅1969—1979的十年,印度政府批准的2,835 个合作项目中有 85%属纯技术合作项目,只有15%的项目才有外国资金投入。印度根据自己的国情,一般不直接引进造价昂贵、国内不易消化的技术,也不允许引进对国内小型工业就业伤害较大的技术。印度成立了各种引进技术管理的机构,层层把关,严格审查。避免重复引进和引进不恰当的技术,如印度重型电器公司从西门子公司引进工业汽轮机技术,按法律规定,除非得到重电公司的许可,不得进口汽轮机。同时,印度重视引进技术在国内的扩散作用。政府规定:一切合营企业的外国技术都必须向印方公开,对固守秘密者限期关闭其公司,合资协定应允许向印方转让技术诀窍、产品设计、工程图纸等各项专利权;属于印度的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合作协议期满后,印方有权生产,如国家需要,可强制征用。

6.大力发展以印资为主的合营企业。以印资为主的合营企业及印度利用外国投资的主要途径,始终坚持合资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得利与有效控制权应掌握在印度人手中”。对外国独资企业与外资为主的企业限制较严。不仅审批时难以通过,就是进入印度后,受的限制也要比印度公司多得多。如在征税上,对外资为主的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卢比公司征收所得税为70%,而印资为主的印度公司仅为55%。(注:〔印〕尼卡尔:《外国技术与投资》,新德里,1971年版,P70。 )从印度储备银行对印度外资企业的几次调查中发现:外资企业股权比例普遍下降。1964—1965年度,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中,外资股权平均为77%,合营企业中平均为33%,到1969—1970年度,分别下降了71%和30%,外国独资企业的数量和所占比重也在不断下降。在1960—1964年期间,224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中,外资股权为100%的有114家, 占总数的51%,从1964—1970年,子公司减为197家,股权为100%的只有17家,仅占总数的36%,1978—1979年度,子公司进一步下降到125 家,独资企业只有41家,所占比重仅为32.8%。(注:赵穗生:《印度利用外国投资研究》,《南亚研究》,1985年第2期,P42—43。)再从外国子公司与卢比公司总资产变化情况看,从1964到1974年期间,100 %股权的外国子公司总资从25.97亿卢比下降至24.16亿卢比,下降7%, 而卢比公司总资产则从30.58亿卢比增加到67.18亿卢比,增长120%。 可见,以印资为主的合营企业逐渐成为印度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二)利用外资的基本教训

1.对外国投资控制过严,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印度利用外资政策虽十分完备,但过于繁杂,对外国投资者干预过多,限制太严。致使印度被认为是印尼、南朝鲜、墨西哥、巴西这五个发展中国家中投资气候最不吸引人的国家。1973年的《外汇管制法》实施后,对外国投资控制过紧,人民党执政时,严格执行此法,强硬推行所谓“印度化”运动,致使许多国际大公司撤离印度。这样,更恶化了投资环境。使许多跨国公司不愿到印度投资。

印度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机制,对外投资从股权、投资领域、进口、生产品种和规模等方面加以限制,外资流入困难,不利于择优引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虽然拉·甘地执政期间,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外国投资增长比较快,但引进规模仍比我国和泰国差。

2.外资企业外贸逆差严重。印度的外资企业进口大、出口小,收支严重失衡,加重了债务负担。外国投资不仅没有起到弥补外汇不足的作用,反而恶化了外汇紧张状况。印度的外资企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跨国公司实行内部转移价格和印度实施内向型进口替代式经济发展战略,导致出口率过低,而进口率过高,外贸严重失衡。

3.技术使用费过低,影响了引进技术质量。印度政府为避免引进技术的代价过大,规定专利费或技术使用费一般为产值的3—5%,支付期限一般为五年,这样降低引进外国技术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引进技术质量,使一些出口潜力大,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不愿来印投资。而低质量的技术引进,影响了未来的出口能力与发展速度。从长远观点看,反而增加了引进成本。印度国家应用经济研究会经济学家尼卡尔先生通过大量调查研究,指出:“政府极力降低技术成本,也将降低技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五年支付期,不仅不能鼓励自力更生,相反,对进口技术价格的控制将造成持续落后的技术”。(注:〔印〕尼卡尔,《外国技术与投资》,新德里,1971年版,P70。 )印度政府对技术使用费的限制,使外资企业减少研究费用、对科技创新缺乏动力,主要靠进口技术或模仿、消化引进,新的创新很少。

三、利用外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印度利用外国投资的主要障碍是股权参与和知识产权保护两个问题。

1.外资股权参与限制应该放宽。坚持合资企业的主要控制权掌握在印度人手中是印度允许外资进入的基本条件之一,1968年成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新建外资企业外国股份一般限制在40%。1973年“外汇管制法”沿袭此规定,后来实施时更为严格。拉·甘地执政时审批外国投资,虽有放宽,但仍未突破这一限制。笔者认为,40%外资股权限制能否对合资企业有有效控制权,值得探讨。印度储备银行的研究表明,外国投资者因拥有技术和管理优势,加上签订协议时的附加限制性条款,外资即使少数股份参与也能行使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所以,该银行把少数外资参与对企业控制的限额定为25%。许多学者认为,任何股权的外资企业都受印度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制约,且在整个资本构成中比例不大,又不能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所以外资股份限额也不会影响印度的经济自主权。

印度工商联主席F·R·辛格指出:“我们不是处在东印度公司控制我们国家的时代,不应该害怕外国股份参与,没有理由害怕东印度公司的侵略,政策体系即使外国公司100%的参与也不会受到损害”。 (注:〔印〕《金融快报》,1989年8月9日,第6版。 )他主张放宽外资股份参与,允许其股份参与达74%。印度学者G·达斯也认为40 %外资限额“是外国到印投资的最大障碍”。建议“‘外汇管制法’对外国公司股份投资的限额从40%提高到51 %”。 (注:〔印〕《经济时报》,1989年4月19日,第4版。)

由于这一限制,外国公司担心少数股份参与,不仅获利少又失去自己的技术,不愿意将先进技术转让给拥有少于50%股份的合资企业。这样,影响了印度获得出口潜力大的先进技术。同时印度对外资40%的限额也是美国把印度列入“超级301”, 准备重点制裁的国家的原因之一。所以,印度要改善投资气候,必须适当修改1973年“外汇管制法”条款,允许外资股份参与达51%以上。

2.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危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影响印度利用外国投资的关键问题之一。1970年制定的“专利法”是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主要法律,是否修改该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敏感的问题。

印度旧的专利法使外国拥有专利者获得垄断地位,控制国内市场,迫使印度引进外国技术付出了过于昂贵的代价,妨碍国内工业的发展。所以1970年又制定了新的“专利法”。新法坚持既保证专利者利益,又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专利垄断,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规定除食物、医药和通过化学流程生产的物品从申请专利起七年或出售专利起五年外,一般专利期限为14年,原子能、农业和园艺产品不可获取专利,确保专利三年后生效,如果公众利益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可实行义务“许可证”;如果专利在合理的价格上,不能为公众利益服务,政府可对任何专利批准义务“许可证”;食物、医药、化学物质等流程专利,三年后自动符合义务“许可证”条件。(注:〔印〕B·K·克叶拉:《专利制度概览》,《印度经济状况月评》,1989年6月,特刊。)

印度的现行专利法与由20多个西方发达国家形成的“巴黎公约”组织专利法相矛盾。“巴黎公约”专利法规定,所有的产品和流程都可获取专利,专利期限20年,进口专利产品也作为专利生效等。发达国家在世界专利市场占绝对优势,拥有世界350万个专利的99%, 其中跨国公司占85%。(注:N·N·麦觉塔:《技术革新,自力更生与专利保护——印度专利与巴黎公约》。)这样,必然影响跨国公司对印度的投资。据1985年印度储备银行第四次公报的材料,与外国技术合作的371 个公司中,仅有4个拥有专利,24%在技术转移中涉及技术诀窍转让。 笔者认为,在外国投资中涉及专利或技术诀窍少,正是由于拥有专利的、技术先进的外国公司不愿到印投资,显示出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了印度通过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效果。印度国家科学技术发研究所的N·N·麦觉塔也承认“最新技术是不易被我们这样的国家获得的”。(注:N·N·麦觉塔:《技术革新,自力更生与专利保护——印度专利与巴黎公约》。)

印度是否加入“巴黎公约”或修改1970年“专利法”,争论很大。以印度著名科学家纳梯·那拉德为首的国家专利工作小组,反对修改专利法。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所的学者N·N·麦觉塔多次撰文,认为修改专利法不利于国内技术革新和实现自力更生发展社会经济的目标,妨碍某些产品出口等。但是,企业界多数人主张修改专利法,如印度工商联多数人倾向于探讨参加“巴黎公约”或修改专利法的可能性,认为参加“巴黎公约”符合印度长远利益,建议修改专利法。印度政府对此较为谨慎,至今尚未出台任何大的举动。(注:〔印〕N·N·麦觉塔:《专利法与自力更生——在印度制药业》,《政治经济周刊》,1989 年5月13日,P1024。)在21世纪,印度要扩大引进外国投资, 就必须跨越这两大障碍。目前,瓦杰帕依政府面临着加快改革开放市场,扩大投资的巨大压力,利用外国投资的步伐将会加快,但步子不会迈得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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