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论文_郑东瑞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论文_郑东瑞

(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 陕西省西安市 710032)

摘要:就我国法律来说,民商法是一项专门指向民生问题的法律制度,其关系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来说,其能够有效的对产生的债务纠纷进行准确认定,使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探究;对策

1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述

1.1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解读

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追溯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连带责任的概念在大陆法以及普通法当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充以及发展。但是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当中还并不完善。我们对于连带责任概念最普遍的理解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需要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责任人来共同对责任进行承担。当有较多数量的责任人,单个责任人除了要对个人责任部分进行承担以外,根据具体的情况,还需要隐性承担不同程度的全部责任。同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当中,如果某个人完成了责任承担,那么连带责任在其他责任人之间也随之消除了。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连带责任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进行有力地保障。

1.2特征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连带责任人人数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纠纷和利益缺损之后,任一主体都必须承担全部的外部责任;二是连带责任人对外部责任的承担不具有上诉争辩的权利,即说明连带责任具有强制性特点;三是连带责任的适用要基于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例,不能将法律体系中的不同连带责任制度规定进行混淆使用,也不能因此模糊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总之,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能够实现社会活动中任一主体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因而,连带制度是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坏的重要法律制度。

2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

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广泛地应用连带责任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判定具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存在,即民商法中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认定什么情况下使用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主要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对于相关制度的描述具有模糊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是连带责任的误判为非连带责任;而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被误判为连带责任。不管如何,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要对非真正连带责任进行有效认定。首先非连带责任是在债务人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且所有债务人给付的责任相同,因而在纠纷产生时,共同侵权人之间都需负担连带责任。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具有细微的差距。首先,是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具有共同性,如共同的侵权活动、共同的侵权协议、共同的侵权合同等。因而在连带责任中,这些连带责任人承担着相同的身份,即共同侵权人,因而,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次,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法律目的不同。即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人要根据不同的利益出发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相同。最后,是认定标准不同。连带责任不能单单根据连带责任的共同目的性和差异性进行区别认定,要从具体问题中出发。而非连带责任制度则可以从其概念入手进行司法认定。

3民商法中集中常见连带责任探究与对策

3.1附属设施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担中的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担中,其连带责任就是指建筑物、构造物或者其附属的设施,由于坠落、坍塌而严重威胁的他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针对这样的情况,建筑物、构造物的所有人就需要依据民商法的具体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上述现象而造成的连带责任较为较为普遍。例如:某一行人在在建筑物下行走,突然被建筑物上掉落的附属物砸伤,且伤势较为严重,但是行人并不清楚是建筑物中哪一家掉落的东西将自己砸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人向当地的法院提前诉讼,并且经过调查以后同样没有找到具体的商家或者住户,那么法院则可以依据民商法的内容,要求该建筑物的共有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行为能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建筑物的任何一位责任人提起诉讼,并进行索赔。

3.2对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轻重进行认定并对其责任进行分类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只规定了责任人都需要进行承担的责任,而责任人具体责任的轻重则没有很好地进行规定,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由于责任轻重没有被进行规定而使得法律有失公允。在一些案件中还存在着这样的状况,也就是共同侵权人有着较多的人数,针对这一情况,可以根据行为法相关规定并且对相关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添加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诉讼还分有部分诉讼以及共同诉讼这两种情况,根据情况的不同来对案件进行划分,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往往发生在案件较为严重以及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而法院只是对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因此在债权人无法进行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如果某些情况较为特殊那么对于涉案债务就可以考虑走部分诉讼的形式。

3.3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产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同时,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对自己违法行为具有自觉性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代理行为,连带责任也由此产生。因而,常见的代理行为活动中的连带责任的探究能够有效监督代理活动。例如,某化妆品代理人员A明知自己代理的化妆品具有有害物质,仍然对客户推销化妆品,最终导致客户因为严重过敏住院治疗。在这一案例中,代理人A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4要对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在民商法很多条例当中都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很多规定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界定模糊造成对连带责任的判定的影响等等。除此之外,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不同的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不同对这些案件的判定一概而论,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3.5保证行为中的连带责任

在《担保法》、《合同法》的领域中,保证合同是发生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形。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改革,借贷、融资的行为日渐频繁。但是,为了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常会对相应的权利设定担保,即将保证人引入到借贷、融资的活动中,避免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损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对此,在保证行为中,需要明确保证人自身的连带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如果债务人拒绝或者无法承担责任时,则需要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结语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遍布在民商法的各个角落中,其概念、认定和执行方面都缺少独一性。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探究主要从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制度的特点实现对其的初步认识,同时要求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进行解析和解决,当前主要有关于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认定、连带责任归属认定和连带责任诉讼时效认定,实现各个概念的认定问题的处理,能够增加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使用的正确性,增加司法实际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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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志鹏.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6).

[4]谭峰艺.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7).

[5]黄松波.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15).

论文作者:郑东瑞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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