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研究_法律援助论文

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研究_法律援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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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现状及运行情况

为保障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能力,《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中对这一问题均作出了规范。结合几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工会的参与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过程;其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其三,作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成员参加仲裁;其四,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给予支持和帮助;其五,工会有权针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可以说现行制度肯定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能,其参与可以渗透到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各个环节。

为切实实现前述参与职能,全国总工会先后发布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文件。全国各级工会在法律、法规及全总文件的规范与指导下开展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参与活动。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成绩:其一,正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网络;其二,努力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协调,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其三,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工会不仅对职工当事人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同时具有参与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判需要,一些地方工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职工维权合议庭和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符合条件的工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使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量案件经工会调解员和职工陪审员诉前调解得到妥善解决。①

工会劳动争议处理职能存在的问题

协商虽已被列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但工会参与协商的操作性规范缺失,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协商程序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但只有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工会找谁协商,通过什么方式协商,协商的具体步骤是什么,协商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都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可能会导致人们不愿多此一举走协商程序。

工会在调解制度转型中的角色定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呈现多元化,在保留原有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街道、乡镇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显然对原有工会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并且会对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法律规定对工会组织在各种调解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涉及,但只是些原则性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原则未能真正落实,工会参与不到位。三方原则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总的原则,不仅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原则,还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办案原则和制度原则。目前,中国的工会在三方机制中作为不大或不明显,主要是因为工会对用人单位在经济上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所有的维权言行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可以“容忍”和“认可”的限度之内。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变革把工会推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端,工会维权职能逐渐凸现,然而传统工会对外部环境却表现得无所适从。我国对新形势下工会职能的认识还相当模糊和有限,认识上的偏差使工会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法律人才缺乏及援助资金短缺等现实困难。工会的法律援助要真正落实到位,必须解决工会存在的帮助职工打官司的两个瓶颈问题:法律人才的缺乏和法律援助资金的缺乏。人员及经费的影响,使目前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的范围只能限定在困难职工这一群体中,不能扩展至全部工会会员及全部职工。这与工会为全体会员、及所有职工提供帮助与服务的职责不相匹配。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基础

工会组织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工会是职工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这一性质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该组织的活动宗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在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工会组织的维权行动当然也需贯穿于劳动关系始终。劳动争议的出现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显性化,也可以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的一次权益危机。那么,作为劳动者权益卫士的工会组织必然应当在这一环节上发挥作用。

工会组织的先天优势为其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效能保障。基层工会是职工的结社团体,同时又在用人单位内运行。因此,与行政部门、仲裁庭、法院等其他组织、部门相比,能够更及时和直接地了解争议的萌芽、产生及演变过程。这种天然优势为工会建立相应预警机制,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提供了可能,同时争议信息获得的直接性和充分性也为工会参与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劳动争议频发的社会现实要求借助工会力量解决。劳动争议的发案率在全国范围内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一现象使劳动争议处理的各机构面临巨大的压力,同时也成了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关涉稳定与繁荣。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调动多方力量的参与。工会作为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其组织机构完整,且拥有长期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经验。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自然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提高工会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的路径探索

重构工会的劳动争议协商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工会协商通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工会的协商工作主要指工会与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丰富了工会的协商职能,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后的工会协商。此外,还重申和深化了三方机制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工会的协商机制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三方协商机制、个人争议协商、集体争议协商以及重大问题出现时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作用,健全工会全程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及处理的工作机制。

积极拓展调解工作,力争在多元化的调解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调解制度的健全、完善工会组织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健全调解组织。主要针对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或不太健全的一些企业,尽快依法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规章制度。调解组织中规章制度的完善是有效调解的保障,是工会组织的必要工作内容之一;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可以作为工会组织提高自身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效性的手段。

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树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作实三方机制,工会需要切实加强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工作责任制,配强和配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和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尤其是仲裁庭的办案工作。同时,加大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资格培训力度,加强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对符合兼职仲裁员条件的工会干部全部进行资格培训,对已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干部,要督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聘任。以仲裁员素质为依托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多渠道培育法律援助力量,推进劳动关系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加速工会法律人才的培养、引进,应作为工会在新的形势下干部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这是落实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织保证。借助专业法律人才的力量,进一步推行职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兼职制度,在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同时,我们还应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并以其收益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的做法,在建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时,同步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投入、工会拨款和社会捐助。

劳动争议大量涌现的社会现实要求中国社会的各阶层、各利益团体应该具有一种大局观、历史观和社会观,不能仅关注自身的利益状况。还要认识到,只有共存才可以共赢。

注释:

①《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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