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道路模式的成因分析论文_李晓

中国法治道路模式的成因分析论文_李晓

李晓

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序言:追寻民主的太阳

有一群人,长年累月住在深山峡谷中,他们从来没有见到过民主的太阳,过着又冷又穷的日子。有一天,他们终于做了决定:他们要去请太阳。经历了千辛万苦,他们从峡谷中走了出来,天很亮很亮,亮的真不开眼睛,可是谁也看不到太阳。过了很久,天慢慢地暗下来了,突然有个人大声好起来,“看哪,我找到了太阳!”,所有的人都顺着他手指的方向看去,在西方的天边,有一个卵黄色的巨大的圆,正向天边慢慢沉下去。“快追!”有一个人大喊了一声。于是,所有的人都向西边跑去追寻太阳去了。他们拼命的跑着,追赶着太阳,可是,太阳不理睬他们,继续向底下滑去。终于,太阳消失了,天空一片漆黑。可是他么没有放弃,还是向西边顽强地跑去,跑啊跑啊,实在是跑不动了,就在这个时候,有人回头一看,金色的太阳就从他们身后升起来了,照耀在他们走过的路上,他们转过身子,高兴的欢呼着:啊!原来太阳就在这里啊!

——此故事的全部意义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是以为序,恰似法治在中国之情境!

本文系:中央党校姜小川教授支持的校级课题“转型社会司法公正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 法治道路模式的比较研究

法治的内涵在中西方基本的共识是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论,即“良法得到遵守执行”,法治道路则因各国国体、政体、历史、文化、生活习惯、传统习俗、地理气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治道路模式在中西方是存在差异的,造成差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对中西方法治道路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体察我国法治道路选择的必然性,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继续探索新动力与新方向。

(一)法治道路模式的种类

法治的内核无外乎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而这二者分属于不同主体,即:国家(政府)与社会(和公民)。因此,法治道路模式往往因为推动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法治道路发展模式依据推动法治的主体与动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

1.自然演进型法治化道路模式。

这种模式也被称为“社会演进型”法治化道路模式,是指一国的法治化是在社会生活中国自然形成和演变过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是一种“内源”发展的类型。这种法治化道路模式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法治化动因的内源性,即在社会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下,法治化的直接动力主要来自市民社会而非政府和国家上层建筑,是商品经济逐步发展和民众法制意识逐步积累的产物,它是在自己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演变进化而来的,是一种在逐步积累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第二,法治化进程的进化性。即在社会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下,法治化的目标、步骤和程序上较少有“人为”“预设”的痕迹,而主要体现为一种在不断否定和扬弃中螺旋上升的自然进化。第三,法治化时间的漫长性。在社会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下,由于法治资源的产生、演变与进化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积累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这种法治化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1]

2.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

这种发展模式是指一国的法治化运动是在国家“上层建筑”的推进下启动和进行的,“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法治目标主要是在“政府”目标的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建构的,法治化进程及其目标任务主要是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来完成的。这里的“政府”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广义的“政府”,它泛指“国家上层建筑”,除了作为行政机关的狭义的政府外,还包括执政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之所以称为“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是因为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是执行、实施法律的主要机关,在推进社会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2]

(二)法治道路模式的比较

自然演进型法治化道路与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是两种法治生成模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主体和主导力量不同。自然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主要推动力量来自于社会,来自于民众的“自然”力量。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启动和主要动力在最初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不是来自“社会”或“民间”,而是来自国家上层建筑,国家和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

2.社会基础不同。自然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形成中,市民社会相对成熟,商品经济相对发达,公民的理性化程度相对高。而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推进中,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和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相对低,社会的理性化程度相对低。

3.法治生成中是否存在“人为”“预设”不同。在自然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形成中,一切都是“自然”“自发”的发生,不存在人为的预设一个明确的时间、明确的目标,而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推进中,政府主导着法治化进程,法治目标是非常明确和确定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也是按照预设的时间表来完成的。

4.创新与借鉴法治文明成果的差异。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更注重于对其他已经法治化国家的经验与成果加以借鉴,社会演进型法治化模式则更富于创新精神。[3]

5.法治目标实现的速度与效率不同。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基于政府的强制力保障来推进,速度相对快,效率更高。社会演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由于是社会主体自发缓慢前进,所以推进速度相对慢,需要更为漫长的过程才能实现。

二、中国近代以来法治追寻的历程

(一)清末对法治之追寻

自清末康有为、梁启超等倡导法律变革,力图把中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开始计算,法治中国的梦想可谓百年之梦。1895年鸦片战争失败,康有为等“公车上书”,主张“力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4]这可以算是中国近代法治建设的必要准备。1901年清政府“变法图强”目标下参照当时世界上比较完善发达的六法体系,制订了较为全面的各类法规,开始了中国法制发展的重大改革,算是迈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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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8——1982年 拨乱反正,法治建设恢复和起步

1978年宪法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必要的准备。邓小平同志精辟分析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他从国内分析指出中国受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国际条件看,要对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及其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他主张“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一是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二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三)1982—1991年 制定新宪法,法治建设纵深发展

1982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法治建设全面开展。1988年颁布了宪法修正案,这两部宪法性文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做了新的规定。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了“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法治建设的纵深发展。

(四)1992-1996年 法治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任务,指出“加强立法工作。”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都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到21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1997年至今 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化与全面推进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要求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中鲜明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中国法治道路选择的原因

中国之所以会走上一条政府推进渐进型法治道路,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所致: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支撑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治,市场经济就无法真正形成、发展。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它不是由外债的实体——国家来包办或强制推行,而是主要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法则来自主运行。[5]市场经济要求一切扮演市场主体的角色必须享有其参与市场交易商品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独立自主地处分其商品的权能,这必须有法治来保障主体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本身强调公平竞争,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但没有公正的法律来规范经济事务和经济行为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法治才是最强有力的后盾。市场经济本身也是高度复杂的经济,要想处理好经济事务,就必须有规则可遵循且被严格遵守。

(二)中国传统法治资源匮乏和时间紧迫促使中国政府来推动法治

中国传统社会法治资源稀缺,法治意识匮乏,法治力量脆弱,且国家权力发达,个人权利意识淡薄,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主导、德主刑辅、等级秩序、宗法制度、义务意识、人治政治的法律传统,这种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是不相容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急需在短期内完成西方用上百年时间所实现的法治。基于经济与法治发展的不匹配,中国只能走上这条政府推进的渐进型法治道路,政府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法治资源来完成法治化的目标,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可以让法治更快的向市场经济跟进。

四、中国法治道路的若干反思

中国走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时间成本,提高效率,但是也存在以下隐患:

在理论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所需要的是“政府”权力不断扩大与“法治”目标所要求的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之间存在矛盾。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而法治的关键就在于制约权力,限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而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模式下,政府与社会、与公民而言,政府的权力很大,“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势必会促使政府在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权力在扩大。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不例外,国家权力制约是法治的现实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在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模式下,国家权力势必会无形中膨胀。国家权力的膨胀和集中,会助长对国家权力的过度依赖和迷信,削弱社会自主性力量,也必然导致对权力的外部监督乏力,这又是不符合法治内涵与要求的。因此,如何让政府起主导作用却又能够限制政府权力滥用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法治推动主体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模式预设的前提是政府有强大权威来主导,政府是最主要的主体在推动法治建设,而“法治”所要求的最主要的是广大社会成员参与法治化进程,当政府主导的法治与民众在市场经济中所需要的法治不一致时,政府主导的法治也就失去了真正推动法治建设的主体,政府主导型法治就失去了真正的推动力。我们主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但是人民群众若要真正参与立法、参与司法等必须通过人民代表来实现,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并通过授权方式赋予其职权,从而使政府获得包括推进法治建设等在内的所有政府工作应有的职权,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虽然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际成为了依法治国的“次主体”——成为了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广大群众则成为被法治化的对象。

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模式潜在的矛盾还体现在:(1)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政府最初基于内外经济发展压力的减小,有可能导致“政府”推进动力的衰减和停滞不前。(2)政府自身不合理的加之偏好对法治化进程和方向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此前中国政府拒绝谈“人权”“权力制约与监督”等,认为这些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3)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对法治目标、法治进程的主观预设和急促推进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之间可能脱节的矛盾;(4)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缺乏可供借鉴的现实资源与成功典范。

参考文献:

[1]何勤华等:《法治的追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1-12页.

[2]郭学德:“试论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何勤华:《法治的追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3页.

[4]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3页。转引自:何勤华等:《法治的追求》,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5]胡旭晟:“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与民众一道思考”,载《清华法治论衡》第三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李晓,女,(1987年-),中央党校2014级博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政治学。

论文作者:李晓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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