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思考_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

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思考_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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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主要适用统一监管模式。传统的上市公司统一监管模式注重监管的形式公平,而差异化监管模式则注重监管的实质公平,是有效监管的典范,其实施将充分实现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三赢”局面。在金融市场日趋成熟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实行差异化监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实行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上市资源多元化,法律、法规呈现非完备性。

法律、法规是标准化的行为规范,标准化要求其效力在一定范围内应具有较强程度的通用性,然而这种通用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法规所规制对象的共性程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所有制上具备较强的一致性,同时,当时的上市公司皆为各地方、各部委所推荐的龙头企业,在质量上有一定保证,上市公司在所有制、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大共性,因此,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这些上市公司满足较强通用性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背景差异极大,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既有纯粹的国有企业,也有纯粹的私营企业,更有公私合营的混合制企业;从公司规模来看,既有股本发行量超大的巨盘上市公司,也有发行量一般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因此,当前我国的上市资源具有较强的多元性,通过统一的行为规范规制所有上市公司的行为较为困难,法律、法规已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非完备性,当法律、法规的标准化程度降低,其执行与实施的成本较高时,个性化监管则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二)证券监管资源有限。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当前承担着繁重的监管任务,除了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和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进行监管外,监管部门还承担着规划证券业发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任务。在证券监管资源极为有限的条件下,面对上市资源多元化的情势,以统一的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难免会在上市公司中造成监管资源与监管力度分配的不均衡,最终形成该监管的不加强监管,不该监管的监管过度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说,对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减轻证券监管部门负担,增强证券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手段。

(三)上市公司的低水平均衡竞争。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上市公司竞争的主要表现,上市公司的竞争还表现在因经营业绩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认可或否认的程度,主要反映在政策和制度的优惠或限制方面,此类竞争最终由上市公司的现实权利义务担当反映出来。在统一行为规则要求下,上市公司对其行为所将产生的权利义务一般而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预期。受无差别的行为预期影响,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将不会因其较差的经营业绩而受到更多的义务限制,削减更多的权利,经营业绩好的上市公司也不会因其良好的业绩而得到更多的权利和减免更多的义务。此种制度环境所产生的后果是对低质量上市公司形成金融鼓励,对高质量上市公司产生金融抑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最终将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逐步遁入“低水平均衡”的陷阱。与之相反,对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则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之间的有效竞争,在较大程度上将形成“扶优限劣,以先带后”的监管效果。

(四)上市公司的社会负担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在统一监管模式中,高质量上市公司与低质量上市公司一样,应当承担种类繁多的上市义务,各上市公司每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管,高质量上市公司不能因其良好的公司质量而与低质量上市公司在社会负担上存在任何差异。实行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将有利于减少高质量上市公司的社会负担,使其能集中精力专注于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改进和创新,不必将有限的精力耗费在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管上。同时,上市公司统一监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不但可以减少高质量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数量,而且差异化监管所形成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机制将无形中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较大程度上将节省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二、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思路

(一)修订和完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对上市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依据与规范的行为规则,因此,消除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制度障碍应先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修改与完善开始。首先,应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与差异化监管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正,同时增设部分条款,对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目标、原则、具体范围、划分标准、等级、差异化监管的具体考量因素、差异化监管的动态调整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新的行业组织)在差异化监管中的作用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其次,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或指导性规则中与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目标、原则以及具体监管措施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以切实保障差异化监管模式的顺利实施。

(二)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在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中应当发挥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第一,应依照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交易所内的部分规则(例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部分条款进行具体修改,以符合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要求。第二,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协议时,应在上市协议中以协议或承诺的方式约定上市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差异化监管。第三,应按照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范围,以单一上市公司质量为标准,充分评估各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指标和业务经营指标,将同一证券板块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差异化监管等级的要求划分成相应级别,根据划分结果编制《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级管理名录》,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内以《分级管理名录》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等对各上市公司分派不同的权利和设定不同的义务,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差异化监管。第四,在财务会计年度范围内,应依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差异化动态调整规则的内容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进行重新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分级管理名录》进行调整,以实现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动态管理。

三、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监管的内容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化监管。

某些大型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大,股权分散程度高,广大中小股东往往因为行权成本等原因而不能或不愿参加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其股东权利也往往成为“蹩脚股权”。因此,为保证这些中小股东股权的完整性,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可以要求总体质量水平高、股本规模大、股权分散程度高、股票流动程度强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以网络投票、信件寄送投票等方式使中小股东能顺利、完整地行使自己的股权。同时,对于整体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应当根据不同差异化监管等级,通过规定增加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成员人数、增加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次数、增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力度等层次不同的义务,以此增加不同质量等级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成本,以达到促进低质量上市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的目的。

(二)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化监管。

投资者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应适当权衡保护投资者与降低上市公司披露成本之间的关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披露要求,以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效率。因此,建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差异化监管,对于公司质量达到一定水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级管理名录》中被确定为一定层级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免除其按期披露季报和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义务。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公司盈利能力等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可通过制度规范鼓励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和预测性信息披露,以此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总体质量。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差异化监管。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6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前,对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并应强制披露众多事项”。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使用募集资金,不仅有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有效保证。然而,当市场的快速变化导致招股说明书所约定的用途不能获得预期的商业利润、甚至有重大亏损的可能时,上市公司如果仍依照披露信息、召开股东大会、等待股东大会批准的程序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话,则可能将丧失宝贵的商业机会,特别是对于那些总体质量较高、长期致力于主营业务发展以及多个会计年度累积资信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建议对于此种情况进行差异化监管,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那些总体质量高、多个会计年度累积资信状况好的上市公司可以免除事前信息披露和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义务,但应要求这些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事后信息披露;而对于在以上两个标准方面相对次一层级的上市公司,则可要求其进行事前的信息披露,但免除其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义务;其余上市公司则仍应严格遵循事前信息披露与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通用程序。通过以上制度安排,以公司总体质量和累积资信确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但充分节省了高质量上市公司的机会成本,从另一角度来看,对于高质量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也进行了更合理有效的保护。

对于那些公司质量较差、且违背招股说明书约定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的上市公司,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交易所规则增设相关规定,增加这类上市公司的违约成本,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于一定质量等级且实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行为的上市公司,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该公司的行为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违约行为方式、违约程度等因素调低该上市公司的信贷资信等级,从而增加该上市公司从信贷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以示惩戒。第二,对于一定质量等级且实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行为的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行为规则对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发、债券发行与增发以及股票上市等行为规定更严苛的条件,以此增加该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未来融资的成本,促使其回避相应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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