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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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进行深刻的调整、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出现了一些错综复杂的利益交锋,并且因此而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突出矛盾和潜在隐患。因此,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一、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的提出

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提出并多次使用“和谐”一词。比如,在谈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在谈到维护社会稳定时,强调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谈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强调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社会更加和谐”,并且指出:“综观全局,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十五大提出的到二○一○年、建党一百年和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充分说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一个重要思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坚持和发展十六大提出的这一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突出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它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55年之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四位一体。

在过去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集中表现为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匮乏,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不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就不可能腾出手来解决其他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成为解决其他所有社会矛盾的关键。正是基于这一科学判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我们把主要精力用于解决经济增长问题,这是符合实际的正确选择。这时在社会和谐方面不是不存在矛盾和问题,只是因为处于从属地位,其中不少矛盾和问题本身就是经济问题所派生出来的。因此,用抓经济增长的方式来间接解决社会和谐方面的问题,是合乎逻辑的,也是有效的。

但是,经过20多年改革和发展,我们所面对的社会矛盾情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基于物质匮乏所引起的社会矛盾相对减少,而其他因素引起的社会矛盾相对增多,社会和谐方面表现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1000美元,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但是,在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新的挑战也随之出现了。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上升到3000美元的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矛盾不断增加,社会稳定问题非常突出。面对这样的情况,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自然而然要提上日程,提到了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的位置。

二、“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主要方面

同“小康”一样,“和谐”也是我国源远流长、具有深厚民族传统文化底蕴的一个词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和,也即和睦,有和衷共济的意思;谐,也即相合,强调顺和、协调,力避抵触、冲突。琴瑟和鸣,黄钟大吕,这是艺术的和谐;和风细雨,桃红柳绿,这是自然的和谐。我们周围的世界和所处的社会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没有矛盾的存在,离开矛盾的统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不可能发展进步。和谐就是矛盾着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它标志着自然界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诸多要素实现均衡、稳定、有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多样性的东西共存而达到平衡,才能形成和谐;如果多样性的东西彼此冲突,达不到平衡,也就无所谓和谐。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这样的和谐社会,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我国各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实现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具体来讲,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者是受自然增长率限制的。因此,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舒适的生活、休闲空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是一定的。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必须相适应,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必须以最小的环境代价来进行。我们在追求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现象,生态环境的破坏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抉择。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必须维护自然界的平衡,确保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与和谐共处。在目前阶段,尤其必须实现从粗放型高耗资源的增长方式向集约型低耗资源的增长方式,从高能耗、高物耗、污染严重的产业结构向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乃至无污染的环保型绿色产业结构,从一般的不加节制的生活消费倾向向绿色消费、适度消费转变。

二是社会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

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子系统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和谐社会必须是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和谐、协调发展的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它也包括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仅有经济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经济、政治、文化三者协调发展,才是全面、真正的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和谐发展,具体地表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之间的和谐、协调发展。我们党提出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体现了一种综合发展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提出,表明我们国家的发展战略已经实现由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向综合发展转变。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不仅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必须和谐,而且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内部也必须和谐。在经济子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实现经济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必须处理好生产与分配、积累与消费、基础设施部门与直接生产部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等一系列重大的经济关系问题。只有把这些重大经济关系处理好了,不出大的问题,整个经济系统才能处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之中。在政治子系统内部,我们要大力发扬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和政府、公民和国家、民主和法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等重要关系。在当前,我们尤其要注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腐败问题。在思想文化子系统内部,必须在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弘扬主旋律的前提下,提倡文化的多样化,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雅文化与俗文化和谐相处,各领风骚。

三是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增加,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人们的职业和身份经常变动。由于种种原因,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在社会变革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从利益关系方面来讲,各阶层成员之间有相容互补的一面。当然,各阶层成员的利益有时也存在矛盾性的一面。这些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协调和化解,任其尖锐和激化,阶层利益摩擦就有可能演化为阶层利益对抗,最后导致阶层冲突的严重后果。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必须是各社会阶层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各社会阶层都能从改革发展中普遍受益,收入差距控制在可以容忍的限度范围之内,各社会阶层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合作和利益共享。

四是城乡之间的和谐。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所谓二元结构,是指在整个经济社会结构体系中,明显地同时并存着比较现代化的城市社会和相对非现代化的农村社会,同时并存着比较发达的城市工业和相对落后的农村农业。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了“五个统筹”,其中第一个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发展”,这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在科学分析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而实现城乡人民共同富裕的一个重大战略,是新世纪我们党在协调城乡关系和城乡发展问题上必须坚持的一个重大战略方针。要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的制度障碍,必须在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必须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享受公共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的差距,必须以城市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带动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的现代化,以农村的现代化支持城市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五是区域之间的和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和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如何实现区域和谐,做到全国“一盘棋”,促进各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战略问题。为此,邓小平曾提出“两个大局”思想:“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西部地区的改革和发展,推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由于造成地区发展差距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根据国际经验,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以人均GDP衡量的地区发展绝对差距可能不仅不会缩小,而且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因此,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控制在人们可接受的限度内,尽可能地缩小乃至逐步消除这种差距,是实现区域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地区之间人均GDP差距还在扩大的背景下,努力缩小地区居民享受的福利水平的差距,以及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促进地区产业分工的合理化、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和形成地区之间的利益转移机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六是民族之间的和谐。

我们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各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在发展水平、经济利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甚至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都应得到尊重。各族人民应当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共同走向繁荣。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必须是各民族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社会。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必须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七是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和谐。

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协调,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道理很简单,像我们这样的大国,如果中央的政令不能得到顺畅的贯彻落实,各个地方各自为政,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是不可能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各个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和谐,既关系到中央政策的有效性,又关系到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之间、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既能够加强中央的权威,提高行政效率,又有助于发挥好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央政策合理性和稳定性的提高,及其对地方政策的指导协调功能和约束力的增强。

八是外部环境的和谐。

世界正进入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格局正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各个国家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相对和谐的关系。以资源配置全球化、市场全球化、资本全球化为具体表现形式的经济全球化,标志着人类社会正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地球变得越来越小,甚至成为了一个所谓“地球村”。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个国家必须与世界经济达成一种和谐发展的关系,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和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接轨,也必将更全面更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也就更需要与世界经济保持和谐共处的关系,趋利避害,既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又努力避免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力求自身的和谐发展。

九是代际之间的和谐。

人类社会是一个代代相继的不断发展过程。如同接力赛一样,每一代人都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棒。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自然必须解决好代际和谐的问题。一方面,当代人决不能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而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这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人类要发展,发展是第一位的,因为不发展也就谈不上什么持续不持续的问题,而且不发展就谈不上满足人类的需求问题。但是,发展必须是有限度的,不能毫无节制地追求所谓的发展,特别是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必须保证地球的资源和环境能够满足后代人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必须正视代差或代沟问题,促进代际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融合。我们正处于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时期,整个社会系统都经历着急剧而深刻的整体性的结构变迁,同时带动了社会的规范体系、价值标准、行为方式等等的重大变化。这就必然导致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年轻一代同年老一代之间在思想观念、兴趣爱好、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代差或代沟。代差或代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表现。但是,如果对代差不加以正确的调适和引导,有可能造成亲子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代际之间的矛盾、对立和冲突,从而引起种种社会问题。此外,当代人在设计现行社会政策和社会计划时,必须兼顾到代际之间的公平与和谐问题,比如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就不能不顾及后代人的利益,给后代人留下包袱。

十是人自身的和谐。

人自身的和谐,从根本上说,也就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自身的和谐,就是要有健全的人格,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能理性地处理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真正融入自然、融入社会、融入集体。马克思恩格斯在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前景时,提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社会的本质规定的思想。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本质上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今天,我们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几个重大课题

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必须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都是很重要的。

1、整合社会关系,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们国家,各种社会要素处于不断的分化和重组之中,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和多样化。能不能整合好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关系到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大小和人心向背,关系到我们党能不能团结和带领全体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这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考验。要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提高我们党整合社会关系的能力。

要整合好社会关系,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在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中,社会阶层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整合社会关系,我们首先要着重整合好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我国社会阶层状况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动。一方面,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内部已经分化和重组为多样化的阶层结构。另一方面,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使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动。

整合社会阶层关系的目标,就是要使各个社会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包括所有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各个社会阶层都应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尽所能”,同时,应该使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各得其所”,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和谐相处于我们社会这个大家庭中。

整合各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着眼点是要维护、发展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整合各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明确指出的是,今天我们提出要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绝对不是要人为地划出某些社会阶层作为我们的对立面,作为斗争和专政的对象。工人阶级内部的各个社会阶层,都是党的阶级基础。包括农民阶级内部的各个社会阶层在内的其他社会阶层,都是党的群众基础。我们整合社会阶层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为了正确地处理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其他方面关系,更好地团结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2、解决社会矛盾,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遇到而又绕不开的问题,这些新情况使得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1000~3000美元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时期、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最不稳定期;从收入差距来看,基尼系数上升到0.4,就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标准,虽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一种现实性,但确有不少国家基尼系数超过0.4以后就进入了一个社会不稳定期,甚至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在这样一个时期,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意义十分重大。

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这就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早在1957年,毛泽东就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提出了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战略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仍然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做好这项工作,对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密切干群和党群关系,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意义重大。应该看到,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强人民的团结,促进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处理得不好,使矛盾激化,小事会变成大事,甚至酿成乱子,就会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因而,对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以防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对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意义十分重大。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凝聚和激励群众共同前进。

3、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在整个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都必须努力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不断得到看得见的物质文化利益。改革越深化,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正确地统一和结合起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在这方面,我们尤其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正如《决定》强调的,“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困难群众的数量还比较大。他们的生活状态不稳定,处在社会边缘位置,靠自身力量是很难实现小康的。在我国现阶段,困难群众主要包括:一是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二是生产生活条件比较差,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很容易陷入贫困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大约有6000万左右;三是靠国家政策扶持和家庭帮助,艰难维持较低生活水平的6000万残疾人;四是65岁以上老年人,约9000万,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1300万。上述困难群众总人数共约2.25亿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7.3%。在这其中,还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低、生活水平差、必须由国家给予救济的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口,约有2000多万人(按2002年年底统计);农村温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的贫困人口,有近3000万;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国家、集体供养的孤儿和鳏寡老人,约450万人。这三类困难群体约共有52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左右。这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状态中,依靠国家救助和抚恤,才能维持基本生活。

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必须提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

首先,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社会困难群众处于社会底层,是我们党的基本群众。这部分人中有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不幸人群,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怀;有曾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牺牲和贡献致伤致残的人员,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厚爱;有由于受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以及地区差异造成的贫困群体,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补偿和帮助;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知识技能低或不辛勤劳动导致贫困的人,他们需要社会给予激励。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群众生活问题,这是我们的事业所以能够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保证。一定要使群众得到应该得到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使群众得到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不断有所增加。这样才能保证群众始终安居乐业,始终真心诚意地拥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现在我们所处的环境和具有的经济实力,是革命战争时期和三年困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不能比的,我们完全拥有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条件和能力。如果不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无法向党、向人民交代的。

其次,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正在建设的全面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没有困难群众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关注和支持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经之途。

再次,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不出现两极分化是社会和谐的保证,也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标志。我们不仅要创造一个竞争的市场经济,而且要建设一个和谐的公平社会,必须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形成有效的社会安全网。此外,我们还要看到,社会困难群众曾经为改革发展承担了相当大份额的成本。从理论上说,社会代价的后果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却由困难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来承担或主要来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应由全社会来共享,但是实际上由强势群体来享受或首先来享受。因此,我们今天强调关心社会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更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和针对性。

最后,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现在,社会各界对收入差距的承受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一定范围内的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是能够承受的。但是,如果收入差距持续拉大以至于出现收入悬殊,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就很容易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形成对立情绪和矛盾,长此下去,必将导致社会凝聚力的降低,甚至引发社会冲突,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注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这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在这方面,当前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

困难群众特别是城镇困难群众的主体是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实行积极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使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国家将长期坚持和实行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政策。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们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实行了大规模的“再就业工程”。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问题,必须千方百计寻求和拓宽就业渠道。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各种优惠政策,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优惠政策流于形式。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得到切实解决。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困难群众编织一个可靠的“安全网”。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在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方面,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特别要重视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职工失业后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因此,要务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脱节现象。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部分城市开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三条保障线”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起着兜底的作用。在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人民生活已经达到总体小康、正向全面小康迈进的今天,却仍然有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在我国现有财力条件下,使这部分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该说是完全能够做得到的。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困难群众享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叫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它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贫困以及其它因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通过减免收费和提供法律帮助的手段,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参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很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畅通求助渠道,方便群众寻求法律帮助,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

4、推进社会公平,当前重点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

公平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社会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平的社会。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确实还存在某些不公平的方面和不公平的现象。努力推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提升社会公平程度,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方面。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舒畅,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由于社会现象的错综复杂性和多维性,我们可以把公平划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和伦理公平等不同的类别。在这些不同类别的公平中,当前人们尤为关注的是经济公平。但是,经济公平也包括许多方面,比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们占有和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平问题,占有和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公平问题。当然,在公平问题上,目前社会各界尤其关注的还是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重大的变化,其中一个最引人注目的重大变化就是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在分配领域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有些甚至还比较突出和严重。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的收入差距程度。由于不同学者和研究机构所使用的统计资料以及计算方法不一致,得出的基尼系数也不完全一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1988年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341,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7。其中,2000年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标准。

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在总体方面,而且体现在区域、行业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1998~200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458元、5888元、6316元和686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162元、2210元、2253元和2366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的2.51倍、2.65倍、2.79倍和2.90倍。这些数字所反映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有可能存在低估的问题。一方面,农村居民的收入事实上被高估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的收入事实上又被低估了。正如有人测算过的,若将城镇居民的一些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达到六比一。

合理而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在全社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一重大方针的必然要求,对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收入差距及其扩大确确实实会带来某些负面后果,甚至极大地危害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不合理的因素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和表现,它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本来社会发展了,环境应该优化,但却恶化了;差距应该缩小,却扩大了;公平度应该提高,却下降了。这一发展结果与发展目标相反的情况,被有的学者概括为“发展困境”。合理的因素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但差距过大,甚至达到两极分化的悬殊状态,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把人们的心理平衡也给打破了,这样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破坏性,严重者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生产决定分配,做蛋糕是分蛋糕的前提。只有生产力得到了充分发展,生产的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了,能够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最终缩小和消除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创造必要的条件。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下和特定时期,社会财富的总量是既定的。因而,在这个前提下谈缓解收入差距的扩大乃至缩小收入差距,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首先,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差距的扩大与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配套是分不开的。因此,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对我国现行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就是要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和严重的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其次,必须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规范分配秩序配套进行。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已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规范分配秩序,首先要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必须坚决纠正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与此同时,要坚决取缔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所取得的不合法收入。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获得了大量非法收入。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适度的调节是完全必要的,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征收所得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了限制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必须建立、完善和切实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既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又要保护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现在突出地提出要保护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新宪法明确规定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此外,全面实施反贫困战略,努力消除贫困,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等,对于遏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以至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分配,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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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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