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按劳分配理论阐述中的“三个误区”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当前按劳分配理论阐述中的“三个误区”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当前阐述按劳分配理论的“三误”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传统的经济学中,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是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三个基本特征。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因而人们对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更加密切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笔者认为目前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理解中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些误区不清除,将会影响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误区一:扣除后分配论

在马列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中,按劳分配被置于各项扣除之后。其公式是:社会总产品—各项社会扣除=按劳分配总量,然后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未来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问题时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一部分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马恩全集》23卷,第95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必须进行六项扣除,即(1)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2)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和生产关系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5)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6)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恩选集》第三卷,第9页)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论述按劳分配问题时也有类似思想。这表明,马列经典作家所设计的按劳分配是一种“扣除后的按劳分配”,即按劳分配在顺序上是摆在“社会扣除”之后。实行按劳分配的那部分产品是社会总产品中作了上述六项社会扣除后的余额。

“扣除后按劳分配”的实现以下列假设为前提条件:(1)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国家或社会是唯一的利益主体;(2)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无论社会扣除还是按劳分配都是以实物形式进行的;(3)由社会中心统一进行各项社会扣除,并直接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4)各项社会扣除数量界限明确,扣除后的余额能够充分体现“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条件并不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扣除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扣除相比,有很大的差别。例如,还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上述六项扣除则完全是由企业承担;在公有制企业,上述六项扣除中的一、二、三项已不完全是由社会统一扣除,企业承担相当一部分;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要建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对董事实行信用制(民主产生)、对经理实行聘任制,对职工实行雇佣制。另一方面,作为雇员的经理和职工也有选择企业的自由。这种双向选择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由于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必然发生作用。而劳动力价值是在流通领域中确定的,在生产过程中耗费或使用,而在分配领域中进行补偿。因此,同生产资料价值补偿一样,劳动力价值也应属于“扣除”之列。但传统的“社会扣除”都不包括这种扣除。这些都很少引起人们的重视。学术界在讨论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问题时,往往只偏重于对按劳分配本身的讨论,很少将市场经济中“社会扣除”的变化与按劳分配联系起来,现在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发表的有关文章,在谈到按劳分配问题时,仍然是沿用传统的六项扣除模式,从而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难以为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

误区二:“两劳”相互转化论

当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触及到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时,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便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为了论证两者的一致性,经济理论界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是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互转化”,即“两劳相互转化论”。前几年学术界就有人提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观点,近几年来又有人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转化为按劳分配的观点。

“两劳相互转化论”的基本思路是:按劳分配所得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都是劳动所得,因而两者可以通过劳动所得这个中介环节实现相互“转化”,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所得按劳分配。但这种“两劳”相互转化论,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讨论中一个明显误区,因为它存在着下述三个十分明显的问题:(1)这种“两劳”相互转化论,不是从所有制关系分析出发,而是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出发来解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同一性,有悖于马列经典作家关于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一贯论述。马列经典作家反复强调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产物,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都是一般范畴,与所有制无关,不能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分析中直接得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互转化的结论。事实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依存的所有权关系是极不相同的。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是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一种实现形式。按劳分配却不同,它不仅依存于劳动力所有权,而且依存于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共同实现。(2)这种转化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在按劳分配、劳动所得,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三个范畴中,劳动所得这个中性范畴,它是指以劳动为手段获得的全部收入。劳动所得既可以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也可以是按劳分配所得。因为按劳分配正是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作为参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前提和尺度,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工人所得到的工资也是以自己的必要劳动来补偿,也是劳动所得。但这并不表明“两劳”之间可以互相转化。按劳动力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尺度则是劳动力价值本身。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价值之间是无法通约的。显然,“两劳”相互转化论是用劳动所得这个中性范畴,采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抹杀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本质区别。(3)上述逻辑上的矛盾在实践中表现为对两种“工资”关系的误解。事实上,作为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是在流通领域就已确定,劳动力却是在生产过程中被耗费,分配过程不过是补偿这种劳动耗费而已。因此,作为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无关;而作为按劳分配表现形式的工资,事先并不需要确定其数量,而是根据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并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小进行分配。两种“工资”的区别相当明显。试图从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寻找按劳分配的因素,或从按劳分配去论证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同一性,都是没有出路的。

误区三:一元标准论

对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评价,还涉及一个评价标准问题。任何一种分配制度,本质上都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的问题。所谓一元标准论,就是用效率或公平作为唯一评价按劳分配的尺度。

客观地考察各种分配制度,其出发点和主要功能是存在差别的,判别其优劣的标准也应不同。根据出发点和主要功能的差别,可以将分配制度大致分成三种类型:一是以公平为出发点的公平型分配制度,如平均分配和按需分配。二是以效率为出发点的效率型分配制度。如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三是效率与公平兼顾型的分配制度,如按劳分配。公平型的分配是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和保持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效率型的分配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效率与公平兼顾型的分配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既要有利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维护社会安定,又要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上述各科分配制度主要功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也就成为评价其优劣的标准。值得指出的是,就公平与效率这两个标准本身而言,也有层次上的差别。公平是衡量一种分配制度优劣的社会标准或最高标准,效率则是衡量一种分配制度优劣的经济标准或基础标准。由于按劳分配集公平与效率双重功能于一身,因此无论从功能的角度还是从标准本身层次性差别的角度看,都不能使用单一公平标准或效率标准来评价按劳分配制度的优劣。

过去,人们多是用单一的公平标准评价按劳分配。马列经典作家就是从公平原则出发来设计按劳分配的。这主要体现在“扣除后分配”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内容中。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经典作家认为,只要实现了公平,就会产生效率,公平是效率的源泉。后来在按劳分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在于坚持了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因为根据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分配制度中没有哪一种分配制度能象按劳分配制度那样体现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的公平原则;在当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中,也没有哪一种分配方式能象按劳分配那样体现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的公平原则。在贯彻按劳分配的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只看到了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忽视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认为公平能够自动创造效率。实际上,影响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公平只是效率的源原之一。二是将起点的公平扩大到结果的公平,进而将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马列经典作家设计的按劳分配中的公平,是赳点的公平,即平等劳动和以劳动作为参与分配的统一尺度,并不是指结果的公平,即收入均等,而是承认差距,多劳多得。但在按劳分配的实践中,却将起点的公平扩大到结果的公平,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误解为平均分配,最终演变成绝对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了效率的提高。

近来,人们又更多地单一使用效率标准来评价按劳分配。毫无疑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力市场的确立,劳动力资源和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由市场配置,其目的都在于加快生产力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应当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从根本上讲,这是市场经济中按劳 分配的生命力所在。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发展和壮大按劳分配。但也应当看到,按劳分配毕竟是一种公平与效率兼顾型的分配制度,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它为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起到其他分配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因此也可能影响按劳分配自身效率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可能以效率为代价。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效率标准评价按劳分配时所必须充分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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