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国家与律师道德建设_以德治国论文

德治国家与律师道德建设_以德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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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队伍壮大了数十倍,法律服务的范围也由普通的诉讼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个领域,律师的地位和社会影响也不断提高,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律师业的道德建设相对滞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和是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这一点早已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界形成共识。

律师业道德建设与以德治国

实行以德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律师业的道德建设无疑是这一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而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和法治这样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使得律师业作为一个与社会各界有着广泛联系和一定影响的特殊行业、作为整体文化层次较高的行业,其道德水准、道德风范如何直接影响着我们国家以德治国的进程。对于律师业的道德状况和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江平先生认为“律师业发展到今天确也泥沙俱下,鱼目混珠,趋炎附势者有之,惟利是图者有之,玩弄法律者有之,名声败坏者有之”,他认为律师业本身包含着服务之道和治国之道,因此,律师业的道德建设对实现以德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了解律师的工作状况,不了解律师这一行业的社会价值,提到律师,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律师很有钱,对律师的道德评价微词颇多。这种状况给律师执业造成很多人为的障碍,已经成为影响律师业务拓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在律师界普遍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道德建设的倾向,这种倾向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

律师的社会地位首先取决于制度的设定,同时,也取决于律师队伍整体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必须认识到两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尤其是在《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地位没有明确界定的现时情况下,律师作为职业整体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更多地取决于律师整体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影响,尤其是对于社会主流政治力量的影响。律师不能奢望某个机构或某部法律会主动赋予律师一种很高的社会地位,而是要努力奋斗,靠律师高尚的道德情操、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的信任,靠律师在社会各个层面树立的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的地位。也就是说,律师业的道德建设对于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的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风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道德建设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中国律师业还是一个稚嫩的行业,律师业的道德建设也刚刚开始,同时,因为律师业恢复的这二十年正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大变革的时期,律师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各种不良思潮、不良文化的侵袭或影响,加之律师工作多是单位人、发挥个体智慧的特点,使得律师行业的道德建设比其他行业面临更多的困难,更具有艰巨性。所以,对于律师业的道德建设应从长计议,应从源头抓起,建立律师业道德建设的系统工程。

其一,将德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优良资源。

一个人道德意识的养成是一个长期而且不断变化的过程,但是,大学的教育起着或者说应该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律院系的学生是律师的主要后备资源,他们的道德修养如何直接关系到律师业的未来。因此,对法律院系学生的道德教育应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有限课时的德育课程任务。在教育的形式上,应强调师德教育,采取多种多样的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

其二,将道德评价作为进入律师门槛的实质要件,以此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择优倾向。

司法部2000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太低而且形式比较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因此,应将考生的道德状况真正作为能否参考即能否进入律师行业的评价指标,并在考试内容上适当加大分值,以此向社会昭示律师业的神圣和律师队伍的纯洁。

其三,将德育教育真正作为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使广大律师不断受到先进思想的熏陶。

尽管全国律协在1999年就作出决定,要求在每年的律协培训计划中保证一定课时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课,但是,在目前没有专门的律师继续教育机构,每年培训内容又很多的情况下,仅凭律协有限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工作是很难作到这一点的。在现有条件下,道德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如除了律师岗前培训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进行认真学习以及每年的道德评查月的学习外,还可以由全国和各地律协组织律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使律师在活动中受教育,在活动中向社会展示律师的道德风貌。

其四,建立律师个体道德评价体系,把每个律师的道德状况作为动态指标,每年年检时进行实质考查。

对于律师业的道德状况,普遍感觉存在问题,但是,对于每一个律师的道德状况如何,主管部门缺乏科学的评价。对于律师个体和律师业道德评价,无论是业内还是业外,都限于一种感性的认识,缺乏理性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这样就使得社会对律师整体的道德评价可能失真(可能对律师整体的道德状况评价偏低),也使得主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的道德教育和道德管理工作表面化和不能经常化。笔者认为,应对律师的道德要求进行量化,而且,量化的道德不应仅限于职业道德的范畴,还应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对量化的指标应进行动态考核,并作为每年年检的必检指标。至于达到什么标准可以通过年检,需要进一步论证。四川省律师管理部门今年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成绩作为年检注册的一项指标,这种做法是有借鉴意义的。

扎扎实实做好律师业道德建设

律师业的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应针对律师业道德建设的紧迫局面,在构筑律师业道德系统工程的同时,应首先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继续加强律师道德的规范建设

全国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应承担起组织制定律师行业道德规范的重任,增加新的规范并将现有律师道德规范体系化,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制定统一的职业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完善律师业的道德规范体系。

对律师的道德加以明文规定的同时,应认识到道德发挥作用的特点,即更多的是自律性行为。即应认识到律师业的道德规范建设仅仅是律师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进行道德规范建设的同时,还应开展各种形式的道德建设,以使道德规范真正变成源自于律师内心的道德意识。

(二)进行律师道德的载体建设

所谓载体建设,就是指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与律师业务相结合的主题活动,把抽象的道德落实到具体的活动中,使广大律师在积极参与这些活动中提升和展示道德水准。这种主题活动应是在律师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和领导下进行的,是律师道德建设系统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种活动的开展必须是扎扎实实的,应具有针对性和渗透性,不能做表面文章。

(三)加强律师业道德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律师业的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靠人。如果文中所及的各种道德建设工作不能落实到具体的机构或人员,将是空洞的和无力的,因此,应重视律师业道德建设的机构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充分重视的前提下,在律师协会中设立律师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比现有的律师纪律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更广泛,而且,更加重视引导、教育,而不是惩处。

(四)加强律师业思想道德的阵地建设

所谓思想道德阵地建设,就是为了在律师行业内部形成思想道德教育的氛围,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管理机构要有意识扶持一些文明所,使之成为律师思想道德建设的典范和进行道德教育的场所。司法部从1997年制定《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以来,已评选出两批部级文明所。对文明所的评比,显然有助于推进律师业的道德建设,但是,目前,这些文明所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内部的号召力还不大,因此,应在评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这些文明所建设成律师业道德建设的阵地,使其对律师业内部形成巨大的号召力和示范效应,对社会形成宣传律师业道德风貌的窗口。

(五)加强律师业的文化与环境建设

律师业普遍存在的情况是,重视律师业务的开拓,对文化和环境建设不很重视,尤其是对文化建设重视不够。不少律师事务所办公条件和环境简陋,有损律师业的形象。律师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律师业的道德建设使广大律师认识到环境育人和文化育人的作用,认识到这种作用不仅影响到工作于优良环境和浓厚文化氛围中的律师,也会对委托人或潜在委托人的心理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努力提高文化修养,有意识的营造文化氛围,实施文化战略。笔者认为,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在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时,就应对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环境和文化硬件做出规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年检时进行实质性审查。目前,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环境硬件虽有一些规定,但执行的并不严格。

关于律师业文化建设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宣传工作。这种宣传工作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道德建设的一个部分,应对律师业道德建设的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宣传,宣传的对象不能只限于律师业内部,要向社会大力宣传,使社会对律师的社会功能、对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对律师业的道德风貌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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