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论文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论文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

王连飞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四川 眉山 620010

摘 要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是按照被害者的损伤参与度,即衡量损伤程度与存在后果之间的因果比例的测量工具,来依法判定损伤应该担当的责任大小,界定施害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数值。虽然在现实情况中,量化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的工作是极难展开的,应用范围也并不宽泛,而这又是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但是,用定量比例去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与存在后果之间的因果比例,科学化地去确定受害者的刑事责任,一直是我国法医学鉴定事业领域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损伤参与度;法医鉴定;应用;量化

在受害者人身伤害鉴定刑事案件中,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对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量化评估,而“损伤参与度”这一专业词汇,来自于日本法医学专业中的“寄与度”[1],其是指应用分割法来鉴定多种伤害在同一时间施行时,把损伤结果归纳到不一样的参与因素中去。损伤参与度,是通过量化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所存在的因果比例的大小,来让施害者就由其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以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量化指标值。因为损伤后果以及损伤后果所引起的多种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多重作用,机体将会出现例如死亡、功能缺失或障碍、精神疾病等复杂局面,因此有必要对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二者间进行定量分析,方便工作人员判定施害者的刑事责任、与计算赔偿金额。最近几年来,国内的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渐渐地实行损伤参与度这一量化指标,而专家们也在努力地制定出统一化的鉴定标准,为司法机关与法医鉴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标准

当受害者的机体受到多种损伤行为的施加时,采用损伤参与度的定量工具来测定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的因果比例,进而推断出施害者应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现阶段,国内并未设置出统一的损伤参与度鉴定标准,而应用频率最高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事故寄予度。此方法又名“渡边方式”,是指把损伤参与度由0—100%设置为十一个级别:当指标为0时,则表示损伤后果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当指标为10%到50%时,则表示因果关系界定困难;当指标为60%到90%时,则表示因果关系基本确定;当指标为100%时,则表示因果关系确定。第二是概念模糊的五分法。“五分”是指:“全部”比例为100%、“大部分”比例为70%到90%、“部分”比例为40%到60%、“小部分”比例为10%到30%、“无”比例为0。第三种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五级法”[2]。即零级:损伤参与度为0,表示受害者的疾病史是导致现在损伤结果的直接原因,与施害者的施加行为无关系;一级:损伤参与度为25%,表示受害者的疾病史是导致现在损伤结果的主要因素;二级: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施害者的损伤行为与受害者的自身疾病起到同等作用;三级:损伤参与度为75%,表示施害者的损伤行为是导致受害者机体损伤的主要因素;四级:损伤参与度为100%,表示施害者的损伤行为是导致受害者机体损伤的第一因素。

以上列举出来的三种评估方法,皆在法医鉴定中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各有其优缺点。其中,“事故寄予度”评定法是最为详细的,但是在操作中难以完全掌控,但是其却又有量化责任的优点所在,便于司法人员计算准确的赔偿金额。“五分法”与“五级法”较为简便容易操作,其评定标准有一定的弹性,给予了判定人员相对自由化的裁量标准,使其可以依据人身伤害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展开鉴定工作。但同时亦给了法医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例如在几种伤害行为共同存在的时候,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复杂的局面,这便导致法医人员无法量化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因此,鉴定损伤参与度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较高的职业素养,亦应当对事件中的多种因素影响、个体存在的差异影响等进行联合分析,并且掌握好各类疾病的种类差异与不同伤害程度的等级特征,认真细致地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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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损伤参与度的注意事项

(一)收集受害者的既往病史资料

为何要评定损伤参与度呢?其目的是为刑事案件做服务,所以在展开法医鉴定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当把握好此项工作的性质,在评估受害者的机体损伤程度时,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工作能够量化其准确的损伤参与度;在判定受害者的伤残级别时,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可以为赔偿金额比例做出一个真实的判定依据。实质上,损伤参与度就是一个估算的数值,在量化时应当宜粗不宜细,不易过于细化。此外,实行损伤参与度鉴定工作的人员素质有高低之分,也因此难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稳定性与唯一性,这也导致司法人员难以做出科学的评定工作,所以采用量化粗的鉴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更有利于工作人员展开操作。总而言之,工作人员应当树立着促进国家与社会稳定,减轻受害者生活负担,易于打击刑事伤害人,方便伤害案件审理的理念,做好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工作。

(二)客观的量化鉴定工作

在界定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时,工作人员应要全面了解其机体损伤的程度与造成因素,并且弄清楚受害者既往病史是否影响到其现存损伤结果。因此,需要收集受害者在被伤害后的病情资料、既往病史资料、以及隐形病史资料,并认真详细地了解受害者的医疗救治情况。这是因为在伤害造成后的恢复与治疗程度,和医疗救治情况的因素是有紧密的连接性的,而且若是医护人员在救治时发生失误,对受害者的损伤后果疏漏、判断与失误不当,将会发生伤情加重或得不到缓解现象,更有甚者引发出一系列的并发症与后遗症,却将其一并归于施害者的损伤行为所造成,这便有失公允了。对此,工作人员只有全面且细致的收集受害者的各类病史资料,才能明确分析出损伤行为对现存结果的影响程度,才能准确且客观的评定出损伤参与度。

(三)将损伤列为重点评定对象

在鉴定受害者的损伤参与度时,即便受害者存在既往病症、隐形伤病的不良状态,但是一般而言,工作人员也应当将损伤列为重点评定对象,而将既往病症与列为隐形伤病参考因素来处理[3]。若是施害者损伤的强度,足以构成现存伤害结果,而受害者的既往病症表现为轻微状态或趋向于稳定与复原时,则可以判定损伤参与度为百分百,无须顾忌既往病症对现存伤害结果的影响。当损伤呈现轻微状态时,并且不足以对现存损伤结果造成影响,亦或是和受害者的病状无明显关联时,则可以判定损伤参与度为零。

(四)客观公正地评定损伤参与度

在评定受害者的既往病症与现存伤害结果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时,工作人员应该从公平、公正、客观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仅依靠推断法得出鉴定结果。在鉴定时,工作人员往往会遇到由退行性改变而引发出的问题,然而并非全部的退行性都会对受害者的损伤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不能有退行性改变的存在,便自动自发的推断出鉴定结果,而是必须在退行性改变达到病态化的情形下,才能够对现存伤害结果造成的影响。损伤参与度的评定工作,涉及到法医学专业各种问题,在量化时需要考虑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因而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去评定各项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工作,一直是法医学领域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其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尤其之多,其愈发引起业界专家与社会人士的重视度。因此,只有弄明白受害者的损伤与疾病的区别,客观公正的去评定损伤参与度,才有助于司法人员高效快捷地解决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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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刘阳,李军涛.损伤参与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17):154.

[2]梁志量.新形势下临床法医鉴定纠纷与防范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8):220-222.

[3]龚海燕.浅析法医鉴定档案利用及其社会价值[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35):142-143.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3-0155-02

作者简介 :王连飞(1984-),男,藏族,重庆人,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公安刑事侦查一大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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