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事件后中国反恐的10年:历程、经验与展望论文

“7·5”事件后中国反恐的10年:历程、经验与展望论文

“7·5”事件后中国反恐的10年:历程、经验与展望*

陈 功 余泳浩

内容提要: “7·5”事件对我国反恐形势影响深远。10年来,中国反恐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确立了指导思想,健全了法律体系,推进了主体建设,完善了制度措施,取得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反恐、先发制敌、标本兼治、专群结合、统筹兼顾、开展国际合作等经验。文章认为反思我国10年反恐历程,反恐怖斗争仍然存在观念选择陷入二律背反、反恐格局在内地异化、官方反恐主体履职能力偏弱、民间反恐主体参与反恐设计不当等问题;未来我们应优化反恐观念,探索地方反恐办实体化运作,实施主体机构双轨制改革,提高反恐研究的务实性和精准性。

关键词: 反恐观念 反恐格局 反恐主体 反恐研究

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暴恐事件的发生对此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所面临的反恐怖形势产生了深远影响,将反恐斗争推向了更加激烈、尖锐、复杂的新阶段。回顾我国反恐怖斗争10年历程,总结斗争经验、检视当前问题、展望未来走向,对于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晶体管直流增益作为中子辐射损伤效应的宏观表征参数,采用电压补偿方法解决了远程监测中因晶体管工作电压损耗引起的测量误差,并通过模块化软件架构以及电压回读技术,建立了晶体管直流增益在线测试系统,实现了不同中子注量辐照下晶体管直流增益的实时监测,获得了辐照期间晶体管直流增益随不同中子注量的变化规律,为晶体管的中子辐射损伤效应评估提供了重要的测试依据。

一、历程:我国反恐怖斗争的10年

(一)反恐怖斗争快速发展时期(2009—2015)

1.党和国家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后,面对不断滋长的恐怖主义威胁,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反恐怖斗争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仅党的十八大后至2014年4月,习近平对新疆工作的指示和批示就多达30余次,其中反恐维稳是重点之一。2010年和2014年,两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明确把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的总目标。2013年8月,原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增强了对反恐工作的领导统筹,外交、公安、国安、军队等部门被纳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恐工作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地方层面,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反恐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兼任同级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地反恐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反恐立法稳步推进。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宣示“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1) 郭永良:《论中国反恐立法的基本轨迹》,《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8期。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7处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了特殊规定,极大地扩大了侦查、司法等公权力,降低了公检法部门反恐的门槛。(2) 王利宾:《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将反恐怖斗争纳入国家安全范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了多个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名。有关反恐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的同时,我国反恐的“基本法”也加快了制定步伐。

3.主体建设进展迅猛。2013年8月,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由反恐怖局履行日常职责。其后,地方各级政府也设立了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虽然早在2002年国家公安部便成立了反恐怖局,但在随后几年,因反恐形势较为平稳,反恐主体建设进展缓慢,一些省级公安机关甚至未组建专门的反恐机构。“7·5”事件后,国内反恐形势陡然升级,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反恐总队、支队,一些地区的县级公安机关还成立了反恐大队。短短数年,全国公安反恐部门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组织脉络基本建成。

4.制度建设成果丰硕。情报信息方面,建立了由国家反恐怖情报信息中心统一归口公安、国安、军队、外交等部门涉恐情报信息的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内部,反恐部门牵头的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普遍推广。案件侦查方面,跨部门一体化侦查成为常态,效率因侦查资源的集成而显著提升。安全防范方面,明确了行业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建立了各级反恐办牵头的督导检查、通报、问责制度。应急处置方面,建立健全了预案体系,设立了指挥机构,明确了处置流程、信息发布权。

5.教育、研究蓬勃兴起。人才培养方面,2014年,云南警官学院设立反恐怖学院并新增反恐专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将原公安情报学系改建为反恐怖学院,在公安情报学专业下设立情报、反恐两个方向;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反恐怖主义研究院,开始招收反恐方向的研究生。学术研究方面,以“反恐”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检索,2009—2015年共有1 859篇文献,环比增长43%。学界已不再满足于研究恐怖主义的概念、特点以及成因、危害,开始深入反恐战略、反恐情报、反恐立法,甚至恐怖分子心理分析等更加精细的研究领域。

(二)反恐怖斗争调整完善时期(2016—2019)

1.2.1.2 穴位按摩的目的、作用及意义。操作者指甲修剪平整。在患者足部穴位(双侧足三里、三阴交、涌泉)进行按摩治疗,每个穴位按摩2分钟,采用补法,即用轻手法顺时针方向揉,用力宜轻,以患者感到酸胀为宜。操作过程中询问患者对手法的感受以便及时调整。

推荐理由:《南北朝佛教编年》入选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是一部全面反映南北朝佛教发展的史纲性学术著作。该书充分发掘整合了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吸收纪事本末体的优点,以时间和事件为线索,将不同文献中的同一事件之记载考辨归纳,对中国佛教历史资源的挖掘以及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等均具有积极作用。

2.法律体系逐渐成熟。2016年1月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发布实施,全面系统规定了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是我国法治反恐的一座里程碑。(4) 贾宇:《中国法治反恐的里程碑——反恐怖主义法评述》,《人民法治》2016年第8期。 2018年2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列》,通过宗教事务管理,预防正常宗教活动向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方向演变。(5) 至此,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法》《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构成的国家反恐法律体系正式成型。 2016年7月、2017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先后实施;2019年3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通过。更具操作性的下位立法为《反恐法》的实施提供了丰富的配套支持。

坚持依法反恐是适应反恐怖斗争发展形势,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有力武器。完善反恐法律制度建设,坚持依法反恐、赋予反恐怖斗争法律依据和执法准绳,才能始终把握斗争的主动权,否则实践中将因无法律确权而造成对恐怖主义的放纵;坚持依法反恐也是体现大国责任,与国际反恐行动接轨的必由之路。放眼当今世界,依法反恐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加强反恐立法,确保反恐怖斗争合宪合法。

3.主体改革探索前行。随着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无论新疆还是内地,反恐形势均有明显好转,前期工作中暴露出的反恐部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责任确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调整。乘着我国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春风,部分省、市对公安反恐部门进行了调整,如B市、S市公安机关均将该局的反恐与特警进行了机构与职能合并。关于应否单独组建专门的反恐部门,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内部缺乏统一的意见,有的地方下文要求单设机构,而有的地方则主张与其他警种合并。

4.国际合作引向深入。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指出“反恐是各国共同义务”,并倡导“建立全球反恐统一战线”。近年来,我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不断深化情报共享、境外清源、引渡遣返、海外利益保护等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2016年初,国家反恐安全专员的设立将反恐国际合作推上了新台阶,自此,我国已与全部毗邻国家建立了反恐合作机制,有效落实了习近平作出的打造周边安全屏障的重要指示。

5.教育、研究方兴未艾。2016年1月,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贯通了本硕博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6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将侦查学院、反恐怖学院合署成立侦查与反恐怖学院;10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成立,致力于反恐战略、反恐法治、反恐国际合作等领域的研究。学术研究方面,据笔者统计,2016—2018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关于反恐怖主义的共38项,环比2013—2015年增长了90%,表明我国反恐研究保持着旺盛的生长力。

二、启示:我国反恐怖斗争10年经验

(一)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016年,中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的反恐怖工作格局。当前,反恐格局运行的整体成效明显,但在新疆以外的省市大都异化为“政法委统领下的公安主导”,呈现反恐主体建构、排列状况以及作用发挥的非科学、非全面、非有效性,使得中央的静态设计并未在动态的实施过程中落地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层面,个别地方尚未按照中央要求将反恐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评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强有力考核的缺位难免会导致反恐工作推进受阻。内地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普遍存在专题听取反恐工作汇报少、研究部署不足的问题,对反恐工作重视高、要求高,但支持力度不足,特别体现在机构编制和专业力量方面。“部门分工负责”层面,行业主管部门反恐意识相对淡薄,主动性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落实不达标;公安机关内部对反恐工作的认识也不统一,上热下冷和逐级衰减问题较为突出,各警种存在本位主义思想,未树立“全警反恐”理念,扯皮推诿、问题上交下移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协同参与”层面,反恐宣传教育策略和方法落后,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社会公众参与反恐的积极性不高。

(二)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依法进行

原则:同一次通信多条数据合并一个报文上报,建议不超过200 Byte;非实时性数据按每周通信一次,例如时钟对时报文;一定程度实时要求的数据按每天通信一次,例如路灯异常上报。

(三)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先发制敌

2014年,习近平视察新疆时指出:“对暴力恐怖活动,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先发制敌,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苗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用铁的手腕予以毁灭性打击,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以震慑敌人、鼓舞人民。”(6) 《专家解读习近平新疆行:对反恐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网,2014年5月5日。 做到先发制敌,一要坚持主动,二要做好预防,绝不能被动反应。公安反恐部门必须树立“发生暴恐袭击即意味工作失败”的认识,将反恐工作重心从传统的聚焦事后应急处置向事前防范的适时转移。坚持先发制敌,关键在于提前获取情报信息,要把情报信息作为反恐工作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前瞻性、先导性、引领性作用,提高反恐情报服务实战的能力和水平。(7) 郭声琨:《提高反恐情报服务实战能力水平》,人民网,2015年11月25日。

(四)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反恐法》赋予了恐怖主义既是主张又是行为的二元属性,揭示出反恐怖斗争不仅要预防和惩治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恐怖活动,也要抵制并根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做到标本兼治;既要通过严厉打击遏制恐怖袭击多发频发态势,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负面影响,为治本赢得时间,又要深入研究恐怖主义滋生、发展蔓延的原因,厘清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探寻治本路径和制定具体措施,从根本上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

(五)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专群结合

坚持专群结合,首先,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专业优势,在技术侦查、大数据分析、应急处置等领域,专门机关的作用无可替代;其次,要充分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加强反恐宣传教育、提高民众识恐防恐意识,建立健全涉恐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公众举报涉恐可疑线索。专群结合必须在“专业主导”下进行,缺少专门机关的引导管理,公众参与容易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坚持专群结合,要避免演变为单纯依靠专门机关的“精英反恐”和过于依靠公众参与的“泛化反恐”。(8) 王林、张金平:《“专业主导”的“专群结合”反恐怖机制研究》,《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六)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反恐怖斗争必须把握全局,统筹进行。一是统筹疆内疆外两条战线,必须做到互相策应和有机统一,共同推进国家反恐怖斗争前行,同时应区别对待疆内疆外反恐工作。新疆是反恐怖斗争主战场,有着不同于内地的目标定位,因而要制定不同的策略;内地则要根据现实风险相机行事,不可照搬新疆的做法。二是统筹网上网下两个阵地,必须将反恐怖斗争从地理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严防恐怖主义思想的网络传播、阻断暴恐分子的网络通联、切断涉恐资金的网络通道,运用网络信息和大数据技术挖掘涉恐情报信息。三是统筹行为惩处与思想矫治两个关键,必须深入开展“去极端化”行动,使受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蒙蔽之人认清恐怖主义的危害,摆脱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控制,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虽与宗教有关联,但只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并不是宗教范畴而是政治范畴的问题”(9)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

式中:X′ij表示i种类j指标的耐盐隶属值,Xij表示i种类j指标的测定值,Xjmax、Xjmin分别表示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七)反恐怖斗争必须坚持国际合作

1.1.4 结局指标 ①中央角膜厚度(CCT);②顶端角膜厚度(ACT);③最薄角膜厚度(TCT);④眼压。

三、反思:当前我国反恐怖斗争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反恐观念选择陷入二律背反

当前,反恐怖斗争在不同观念间陷入选择纠结,形成了至少四组矛盾体。

1.公共安全维护与公民自由保护。警察不具备直接识别暴恐极端分子的能力,必须行使《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的盘问检查权才能实现甄别。若以充分保障公民自由权益为由排斥细密的盘查措施,则必然导致无法及时发现暴恐极端分子而将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然而,暴恐和极端分子只是极少数人,大部分受检对象经查验后证明为守法公民,因此大量的检查、盘问行为一定程度地阻碍了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享有。安全与自由的矛盾是长期困扰各国政府和学界的一大难题,即“纠葛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机械取舍,忽略两者的灵动交融,陷入消极无为和积极扩张的困境”(12) 童春荣:《我国预防性反恐警察执法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如何在公共安全维护和公民个人自由保障之间寻求最佳协调点,将是公安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也是对其执法、执政智慧的考验。

1.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权威不足。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权威主要借助于兼任负责人的党政机关领导的职权。笔者将此种权威称为“借力式权威”。在议事协调机构未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时,这种借力行为能较为顺畅地发挥功效,有时甚至无需借力;但在面对责任重大、任务难度较高、牵扯面较广的工作时,借力行为的功效能发挥到何种程度完全取决于小组领导的政治地位高低和权力大小。遗憾的是,反恐工作恰好符合责任重大、任务难度高、牵扯面广的特征。公安机关内部的反恐部门代为履行反恐办职能,其政治规格具有先天劣势,协调高于自身行政层级的成员单位存有难度实属预料之中,组织协调不力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并不鲜见;即使借力,(14) 如地方各级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内反恐办组织、协调、督办职能的发挥,需要借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之力;公安机关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也要借政法委书记之力。 也因反恐工作牵扯面广,超出了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分管领域而制约了工作成效的获取。当前,大多数地方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政法的副职兼任,反恐办主任则由公安机关分管副职兼任,这样的配备对强化领导小组的权威而言仍显不够。因此,实践中各地反恐领导小组非常珍惜向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的机会,以期借党政“一把手”之力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3.突击式反恐与常态化运行。突击式反恐是运动式治理在反恐领域的体现,其以应对敏感节点、重大活动安保或遭受恐怖袭击后的应急处置为目的,以组织目标、意志高度统一,人、智、物、财要素大规模投入为基本特征,以专项行动、督导检查构成主要内容。由于反恐工作制度尚待完善、反恐专业力量仍不成熟,突击式反恐是当前绝大部分省市反恐工作的重要模式。常态化运行是相对于突击式而言的,它不强调短期内全要素的集中投入以及大规模的社会动员,而是注重可持续与有效并重,主张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保证反恐工作制度正常运行和发挥预期功效。虽然学界与实务部门几乎一致认为常态化运行是反恐工作发展的方向,但现实中突击式反恐始终是实务部门倚仗的重要工作模式。突击式与常态化运行二者间如何取舍,或者说如何进行主次搭配,是当前反恐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第2257号决议明确指出,恐怖袭击已经成为没有国界、阵线不明的特殊战争。(10) 刘猛:《〈反恐怖主义法〉视域下的中国反恐国际合作》,《山东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坚持反恐国际合作是有效应对我国面临的境内外恐怖主义威胁的必然选择,也是承担大国责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途径。坚持反恐国际合作必须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反对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特定国家、特定民族、特定宗教挂钩,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原则准则,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11) 陈良咨、陈羲子:《我国反恐战略研究》,《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严格保密与适度公开。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涉恐形势、恐怖袭击案(事)件、应对处置情况,抑或是主体机构及其情报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均受到维护国家安全名义下的严格审查和限制公开。涉恐信息被体制内的强力机构垄断,而机构自身同样成为保密检查的重点对象,出于“免责”诉求,各级官员不断强化保密力度,形成了闭合的、自我深化的循环。涉恐信息的匮乏造成了学术研究与反恐实践需求脱节,致使具有较强问题意识和较高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为此,学界不乏适度公开涉恐信息的呼声,更有公安院校的学者表露出前往反恐部门实践锻炼的强烈愿望。

(二)反恐格局在内地省市发生异化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引领者,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道路上,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必须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找到符合中国反恐怖斗争实际的道路,才能制定出合乎中国反恐怖斗争所需的方针政策,才能凝聚中国反恐怖斗争所需的强大力量。坚持党对反恐怖斗争的领导,必须认真领会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经典论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关于反恐怖斗争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新时代反恐理论为思想指导,坚定反恐怖斗争必胜信念,开辟反恐怖斗争全新局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反恐怖斗争道路。

Camera Raw和Lightroom中的径向滤镜工具可以用来给画面添加暗角及各种细腻的圆形局部范围调整,可谓人像后期处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能有效地将观众注意力吸引到人物面部表情上。以这张照片为例,虽然锈迹斑斑的墙面成为了画面中极漂亮的点缀,但隐隐约约也影响了人物在画面中的主体性。通过压暗画面四角,我们能够得到一幅主次更为分明的作品。

(三)官方反恐主体履职能力偏弱

2.事后应急与事前预防。长期以来,事后应急是我国反恐工作的主导观念。北京“10·28”、昆明“3·01”暴恐事件后,以事后应急为主要特征的反恐工作形态逐步改变,公安反恐工作发展为由基础、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组成“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虽然新疆以及内地大城市反恐工作的观念已偏向于事前预防,但国内大部分中小城市、甚至一些涉恐形势相对严峻的内地县级城市,反恐观念仍由事后应急支配。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公安反恐部门的一些干部“矫枉过正”,出现了过于强调事前预防,轻视事后应急的现象。(13) 恐袭事件的发生即标志着反恐部门工作的失败,加之事后处置的主体以公安特警和武警部队为主,因此,当下公安反恐部门越来越重视事前预防,相对忽视了事后应急。 如何在事后应急、事前预防这对矛盾观念中作出合理取舍,当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反恐部门出现的重事前防范、相对轻视事后应急的趋势是否正确,显然需要尽快地研究确定。

1.指导思想业已成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面临的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在诸多重要会议上就当前反恐怖斗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反恐理论。(3) 康均心:《习近平新时代反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法商研究》2018年第5期。 习近平新时代反恐理论在系统总结恐怖主义规律和国内反恐怖斗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依法治国战略背景、党的群众路线优良传统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责任,全方位勾勒出法治反恐、专群结合反恐、国际合作反恐的总体布局,彰显了国家坚定的反恐决心、明确了反恐总定位、确立了反恐总目标、谋划了反恐总布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恐怖斗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

2.公安反恐部门专业能力不强。年轻的公安反恐部门在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问题。其一,机构定性不明。公安反恐部门在设立之初普遍被定性为指挥、协调机构,但随着涉恐形势趋于严峻,其实战化色彩愈发突出,机构编制、专业力量配备却未及时跟进,存在将指挥协调机构当作一线实战单位使用的错位现象。其二,职能重叠交叉。反恐部门与其他警种间存在大量的职能交叉,在遇到难度较大、风险较高、不易见成效的工作时,反恐部门与其他警种往往存在推诿扯皮现象;而遇到难度较小、易于取得成绩的工作时,双方又容易出现争抢管辖权或主导权,以期获得功劳的情形。其三,协调权威缺失。在机构职级相同的条件下,反恐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并无更多指挥协调权威,这对于涉及要素最广的反恐工作而言十分不利。其四,专业力量薄弱。公安反恐部门的职能已转变为集基础、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等多项公安实战任务于一体,其现有专业力量无法有效支撑工作需求,特别是内地市、县两级反恐专业力量薄弱已成为最突出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反恐工作的终端执行。

(四)民间反恐主体参与反恐设计不当

2014年,学界开始盛行“全民反恐”的提法且支持立场成为主流,但国家的顶层设计却迟迟没有响动:据笔者的不完全观察,从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暂未发现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公安部下发的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稿中采用“全民反恐”的表述。可见,“全民反恐”战略提法并未得到高层认可,其遇冷源于学者的设计脱离了反恐怖斗争实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检视当前的学者设计,存在制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统筹国家安全诸领域失范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价值追求模糊。作为运动式治理,“全民反恐”有悖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关于其持续深入开展的主张更是与作为短期行为的运动式治理的规律不相称,“全民反恐”长期和深度运行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阻碍、是一种价值模糊行为。二是暗示“恐怖”氛围。“全民反恐”战略的实施建立在最为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以及大规模要素投入的基础上。(15) 黄石、刘猛:《“全民反恐”的价值定位与实践难题——基于〈反恐怖主义法〉的解读》,《河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面对如此浩荡之声势,要避免向社会公众传递危险、紧张甚至恐惧的讯号仅为理论上的假设。这一暗示极有可能诱发治安灾害事件以突然失序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三是诱发族际间的偏见。将公权力让渡社会公众的“全民反恐”,易因最为广大的公众接触和参与而在内地社会诱发族际偏见,因为私人参与的失序风险远远高于经过科学选拔、训练以及具有严格约束制度的公权力机构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如果内地城市将“全民反恐”作为行动纲领,将很快掀起群众运动——不易制度化、常规化且面临相对较高的失序、失控风险。

四、展望:未来我国反恐怖斗争的走向

(一)反恐观念选择更加科学

1.调和公共安全维护与公民自由保护。在非传统安全威胁背景下,调和公民个人自由保护与公共安全维护之间的矛盾,核心在于降低乃至消除公民因被盘问检查而产生的负面情绪体验,即给予对方尊重的需要。笔者认为“安全—尊重”的理念及行为范式是协调公民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秩序二者关系的优先选择。公安机关作为盘查行为的发起者,收获安全的诉求是其法定职责的体现,必须予以满足。然而面对客观存在的对公民个体自由的限制,作为交换,要以必要的方式给予被检查对象足够的尊重和礼遇,即以尊重换取安全,实现双方需求的共同满足,达到正和博弈的双赢结果。在此理想状态中,警察通过执行盘查措施能够及时甄别发现潜藏的暴恐极端分子,实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同时避免因执行检查工作而使自身陷入舆情危机;被检查对象能够免于产生被歧视、被剥夺感,收获警察必要的礼遇,并经排除理论上的嫌疑和确信安全后更好地行使自由权利。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强化对警察的职业训练,使其“自觉将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区分开、将极端分子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区分开、将极端分子与其所属的民族区分开”(16) 贾友军、赵爽:《当代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辨析》,《实事求是》2014年第6期。 ;另一方面,警察在保持必要的警觉和威权之下,应在执法和勤务活动中注入更多的真诚和友善成分,可在人际互动的方式、受检对象选择等方面予以体现,如制作小卡片、就盘问检查进行解释说明、建立健全免检名单制度等。

2.坚持预防与兜底处置并重并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置,二者既互为前提又互相补充。坚持事前防范,做好预测预警预防的主张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事后应急处置的观念。基础、情报、侦查、防范、处置“五位一体”的反恐工作,应急处置是兜底的后盾、是公众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做好事前预防,要提高涉恐情报获取能力,建立健全反恐防范标准并严格督导检查,对公众做好识恐防恐宣传教育。强化事后兜底处置,应立足于加强最小作战单元建设,在全面掌握公安、武警、消防、军队、卫健、水、电、气等各支力量的人数、分布、装备、专业技能等情况基础上,明确勤务和指挥调度权责。

3.常态为主与突击为辅的合理搭配。突击式反恐虽然作为运动型治理方式,但不应在常态化运行的发展中被否定,因为“运动型治理在我国绝非偶然现象,而是有着一整套制度设施和环境,是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17) 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 。未来应全面建立以常态为主、突击为辅的模式并明确三种关系:一是常态化运行和突击式治理均为当前对恐怖活动治理的理性回应,二者共同推动反恐怖斗争的发展。二是常态为主、突击为辅的搭配处于变化中,为确保治理结果的合理有效,需根据情势进行动态调整。如在敏感节点和重大安保任务期间,应配之以突击为主、常态为辅的模式,通过组织注意力、目标、意志的高度聚焦以及人员、经费、物资等要素的规模化投入,快速有效地降低风险和获得最大安全收益。三是审慎启用突击式治理,该模式的意涵应当严格限定为:在非常时期、以非常之举、收获非常之效,过于频繁地使用会不断降低突击式治理的收效预期,损害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①管材价格波动大,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近年,国内市场上管材的价格和国际期货市场上原油价格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期货市场上原油价格的大幅波动,造成国内市场管材价格波动大,这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

4.严格保密下做到适度公开。笔者认为涉恐信息管理的指导观念应为“严格保密、适度公开”。“严格保密”固然因循守旧,有悖未来发展方向,然而“适度公开”亦非完整之策。实事求是地说,适度公开原则虽有“适度”的限制,但若摒弃“严格保密”的文本表达,会向实务部门传递一种放松拘谨的导向——虽然这一主观感受是误判。因此,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适度公开”的完整表述。严格保密下的适度公开,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即适度公开须建立在保密的基础上;应当坚持依法原则,何时保密、何时公开应当有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予以明确,公开与否的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应当坚持有利原则,即是否有利于维护安全稳定的大局、有利于长远利益并兼顾短期利益。可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严格保密的情形及范围,同时设置救济渠道:因科学研究及反恐技术研发之需,经省级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并报请国家反恐办批准,可以向专家学者及承担反恐技术研发的人员适度公开。

(二)地方反恐办探索实体化运作模式

实体化,是相对于议事协调机构的虚拟性而言的,即按照“三定”原则确定机构规格,挂牌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单独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并核拨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常态化开展工作。虽然国务院曾作出限制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实体化发展的规定,(18) 参见《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 但与十余年前相比,当前反恐斗争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加之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笔者认为特殊问题应特殊对待,可考虑使反恐办实体化,作为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下设综合调研和反恐防范检查两个部门,将宣传、防范、督导检查等职能从公安机关反恐部门中剥离;人事配置上,反恐办主任由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同级公安机关反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反恐办副主任。将反恐办转置于同级党委政法委,有利于强化反恐工作的权威性、系统性,有利于强化履职能力和提升组织、协调力度,更好地统一与推进反恐怖斗争,开展和平安中国建设。

(三)主体机构改革实行双轨制

公安反恐部门未来的设置应置于公安机关以大部门大警种制为基本特征的机构改革和事权重划中,并根据不同层级公安机关整体业务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即机构改革实行双轨制。一是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保留专门反恐部门。省以上公安反恐部门的工作重心在于指导、协调和督导,同时承担涉恐情报信息归口、分析、传递和存储。若撤销合并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反恐部门,将使反恐工作成为其他部门的副业或缺乏归口部门而逐渐边缘化,最终陷入指导乏力、协调不畅、督导不严甚至是无人指挥、无人协调、无人统率督导、无人调查研究的困局。S省公安厅在机构改革中曾撤销了反恐部门建制,将相关职能分解到警令指挥、刑侦、治安、技侦、网安等部门,结果导致工作不顺、效率下降,后来不得不恢复反恐总队建制。二是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不再设置专门的反恐部门。反恐工作涉及传统公安业务的全部领域,在具体的执行层级、尤其是县级公安机关,警种划分过多、职能分工过细必将带来运转低效、推诿扯皮、机构膨胀、人浮于事等弊端;职能配置碎片化造成的低效和有限的队伍规模,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必须集中使用有限的警力,即县级公安机关有必要实行大部门制。(19) 赵炜:《公安改革四十年:历程、经验、趋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因此,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建职能集中、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业务部门统筹反恐及其他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将有利于提高效率。如J市公安局将反恐支队列为警务指挥部门下属的二级处,实践证明对提升指挥协调权威,降低编制、人力成本,以及强化反恐情报能力大有裨益。

考虑到以上的几点,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电流频域分析的方法。将电流在频域中进行解析,根据特定的频谱成份判断故障类型,增强故障判断的正确性。同时也不附加任何传感器,避免引入任何不安全因素。

(四)反恐研究更加务实和精巧

未来的反恐研究应当向深层次问题和疑难问题进军,脱离“书本反恐”与“纸面反恐”,强化实践关切,更加注重研究成果对反恐怖斗争的指导。如当前学界对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反恐部门等官方反恐主体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研究文献大都是在职能部门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流转,理论深度和系统性、前瞻性较为欠缺。另一方面,研究方法应当更加精巧,既要走向更加细微的研究领域,又要选择科学、精致的研究工具。如可运用统计学的相关方法,探索建立数学模型以更加精确地评估个体涉恐危险程度、特定目标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等级等;还可应用心理学的相关方法,前往监狱和看守所对涉恐罪犯进行访谈,给予“作案动机、犯罪心理过程、人格、早期经历、生活习惯、职业经验、家庭状况、婚恋与人际关系、生理特征、体貌特征、文化背景、受教育水平以及生活环境等13个方面的特征描述与记录,分析规律特点”(20) 陈功:《看守所设立犯罪人刻画机构刍议》,《犯罪研究》2016年第6期。 ,相关研究成果将为暴恐犯罪预警预防、去极端化改造以及安置教育带来极大帮助。

中图分类号: D035.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330(2019)04-089-09

作者简介: 陈功,法学博士,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宁夏银川 750001);余泳浩(通讯作者),四川省成都市反恐办干部(四川成都 61003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环境下我国西南周边国家涉恐情报分析与预警机制研究”(19BGJ081)、四川省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2019年度重大委托项目“中国恐怖主义犯罪防治与对策研究”(SCZA19A01)的阶段性成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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