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产权制度改革目标的基本依据和原则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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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实际上一直以产权制度为对象或触动了产权制度,但是不能说改革已经到位,甚至还缺乏明确的目标。作为有意识的制度变革行为,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总体上的目标模式①。而确立或设计这一目标模式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需要有基本的依据和原则。本文将规范性地分析“三个基本依据”和“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据之一——产权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客观的、内在的关系。经济制度的状态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而经济制度又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载体或框架。这是一条基本规律。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存在和演变也同样受制于生产力状况。但是,经济制度包括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具体关系有差异。生产力本身也是由多因素构成的系统,对经济制度不同层次或方面发生作用的因素和层次也有不同。

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大体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所有制;第二层次是产权制度;第三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三个层次基本上依次从抽象到具体、从根本到非根本。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最抽象、最根本的经济制度,是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根本标志。产权制度是所有制与资源配置调节机制之间的中间层次,是处理生产要素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资源配置的调节方式即是最具体的,直接与经济运行、信息提供、决策管理等相关的规则。它是在特定的产权制度下,产权主体行使产权权能、获取和处理产权收益的方式。产权主体的行为驱动资源的流动、调节资源的流向和流量。这种行为方式或规则就构成相应的资源配置的调节方式或调节机制。产权制度是资源产权的界定、划分、保护等方面的规则。而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是产权规则既定如何驱动资源流动、调节流向和流量的规则。

生产力与经济制度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是复杂的。可以示意如下:

以上示意图就是生产力决定经济制度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演绎模型,它所内含的关键性内容有:“生产力”这一概念被具体化为“生产力性质”和“生产力水平”两个概念,而且揭示了二者的关系;“生产力性质”又分为“生产力基本性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或“生产力的具体性质”;“生产力的基本性质”决定生产要素(除劳动力以外)的所有制性质;生产力的具体性质决定了:所有制必须具体化为产权制度;产权制度虽然主要取决于生产力的具体性质。但是,生产力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称之为“弱决定”,在示意图中用虚线表示)产权制度的选择;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是由生产力水平和产权制度共同决定的。限于篇幅,这里不展开分析这些内容。

二、依据之二——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和现实起点

改革只能从现实出发。首先必须明白我们改革的现实对象是什么。改革目标设计的重要依据就是改革的现实。必须明白我国“现在的产权制度是什么状况”,才能设计出“合理的、可行的目标模式”。因为现实的产权制度是改革的现实起点,也是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制约因素或约束条件。既有不同的产权状况肯定制约着产权改革的目标设计。如果排除现实的制约,人们也许设计出一种认为最优的模式。但是加入现实的制约因素,人们将会发现这些因素导致“最优模式”不可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只能放弃或修改所谓的“最优模式”(其实脱离现实的这种“最优”不是真正的“最优”,只是一种理想)。

改革的对象是传统的,与人为产品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由于我们提出“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的问题时,已经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十多年的今天。十多年的改革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不同方式触动了原有产权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要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那么,从现在开始的改革,其现实起点和改革对象就不完全等同了。由于改革开始以前,事实上只存在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即使有其它所有制的因素,也被升级为“准国家所有制”,因此,传统产权制度的特征也就是传统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特征。对其特征理论界已有诸多描述。在此将其概括如下:一是产权高度集中于国家,几乎没有非国家的产权主体。工人和农民并没有对设备、土地等的使用权,他们的一切生产活动都是按国家意志或计划进行的。非公有制的产权主体更加不可以存在。二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于国家。即国家既是所有者,又是全部资产的直接经营者。三是国家的所有权与行政权力的合一。也就是国家的产权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四是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又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虽然也是国家机构,但是并没有与中央政府在国有资产所有权方面真正分权。由此可见,传统的产权制度是“集中、统一、合一”的制度,在这种状况下必然选择“人为产品经济”。十多年前开始改革时,这种状况既是改革对象,又是改革的现实起点。

80年代初开始改革以来,传统的产权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异。第一,无论城市、农村,由于所有制浅层结构的调整。非国家所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等都在各自合理空间内有所发展,从而必然打破一元的国家所有制或一元的国家所有权状况。真正的集体产权、私有产权开始产生和发展。第二,在农村,由于以承包制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农村的产权关系已经经历了从“恢复集体产权、集体所有、分散经营”逐渐到“集体所有和私人(或个体)所有并存、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并存”。产权主体已经是多元化。第三,在城市,非国有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外,在国有制经济内部,也经历了从国家放权让利,到承包制,到股份制的改革。国家独揽所有产权的状况已经被打破,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权。但是,至今为止:传统的产权制度仍然没有从根本改变。因为作为传统产权制度的主要生存空间——国有制经济内部,产权高度“集中、统一、合一”的状况基本上仍然存在。我们进一步改革的对象仍然是这种状况。经过改革,传统产权制度已经发生变异,但是仍然没有根本改革的状况,就是我们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设计改革目标模式的现实起点,也就是现实依据。

以上的“依据之一、依据之二”实际上都是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约束条件,也就是“可能性”。下面将分析“需要什么样的模式”。

三、依据之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我们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是提高经济效率)。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是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及其产权制度。在这种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下,只能选择市场经济。但是原来我们违背了生产力与经济制度相互关系的规律。人为地选择了不符合生产力要求的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实行“人为产品经济”。现在我们认识和掌握了规律之后,从理论上已经明确:必须改革现行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必须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对产权制度的要求就成为我们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的基本依据之一。

市场经济体制对产权制度有何要求呢?或者说,在什么样的产权关系下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存在和发展呢?第一,产权主体多元化。单一产权主体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存在市场经济的。因为没有交换双方的存在。第二,产权明晰化,即不同产权之间的边界是高度清晰。这里是指操作上的明确界限,不是理论上的可分解性。第三,产权关系规则化,特别是法制化。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或规则来界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关系,绝大多数是依靠法律来界定和调整的。第四,产权主体独立化,即任何一个产权主体,都是独立的,而不论其产权的多少。第五,企业法人产权地位的落实和法律保障。对现代市场经济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第六,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

不能说我国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就已经完全具备了上述条件。虽然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多元产权主体格局,但是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内部,多元产权主体形成及相互间产权的明晰化都远没有实现;企业仍然没有独立的确定的产权地位,法人产权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界定、划分、保护产权的法制有待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才开始萌芽。因此,产权制度的现状还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四、原则之一——坚持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

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的差异在我国现阶段是客观存在的。它决定多种所有制并存、公有制为主体,这已经不再需要理论论证。问题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公有制为主”为什么必须是我们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时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问题的提出实际上已经暗含着一个命题:如果随意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或者随意改变产权制度,就有可能否定“多种所有制并存,公有制为主”的状况。需要揭示产权制度及其变动与所有制性质及其变动之间的内在关系。

产权是一种权利,其中以狭义所有权或归属权为主体或根本性内容。所有制性质不是体现在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上,而是体现在归属权上。归属权主体的状况就是所有制性质的直接体现。在特定所有制性质前提下,产权关系中的狭义所有权主体状况必须与所有制性质一致。否则,产权关系的变动就会否定既有的所有制性质。当然不是说所有制性质是不可变化、不可否定的。但是它的变化不取决于产权关系的变化,而取决于生产力性质。人们也不能通过改变产权关系来否定所有制性质。虽然在同一所有制性质前提下,可能有不同的产权制度,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前提下,产权制度的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但是,这种不同或相同,是在除狭义所有权以外的产权关系上体现的。

因此,在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时和具体的改革实践中,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并存,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也就是要保证既有的多种所有制性质不变,特别是公有制性质及其主体地位不变。它要求:无论产权关系如何调整,狭义所有权主体状况必须与所有制性质一致。因为我们没有从理论上和事实上论证了“多种所有制并存,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是不合理的,违背生产力性质的。

五、原则之二——公平与效率兼顾

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处理,可谓一个永恒的难题。社会总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艰难的进行选择,选择的结果又总是难尽人意。就经济学家来说,仅“公平”、“效率”的含义及其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就足以使他们伤透了脑筋。以至于一些人干脆放弃这一问题的分析,撇开“公平”而分析“效率”,从事所谓“纯经济”分析。其实,以资源配置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不可能将“公平”问题存而不论或搁置一边。因为,资源配置总是在一定的制度下进行的,制度本身不仅制约着资源配置,而且很多情况下,它本身就体现或代表着某种资源配置格局,而经济制度是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界定人们的经济利益,从而体现公平度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而人力资源是存在于人体之中的,作为有社会意识的人,其意识活动直接影响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最明显的是人的积极性的影响。而如何配置人力资源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界定和规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人如果对相应的角色和地位不满,就是认为对自己不公平,从而影响其积极性。社会是否提供相应的能自由改变其角色和地位的机制呢?这又回到了制度问题上来了;对物的要素的配置,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些要素的产权分配或受制于相应产权规则,而产权的安排及其调整是与财富分配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也有一个公平问题。可见,公平问题内含于效率之中,又体现在经济制度上。经济学不可能绕开“公平”而存在。我们现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设计以市场经济体制对产权安排的要求为依据。人们受一些既定的公平、效率观的影响,可能认为:原来我们的产权制度是公平优先。以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依据的产权安排,应该效率优先。现在理论界就流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其实,“效率优先”的口号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在具体的政策方案中才是正确的。而在产权制度的安排上,在设计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时,这样的“口号”或“原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公平与效率是相互影响的。公平可以导致非效率,也可以导致有效率。无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公平,对有效率或非效率而言,都不能超过一定的度。追求效率可以为实现更高水平上的公平创造条件,但是追求效率也可以损失公平,从而使对效率的追求成为泡影。从制度安排上根本无法判定哪个方面应该优先。二者可以相互促进,也可能相互抵触。人们应力求创造一种使二者相互促进的制度。但是,二者相互促进或统一,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在某一个区间内,或者说,在制度的可变弹性区域内,可以使二者统一。超出这个区间,公平已经造成效率损失,或效率追求已经严重影响公平,从而最后影响效率时,需要调整失去统一或平衡的状况。这时,具体的操作上才有效率与公平谁优先的问题。

因此,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设计以市场体制的要求为依据的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时,也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不能从制度设计上对任何一方优先或偏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必须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产权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相应产权制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创造出高效率和相应的一定限度内的公平或平等——一定限度内的机会均等。但是又存在着明显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事实上也对机会均等打了折扣。因为机会与机会的掌握往往与收入、财富相关。

六、原则之三——成本节约

公平虽然就是人们的价值取向之一,而不是实现高效率的手段。但是公平可以在不同水平上实现。低水平的绝对公平与高水平上的相对不公平比较,第一,低水平上的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之和小于高水平上的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之和;第二,低水平上的社会成员的平均福利低于高水平上的社会成员的平均福利。可见,公平度与人们的福利水平不是一回事。社会福利水平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的提高,都必须建立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之上,因此,提高效率是实现高水平上平等的基础,追求效率也是人们的价值取向。一般地认为,效率是成本与效用的比较,到具体的生产或投资领域,可表述为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回报,或成本与利润的比较。“成本与效用的比较”最具有一般性,它适用于一切经济活动,甚至其他社会活动。成本与效用是一对矛盾。假设效用既定,即人们确定了相应的效用目标,那么成本的高低就成为决定效率高低的唯一决定因素。为了实现既定目标,成本越低,即效率越高,而不管效用观如何不同,所费成本总是可以定量比较的。力求成本节约是任何意义上的提高效率的共同要求。

改革产权制度,无非是要么改变公平度,要么是提高效率,抑或二者兼有。提高效率,无非是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是通过调整产权安排,优化资源的流向和流量,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或者为了达到一定的产出目标,而使用尽可能少的资源。二是改善制度环境,降低制度运行的费用即交易费用。效率是成本与效用的比较,而成本由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构成。交易成本就是制度本身的成本。在效用既定时,交易成本是决定效率高低的因素之一。交易成本越低,制度越有效率,从而整个经济运行越有效率。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要坚持交易成本节约的原则。既然人们有意识地设计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就必须在有限信息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制度成本。如果一项制度理论逻辑上十分严密,制度设计者和操作者都十分满意,但在此制度下的交易人都困难重重,麻烦很多,需要付出很大代价,大到比可能增加的效用还大。这样的制度肯定是低效率的。

注释:

①这里不对改革的目标模式进行设计,只要研究这种设计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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