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异地医疗管理服务研究--借鉴欧盟跨境医疗管理的经验_医疗保险论文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异地医疗管理服务研究--借鉴欧盟跨境医疗管理的经验_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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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组织对跨国就医管理服务发挥着积极的协调和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欧盟公民四种常见的跨国就医类型可分为:本地居住、异地工作就医;短期旅居跨国就医;退休异地安置就医;异地计划就医。这四种跨国就医方式费用结算的相同点是,流入地的医疗机构向流出地的医疗保险基金机构申报费用;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个人自付比例方面,与以工作还是以生活为目的、自愿还是被动以及居留时间长短有关。

欧盟层面设立了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协调和监督跨国就医。在跨国就医管理和协调当中,欧盟层面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以及欧洲法院等几个组织共同发挥作用。欧盟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扮演核心推动者角色,主要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社会保障委员会(Social Protection Committee)和经济政策委员会(Fconomic Policy Committee)提供跨国就医政策咨询服务。欧洲议会听取和审议欧盟委员会报告执行进度以及制定部分社保法规。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核欧盟委员会制定出来的政策,依据多数通过原则,政策通过之后成员国就需要对自己国家的政策作出一定修改。成员国也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推荐政策。欧洲法院经常受理一些不在欧盟《欧共体1408/71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1408/71)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574/72)规定范围内的公民医疗服务方面的特殊案例。这种情形一般是因为欧盟公民认为在欧盟规则下,国内的法律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欧盟在共同框架下制定的开放协调机制(OMC),促进了不同医疗保险系统之间的协作。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欧盟层面的跨国就医的共同框架,该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确定欧盟层面所有卫生系统间的共同原则,以及医疗保健的标准;明确跨国医疗保险的详尽框架;确定患者跨国就医的权利和设定限制;成员国间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合作,包括检查和处方的互相认同、数据收集、服务信息的自由传递、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欧盟早在30多年前就开始针对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调问题制定专门法令,并多次进行调整与扩充,最终形成《欧共体1408/71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1408/71)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574/72)。主要内容如下。其一,医疗服务连续性。最高层面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关系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工作地原则”,医疗保险相关法令则明确规定欧盟公民在不同医疗机构和医生间就诊的连续性。其二,医疗保险关系可携带。欧盟在跨国就医医疗保险协调上适用累计的原则。流入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考虑这个人在流出地的相关“记录”,采取“累计”方式。这保证了人员流动时医疗保险资格和权利的连续性。其三,报销原则。法令规定跨国就医人员享受不高于在流出地就诊的补偿待遇的原则。法令赋予了欧盟公民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与本国居民同等医疗服务的权利。跨国就医人员有权利获得不超过流出地的报销额度,并且需要承担额外的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加重的风险。其四,使用统一表格和医疗保险卡。欧盟组织中推广标准化E系列表格(E forms)和“欧洲医疗保险卡(EHIC)”,统一跨国就医医疗保险信息标准。E表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申请、社保接续、社保记录、待遇证明、应对特殊情况以及费用报销等方面。E表格面向对象包括一般参保者、参保者亲属、雇员的雇佣者以及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欧洲医疗保险卡可以帮助实现跨国凭卡看病和就地报销。

当前制约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关键点在于缺乏相应的公共政策支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建议构建国家层面的异地就医协调机制,在中央一级政府设立专门的跨部委异地就医协调机构,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协调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异地就医的协调管理。同时,各省在省级层面设立相应的机构。中央层面和省级层面各有分工,构成完整的协调系统。建议制定全国异地就医的基准政策,用“全国粮票”来弥补“地域粮票”的不足。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互信机制和委托机制。针对异地就医不同原因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制订统一标准,实现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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