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解聘的理论分析_股份制论文

国有企业职工解聘的理论分析_股份制论文

解雇国有企业职工的理论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企业职工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制企业的职工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作为所有者,他不能被“解雇”,但作为劳动者,他可以被解雇。这是一对尖锐的矛盾,它一直困扰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近年来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试点,如企业三项制度(领导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职工能进能出)改革,对职工进行优化组合等,但矛盾很大,认识也很不一致,而最大的问题恐怕是,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能否被解雇,尚缺乏一个令人信服的理论上的解释。人们还是要问,国有企业职工能够被解雇的理论依据何在?本文想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国有制与股份制

国有制与股份制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不同,又有什么相似点呢?本文想以此作为分析的起点,来探讨国有制下可以解雇劳动者的理论依据。

1.股份制的基本特点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先必须了解股份制的几个特点:

第一,在股份制下,股东将一定的股本投资于公司,目的主要是获取一定的股息,即所有权收益。所获股息一部份可能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份则再投资于本公司或别的公司。可见,收益权是股东作为所有者身份的主要体现。

第二,股本一旦投入公司,便不能撤回,这也就是股票的风险性所在,是股票不同于债券的一个根本特征。当然,在存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股东们可以在交易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如抛售某公司的股票。这时看起来他把股本抽回来了,但又被另一个人买去了,如此易手多次,总有一人最后承担风险,这时他不但得不到息,连本也可能亏掉,故当我们把全部股民看作一个整体时,我们说,股份制企业的风险最终是由股东承担的。

第三,与上述特点相联系,某公司股东既可以是该公司的劳动者,又可以不在该公司劳动,或者根本不劳动,如食利者阶层,两种身份互不影响,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关系。

2.国有制与股份制的差别

根据上面的分析,国有制与股份制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作为所有者的内在性与外在性。在全民所有制中的全民,由每一个公民组成,但每一个公民不同于股东,股东对他的股份的所有权是完全内在的,而公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外化的(虽然外化可以是不完全的),外化为国家所有,即由国家作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因此,一个公民不像一个股东那样直接向公司索取应得的全部股息,既然国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也理所当然是所有权收益获得者的代表,有权代表所有者获得并支配这部份收益。国家可以直接将这些收益用于再投资,也可以用于消费,包括政府的公共消费和公民的个人消费。国家将一部份或全部收益(类似于股息,也即剩余产品价值,股息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用于公民的个人消费,实际上也就类似于每个公民都得到了一份“股息”,虽然仅仅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这部份,但这里必须提请注意以下几点:(1 )由于每个公民在生产资料中的所有份额相等,这时他得到的“股息”也应相等,即平均主义。(2 )公民得到这份收益用于消费,是国家替他作主的,国家可以将全部收益都用于消费,也可以只将一部份用于消费,还可以完全不用于消费(如长时期不增加工资,不发奖金)。这与股份制下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其股息多少用于再投资,多少用于消费是不一样的。(3 )国家将这部份“股息”(形式上表现为资产收益)用于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往往是打入劳动者的工资或奖金、福利来实现的。这样就产生一种“收入幻觉”,〔1 〕即把这一部份由所有者的代表分配给所有者的收益混同为劳动者收入,认为是劳动所得,或者说是把这部份属于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当成了必要劳动的报酬。“这就导致了一切由资本积累和资本的使用所产生的较大量的消费品使用价值,在个人的视野中都表现为劳动的成果,与资本积累和资本生产力没有关系。资本积累和资本使用的作用因而被收入增长所采取的形式掩盖了,在个人作为劳动者而非所有者的视野中消失了。”〔2〕关于这一点后面还要讨论。

第二,承担风险方面的特殊性。作为全民所有制中的公民,他不能从国家(或政府)那里申请收回“属于”他的那一份生产资料,这并不是因为量化的困难,而是这样一来,就否定了公有制本身。因此,与股份制相类似,每一个公民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股本)是承担风险的。但这时的承担风险有以下特殊性:

(1)公民不象股民那样,可以在交易市场抛售股票, “抽回股本”,从而转嫁风险。

(2)与股民的股本是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不同, 公民所有的那份生产资料可以说是投资在任何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由公民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外化所决定的。因此,个别公有制企业的亏本或破产,并不意味着特定所有者的损失,只要还有其它公有企业的存在,全民就依然还有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且这一所有权还是由国家来代表,国家可以用效益好的企业上交的利润来为大家增加工资、奖金和福利,亏损企业将由盈利企业的利润来补贴,破产企业的包袱也将由尚存的企业来承担(这也往往产生一种错觉,似乎是国家在承担风险)。当然,国有企业破产越多,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就越少,当全体公有企业都破产时,全民所有制也就事实上不存在了。这也就是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紧迫性所在。

(3)在某一国有企业劳动的公民, 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就是体现在该企业的资产上,理所当然,其承担的风险也并非就在这些资产上。因此不能说当这个国有企业破产时,全部风险就由这些职工来承担,就认为他们所有的那份生产资料已消耗殆尽。因为这样不公平,没有理论依据,事实上我们也不是这样做的。

3.国有制与股份制的相似之处

尽管有上面的重大区别,国有制与股份制也还是有一些相似之处:

第一,从形式上看,国有制可以视同是全体公民每人都把一个相等的股份投入到了公司或企业,只不过是一种股权由国家代表的没有股票的股份制,人民代表大会也就类似于股东代表大会。实际上,股份制与私有制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股份公司内,“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3〕这反过来也说明,股份制能够与公有制实行某种程度的沟通。

第二,从两者所有权的体现看,虽然有内在与外化之分,但国有制下,外化也可以是不完全的,用于个人消费的部份,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内在化。

第三,从风险的承担来看,尽管两者存在着前面所说的区别,然而一旦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效率下降,甚至破产,一旦国有资产出现流失,其受害者最终是全体人民。

第四,在股份制下,某公司的股东可以同时是该公司的劳动者,也可以不是。这一点虽然看起来与国有制的情形不同,但正是这一点对发展公有制理论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在国有制下,为什么一个所有者同时又必然是劳动者,为什么劳动者一旦就业,就必然获得永久就业的权利,〔4〕劳动者能否被解雇而不影响他的所有者身份? 这是目前尚未解决且急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二、公民:所有者和劳动者

上述分析国有制与股份制,无论是它们的区别,还是相似之处,都有助于我们讨论下面几个重大问题。

1.所有者和劳动者

股份制形式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发是,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完全不同的两重身份,要严格加以区分。在公有制下,作为所有者,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外化(可以是不完全的)到国家,由国家代表,其所有权收益的所有权也由国家代表,由国家来进行支配,或用于再投资,或用于消费。而作为劳动者,他只是通过劳动来获得报酬,或者说用私人所有的劳动力来换取另一种收益——劳动收入。但在这里要强调如下两点:

(1)作为国有制的所有者, 其所有权可以体现在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上,而作为劳动者,他只能把劳动投向一个特定的企业。

(2)作为国有制下的一个劳动者, 他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与股份制不同;但作为一个所有者,他可以不同时是一个劳动者,这与股份制类似。

这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所有者,他是企业的主人,但他不仅是本企业的主人,而且是所有公有企业的主人,是国家的主人。而作为一个劳动者,他仅仅是某一特定企业的职工而已。他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体现在他于所有公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中拥有一个相应的份额,并将这一份额委托给国家代表,将其用于社会再生产,实现保值和增值。故作为所有者,体现的是他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种没有书面契约的契约关系,要有的话,就是宪法),类似于股份制中股东和董事会的关系。

而作为一个劳动者,体现的则是他和某一具体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他和这个企业的具体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在股份制中表现为职员和经理之间的关系,以及经理(他也是被雇佣的)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这时候他完全是以劳动者而不是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他到该企业劳动,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还可能是为了事业或某种精神上的需要,这个时候他实际上就是在拿自己的劳动力交换这些能满足物质或精神需要的东西:工资、奖金、福利、事业心、成就感等。

2.劳动者和劳动力

依上所述,劳动力事实上被拿来做了交换,因而它也就成了商品。所以说公有制下劳动力是商品并不奇怪,更不是什么反动的理论。这里我们不但要区分劳动者和所有者的不同,还要区分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不同。劳动力是劳动者所拥有的知识、技能、体力等的统称,它可以是商品。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释,市场上所交易的不是劳动者本身,而是蕴藏在他身上的劳动力。劳动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决不能是商品,只有奴隶社会的奴隶才被牵到市场上买卖,自从封建社会以后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拐卖人口一直被视作违法犯罪行为。当然,正因为劳动力蕴藏在劳动者身上,劳动者又不能被买卖,这就决定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不可能一次性地全部让渡。但这也只能说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对象,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劳动力是私有品,这和劳动者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是不矛盾的。就像劳动者作为公有者一员,不排除他用私人的工资收入去交换私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一样,他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不排除用自己私有的劳动力去同企业或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拥有他的劳动力,同他拥有他的工资收入或私人家产具有完全同等的性质。或者说,劳动者拥有对其劳动力的充分产权,这种产权天然是排他程度最高的。

由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劳动力是不是商品,而在于劳动者除了拥有劳动力这一私人商品外,还有没有公有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

由于劳动力是商品,公民可以用这种商品到某个公有企业去劳动,从而交换另外的物品与精神上的满足。但反过来看,既然是交换,就是自愿的、等价的,管理者就可以接受劳动者的这种交换或拒绝这种交换,或者在交换进行一段时期后中断这种交换。所以,企业管理者既可以拒绝录用某些公民作为企业的劳动者,也可以解雇一些已在工作的劳动者,这是顺理成章的,也是提高经济效率所必须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权利与责任不对称,一些企业管理者在解雇劳动者时,借优化组合之名,滥用权力,甚至搞个人报复,这也是事实,但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本文不准备展开分析。

又由于劳动者不同于所有者,是完全不同的两重身份与两种经济关系,所以解雇一个劳动者同他作为一个所有者的身份并不矛盾。或者说,要承认他是全民生产资料的一个所有者,但可以否认他是某个特定企业的合适的劳动者。如同在股份制下一样,某分公司的一个职工,可能同时是其总公司的一个股东,他在分公司被经理解雇,失去了继续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但这时一点也不影响他仍然是总公司的一个股东。因此,公有制下劳动者“天生地”具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力,以及把“充分就业”看成国有制关系内涵的一个要素或内在逻辑的观点并非是牢不可破的。〔5〕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的第一个结论是: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分离,是国有制下解雇劳动者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是必要条件。

3.资产收益的分解

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个所有者固然不一定是一个合适的劳动者,因而被解雇,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仍主要是谋生的手段,如果取消他的劳动者资格,他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如何保障?

这是很现实的难题,也是许多国有企业最头痛的问题。其实,难题并非是不可以解决的,一方面,我们当然要在解雇职工的问题上持谨慎的态度,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简单化。但另一方面,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总是存在的。以下从三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国有制的根本特点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物质生产领域,而不是个人消费的领域,故我们称公有制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而不是消费资料公有制。以致于传统计划体制下虽然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但并不否认消费资料是商品,那么就存量而言,公有的就是现有的生产资料,就增量而言,公有的就是新增的生产资料。存量问题比较清楚,这里存而不论。单就增量即新增的生产资料来看,主要是通过资产收益的再投资形成的。如果资产收益全部份配给个人所有,由个人进行再投资,便形成个人资产,久而久之,这一部份越来越大,势必降低公有份额,甚至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因此,这种再投资权要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给企业)来行使,即国家不仅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还应是增量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但是,资产收益并非全部用于再投资,事实上,总有一部份用于消费,用于消费就同用于投资不一样,它不涉及到资产所有权结构的变动问题,因为它不形成新的生产资料,当然它扩大了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但如前所述,劳动力本来就是私人所有的。所以资产收益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可以分配到个人,由个人自己进行,并且事实上也只能由个人进行,国家无法代办。就这一点而言,与股份制十分相似。实际上我们过去的工资、奖金、福利中,除了劳动报酬外,已经包括了一部份所有者收益,只不过因为“收入幻觉”而被掩盖了。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把这一部份分离出来,作为量化给所有者用于基本生活需要的资产收益。如果他同时还在劳动,取得劳动报酬,那么他的生活水平就可以更高一些,或储蓄更多一些,或花更多的钱买社会保险。这部份资产收益到底多大,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国家的经济政策、就业与失业人数的比例以及就业者现有的劳动报酬水平等。数量大小相对而言是次要问题,但有没有这一块或者说承不承认这一块的独立意义,是个质的问题,它是能不能解雇国有劳动者的一个理论前提。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可表述为:在坚持生产资料应当公有的同时,承不承认个人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那部份消费资料(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对消费资料的购买力)是可以私有的,而不管这笔购买力是来自劳动报酬,还是来自资产收益的分配。只有他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得到了(哪怕只是部份)体现,他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被解雇才是合理的。已有的理论正是认为:公民对生产资料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是完全外化的,因而只有靠天赋的就业权来体现他的所有者身份,如果失去就业权,也就不再是所有者。〔6〕这就提示我们, 要否认劳动者具有天然(天赋)就业权,就必须突破所有者的所有权是完全外在化的这一结论。而我们前面的分析正显示出,公有制下公民作为所有者的所有权虽然是外化的,但却是不完全的外化,用于个人消费的那部份资产收益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内在化。这与股份制有些相似,股东作为所有者,可以不同时是劳动者,是因为他对他的股份有收益权。所不同的是,公有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故用于积累的那一部份资产收益不能量化给个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从收益上适当体现劳动者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或者说对资产收益进行分解,用于个人消费的资产收益从其劳动报酬中分离出来以消除“收入幻觉”,是国有制下解雇劳动者的第二个条件,或者说是充分条件。当然,更为充分的条件还需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这将在下一部份讨论。

以上关于所有者和劳动者分离的理论,还有助于说明这样一个情况,即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之间,职工在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很不一致。实际上这并不是公民作为所有者的不一致,而是作为劳动者(包括职工和企业管理者)的不一致(虽然对劳动的衡量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

三、国有制下的劳动者社会保险

讨论劳动者的解雇,社会保险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部份对此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1.劳动者解雇与社会保险

前面通过劳动者与所有者身份的分离以及资产收益的分解,论证了公有制下解雇劳动者的可行性。需要指出的是,量化给所有者用于个人消费的这部份资产收益,数量是不固定的(股份制下的股息也是不固定的,可能无息,也可能亏本),可能很低,甚至完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因而一个劳动者一旦被解雇,仅靠这部份所有者收益难以生活。但要看到,他在有职业期间,既获得这部份人人均等的资产收益,又得到劳动者报酬(是有差距的,劳动越努力,质量越高,报酬就越高),一般有富余,故要拿出一部份交纳社会保险税或保险费用,个人也要储蓄一部份以备急需。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企业也应替他交一部份社会保险税费。劳动者一旦被解雇(或因其它原因失去工作,但不包括因违法犯罪而判监禁),就可以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有关费用,再加上国家付给他的这部份资产收益,就大体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实际上,传统公有制下劳动者的就业刚性,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就业机会与社会保险两大责任的合一所致。因此有人说“铁饭碗”正是就业与保险相结合体制的产物。要“打破铁饭碗”,逻辑上就要求就业与保险的分离。

2.国有制下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特点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公有制下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最终包括两个部份:一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二是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用于个人消费的那部份资产收益。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但实际上,国家负担的部份也就是对剩余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可看作是资产收益的一部分。而企业负担的部份,既可能是资产收益部份,如企业留利,也可能是一种变相的劳动报酬(这时实际上是企业在代替职工用其劳动报酬的一部份交纳保险税费),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而在比较典型的私有制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基本上就是平时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扣除。这也就是公有制与私有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

四、进一步的分析与说明

在最后的这一部份,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1.资产收益个人消费部份的量化

前已述及,公民作为资产所有者,资产收益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份应该量化给个人。但是,如何量化呢?可以说这是一个既难又不难的问题。说不难,因为事实上我们过去的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中就已经包括了这一块,它是由国家进行分配的,根据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来安排。要说难,不是难在这一部份的量化,而是难在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合理确定。不过本文不准备在这方面做专门分析。

2.公民的私人投资

公民作为资产所有者,资产收益中用于再投资的部份不能量化给个人(所谓所有权外化主要就是指这一部份的外化),这是公有制的内在要求。但是有两个问题要说明:

(1)国有的生产资料(存量和增量)不能量化给个人, 但可以转卖给个人,这时已是交换关系而非分配关系。国家拍卖一部份国有资产,换回了资金,实质上是实物性的国有资产转化成了金融(货币)性的国有资产,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更不意味着公有比重的减少。

(2)公民不能从公有的生产资料中撤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份, 但这并不影响他可以将平时获得的劳动报酬,以及分配给他用于个人消费的资产收益,节省一部份用于投资,如买股票、买债券、办实业等,由此形成的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不属于公有,而是他个人所有。

以上两方面是目前的制度所允许的,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协调发展的要求,说到底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3.公有制优越性的另一种说明

在公有制(包括股份制)下,所有权是完全内在化的,但风险也是完全直接内在化的,某一特定企业的破产,也就意味着某些特定股东的破产。但如本文中所指出的,在公有制下,资产收益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份可以内在化,而用于再投资的部份应由国家直接掌握,故公民对这部份的所有权是外化的。但这部份所有权的外化也意味着这部份风险的外化。虽然全民资产的风险最终由全民来承担,但一个特定公有企业破产所带来的风险并不由某些特定公民直接来承担。从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意义上说,这也正是公有制较之于私有制(包括股份制)的一种优越性所在。

4.对公有制占有原则两个条件的质疑

目前有人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是,劳动者占有企业联合体的生产资料或公有企业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劳动者的劳动力必须符合该联合体生产资料的技术性质及联合体劳动力水平的要求,这是必要条件;第二,劳动者必须为该联合体生产资料或公有财产的增长提供一定的剩余劳动积累即所谓的“贡献”,这是充分条件。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条件,劳动者就没有资格进入该企业联合体,或即使已进入了也可以被解雇。〔7 〕我认为这还是不能很好地从理论上解释公有制下能否解雇劳动力的问题,因为这两个所谓的条件在私有制下也完全适应,资本家雇佣工人,也要求其劳动力符合企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质及劳动力水平的要求;资本家也要求劳动者为他提供剩余劳动积累(即所谓的“贡献”),并且他恰恰就是以剥削为天职,以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

我认为,只有从公民作为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及其相对分离的关系上,从劳动者与劳动力相区别以及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其用于个人消费的资产收益可以量化给所有者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上进行分析,才能较好地解释国有制下的劳动者为什么也能够被解雇。

注释:

〔1〕〔2〕〔5〕〔6〕樊纲:《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0、120、22、22~23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3~494页。

〔4〕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 年版,第222~223页。

〔7〕程启智:《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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