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及其方法论意义_土地私有制论文

论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及其方法论意义_土地私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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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其最初的立足点无疑在西方社会。马克思力图通过解剖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历史上最发达和最复杂的社会组织,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是,马克思并不是一个“西方中心论”者,其研究视野没有局限于西方社会。“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反而只有在高等动物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认识社会同样如此。马克思认为,通过资本主义社会“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而且“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社会、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1]所以,19世纪50年代, 当马克思完成了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后,便把研究视野转向东方社会,剖析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探讨东方社会的未来发展道路,并在改造资产阶级“东方学”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独特的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形成于19世纪中叶,但在20世纪放射出迷人的光辉,并成为世界性的课题。本文拟就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一新的考察和审视,以深化我们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研究。

一、东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和“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谜

在一般意义上,东方社会有两层含义:一是地理概念,指处于地球东半球的亚洲国家和传统的斯拉夫国家;二是经济政治概念,指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或国家,以同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对应。马克思通常从经济、政治的角度界定东方社会。由于东方社会土地公有制的典型在亚洲的印度和中国,所以,马克思又称东方社会为“亚洲式”、“亚细亚式”的社会,并认为中国是东方社会“活的化石”。[2] 由于俄国在地理上向欧洲伸展,其斯拉夫文化又具有欧洲渊源,所以,马克思有时称俄国为“半东方”、“半亚细亚”国家。但马克思更多地是从经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俄国,一般将俄国归为东方社会,认为俄国在经济政治发展阶段上属于东方国家。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涉及“东方社会”时,大都以中国、印度、俄国为蓝本。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首次提出“亚洲式的社会”的概念,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又明确提出“东方社会”这一概念。与资产阶级东方学不同,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一开始就打破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框架。他从唯物史观出发,对古代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社会和古希腊罗马、西欧社会的发展规律与各自特点作了全面、科学的分析和比较研究,并首先着力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经济结构、国家政权形式的研究。

在经济结构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法国医生贝尔尼埃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琼斯对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产生了特殊影响。贝尔尼埃在其名著《大莫卧儿帝国游记》中指出,土耳其、波斯和印度等东方国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琼斯则对东方社会进行了较系统的经济分析,进一步提出,君主或国家是东方社会唯一的土地所有者的观点。在研究了贝尔尼埃、琼斯的著作以及有关资料后,马克思在给恩格斯信中明确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3] 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也明确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3:260]

问题在于,东方社会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其中有两点原因:1.东方社会的地理环境所致。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造成东方社会农村生产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人工灌溉。在当时,这一任务个人、村社无法完成,只能由国家来完成。2.东方社会的文明程度,包括生产、交往水平过于落后所致。马克思指出:“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1:64]

的确如此,历史越是往前追溯,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越大。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要“深入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人们所遇到的其他条件”,并强调“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4]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不同。”[5]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 马克思分析了东方社会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的原因,认为东方社会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文明发展程度过于落后造成其“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成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不得转借、出让、买卖或传给家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6] 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在社会组织方面,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以农村公社为社会细胞。

在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种公社是“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其特点在于,生产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从而成为阻碍东方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而古代东方的城市,只是王公贵族的政治营垒和“经济结构上赘疣”,不是类似于于古代西方的那种经济和工商业中心,所以,东方社会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因而无力从根本上瓦解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在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不同于西方社会,它不仅长期保存在从印度到俄国等东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成为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

社会政治关系上,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普遍形成了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即东方专制制度。

从思想史上看,作为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是亚里士多德创始的,作为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则是孟德斯鸠制定的。孟德斯鸠从其他地理环境决定论出发,提出“亚细亚专制主义”,这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同义词。爱尔维修在《论精神》中首次明确使用了“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术语,并从文明进步论出发分析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形成和特征。之后,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东方专制主义,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与国家对立的集体或个人的权利,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真正基础。亚当·斯密注意到东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量记述材料,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东方专制主义,认为租购合一、土地国有和政府关心公共工程造成了东方专制制度。马克思也使用了“东方专制制度”这一概念,并从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多维视野探讨了东方专制制度形成的原因。他认为,东方社会之所以在政治关系上表现为东方专制制度,主要有两点原因:

1.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东方社会,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生产者相对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国家因此成为“最高的地主”,[7] 农村公社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土地通过公社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决定了其政治形成只能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恩格斯明确指出:“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8] 这就是说,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与农村公社的占有并不矛盾,相反,二者相辅相成;其经济结构上的土地公有制与政治关系上的专制主义也不矛盾,相反,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

2.东方社会的村社制度。农村公社构成了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作为一种地域性社会组织,农村公社打破了旧日的血缘组织,人们因土地的共同占有、使用联合起来;同时,农村公社“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社会由此“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在这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中产生了规模庞大的管理社会公共工程的需求,东方社会的国家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印度人民也像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品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1:66]而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分散性,使得公社成员思想保守、力量分散,从而使统治者无所顾忌地实行专制统治,“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上面”,“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1:67]

我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东方社会的治水活动造就了东方专制制度。这种观点在看到人的治水活动时,却没有看到人是在何种社会组织中完成治水活动的。无疑,马克思非常重视东方社会的治水活动,认为“供水的管理是国家权力对互不联系的小生产组织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5:562]但是, 马克思更为重视人们在何种社会组织中进行治水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西方,由于文明程度较高,治水“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和农村公社的存在及其特殊地位,治水“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实际上,治水活动只有在农村公社的参与和实施下,才对东方专制制度有意义。与其说治水活动造就了东方专制制度,不如说参与治水的农村公社培育了东方专制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9]

可以看出,东方专制制度的产生与私有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既是东方社会的特征之一,又是国家起源的另一条途径。在东方社会,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管理农村公社,组织农村公社从事跨村社的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工程,国家的政治统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这种政治统治只有执行了社会职能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所以,“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6:474]换言之, 执行社会职能以维持政治上的专制主义,这是东方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马克思不仅把土地公有、农村公有和国家专制“三位一体”看作是东方社会的特征,而且关注东方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可能占据的地位,力图把东方社会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首次明确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东方学的建立。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都是“原始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其共同特征在于:劳动的客观条件主要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作为自然界的土地;劳动的主体从属于某一部落,依附于一定的共同体。同时,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又有各自的特征。

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个人只是一块待定土地的占有者。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双重形式,私人作为公社的成员才能分得一份地。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同古代生产方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即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成分,而是被个人所有者当作部落住地、猎场、牧场等共同使用的公共附属物。此其一。

其二,从个体对公社的依赖情况和社会结构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天然的组成部分”,[6:474]国家则凌驾于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 是土地财产的更高或唯一的所有者。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公社成员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公社存在以拥有小土地的农民的存在为前提,公社保障独立的农民拥有小块土地;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存在,又以公社的存在为前提,农民如果离开公社,就会失去土地。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共同体不是实体,而是存在于其他共同活动之中,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

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生产方式,虽然都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但三者又不是所有制的最原始形式,而是或多或少改变了形式的原始所有制。最原始形式的所有制是什么样的,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并不清楚, 亚细亚生产方式成了马克思当时心目中最早的所有制形式。 1877年,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揭示了人类历史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氏族。在研究了《古代社会》之后,马克思终于发现、把握并明确指出了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的位置:“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0]

从静态方面来考察,马克思把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并列看待,认为三者都属于原始所有制,都是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过渡的形式。从动态方面来分析,即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的转变过程来分析,马克思认为,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三种生产方式在时间上又是依次更替的。具体地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变化最小,在历史上并未产生出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古代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派生出了奴隶制,所以马克思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二个阶段;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公有土地表现为对私有土地的补充,而且这种生产方式在历史上通过征服直接发展出封建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三个阶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83]如果说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注意的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地域性特点的话,那么,在60年代研读了毛勒的有关著作之后则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性,即这样一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式不仅在亚洲存在过,而且在欧洲也存在过。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毛勒在19世纪50—60年代对欧洲的马尔克村社制度作了详细的考察,证明在欧洲也曾经存在过土地公有制,并认为欧洲的土地私有制是从土地公有制的解体中产生的。马克思对毛勒的著作给予极高评价,认为“他的书是非常有意义的。不仅是原始时代,就是后来的帝国自由市、享有特权的地主、国家权力以及自由农民和农奴之间的全部发展,都获得了崭新的说明。”[11]

在读了毛勒的著作后,马克思认为,欧洲的马尔克村社制度就是“欧洲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这就是说,马克思把欧洲的马尔克村社与亚洲的农村公社看作是本质上相同的社会形式,认为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曾经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在1868年3月14 日致恩格斯的信中,他提出“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一命题。在1873年3月22日致丹尼逊的信中, 马克思再次指出: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在所有其他国家是自然地产生的,是各个自由民族发展的必然阶段。”[12]在《资本论》第1卷中, 马克思引用了其《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一段话,即“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完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形式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5:94~95]尽管《资本论》第1卷的不同版本有许多改动, 但这一段话马克思始终未作任何改动。这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普遍性是马克思深思熟虑的观点。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个历史概念。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成是一个区域性的“东方特有的形式”;到了60—70年代,马克思则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原始公社公有制的遗存,认为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存在于亚洲,而且曾存在于欧洲,是人类早期社会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的社会形式,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东方社会的“停滞性”及其历史命运

在思想史上,赫尔德首先奠定了东方社会停滞论的基础,认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君主专制和停滞不前是东方社会的三大特征。在赫尔德看来,在东方社会,“土地不属于人,而人却附属于土地”,这种格局很容易导致“可怕的专制主义”,而专制主义使东方社会处于停滞状态,犹如一个木乃伊。赫尔德实际上是用政治因素来说明东方社会的停滞性。穆勒从赫尔德的观点出发,认为东方社会早已停止发展,其原因是个人相对国家而言缺少权利和财产安全。黑格尔实际上吸取了穆勒的观点,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与国家相对立的个人权利,并用哲学的语言把东方社会的停滞状况概括为“没有历史的历史”。

赫尔德、穆勒、黑格尔等人的观点引起马克思的关注。在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马克思也提出了“东方社会的停滞性”这一命题。甚至认为中国像一个“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而“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但是,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停滞性的分析与赫尔德、穆勒、黑格尔又有本质的不同。马克思所说的东方社会的“停滞性”,主要是指东方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而暂时舍弃了浮在经济结构表层之上的政治、文化的变迁乃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某种程度的提高。换言之,马克思强调的是东方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性”。马克思认为,导致东方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停滞性的直接原因,是东方社会内部农业和手工业的牢固结合,即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5:396—397]

在我看来,问题的重要性不在于肯定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是东方社会停滞的直接原因,而在于东方社会的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何以如此长期地存在下来。研读马克思的著作可以看出,东方社会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就在于东方社会的不同共同体之间缺乏相互之间的“外部交换”、“外部交往”。“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在同外界的交往,使它们内部产生财产上的差别而开始解体以前,可以存在几千年,例如在印度人和斯拉夫人那里直到现在还是这样。”[8:162]

本来,在所有的农业民族中,农业生产都要以手工业生产做为辅助性的行业,以满足农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的需求。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是一切民族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自然经济的瓦解,取决于为交换目的而进行的生产即商品生产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商品生产早在奴隶制时代就已经开始,但是,这一历史进程只有在西欧才最后完成,在东方社会则始终处于萌芽状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当然有民族内部的分工问题。马克思是重视这一方面的,认为“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市的分离和城市的对立。分工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的分离。”[4:25]同时,马克思又高度重视民族之同的外部交换对改变自然经济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相互交换, 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 ”[ 5:390]

马克思的提示促使我作出这样一个判断: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分工是从外部交换开始的,即从那些最初表现为以自然差异为基础的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开始,而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则以外部交换的发展为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个分离过程的主要推动力是同其他公社交换商品”。[5:390]这就是说,如果缺少外部交换作为推动力, 一个社会内部不可能改变原有的自给自足状态。在马克思看来,东方社会所缺乏的正是这种外部交换。

东方社会之所以缺少“外部交换”,原因是由于在东方社会产生了凌驾于一切小共同体之上的“最高的统一体”或“唯一的所有者”。如前所述,东方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把经济活动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的公共工程交给政府统一管理,这一特征在所有制上的反映便是国家成为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在东方社会,国家组织工程的统一行动与农村公社的孤立性、消极性形成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国家组织公共工程并不是为了消除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和消极性,而是在维持和强化农村公社的这两大特征;同时,国家的兴衰又取决于能否组织好农村公社经济。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以及公社“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这是解释东方社会停滞性的“两种相互促进的情况”。[3:271]

可见,马克思是从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以及东方国家担负社会职能这一角度,来说明东方社会自然经济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停滞性的。应该说,在东方社会的一系列特征中,根本特征就是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理解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钥匙。

由于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属于国家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所以国家作为“地主”借以掠夺剩余产品的产品地租形式,成为导致东方社会停滞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认为,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必须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必不可少,由于产品地租是直接生产者被强制地、无偿地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提供的全部劳动,“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6:473] 在直接生产者手中就根本没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马克思十分精辟地指出了产品地租形式对东方社会“停滞性”所起的作用:“产品地租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 ”[7:897]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及它的产品地租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况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7:897]

东方社会这种“稳定性”、“停滞性”在历史上保持得最持久、最顽固。但是,这一人类历史的“活化石”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的入侵以及各民族进入普遍交往的世界历史时代,开始面临着不同的历史命运。

首先,印度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猎获物”,农村公社死于西方侵略者的铁蹄之下,印度社会由此处于一种新的停滞之中。其次,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与“顽固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比较了印度和中国的经济结构面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点与不同点,认为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式都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统一,问题在于,“在印度,英国人曾经作为统治者和地租所有者,同时使用他们的直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以便摧毁这种小规模的经济公社”,在中国,这种摧毁“小规模的经济公社”的过程进行得更加缓慢,“需要很长时间”,“因为在这里直接的政治权力没有给予帮助。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 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 [ 7:372~373]中国毕竟不同于印度,它并没有完全沦为殖民地。英国的大炮一方面“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另一方面促使中国人“觉悟到古老的中国遇到极大的危险”;一方面是“古老中国的末日正在迅速到来”,另一方面,中国的革命将显示出“整个亚洲新纪元的曙光”。[1:3,21]再次,俄国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马克思设想的东方社会的第三种命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俄国的农村公社既不像印度的农村公社那样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猎获物”,也不像中国那样在经济、政治上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强烈冲击,同时又不像西欧的农村公社那样,其内部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制因素”,俄国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及其与资本主义的同时代性,使其有可能在特定的国际环境中跨越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马克思晚年提出的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

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及其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晚年关于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是其东方社会论中的光彩篇章。如果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探寻,东方社会“停滞性”的揭秘关注的是东方社会特征的话,那么,“跨越论”关注的则是东方社会的发展道路问题。

为了说明俄国未来的发展道路,马克思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俄国所处的历史条件。1.从内部条件看,俄国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作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 ”[10:434]这种二重性是俄国农村公社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土地公有制构成了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基础,同时,俄国的历史传统与民族文化——心理结构说明,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2.从外部条件看,俄国并不是脱离世界而孤立存在的,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处于同时代,必然要和西方资本主义发生联系。“俄国是在全国广大范围内把土地公社公有制保存下来的欧洲唯一的国家,同时,恰好又生存在现代的历史环境中,处于文化较高的时代,和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10:444]这就是说,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充分发展,而处于世界历史行列中的俄国可以借助资本主义已有的经济成就,为未来的社会主义提供物质条件。3.从可能和现实的关系看,特殊的历史条件只是为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提供了可能,要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即进行社会革命。马克思当时提出需要两种革命:一种是俄国革命。因为当时俄国农村公社已经受到沙皇政府的破坏,处于瓦解过程之中,所以“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10:441]另一种是西欧无产阶级革命,“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共所有制便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4:231]

对俄国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这是马克思提出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设想的前提。

当然,我注意到,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否认和反对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反对离开俄国的具体情况,把他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资本主义起源的规律简单地、机械地套用。所以,在给俄国女革命家查苏利奇的信中,马克思把《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否认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时威胁着俄国农村公社生存的恰好是国家资本主义。“某种在国家帮助下靠牺牲农民哺育起来的资本主义是同公社对立的”,“威胁着俄国公社生命的不是历史必然性,不是理论,而是国家的压迫,以及渗入公社内部的、也由国家靠牺牲农民培养起来的资本家的剥削”。[10:446]实际上,马克思对俄国避免资本主义前途的设想,只是揭示了一种历史的可能趋向,因为俄国当时既有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可能性,同样也存在着发展资本主义的可能性。用马克思的话说:“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10:435]的确,马克思的“跨越论”只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一个肯定的科学结论;它只是指俄国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能够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峪谷”,而不是说所有东方国家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历史阶段,它只是提出问题,而不是最后解决了问题。如果就事说事,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的意义的确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俄国最终没有避免资本主义的前途,而是在资本主义不甚发达的历史阶段走上了社会主义。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关于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设想的意义并不在这一设想本身,而是在于这一设想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落后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科学方法论,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相互作用的辩证法。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民族性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在不同民族或国家那里具有不同的性质、结构和运行机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世界性是指,随着交往的普遍化、世界市场的开拓以及世界历史的形成,各民族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便越出民族的狭隘地域,在世界历史的背景中进行全面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整体运动。正是在这种整体运动中,某些较落后国家内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往往加速走向激化状态,并有可能成为世界矛盾的焦点。马克思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但对于“某一国家内冲突的发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等这种矛盾在这个国家本身中发展到极端的地步。由于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4:81]正是在这种“类似的矛盾”的支配下,在发达国家的“历史启示”下,某些较落后国家能够越过资本主义阶段而直接走向社会主义。马克思正是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相互作用的辩证法为方法论,从当时俄国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俄国资本主义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以及俄国和“现在世界的特殊联结方式”这个现实出发,提出俄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设想的。

实际上,马克思始终是从民族或国家间的交往背景中全面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进而深入理解社会发展中“跨越”现象的。唯物史观创立之初,马克思明确指出:“封建主义绝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4:42]这就是说,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是日耳曼民族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后者较高的生产力与前者原有的生产关系交互作用的结果。这里,已经显露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世界性”萌芽。至于世界历史形成之后的“跨越”现象,无论是跨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跨越资本主义社会,就实质而言,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马克思关于俄国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的意义,就在于为我们正确理解落后国家的社会发展道路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相互作用的辩证法作为研究社会发展的方法论,本身就体现历史观与价值观、历史尺度与伦理原则的统一。

在唯物史观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范畴与历史主体——人密切相关。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13]换言之,生产力不是外在于人的单纯的物质力量,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积极展现,体现着“社会的个人发展”。“为生产而生产无非就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14]因此,当马克思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尺度来观察社会发展时,并不是否定价值尺度、伦理原则,而是把价值尺度、伦理原则放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使之不再是空洞的抽象原则。这就是说,唯物主义历史观蕴含着价值观,而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本身就是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或伦理原则的统一。

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旧的社会主体的衰落和新的社会主体的崛起,新的社会主体必然与生产力的发展相一致,代表着人类整体能力的发展趋势,它不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且要把其他阶级的利益纳入并使之从属于自己的利益体系。加果其他阶级的利益有碍于其利益实现,那么,这个新的社会主体就必然要牺牲其他阶级的利益来满足自身利益。换言之,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不仅要以同生产力发展相一致的新的阶级利益实现为中介,而且要以牺牲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或者是有碍新的阶级利益实现的其他阶级利益为代价。这种历史必然性在世界范围的表现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必然要把经济落后并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或国家的利益纳入使之从属于其利益体系。为此,西方资产阶级必然要破坏和摧毁东方社会传统的生产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西方资产阶级在造成东方社会巨大灾难的同时,又“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不自觉地延伸着社会的进步。

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两个休戚相关的观点,即“从历史观点来看”和“从纯粹人的感情上来说”。这两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历史观与价值观、历史尺度与伦理原则的统一。在研究东方社会的过程中,马克思始终是运用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或伦理原则的统一来评价东方社会以及西方资产阶级对东方社会入侵的。

从伦理原则,即“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勤劳的宗法制的和平的社会组织崩溃、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失去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悲伤的”。[1:67]马克思怀着极大的义愤,痛斥西方资产阶级对东方社会海盗式的掠夺行为,并揭露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掠夺本性、野蛮本性和极端虚伪性:在“亚洲式的专制”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更为可怕的“欧洲式的专制”,使东方社会的“个人和整个民族遭受流血与污秽、穷困与屈辱”,过着一种“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灾难同东方社会过去的灾难相比,“在本质上属于另一种,在程度上不知深重多少倍”,而且具有一种“特殊的悲惨的色彩”。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这种“道德愤怒”上。在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中,伦理原则以及人道主义的价值尺度并不是所谓的人的本质及其自我实现的要求,而是与经济条件、历史尺度密切相关,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所以,在提出“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的同时,马克思又提出“从历史观点来看”东方社会以及西方资产阶级对东方社会的入侵,认为西方资产阶级此时“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1:68]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同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相比,东方社会无疑是落后而陈腐的制度,“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西方资产阶级是在“极卑鄙的利益驱使”下入侵东方社会的,它在主观上绝不是要使东方社会资本主义化,而是要使东方社会殖民化,但在殖民化的过程中,西方资产阶级又建立了“新式工业”,打破了东方社会的自然经济结构,在客观上造就了有利于东方社会发展资本主义和工业文明的条件。这就是说,东方社会以其惨痛的代价换取了某种社会进步。正是从历史的观点出发,东方社会的“崩溃”,没有使马克思感到惋惜;对古老帝国的“死去”,马克思的态度是极为冷峻的。

在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的冲突中,东方社会“维护道德原则”,西方社会“以发财的原则来对抗”,以“获得贱买贵卖的特权”,然而结果却是东方社会的“崩溃”、古老的帝国“终于要在这样一场殊死的决斗中死去”。历史尺度与伦理原则在这里处于对立和离奇的冲突之中,社会进步伴之以道德沦丧、民族灾难为代价,“这的确是一种悲剧,甚至诗人的幻想也永远不敢创造出这种离奇的悲剧题材”。[1:26]马克思借用“悲剧”这种戏剧样式,显示了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进行“殊死的决斗”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失败其主观和客观原因,从而说明伦理原则必须以历史尺度为基础。

“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1:70]但马克思同时认为,这“双重的使命”却不是自觉的,西方资产阶级主观上并没有任何重新改建东方社会从而使东方社会“失掉了他的旧世界而没有获得一个新世界”之意。西方资产阶级所实行的一切,既不会给东方人民带来自由,也不会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都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1:73]从本质上看,“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就是所有制问题,而“现在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所以,马克思希望东方社会“有一个根本的革命”,并认为“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象可怕的异教神像那样,只有用人头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1:75]

无疑,这是一种历史观和价值观、历史尺度和伦理原则相统一的方法,它体现了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是历史唯物论和历史辩证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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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及其方法论意义_土地私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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