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念下的学校治理与校长权力_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社会理念下的学校治理与校长权力_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社会理念下的学校治理与校长权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校长论文,权力论文,理念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校变革不仅体现为制度创新,更为实质的是一种治理方式的转换,一种权力关系的重构,即政校关系、社校关系和校内领导方式的重新组合。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学校正逐步摆脱政府—学校的单向度关系,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愈发密切。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不但是学校变革的动力,同时也对学校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提供了路径与资源。同时,学校作为引领社会进步的共同体,还应成为社会转型的引导变量。建立在“三元分析框架”下的公民社会理念对于学校内外治理方式的变革给予了背景支持,也对“校长权力”的本义与运用标注了新的注解。

一、公民社会:学校变革的一种理念

公民社会作为分析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效政治社会学框架,对于处于中微观层面的教育——学校系统的借鉴意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念层面的支持。本土化的公民社会理念作为一种涵容了主体性理论、公民共和思想、社群理论和多元文化导向的民主性理念,引导着包括教育系统在内的社会一切系统的变革,也就是说公民社会所倡导的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及自治与分权、契约关系、理性交往等,都不同程度地渗透性地影响着教育决策者和教育实践者的意识,使政府—市场—学校间形成主体间性和良性沟通机制,使权力得以有效的配置、运行和制约。

2.环境方面的支持。在威权政治体制中,学校复杂的功用弱化和简化为泛政治的功能,导致学校作为一个功能共同体机能的丧失。但在一个民主化程度日渐提升的和谐社会中,学校的功能将日益复杂化,学校已从社会生活的边缘走到社会生活的中心,人们更加依赖于学校,并不断强化其功能。公民社会作为一种价值诉求,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整体根基。而作为社会变革核心系统之一的学校,其变革的依据之一就是社会的价值判断,如果学校生长于一个和谐社会之中,那么学校的变革不但是持续的而且是深刻的,学校将与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之间形成极为默契的服务伙伴关系,避免在无序竞争和对立冲突中的“零和博弈”。

3.意义本身的支持。公民社会的一些共有属性,如共同的需要、契约和信托关系、反官僚性、反垄断性、公民的“同意性”、公共理性、公共且自主的交往、生活世界等诸多因素中,很多因素本身就是教育系统所具有的和应培育的,特别是学校教育更肩负着培育社会公民的责任。良好的学校变革不单要有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支持,同样需要公民社会的环境支持和理念引导。而学校自身作为一个非官方和非市场的第三部门,其本身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很强公民社会属性的有机的功能共同体。也就是说,学校应生长于公民社会,学校内部也应培育相应的公民社会价值。

二、学校治理:公民社会引领的学校变革

学校变革一方面是政校关系和社校关系的变革,另一方面则是学校内部权力的变革。前者事实上可以概括为学校外部权力关系的重构,后者可以理解为学校内部权力关系的重构。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在反思“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基础上,对以往政治统治的校正。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区别第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必定是政府。第二是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第三是过程的高效性。治理是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将以“掌舵人”的角色取代“划桨人”角色。在治理过程中,治理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信息是对称的。比如教育行政机关通过教育信息公开来使学校更卓有成效地做出决策,成为政策的研究者,而学校则通过校务信息公开,允许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社会对学校运作进行良性督导。第四是治理的法治性。治理是以“机制替代”来取代统治下的“人员替代”,这种替代的基础是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我国教育法制体系要逐步进行合理的架构,使各类教育主体必须依法行事和依法用权,做到责、权、利统一。作为社会引导变量的教育,不仅要关注治理的政治学和经济学意义,更要关注其教育学意义。

对学校进行治理是建立有效学校制度的路径保障,是体现公民社会理念的具体措施。它使学校不再是权力等级链的终端,而成为拥有办学自主权的法人实体,成为有效的参与者。治理从产生之初就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互动的。对学校的治理不是来自于授权,而是来自于协商和同意,是由包括学校举办者、办学者、监督者、学校成员在内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交往中产生的。学校内外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经由成员协商约定。由于决定事项的过程通过了民主协商,成员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学校—市场和社会之间是良性互动、合作和谐、理性交往、依法促教的关系。它要求各利益主体间信息公开、权责明确匹配、积极高效合作。学校在国家的基本教育宗旨和总体教育标准内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这种权力又受到包括政府和社会在内的多元监督。只有在这样的治理之下,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长负责制,实现本真意义上的校本管理。

三、校长权力:学校治理下的重新定位

学校治理的另一层面是学校内部权力关系的重构,也是学校共同体的建构过程。治理作为一个宏观分析框架,引入学校内部管理中,从其总体含义上看,就是学校的道德领导。领导从其权力来源上不再单纯依靠科层、技术和心理,而更多地关注专业和道德。领导不但要善于用“手”,还要善于用“脑”,更要善于用“心”,要善于营造一种共同体,并寻找领导的替身,建立起学校共同体的共同愿景和共有的价值观。这些理论得到了美国教育管理学家萨乔万尼和加拿大学者迈克尔·富兰的推崇,并将其内化到对学校共同体的治理之中,这种内化就构成了学校的道德领导。

在学校的道德领导下,校长权力将由传统范式更迭为新范式。这种范式转换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加以理解,这些范式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涵容的。

1.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校长权力将由现时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转移为社会权力。作为社会权力的校长权力,其权力来源将由单纯地依靠职务、职位、金钱转化为更加注重学校内外主体的接受,更加注重权力的依法配置和社会机制对校长的遴选,更加注重权力运行过程中指导思想与服务意识的确立,更加注重权力的多元监督。除以权力制约权力外,还更加注重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制度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比如近几年在我国很多地区都开展了海选和村民直选校长的试验。

2.从主体哲学角度看,校长权力将由主客体间的外铄权力和平行主体间的交易性权力转变为主体间的交往性权力。作为交往性权力的校长权力将改变其来源上的单一行政选择,更加注重教师、学生和家长利益的表达,更加注重校园内外良好人际交流平台的营造,校长将不再是一个对上负责者,而是为全体学校公民谋福祉的人,学校将成为师生和谐互动的文化乐园和社区公民终身学习的精神家园。对内而言,追求和谐和效能而不是效率和指标将成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对外而言,学校将成为社区之中的学校,而不是社区之外和社区之上的学校。

3.从教育行政学角度看,校长权力不仅是人们过去认为的行政权力,而是一种蕴含着更多专业成分的专业权力。校长权力中的课程领导权、教学领导权、学校自由裁量权、学校人力资源开发权等都将蕴含更多的专业成分,包括校长在内的全体教师将更加注重自身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更加注重专业影响力的发挥,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尊严维护,更能体验出教育专业的快乐与智慧。

4.从学校管理学角度看,校长权力将由管理权力向领导权力转移,可以说就是一种领导力的转移。校长不是一个“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的事务主义者,而是用领导之“脑”和领导之“心”来分权给更能作出正确决策的一线实践者——教师,而教师也将更加信任和依赖教育的真正主体——学生,让课堂焕发出生命力,让学生在选择的过程中自由成长,体验向上生长的快乐。此时的校长是领导者的领导,他未必感觉到权力的施加,因为权力在给予中已经形成了一种自主的责任。

据此,在学校道德领导下,校长权力机制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从来源、配置、运行到制约都将形成崭新的路径。校长权力来源于学校共同体网络,是一种强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产物,它来源于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但又不限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一套由校内外行为主体组成的交互网络。校长权力将由单一的行政授权转向更为开阔的法律赋权、行政分权和社会认同;同时,校长权力配置上的“实体性权力”未必会很集中,而“专业性权力”则会显著增加,比如实体性权力中的财物筹划权在政府教育经费到位的情况下将大大削弱,校长不再会为筹资这种非份内的工作而苦恼和劳神,也不会造成校长权力的制度性扩张。而专业性的课程与教学领导权、学校规划权等将显著增加。如果用“中心一边缘”图谱来理解的话,校长权力在学校共同体中将愈发边缘化,校长分权的逻辑将更为明显。萨乔万尼也认为:在学校中所奉行的权力运行逻辑是“权力给予”而不是“权力凌驾”。权力凌驾是控制性的,这种权力涉及“我怎样才能控制人和事,怎样使得事情如我的意愿?”校长的权力凌驾是建立在支配、奖惩、控制和等级地位基础上的,运用的是“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方式;而权力给予却不是工具性的,而是促成性的,也就是赋予做某事、完成某事和帮助他人完成某件他们认为重要的事情的权力。①

学校作为一个结构上紧密而管理上松散的文化共同体,其与公民社会组织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公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非官方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集体性等都会或多或少在学校中得到反映。在政府、公民社会和学校和谐发展的环境中,校长权力不但要接受法律的赋权,还要得到公民,包括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社区人士、专家和行政官员的认同和接受,形成一种有效的契约机制。同时,校长还要受到自律组织,如校长职业同盟的自我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同时,基于公民社会理念的学校道德领导,校长权力本义也发生了改变:校长权力是专业影响力与职业动员力的结合,具有很强的教育属性,是政治、经济和公民社会交互影响下的动态生成的关系和过程。该释义借鉴了丹尼斯·朗对权力分析的方法,将校长权力分为专业性和职业性的,其中专业性的影响力主要来自于知识、人格和公民契约与认可,而职业性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法律赋权。并且这时的权力不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合作、沟通、协商和分享的过程,也就是学校道德领导的过程。

社会转型走向和谐社会,必然要培育公民社会的有机成分,而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必然会为社会各个子系统的改革提供观念上的支持并提出机制变革的要求,教育系统也在其中。教育系统将由过去的统治走向和谐社会要求的治理,在这种管理路径的转换下,学校内的治理方式也将发生变革,其中校长将从管理者成长为一个道德领导者。

注释:

① 托马斯.J.萨乔万尼.校长学——一种反思性实践观[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183.

标签:;  ;  ;  ;  ;  ;  

公民社会理念下的学校治理与校长权力_治理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