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乡村建设”笔谈(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之二论文,和谐社会论文,乡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颜三忠
一、重视乡村民间调解作用,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调解纠纷的特点是“非正式性”,无需国家和当事人支付制度成本——供养法官、设置法庭、调查证据等。相对于诉讼而言,民间解决纠纷至少有以下特点:一、及时。民间调解人与当事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很容易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解决纠纷时,往往直奔主题,而没有司法那一套繁琐的手续。二、友善。诉讼以当事人双方对立与竞争为基本特征,而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强调将来关系的发展。此外,诉讼是一种正式解决,其特点时常表现为一刀两断,缺乏柔和性。判决虽从表面上断决了纠纷,往往又埋下新的纠纷种子,一有机会,就会烽火重燃。民间调解的价值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矛盾,而且由于双方未撕破“面皮”,正常的邻里关系和商业关系得以维系。三、手段多样。调解人可以动用各种“非正式”手段来解决纠纷,法院则只能“正正规规”地行事,手段单一。四、自动履行。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认可的,义务人为维护自己在周围人群中的信誉,一般会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则是“牛不喝水强按头”,债务人出于抵触情绪,自动履行率低。
因此,构建民间自治调解、乡村组织调解、法院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多元乡村纠纷解决网络,对于及时化解、分流民间纠纷,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视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发挥民间法调控社会与预防纠纷的特殊功能
善待民间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由于我国农村发展区域差异,国家法供给的不足,民间法仍有自己存在的根基和土壤。具体说来民间法的存在有如下理由和价值:
(一)弥补性。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作“一刀切”的简单规范,即使是再健全的法制也无法像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在客观上的“失控”必然为民间法的产生和发展留下生存的空间。因此,过分倚重于法律控制手段,轻视乡村民间法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解决问题。民间法的存在,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
(二)转化性。民间法深深植根于各民族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是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和创立的,它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接纳、共享的资源,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它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因此它在社会中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直至今日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续和流行,在一定条件下它很管用,民间法如使其合法化、成文化、规范化后,特别是转化为国家法后,就能推动和保障国家法的顺利实施,正所谓民间法是国家法的重要渊源。
(三)共生性。现代法治是以制定法为中心的,但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民间法也是社会秩序和制度的组成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法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另外,任何刚性的成文法要产生作用,必须通过反复的适用与实践,人们普遍共同遵守形成惯例后才能真正生效,也就是说国家法是否成活和产生效用,不是也不能完全是依靠国家的强力和威力就可做到的,国家法得回溯民间,受到民间社会的检验与评判。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就注意到,一个人往往不是通过对各种法令条文细节的熟悉与记忆来掌握法律,而是通过对法律、法规运作的效果和亲身的观察体会,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了它,才保障了法律的有效性。
从短期看,立足于现实和相对的合理主义,民间法还有存活的市场,指望国家法完全替代民间法发挥功能是不现实的。因为非正式的民间法之所以能在农村存在,其根本点是以民间法能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为前提的,人们之所以尊奉这些长期存在的民间法,是因为它们具有根植于社区生活的合理性,能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多于其害处。在农村,靠民间法所建构出来的规范秩序是大家都愿意服从的约束性义务,如果村民服从了这样的规定,他可以从中受惠,如果谁冒犯了这些规定,他就会受到惩罚。显然,民间法建构的这种简单而又有效的秩序规范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乡土社会结构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在广袤的农村大地,我们更不能忽视民间法的成长土壤与社会功能,不能忽视民间法曾经有效地调整着社会关系的事实。如果我们只站在现代法治的立场思考问题,把国家法当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权利要求,试图用现代法律来改造、取代民间法,将理想、超前的法治模式向农村强行输入,有可能对民间法构成太大的“挤出效应”,扩大和加剧现代法律与农村社会实际的差距,造成新的秩序无法形成,而旧的秩序又已经垮了的“无规则”地带。最后,有可能更加激化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从而使国家法难以实施。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南昌),2005.5.17~19
由“血缘人”到“公民”: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郑晓江
我曾在农村生活及劳动过十年,近五年又因为从事“思想考古”的学术研究,经常奔波在田间、村落、小镇上。在跨时空寻访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大师的过程中,亦对现代中国农村的状况有许多的感触,我常常在思考一个问题:中国农民如何才能融入现代社会呢?这并不是说,中国农民没有生活在现代社会,而是指中国许多农民还没能实现自身存在方式的角色转换即由一个村落中的“血缘人”蜕变为一个现代的“公民”。由此引发出的一系列问题,对和谐社会的创建应该说是有不利影响的。
以江西的农村为例,乡村的“空壳化”触目惊心。在许多乡镇,不说十村九空,也几乎达到了十村五空六空。我甚至在一个村子中,仅看到三个老人与一个小孩子在晒太阳,偌大的村子只剩下四个人!问之,老人们面无表情地说:“青壮劳动力都出去打工了,年节时会回来住几天。”我从他们满是皱纹的脸上读出的是无奈与茫然。另一个现象是乡村的“空心化”,也就是说,许多农民有了一些钱准备盖新房时,一般都把房子盖到公路边或其他生活、经商更方便的地方,或者干脆就进城买房了。于是,原来的村子也只留下几个老人和几个小孩,夕阳西下,栋栋老屋日趋破败,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到处弥漫着一股腐烂的气息。千余年前,晋陶公有名诗《归田园居》,曾如此描绘江西九江的乡村:“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户庭无尘杂,虚室有余闲。”此番景象早已不见矣!我当然明白,乡村的“空壳化”及“空心化”也许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决不要也不应该以一种怀旧的、猎奇的、田园诗般的心情去负面地评价乡村的这种现象及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这样的一种结果:大批农民离开乡土之后,他们赖以形成的为人处事之各种准则的土壤不复存在,于是,其中的部分人就可能在新的环境下放任自流、为所欲为甚至犯罪,造成社会与人际间的不和谐。
笔者曾在南方某大城市讲学,谈到该城市犯罪率较高的问题时,有学者说:犯罪者大多是外地民工。也许这是对的。可是,为何脱离了乡土村落的某些农民容易任意而为,以至于掉入犯罪的深渊呢?这是我们要提出并思考的重大问题。
在乡村,每一个农民都属于一个特定的村落,往往是聚家聚族而居,有族谱、祠堂、字排(名字中间一个字的规定)等组构而成的宗族系统;人们彼此间以兄弟姐妹叔伯等相称呼,并认定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这是中国农民千百年来的血缘认同,在这一生活实存的基础上,人们拥有了处理相互间关系的道德与人际的准则,所谓“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并由儒家学者概括为“忠、孝、仁、义”等普遍化的伦理及道德的准则。这样,在一个村落中,处于一定的血缘关系之内,每个农民有确定的价值好恶,知晓面对何人应该如何去做,以及为了获得一定的地位及经济的利益,应该如何让渡某种权利或争取某种权利,等等。这一切“规矩”又由村落中老人们对祖先事迹的反复讲述、祠堂内按时节对神灵的祭拜活动、乡间族长老人们的自然权威,以及家法族规的严厉惩罚等等而强化与内化,直至成为村民们的生活习惯和道德的自觉,这形成了一种乡村田园牧歌式的和谐。
可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基本特质是:物资和人员的高速流动,农村相对静止的生活状态几乎完全被摧毁,广大农民也进入了社会频繁流动的漩涡之中,于是,便出现了上述的“空壳村”及“空心村”的现象。这里先不评价这种社会存在状态的改变给农村社会带来什么变数,我们要仔细考察的是:脱离了聚家聚族而居方式的农民,摆脱了习惯性之血缘道德与人际关系的所谓“民工”可能会发生何种情况?
很显然,当一个农民进城务工之后,原先那些千百年来规范其祖先和他自己的道德规范迅速地消解,因为这些伦理道德的规范是处理血亲者相互之间关系的,离开了乡土的农民,他或她很难有新的道德资源来重构社会关系——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无法确立其“为人之道”和“做事之理”。当然,若做工能保证民工们衣食无忧那还好,若出现找不到工作或收入完全不够的情况,那步入歧途甚或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之大了。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们总是痛感“一无所有”,即使有了衣食,那还有更好更美的衣食;即便有了住房,那还有更高档的豪宅,等等。这种永无尽头的欲望,使人们在永无满足的“欲海”之中备受煎熬。有理性者、有知识者,也许会意识到这一点,而稍加抑制自我的欲望;而无理性者、无知识者,则就很难克制自我的欲火,于是铤而走险者有之,无所不为者有之,毫无顾忌者亦有之,社会的秩序因之混乱,和谐氛围则荡然无存。
不幸的是,脱离农村的许多农民陷入这种状态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大的。因为,对一个农民工来说,一方面是现代豪华生活的百般引诱;另一方面则是外在的乡规民约与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内在之道德准则荡然无存,这必然造成进城务工的部分农民不具备做一个正常社会成员的能力,严重者自然会走向犯罪。
问题在于,如何让一个长期生活在血缘血亲关系之中、一切规则皆由传统与习俗而定的“农民”转变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我以为,首先一点是教育优先。要想让广大进城的农民尽快转为“公民”,一定的知识水平、一定的理性能力是非常必要且不可或缺的,所谓“知书达理”是也。所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尤其是在农村普及起码的中小学教育,让农民的孩子都能读一定年限的书,这是使广大进城后的“农民”转化为“公民”的基础。其次,是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强化。当农民们进入城市工作之后,从生存本质来看,就是从血缘血亲的关系中超脱出来,此时,建基于其上之伦理道德的准则很难起到正常的作用,他们无法以之去与陌生的人建立基本的正常的关系。因此,法律意识是他们特别需要具备的,目前在各地县乡镇政府兴起的“农民工出外前的培训”必须要加入法律知识方面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学习一两门实用的技术。第三,要大力提倡公德,并且与私德(血缘血亲的道德)相互配合。社会公德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中公民所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用来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和谐的程度。习惯于血缘血亲基础上的“农民”尤其要学会除了与亲戚们处理好各种关系外,怎样去与陌生的他人建立一种正常与和谐的关系,这就需要人们要有公德意识,成为守法的公民。
中国社会只有解决了进城的农民工如何转变为现代“公民”的问题,创建和谐社会才会有保证;而广大的农民群众也才能在这一过程中,真正享受现代化带来的一切美好成果,而不至于让城市生活毁灭自己的一生。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道德与人生研究所。
原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南昌),2005.5.16~17
信息稳定与农村和谐社会的建构
邱新有 肖荣春
人们更多地只是关注体制转型对中国政治稳定的影响,却很少关注信息稳定与否给体制转型中的中国政治社会尤其是对体制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所带来的影响。以信息稳定来解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因是一个新的视角。这里所说的信息稳定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信息适时、适量地在整个社会中以合理的结构和相应的内容进行合理地流传,并与整个社会信息需求相协调。它的常态是信息的流传与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这一界定,信息稳定的内涵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信息结构的稳定、信息流量的稳定和信息内容的稳定。本文就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对农村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影响,从中揭示信息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一)信息结构稳定与农村社会秩序
信息结构稳定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搭配和排列上处于相对科学和合理的状态。其常态是,传播媒介提供的正面、负面、中立信息的比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些媒体常常“报喜不报忧”,这是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结构不稳定的一个典型现象。我们以农村为例,大众传媒为当今农村描绘了一幅形势一片大好的景象,对于农村社会问题的负面报道却鲜为人知。被过度正面信息动员起来的农民受众往往出现社会期望过高的现象,而现实又难以满足这种过高的期望,结果必然使许多农民受众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对传媒提供的信息缺乏应有的信任感。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斯提出了一个“J型曲线理论”,他说当人们的期望和要求在社会现实中得不到满足,或者社会提供的满足程度低于期望的要求,人们在期望受挫的心态下就会形成对社会的不满,构成引发社会暴力行为的心理基础[1]。由此可见,正面信息过度动员而产生的过高社会期望将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显然不利于建立一个和谐社会。
另一方面,正面信息的过度供给,使农民受众对负面信息难以产生“免疫力”,使得农民受众在面对负面信息时显得较为脆弱,农民受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息接受的弱势群体,其负面信息接受的心理承受能力也非常有限。反思已发生的很多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事件不难看出,生活在过度正面信息中的农民受众很容易被负面信息“激怒”。著名传播学者威廉·麦奎尔的“防疫论”认为,提高受众的反面信息免疫力的一种方法是接种法,即通过对接受者的预存立场和所持正面观点加以轻微地攻击或驳斥来达到抵制反面信息的效果。由此可见,适量负面信息的提供有利于提高农民受众的信息“免疫力”[2]。毛泽东有一个很著名的“种牛痘”观点,他的核心思想是在新闻宣传中,适当地提供一些反面信息,要比单纯提供正面信息更能收到预期的效果[3](P349)。笔者认为,毛泽东的“种牛痘”观点对于当今我们如何处理正负面信息的关系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何况,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信息意识日益浓厚,信息需求日益强烈,所需求的信息结构日益多元化。他们不仅需要来自各方的“赞歌”,也迫切想听一听多种不同的声音[4]。
综上所述,信息结构是否稳定对于农村社会秩序有着重大的影响。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负面信息提供越多,农村社会就越稳定,也不能说负面信息提供越少,农村社会就越稳定。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负面信息的合理供给,使农民受众提高信息的“免疫力”是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动态稳定的。
(二)信息流量稳定与农村社会秩序
信息流量稳定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传播媒介提供信息的数量和速度与整个社会发展相协调。信息的适时、适量供给是信息流量稳定的常态。信息的供给过量或供给严重不足都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一方面,信息超量供给会使公众社会参与度加深,从而冲击农村社会秩序。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起了无线或有线电视网络和广播电话系统,有的农村地区还能收看国外的一些电视频道,甚至网络也已介入农村社会生活。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多,公众社会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也增大。信息的大量生产和超量供给“挑战”着农民受众的信息承受能力,一旦信息在社会间的流动超出了社会的需求,社会机制将难以承受。在过量信息的冲击下,社会将产生恐慌和不安,或者对过量信息所反映的现实产生冷漠感和逆反心理,而这种冷漠感和逆反心理是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5]。
另一方面,信息的低量供给也将会严重冲击农村社会秩序。有的观点认为,严格控制信息的供给有利于阻止不良信息在社会的流动,从而赢得稳定的局面。其实,这样的观点不对。在经历SARS疫情之后,我国政府有了深刻的体会,信息的过度控制使得各种谣言不胫而走,引起社会的极大恐慌。有关SARS疫情信息全面公开后,各种谣言才得到有效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因政府占有权威的信息源的优势使得媒体被动传播以形成信息控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媒介面临“控制”的压力,而失去了原有的传播信息的主动性[6]。一旦对信息进行过度控制,这使得真实信息非常有限地在社会中流动,难以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并且许多失实信息也容易乘虚而入,造成社会的不安与猜忌,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的政治风险。
另外,信息低量供给下的社会,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稳定状态,其实它是一种超稳定,是不稳定的前奏。在这种超稳定的状态下,许多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聚集其中,一旦有导火线,矛盾冲突将一触即发,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危机。在民主社会里,只有保证一定的信息流通,才能使公众有充分表达的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保持合理的信息流通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秩序有着很大的意义。
总之,信息的供给量和流通速度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持信息流量稳定,这将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三)信息内容稳定与农村社会秩序
信息内容稳定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内部所包含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东西在流传过程中处于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当前,信息传播内容分布不合理现象较为突出,许多农民急需的信息得不到满足,而对农民无用的信息却分布过多。“信息过剩”与“信息匮乏”同时并存。所谓的“信息过剩”,实质上是“信息匮乏”状态下的“相对信息过剩”,主要表现为:异质信息不够,同质信息泛滥,冗余信息过载,受众“欲知”、“应知”信息欠缺。人们一方面被信息淹没,另一方面却饥饿于知识和有用信息,受众很难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挑出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7](P173)。
农民在中国人口中占80%,而大众传媒传播的信息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绝大部分都是选择城市人群之视角进行制作的,与农村受众的现实信息需求有着明显的错位。媒体上充斥着面向城市白领的汽车房产、美容美食、旅游导购信息和投市民所好的趣闻逸事、休闲娱乐、卫生保健内容,农民急需的农业信息、政策信息、知识信息得不到及时充足的提供,除较为狭窄的官方渠道外,很多信息还在依靠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交流。而媒体对他们的漠视,反过来也导致这部分人群对媒体内容与形式的不满[8]。由于农民对有用的信息内容需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作为受众的农民往往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当这种不满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影响和谐的农村社会建构。
学者刘仁圣、叶伏华在《江西农村三地传播状况的调查》一文中提供了以下一些数据:当问到“你对三大媒体为农村、农民的服务如何评价”时,被调查的三地(赣东、南、北)768名农民中,对“内容设置”“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44%,对“栏目设置”“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52%,对“表现形式”“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45.33%;被调查的1508名农民受众中84.67%的人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农村的报道[9]。这些数据表明,当今农村社会中媒体传播与农村受众的信息需求有较明显的错位,媒体传播的内容很难满足农民受众的需求,信息内容的这种不稳定现象,使媒体有意无意把农民受众置于信息传播的边缘化状态,使得农民受众很难拥有“话语权”。农民受众很难通过大众传媒来与政府、社会进行沟通、对话,这种“话语权”如长期得不到体现,很容易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信息内容稳定与农村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大众传媒合理地提供异质信息,重视满足农民受众的信息需求,对保持农村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