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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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不少地方加快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步伐,即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一批原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专业主管局和总公司)经营其管辖的国有资产。这样,从形式上看,被授权的单位就由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准行政管理部门),变为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对这种做法,各方面看法不尽一致。在我看来,“授权经营”作为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改革方式,要使其达到预期的改革目的,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科学求实的态度,防止“一刀切”。

要明确授权经营的目的

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授权经营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淡化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强化资产经营管理,为政企分开创造条件。传统体制下的企业主管部门,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对所属企业履行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党群工作管理以及行业管理等多种职能,被企业称为“婆婆”。企业主管部门存在并行使职能,是我国政企不分、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状况不改变,企业就根本不可能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授权经营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组织和职能的实质性改变,把过去那种对下属企业人、财、物,产、供、销以及其他活动几乎无一不管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成主要经营国有资产的营利性企业。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逐步淡化和消亡,政企分开将得以实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真正变为“无上级的”企业。

第二,明确产权主体,为进一步划清产权边界创造条件。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必要前提。在淡化对企业的行政管理的同时,必须强化产权约束。授权经营之后,被授权的单位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对政府,它是受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对由其控股(包括全资)的企业,它又是被授权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这样,下面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就有了比较明确的产权主体,所有者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也就比较容易明确起来并使之相对称,这对改变以往那种几个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齐抓共管”,但是谁也不负完整的最终经济责任的状况,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第三,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创造条件。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原则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组建以产权为主要纽带的企业集团,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企业以至社会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自身的性质、目标和职能所限,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在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组建企业集团方面的作为是极其有限的,过多的行政干预也不利于经济目标的实现;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这方面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从追求经济合理的目标出发,利用自身作为受委托的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上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要合理确定被授权公司的类型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司,有的叫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的叫做集团公司,有的叫做总公司,有的称为集团总公司。尽管名称五花八门,但是就其职能而言,往往看不出多大的区别。

被授权经营的公司属于控股公司。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控股公司有两大类型,一类叫做纯粹控股公司,另一类叫做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是指那些除了对公司控股、获取收益并再投资之外,本身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那些除了控股、收益及再投资外,自身同时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

按照两种控股公司的分类,很显然,国内一般讲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属于纯粹控股公司;而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则一般属于混合控股公司。当然,我们并不一定非要套用国外的名称,但是,按照职能对企业加以归类还是必要的。

在对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授权经营并相应改变其性质和职能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授权后的公司类型。一般来讲,那些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生产过程之间联系紧密、对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行业,比如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等,应该更加优先考虑组建企业集团,相应地授权集团公司去控股。而对那些客观上需要众多企业充分竞争的行业,如生产小商品的轻工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则一般可以考虑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去控股。应该看到的是,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讲,企业集团的经营应该而且必须是多元化的,作为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可能仅仅限于某一个特定的行业。对我国来讲,作为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该是综合性的而不是行业性的,普遍授权行业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会带来不少弊端——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

上面对被授权公司类型的讨论,只是就最一般的原则而言的,至于在实际运作中具体选择哪一种,还要根据每一个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的分析,不可能也不应该“一刀切”。

要注意控股公司同行政性公司的区别

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司,要特别注意防止搞成行政性公司的变种。控股公司同行政性公司(总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组织性质不同。控股公司是自身拥有资本、具有经营能力的名符其实的法人企业;而行政性公司实际上是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部门或准行政部门。

第二,目标不同。作为企业,控股公司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目标,即追求盈利和资本增值,集团公司还追求市场占有率等等;行政性公司除追求经济目标之外,还追求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第三,职能不同。控股公司的职能主要是经营资本,作为混合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除了经营资本之外,同时还经营其他业务;而行政性公司则一般自己不开展经营活动,它的主要职能是对其所属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以及行政、社会事务实施管理。

第四,同下属企业的关系不同。控股公司同其子公司之间的联结纽带,主要是产权纽带。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也不应该有什么“一级法人”、“二级法人”之分;但是由于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资本中占居了控股的地位,因此它可以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控制子公司。这完全是一种经济关系。行政性公司同其所管辖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则是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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