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施财产监督管理的两项重要措施_监事会论文

国有企业实施财产监督管理的两项重要措施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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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是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布的第一个法令,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管条例》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政府明确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这是现阶段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有效保障国家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两项重大举措。

一、监督机构及监事会的内涵、职责及特点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指经政府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施分工监督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监事会是指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我国对国有企业明确监督机构并委派监事会,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做法,又考虑了我国国情,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监管条例》和《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监督机构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以下几部分人员组成:监督机构、财政部门、计划与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银行的代表,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除外)及职工代表,社会上的有关专家。我省拟担任监事的人员必须经省国资局和省计经委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监事任职资格。

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一是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负责汇总、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二是按监事会的任职资格和选聘程序组织监事会,并负责对所派出的监事会的管理;三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和意见;四是注意摸索总结监管工作经验,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一是审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的或经厂长(经理、董事长)签署的企业资产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二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针对问题,可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负责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三是应厂长(经理)的请求可提供咨询意见,为企业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的同志对企业内部监事会、外部监事会认识尚有混淆之处,应予明晰。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企业内部监事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外是:都是监督组织,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监督对象都是公司的经营者。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成立依据和适应范围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专门设立的,适用于现有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内部监事会则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其只适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改建的公司制企业(不含国有独资公司)。二是组织机构的性质和负责对象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所派出的企业外设机构,对监督机构负责。内部监事会则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它对股东大会和职工负责。三是组成人员及其任免程序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由企业外部人员组成,是由监督机构聘用和派遣的,监事会的成员均为兼职,其报酬和必要的开支由监督机构支付。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则由股东会、职代会分别选举出的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报酬由公司支付。

有的同志认为,设立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企业又多了一个新的“婆婆”,不利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无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认识有失偏颇。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权经济,其基本要求是参与竞争的企业必须是法人实体,即必须具有一定的法人财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人对其占有的财产只有经营权,其所有权则归属于投资者,因此,在法人背后还有众多的股东,这在法人和股东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形成一系列复杂的产权关系,这就要求在资本关系上明确各种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上述种种,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代表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一种“老板”行为,是国家的财产权利的具体实现,合法、合情、合理,而且《监管条例》中国家赋予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也表明: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更不会成为企业的“婆婆”,只是对企业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进行外部监督。相反,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企业内无所有者代表,很难形成一种企业内在的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许多企业存在短期行为,甚至制造虚假盈利,给国家和企业都造成重大损失,而委派外部监事会,所有者约束机制逐渐形成,必然使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对国有企业明确监督机构、委派监事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监督机构和监事会的共同任务是对国有企业财产管理、运营、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国有企业明确监督机构、委派监事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是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主体地位和所起的主导作用所决定的。首先,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在现阶段,各种经济成分的比较中,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1993年末国有资产总量已达3.5万亿,其中经营性资产2.6万亿,非经营性资产0.9万亿。离开了国有资产,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次,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骨干导向作用。在交通、能源、通讯、大型冶金、化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可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才能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第三,国有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全国的国有企业户数占整个企业户数的比重约25%,但据统计“八五”期间国有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占60%以上。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数仅占4.8%, 但工业产值却占40%,工业利税占59%。可见,国有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整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对象,国有企业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二)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推行“抓大放小”战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始终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沿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思路向前推进的。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几个阶段,1992年至1994年宏观上进行了体制改革,包括计划、财税、金融、物价、劳动、人事及工资分配等领域,给国有企业创造了与其他企业平等的竞争条件。企业改革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来看,要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而不是每个国有企业,因为并不是每个国有企业都容易、都有可能搞好的,所以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抓大放小”的战略。要搞好整个国民经济,必须推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势企业,大力发展企业集团。1994年我国500户龙头骨干企业占全国国有企业户数的0.22%,但资产总量却占36.04%,占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78.39%, 抓住这些企业就抓住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变革原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由以前国家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于一体,向切实赋予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转变;由以前企业国有财产无明确的监管代表,向有明确的监管代表,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转变。政企分开,分开的是国家的社会经营管理者身份,而不能分开出资者的地位。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仅不应减弱,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在法律上,国有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出资者——国家。国家根据企业的章程,按照投入企业的资本额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经营者等权利。国家以企业产权拥有者身份具有监督企业财产不致流失,并保持一定增值的权力等。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负责的问题。而通过专门的组织——监督机构和外派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将有效地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改变过去企业财产无人真正监督管理的不正常局面,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从“八五”起步,发展很快,但由于家业庞大,产权观念薄弱,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还没有到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主要是两个:第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目前国有资产流失有十种类别,五十八个途径,归结起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决策性失误造成的流失。这主要表现在投资立项缺乏科学性及超前意识,一哄而上,重复立项,产品尚未出来,市场已发生了变化,导致生产过剩,有的项目因资金短缺或技术不过关等原因而中途下马;二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流失。这主要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技术、设备、物资、供应、能源等方面未形成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三是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流失。如产权变动时不进行资产评估,中外合资时高估外资、低估内资、人为地缩小国有资产的比重,股份制改造中,同股不同利,国家权利蒙受损失,集体企业无偿占有国有资产等。

第二,新旧体制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和碰撞,给新体制的形成带来了矛盾和阻力。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没有到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应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应属国家,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以形成“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国家所有权代表不到位是造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人真正负责的重要原因。二是政府机构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相对迟缓。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必须在完成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即使进入改革实施阶段,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才能逐步实现。目前,政府仍具有两种职能,即维护国家正常运转与社会稳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期望盈利与为国家资本增值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政府机构改革的“滞后”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迟缓”给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一些矛盾和困难,例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尚未到位,严格的基础管理体系、科学的考核监督体系、正确的投入产出体系、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再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管理、监督者代表国家监督。经营者代表国家经营的新体制尚未形成。三是国有企业厂长对自己在企业中的身份认识不清。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特别是前一阶段过分强调厂长的地位,致使有的国有企业厂长对产权认识不够,对自己的身份认识不清,认为自己既代表国家又代表职工,资产收益不应上缴而应全部留在企业。实质上,厂长应是雇员,是国家这个“老板”聘用的经营者。国家赋予厂长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资产收益分配权归国家所有,应上缴而不应自留。即使在目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尚未确立的过渡期内,资产收益暂未上交,但应转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或作为有偿占用。企业在效益好的时候,应向国家多交一些,非生产性建设要适度,钱不要乱花。这些矛盾和阻力都迫切需要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抓紧确立监督机构和委派监事会的工作,认真处理监督管理中的若干关系

为了使《监管条例》落到实处,发挥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计经委(经委)尽快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拟由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名单,过渡时期,政府系列仍保留了许多专业经济部门,这些专业经济部门对所属企业情况比较了解,有一批专业管理人才,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经委(经委)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可成为监督机构,二是确定被监督企业。重点选择基础产业和自然垄断企业,重要的社会公益型企业,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支柱、骨干企业,其它应当监督的企业。三是选择部分企业委派监事会,重点选择: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规模已确定为大中型的企业,个别因行业特点规模较小,但对本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设施、技术均具优势,代表本行业综合水平,在全行业中地位特别重要的企业;主要产品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对本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出口创汇占行业比较大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及亏损严重的企业。四是继续办好监督机构成员、监事会成员岗位培训班。

此外,还要认真处理监督管理中的若干关系:

一是监事会与监督机构的关系。监事会接受监督机构的领导,对监督机构负责。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每次监事会议之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也可由全体监事当面报告。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会议、交通、办公、工资等开支,由有关监督机构支付。二是监事会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监事会在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其在人员结构及知识结构上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咨询。为企业咨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四个原则:首先是要应厂长(经理)的请求,方可提供咨询;其次是不得向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等任何名义的费用及工资酬金;再次是监事会不得以提供咨询为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最后是监事个人未经授权,无权到企业检查工作。三是监督机构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成为监督机构应向计经委(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政府批准。由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尚未健全,工作滞后,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体制尚待完善,在这个过渡时期,行业主管部门仍保留有产权管理的职能,具有对该行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指导和协调的功能。待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完毕时,该行业的监管机构只接受该行业资产管理或经营机构的指导。省级与市级监督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同行业中的省、市级监督机构之间也无上下级关系和行业管理关系。计经委会同国资局负责《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组织工作,是监督机构和监事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机构和监事会工作的有关政策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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