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原因--兼论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在西部快速发展的原因_海外投资论文

论西方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原因--兼论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在西部快速发展的原因_海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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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影响,加上以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为标志的新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建立,使得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获得很快发展。60年代至今,世界经济逐渐由贸易型向投资型转变,西方跨国公司依靠其技术与资本的垄断优势,加速向外扩张,使其实力大大增强,发展速度更为惊人。

一、西方跨国公司发展概况及原因

跨国公司的历史可上溯到19世纪60年代的中期。当时的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原材料的产地和扩大自己产品的海外销售市场。由于诸种原因,至二战结束时,西方跨国公司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西方各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有所谓“黄金时代”之说。这一时期,西方垄断资本家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润,资本与技术实力大增,为其跨国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在此条件下,西方跨国公司迅速崛起,发展速度惊人。据联合国统计,跨国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额由1967年的1053亿美元增至1971年的1584亿美元,增幅达58%;到1975年又增至2589亿美元,增幅达64%;从1975年到1979年又猛增至5290亿美元,增幅超过了100%。到1982年,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额全年已接近7000亿美元,以后一直大体保持这一投资规模。1992年,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额更高达9000亿美元。另外,跨国公司在数量上的增长也很迅速。据联合国统计,1968年为7267家,1980年增为11000家,到1992年已猛增至37000家,这些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数合计高达17万家。

跨国公司的实力也以惊人的速度提高。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统计,1992年全球跨国公司的销售额已接近5.5万亿美元,其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占世界总产值的1/3左右。跨国公司控制了50%的国际贸易、75%的技术贸易及80%的高技术开发项目。据美国摩根·斯坦利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991年的统计,全球1000家大跨国公司的资产总值1990年已达6.7万亿美元,其中仅前50家最大的公司便占有全部资产总值的25%强。个别巨型跨国公司规模十分庞大,实力极其雄厚。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美国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其资产额1984年已高达632.78亿美元,同年的销售额为908.54亿美元,1990年的销售额高达952亿美元,这一数额仅次于10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奥地利、芬兰、挪威、丹麦和希腊等中等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跨国公司的实力和规模由此可见一斑。

西方跨国公司得以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是:

1.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第三次技术革命成果的广泛应用,为 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技术基础

本世纪40年代以来,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半导体技术、原子能技术、空间技术、通信技术、遥感技术及高分子合成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引起产业领域的重大变化,导致一批新兴产业部门的崛起,使国际分工发生很大变化,经济的国际化也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了加强。二战前宗主国与其殖民地之间按工业国、农业国和矿产国划分的传统国际分工,让位于新的分工形式,诸如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等等。另外,战后各国科技发展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一些有实力的西方企业便利用其雄厚的资本在不同类型的产业间寻求最佳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场所,从而导致国际投资迅速增加,跨国公司也因而迅速发展。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装备也越来越先进并被广泛采用,这不仅为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运送原料和成品提供了方便条件,而且也为其有效、及时地组织生产与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2.西方国家生产和资本的高度垄断与集中以及资本的大量过剩是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重要内在原因

二战之后,特别是6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大型企业的垄断优势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实力迅速提高。如在日本,占总数不到2%的100家最大垄断企业却拥有全部企业资产额的35.5%。另据美国《幸福》杂志1986年4月和8月的报道,1985年世界上最大的100家工矿业跨国公司的销售总额高达18536.57亿美元,其中仅前20家公司的销售额就占该总额的46%。按经济学规律,企业规模越大,则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能力超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程度就越高,因而国内有利可图的投资领域便相对狭小,资本过剩问题也就越突出。这使得企业不得不转向国外投资,以扩大市场容量,牟取高额利润。

3.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是刺激跨国公司迅猛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过60年代的所谓“黄金时代”后,经济增长变缓,市场容量也相对变小,从而导致有关国家争夺世界市场的斗争渐趋激烈。各国在支持本国垄断企业向外扩张的同时,又采取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使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据关贸总协定的统计,世界各国的非关税壁垒条目已由70年代的850种增至80年代末的1000多种。为避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跨国公司便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从而保证商品的销售不受影响。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后期,日本与西欧各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形成与美国激烈角逐的态势。美国为保护其本国市场,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以阻挡外国商品的进攻。在此情况下,西欧和日本的企业便通过在美国直接投资来维持其商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1975年,西欧在美国的直接投资额已达276亿美元,到1985年便增至1071.05亿美元,而1989年则猛增到2341.2亿美元。1985年,日本对美直接投资额为191.13亿美元,到1989年便增至696.99亿美元。近年来,日本跨国公司在美的投资十分活跃,松下、索尼、东芝等著名电器企业纷纷前往美国投资建厂或办合资企业;日产、丰田等汽车公司也大举进军美国。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美日贸易摩擦的加剧不无关系。

4.西方各国采取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对外扩张的政策与措施为其迅速发展起了催化作用

二战以后,美、欧、日等西方各国政府先后制定各种政策,积极扶持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这些政策包括:与有关投资接受国签订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用法律形式确定本国企业享有投资按受国的国民待遇;增加中央银行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以扩大跨国公司的出口,同时减少其风险;采取少征或缓征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利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资金的周转;政府财政预算中拨付大量资金进行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跨国公司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便利条件等等。上述政策与措施推动了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同时大大减少了它们的对外投资风险,增强了它们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在各种内外部原因的影响下,得到了迅猛发展。可以预料,随着以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革命成果的广泛应用,加上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国际经济区域化、一体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在未来将会以更快速度发展。

二、加速发展的我国跨国公司

我国早在1976年之前就曾在港澳和东南亚等地进行过少量直接投资。但真正有计划地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开始的。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快。据外经贸部统计,我国海外非贸易性投资企业,至1985年底只有187个,协议投资额不到3亿美元,其中我方出资1.7亿美元;到1989年底时,这类企业已增至645个,协议投资额22.23亿美元,我方出资9.51亿美元;1992年底,我国海外非贸易性投资企业迅速增至1363个,总投资额达35亿美元,我方出资15.9亿美元。

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建立,是顺应当代以生产要素禀赋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和以跨国公司内部分工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并重发展这一新趋向的。它对于提高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为:

1.有助于避开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增加我国的外汇储备

80年代以来,国际商品贸易的条件持续恶化,发达国家纷纷筑起贸易保护的壁垒,使发展中国家普通商品的出口越来越困难。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如按常规的国际贸易方式出口产品必然受到贸易壁垒的阻挡。而通过在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却能避开这种壁垒,因为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可在投资接受国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而不受该国海关的任何限制。另外,国际直接投资还可实现间接避开发达国家贸易壁垒的目的。如上海针织有限公司在《洛美协定》成员国毛里求斯设厂生产,由于该国不受欧共体进口配额的限制,故该厂产品可全部销往欧洲。再如,美国“詹金斯法案”对亚太地区纺织品的进口实行配额限制,我国企业亦可通过在不受该法案限制的国家或地区的直接投资来避开这种限制。

2.有助于我们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与经营管理经验

海外直接投资可使我国企业渗透到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而获得我国所需的先进工艺和技术,这将会提高我国整体工业技术的水平。如北京市第一机床厂与港商联合收购了美国的一家数据控制机床厂,这不仅使该厂加快了自身产品的更新改造,而且获得了外商过去不愿转让的先进数控技术和机器设备。北京市在日本的合资企业京连兴业株式会社,直接从日方生产企业引进北京市电子、建材、汽车、化工和食品等行业急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极大地提高了该市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另外,通过在国外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可直接了解并掌握外国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等“软件”。

3.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以较低成本在国外生产经营某些商品,或获取我国经济建设中紧缺的资源、原材料等

由于各国在生产要素禀赋、价格和市场状况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可以将某些产品的生产与经营转移到合适的国家去,以获取比较利益。例如,我国某些轻工行业,如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缝纫机等,国内市场已十分狭小,只有通过向海外直接投资才能最终解决产品积压和生产能力过剩等问题。另外,投资于国内紧缺的资源、原材料的海外项目,还栖使我们控制其生产与销售,以满足国内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例如,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首钢总公司分别在澳大利亚、秘鲁投资经营铁矿,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成本,而且可以保证长期稳定地向国内供应高品位的铁矿(我国铁矿石品位较低)。再如,中信公司投资于美国和加拿大的木材采伐加工业,五年共运回国内急需的木材70多万立方米。

三、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海外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已成企业界、经济界的共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加速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并提高其竞争力。虽然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数量上增长较快,但除象中信公司、中石化进出口总公司、中冶金进出口总公司、首钢总公司及中五矿进出口总公司等少数实力较强的企业办的海外投资公司外,大多数规模较小,在资金、技术和人材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远无法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为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应重视以下几个发展战略和政策问题:

1.制定好海外投资企业发展战略的总体规划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不长,经验相对不足,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无统一协调的机制,因此对外投资基本上无规划、无重点,处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状态,这十分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工作的开展。有鉴于此,我国应尽早制定一个总体的战略规划,它应包括海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海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和部门;海外投资的形式和渠道等。在制定该总体战略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的格局和发展趋势,并仔细了解有关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状况、科技水平、市场条件和文化特点等,以便尽量减少对外投资企业的各种风险。

为有效地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规划和管理,应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并加强对海外投资活动的协调,同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2.尽快健全我国的涉外经济政策和法规,为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投资法规建设上作了大量工作。自1982年开始,我国先后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法律文件。但我国在涉外经济法规建设上还存在不完善和不配套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对外直接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制定和完善涉外投资方面的宏观金融与财政政策。

3.应重视国际经营与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

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国际型专门人才,而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高校开设国际企业管理专业,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根据国外跨国公司的经验,一般的海外投资企业需要各类专门人才20至30名,即使规模较小的企业也需要10至20名。我国现有海外非贸易性投资企业已超过1000家,预计2000年前后将可能超过5千家,这样至少需要5~10万名相关的各类专门人才。因此,我国教育界必须有计划地大力培养国际经营管理人才。

4.在选择投资领域问题上,应将重点放在新兴技术产业及第三产业上

这是因为上述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增长率较高,市场容量较大,且此类投资可享受有关国家的优惠政策,也较容易在国外金融市场上筹资。相反,如在发达国家的投资过多地集中在传统制造业,则会产生诸多不利我方的情况,甚至受到有关国家政策、法律的限制。台湾巨商王永庆所属的台湾塑料公司1980年在美德克萨斯投资的石化企业,由于对环境造成污染,1990年受到美有关部门24.4万美元的高额罚款。大陆企业应引以为戒。

5.在投资方式选择上。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其基本原则应是,(1)如海外投资企业所用的先进技术特别是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是由我方提供的话,则应采取独资形式。这有利于我方人员控制技术不至外泄,也有利于我方掌握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决策权。从法律角度考虑,为减小国内母公司的责任,这种独资企业应以子公司形式在国外注册,而不应以分公司形式注册。(2)如海外投资企业所用的先进技术由外方提供,或技术虽由我方提供,但已在该国申请了专利,这时可采用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这种形式能使我方利用外方合作伙伴熟悉所在国政策、法规的优势,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同时还可利用其已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尽快将产品推入当地市场,并打出知名度。

6.为提高我国高新技术的水平,我国有实力的海外投资企业应多开展与西方跨国公司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与开发

这种合作既可缩短我国同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差距,也可提高技术开发的效率,并节省有关的科研经费。但应注意的是,合作协议中要明确规定,研制开发出的成果如申请专利,则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合作方共有:如以专有技术形式存在,则所有权也应归双方共有。否则,我方利益将受到侵害。我国企业亦可通过兼并或收购拥有外国企业的所有权,进而实现掌握其先进技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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