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全民自觉维护政策正义的一个例子--世纪之交“妇女回家”与“阶段性就业”与“十五”就业政策之争_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转型期全民自觉维护政策正义的一个例子--世纪之交“妇女回家”与“阶段性就业”与“十五”就业政策之争_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转型期全民自觉维护政策公正的范例——世纪之交的“妇女回家”、“阶段就业”论争与“十五”就业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纪之交论文,转型期论文,范例论文,全民论文,公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6-0064-06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1] 而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主要手段,所以公正性也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政策规划的首要价值和原则,其内容是指对社会各群体和各层次利益主体的利益都要兼顾,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牺牲某些人或某些团体的利益和发展来成全另一些人或另一些团体的利益和发展。在改革开放以来一段较长的时间,由于对公共政策首要价值的认识不足和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冲击,我国有些决策部门过分注重经济效率,相对淡化了社会公正,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有所失衡。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每当遇此情形,他们便积极建言献策,自觉协助政府实现决策公正。2000年10月~2001年4月世纪之交关于“妇女回家”、“阶段就业”的大论争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妇女阶段性就业也称M型就业,是“妇女回家”论的派生物,指职业妇女婚后或者生育后自动退职回家,从事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待孩子长大后再重新就业的模式。这种妇女就业模式曾盛行于战后西方,但在20世纪70年代受到批评,现已日益为女性持续性就业的趋势所取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机构改革,我国劳动力严重过剩,就业形势紧张,传统性别文化乘机回潮,要求“妇女回家”的呼声不断,使得在1980年、1986年和1989年先后出现过3次关于“妇女回家”或“阶段性就业”作为就业政策的大讨论,但都以党和政府决策者依照妇女的意愿不赞成而告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城镇失业职工增多,新生劳动力又供应过旺,就业形势更加紧张。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国家开始酝酿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包括建立实际以女性为主要目标群体的阶段性就业制度。2000年10月18日我国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积极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节中提出了“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发展弹性就业形式”的政策建议;到九届四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的2001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又提出了“妇女回家”的倡议,鼓励已婚女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回家相夫教子、操持家政,并向大会提交了相关提案,这些引起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第四次关于“阶段就业”和“妇女回家”作为就业政策的全民大讨论。最终,由于许多群众尤其是“多数妇女和社会学、妇女学专家学者不赞成”,[2] 九届四次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没有采纳“阶段性就业”政策提议。

以往研究者多将这次论争视为改革开放以来最激烈的关于女性就业政策的论争,认为其主要意义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维护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笔者则认为,其实质是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关于公共政策和改革开放价值取向的论争,因为前3次论争都限于观点的碰撞,而这次争论已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公共政策选择层面,进入了政府决策程序;论争的焦点不再是解释或改变妇女的具体现实处境,而是深入到在社会转型期公平和效率发生冲突时,我国公共政策应该选择何种价值立场。故其更深远的意义是协助政府坚守了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正确处理了公共政策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有力维护了转型期的决策公正。

一、指出“阶段性就业”政策重效率轻公正、重男轻女,有悖公共政策规划的公正性原则

在论争中,倡议和支持“妇女回家”、“阶段就业”政策者的主要理由是提高经济效率,认为现在就业形势严峻,双职工家庭孩子又缺乏照顾,而女性的工作效率低于男性,不如回家或阶段性就业,腾出工作岗位给男性,既可缓解就业压力,又可照顾好家庭,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某教授认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商品化程度愈高,效率的体现就愈明显,社会历史的长期积累的结果就是女性的能力似乎比男性弱,所以实际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女性不得不阶段性就业,以腾出更多的位置给男性。”[3] 王贤才也提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双职工家庭带着一个孩子,如果没有老人的帮忙,生活和工作都是非常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请保姆,一个月就要花500~600块钱以上。因此我就想到假如你一个月挣不到这个钱,与其让一个外人来当保姆,不如自己回家照顾孩子和家庭。”“有经济做后盾那一部分人,或挣钱少的妇女,从经济上考虑,还不如回家。”[4] 一位刘姓男士也深表赞成:“一个家庭每月花500元请一个保姆,而夫人在外边工作每月却只能挣到300元,您说这叫划算吗?”“上述‘配置’显然是不合理的。社会观念的进步性体现在哪里?首先应体现在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的高效性相一致。”[5]

这种观点在论争中受到了猛烈的批评,许多群众深刻地指出其“算经济帐,不算文化心理帐、社会发展帐”[6],认为工作对于女性并非仅仅只有经济的价值,更重要的意义是实现自我:“其实女人出外工作不仅仅为挣钱和挣地位,在工作中还可以获得很多知识和乐趣。”[7] “更多的女性出去工作,也是为了追求另外一种人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因为女性也是完全的人!”[8] 而要女性回家的实质是“牺牲妇女利益,换取经济发展”[9],将妇女作为一种实现效率的工具:“在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女性劳动力的问题,如果把妇女当成劳动力的蓄水池和后备军,把‘妇女回家、阶段就业’作为缓解男性就业压力的出路,就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倾向。”[9] 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也明确地反对将妇女作为一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效率工具:“妇女只有参与社会发展自身才能得到发展,……如果是阶段性就业,那妇女自己发展肯定是不连贯的”,“不能将妇女劳动力作为一种边缘劳动力,需要的时候你就来,不需要的时候就回家。女性应该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10] 大家批评阶段性就业是为了短期效率让女性单独承担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本,有违公正:“不应该将计划经济时代‘大锅饭’造成的恶果,最后由女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所有的女人失去了工作的机会,这太不公平。”[11] “从理论角度分析,‘让女人回家’站不住脚。首先,它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就业岗位应该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进行分配,而不是以性别来分配。性别分配必然导致两性就业机会分配不公。”[12] 彭珮云副委员长也严肃表示:“阶段就业制度如果主要针对生育期妇女,有失社会公正,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抵触。”[2]

这就对我国从大跃进到改革开放前近20年就业政策存在的局限进行了深刻反思,也是对传统公共行政效率至上价值取向的批判,中国在这20年实行计划就业制度,鼓励女性全面持续就业,有力地提高了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促进了全社会对男女平等的认同。但其局限是将女性作为辅助性劳动和中国特色劳动管理机制的重要蓄水池。城市妇女构成一级蓄水池,农民构成了二级蓄水池。当建设需要劳动力时就大力吸收他们就业,不需要时就动员其回家。[13] 将女性作为劳动力的蓄水池是传统公共行政效率至上价值取向在就业政策上的具体表现。传统公共行政过分追求非人性化和客观化的理性效率,把人当作一种工具,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价值,在效率、责任与公平问题上严重失衡。我国就业政策的这一局限使得每当就业形势严峻时,社会上就会响起“妇女回家”的呼声,要求牺牲女性的利益来缓解就业压力。

对此,大家强烈呼吁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中央党校的李慧英教授强调:“中国的改革需要人们付出代价,但不能以牺牲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14] 刘文宁提出:“也许在某些人眼里,‘让女性回家’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最‘省事’、最‘万事大吉’的招术。为了一个‘崇高’的目标,动不动就提倡牺牲某一群体的利益,这一观念时至今日在不少人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如果以牺牲近一半社会成员的福祉为代价,换回所谓的‘发展’或‘繁荣’,那么这种‘发展’或‘繁荣’的价值何在?”[15]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指出:“只有妇女就业机会与男子平等了,才会对社会进步有影响。如果经济发展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那么这个发展也不是健康的发展,因为社会的发展最终是全体的进步。”[3]

二、呼吁转型期的公共政策不能只追求效率,牺牲社会公正,必须以人为本,效率兼顾公平

“讨论的关键是在就业压力下采取什么样的公共政策”[9]。蒋永萍深刻地指出转型期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政策面临着是只追求效率,还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大价值选择:“‘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制定就业政策所面对的基本国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是以人为中心,还是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中心;是只要效率还是效率兼顾公平;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还是坚持经济与社会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发展理念的不同,导致了政策内涵的巨大差异。”[9]

对此,讨论者强烈呼吁“政策的出发点应以人为中心,体现社会公正”[9],尤其在涉及性别政策时,政府不能仅仅考虑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还必须从性别平等视角考虑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注意“政策不应有性别指向和不平等的性别影响”[9]。李慧英提醒人们:“伴随改革的进展和改革细则的实施,有一种倾向值得关注:有一些政策将牺牲妇女权益。”[14]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李秋芳也强调:社会公共政策的理念,应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正。[9] 对于“十五”计划提出的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她还撰文反复呼吁:“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需要把握好效率和公正的关系问题”;“在采用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时,确立男女平等的意识,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法律,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提高经济效率,也必须兼顾社会公平。”[16]

为了配合讨论,2001年2月,黑龙江省妇女发展学会特意召开了“阶段就业是否伤害女性”座谈会,会议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应首先从性别平等视角考虑其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哈尔滨市妇女问题研究会秘书长殷培贤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解决效率问题,但却解决不了公平问题,公平问题应是政府着重考虑的问题。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推出阶段性就业制度就应侧重考虑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因为实行阶段性就业制度自然会对妇女造成影响。[17]

2001年1月,中国妇女研究会确定“在国家推行阶段就业制度的情况下,着力进行‘妇女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与社会保障研究’,把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作为此重点研究课题的主攻方向,力争尽快就妇女形式与社会保障问题向政府提出对策建议”[18]。

广大群众反对将经济效益作为公共政策追求的唯一向度,将女性视为发展经济的工具,促进了政府注意避免效率至上的价值取向,坚持维护公正的正确价值取向。

三、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处理好“十五”就业政策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在论争中,广大群众积极履行公民作为公共政策主体之一的职责,对转型期就业政策如何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1.实行灵活就业方式应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

讨论者建议:“实行灵活就业方式,应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不搞强制执行,保障妇女能自由地选择全时或非全时的工作。”[9] 彭珮云也代表全国妇联表示:“全国妇联主张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应坚持自愿原则,不要实际上搞成主要让妇女特别是生育期妇女实行。不要搞成男性主要从事正规的全职就业,非正规就业的主要由妇女承担。”[2]

2.“阶段性就业”只应作为劳动者个人选择就业形式的一种,不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而且必须坚持男女共同选择,以避免对女性的不良影响

蒋永萍反对将“阶段性就业”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般都存在妇女阶段就业形态,但这种状态的形成通常是特定经济文化背景下家庭与个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政府的就业法规或政策,而且随着国家和民众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这种传统的妇女就业模式正在改变。”[3] 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胡启恒在政协妇女界委员们组织的“女性话题论坛”上提议:“妇女是否回家,这是个人的选择”;“‘阶段性就业’不宜在社会规划里出现。阶段性就业是发达国家里自然而然形成的现象。有些妇女,包括男性,是为了发展自己的个性,才选择了一种自由的生活方式。他们的阶段性就业,表达了社会成熟的程度,不管男性女性,可以自由选择,而不是用一种制度来约束某些人。……现在许多人对阶段性就业的含义并不清楚,如果写在社会规划里,只能给一些想解雇妇女的人提供借口。”[19]

他们的提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在当今,“阶段性就业”只是某些具备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应对某一阶段生活挑战的策略选择,而不是政府的就业法规或政策。但是如果国家将其从个人选择上升为就业政策,而且有针对女性的性别指向,就会具有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会对女性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就业平等是国际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尺度,所以,世界上至今没有国家出台过妇女阶段就业的政策;相反,凡是涉及性别的就业政策,都以“男女平等就业”为特征。

研究者和讨论者还强调:“在实践中允许阶段就业,但必须坚持男女共同选择,对男性选择育儿期阶段就业也给予肯定和鼓励,不要实际搞成主要让生育期妇女回家。”[9]一名选择在家当职业撰稿人并承担大部分家务的男性主张:“市场经济的到来为人们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生存方式。一个比较公平和公正的办法是,无论男女,只要自己乐意,想回家就可以回去。……应该根据家庭中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自觉自愿,决不能强求,更不应单纯提倡女人回家。”[20] 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整理参加讨论网友们的E-mail 后发现,在被认为是年轻、有新思维的人群的网友中,“回不回家是女人的权利,她们应该自主选择”,这种观点明显占上风。[21]

3.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9]

讨论者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决策。

讨论者提议:“包括制定财政、金融、商业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赋税和薪金规则都应有女性领导成员和妇女组织的参与,要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以期在作出决定前,分别对妇女和男子发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要消除劳动市场妇女特别是处境不利群体妇女所面对的体制性歧视,使政府经济政策能够消除而不是继续助长男女不平等的状况。”[9]

第二,国家确保男女平等就业和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实施。

讨论者提议:“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禁止在劳动市场实行基于性别的歧视,有效制裁在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培训晋升、就业安全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并建立机制经常审查和监测这些法律;确保怀孕妇女、产假期间和生产后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不受歧视。”[9]

刘海荣还建议:“参照国际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通常做法,在国家统计中建立性别统计体系,监测和评估国家、地方各项政策对妇女和男性带来的不同后果”。[9]

讨论者还要求政府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方面作出表率:“要发挥政府作为雇主的示范作用和激励作用,保证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有较高比例的妇女就业。”[9]

这些都有效推动了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时遵循公正性原则,注意协调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为随后修改阶段性就业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促成决策部门修改“阶段性就业”政策,有力维护了转型期的决策公正,坚守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为了阻止这一具有明显性别指向,会对女性发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就业政策出台,具有性别平等意识和决策参与权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及各阶层妇女积极行动,通过以研究为基础的提案议案、高层倡导和社会宣传等途径建言献策”[23](P7),尤其是全国妇联这一妇女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凭借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和高超的政治艺术,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党内,从人大到政协,从报纸到网络,展开了一场修改“阶段性就业”政策,维护决策公正的全方位游说,争取了广泛的支持。她们采取的方式有:

1.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交反映社会舆情和全国妇联基本立场的调研报告

2001年2月9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妇女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向党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对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社会反映及我们的建议”的调研报告,反映社会舆情和全国妇联不赞成建立“阶段就业制度”、要求政策公平考虑两性利益的基本立场。报告中指出,一项初衷没有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实际执行的结果如果对女性的负面影响大于男性,这项政策就存在缺陷。不能回避阶段就业制度主要针对妇女的现实,参加学习培训者的阶段就业是向上的职业流动,而生育者的阶段就业是向下的职业流动,其结果势必加大性别的不平等。[24]

2.与主管部门进行高层对话和沟通

国家计委与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的倡议者和主管部门,全国妇联就“这项规定是否针对女性,会不会导致女性回家”等问题专门约请国家计委的有关领导进行座谈,交换意见;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对话,力图劝说他们放弃这一政策倡议。

3.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反映民意、通告公众和进行性别平等的政策理念宣传

全国妇联利用旗下的《中国妇女》、《中国妇女报》、《妇女研究论丛》等报刊向社会进行了广泛有效的反对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呼吁决策公正的舆论宣传。如2001年1月15日至2月22日《中国妇女报》开展了一场“阶段性就业是否伤害女性”的系列讨论,刊登了大量报道和群众来函,其中最响亮的呼声是批评“阶段性就业”政策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侵犯了妇女的劳动权利,会使女性失去经济独立,重新依附男性,是对中国妇女解放事业的历史倒退,要求公共决策必须考虑对两性利益影响的公平,得到公众尤其是女性的广泛认同。3月12日《中国妇女报》发表了对参与阶段性就业制度设计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著名经济学教授吴树青的特意采访,吴教授坦率地承认阶段性就业是指向妇女的:“阶段性就业实际上就是妇女的阶段性就业,之所以不这么说是因为阻力太大。”“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是我们现在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失业人口比较多。让一部分妇女在抚养孩子时阶段就业,可腾出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他还承认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有违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对妇女不利:“阶段性就业提出来,过去妇联一直不同意的原因,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妇女的政治地位、家庭地位实质上取决于她的经济地位。如果说妇女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你再说你的家务劳动是光荣的,另一方也还是觉得是他在养活你。这样男女平等就失去了经济基础。”“妇女抚育期间的阶段性就业导致妇女职业进程被打断,从而出现晋升和晋级失利的现象,这是必然的。”[25] 这就使公众了解阶段性就业制度倡议时的初衷,“有利于两会代表委员在修改和最后投票通过‘十五’计划时能更清楚地了解全貌,从而慎重地、负责任地运用自己的权利”[19]。3月14日,《中国妇女报》还刊登了“日本妇女的阶段就业”一文,指出了日本阶段就业5个负面影响,间接地批驳了阶段性就业在国外是一种正常的就业形式,对经济和社会有推进作用的论点。

3月8日,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做客新华网,就妇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指出“阶段性就业”不符合国情。同日,蒋永萍在中央电视台网“2001年‘三八妇女节’网上特辑”的“两性话题”栏目发表谈话:认为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会从三方面严重损害女性利益:一、会使一些用人单位以婚育为由拒绝录用女性,以性别作为下岗、提前退休的标准;二、使我国的劳动法中对妇女生育期的权益保障名存实亡;三、阶段性就业就是阶段性失业,女性回家后再回来就业不大可能,由此而中断的保险、福利等会影响到未来的生活质量。[3] 另外,全国妇联还利用其他媒体采访的机会,表明自己的态度。

4.通过人大、政协会议表明妇联的观点,对政府施加影响

在九届四次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全国妇联充分利用其组织成员担任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常委的机会以及女代表的影响力,在会议上发言以及通过提案与议案的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

在2001年人大会议上,3月8日,湖北省代表团赵地代表(原全国妇联副主席)提出,纲要中的“阶段性就业制度”应改为“阶段性就业方式”,因为方式强调的是自主选择,而制度则具有强制性。3月13日,彭珮云在浙江代表团审议“十五”计划纲要报告时发言,赞成朱镕基总理在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但指出“多数妇女和社会学、妇女学专家学者不赞成”阶段性就业制度。“认为在目前绝大多数人的家庭生活必须依靠夫妻两人工资来维持的中国,让生育期妇女回家,必然影响家庭收入,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中国的情况看,女性因生育返回家庭,事实上会进一步强化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使女性失去已有的独立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也会下降,在经济上以至精神上重新依附男性。如此下去,中国妇女经过一个世纪奋斗所争取到的解放成果就会得而复失。”强调“要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2]。

在政协会议上,全国妇联常委、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委员康泠在大会发言中对“阶段就业”制度的内涵、实际覆盖对象、好处、实施条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我国不宜出台阶段就业制度,但可实行多种多样、灵活的就业方式。3月9日下午刘海荣代表全国妇联在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发言,她认为,“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还没有做到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决策过程中,没有完全在立法和公共政策执行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在制定出台某项重要决策时,还没有形成从性别差异角度考虑和分析对妇女发展造成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的自觉意识”,表示“拥护朱(镕基)总理在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不赞同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针对生育妇女的阶段就业制度,因为搞阶段就业,不符合马克思妇女解放的理论,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世界妇女大会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22]。

在上下各界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性别平等的政策理念得到了高层决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如全国妇联的调研报告“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亲自批示各位副总理及国家计委阅研。胡锦涛副主席批示,赞成我们积极参与制定政策,维护妇女权益,为修改这一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26]。①“十五”计划纲要的起草部门也非常重视听取和吸纳公众尤其是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意见,对纲要进行了重大修改。国家某部委综合处调研员赵忻说:“我们在听取各方意见,争取在制定政策时尽可能考虑到性别的因素和其他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使效果达到最优。”[3] 最终,2001年3月九届四次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将“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改为“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作为就业政策的“阶段性就业”提议没有被采纳,不再作为国家的制度推行。“这一重大修改,为‘十五’期间维护中国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26]

“这一发生在21世纪之初的关于‘阶段性就业’政策的讨论,是防止公共决策时产生不利于妇女获得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影响,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策制定过程的成功范例”[23](P7)。今天探析其对我国转型期公共政策正确价值取向的自觉维护,对于我们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仍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

收稿日期:2008-08-25

注释:

① 2001年2月10日国家副主席、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批示原文为:“赞成妇联组织要关心、维护妇女权益,积极参与有关改革措施和法规的制定”,参见徐家良:《利益表达:社会团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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