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政策和法律法规_教育政策论文

教育政策、政策和法律法规_教育政策论文

教育方针、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方针论文,法规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普及和发展教育,各国都要制定教育方针(或叫教育目的、教育宗旨)、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对教育工作实施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建国后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多种称谓,如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等。我以为,应统称国家的教育方针。已经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文件中都称做是国家的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教育工作的总任务,即要明确教育为什么服务;国家培养人才的总目标,即要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即通过什么途径培养人。

我国已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教育方针,而且已经写入《教育法》,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何理解这三句话,53个字呢?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主要指的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始终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教育工作必须服务于这个中心。教育工作本身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它是通过培养人来为之服务的,因此我们必须端正办学思想,着眼于提高人的各项素质。

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首先我们要明确其目的。教劳结合的目的曾有过多种说法。1958年具有权威性的解释是:教劳结合是为了使学生成为多面手,使工人、农民成为多面手,是为了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使人类很快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种解释显然不切实际,把理想当成现实。“文革”时,认为教劳结合是为了改造教师的“资产阶级世界观”,把劳动作为惩罚人的手段,完全歪曲了教劳结合的意义。后来还有一些说法,如教劳结合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学到“完全的知识”;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与劳动人民的感情;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等。这些说法不错,但不全面。我们必须从培养人、提高人的素质的高度来认识教劳结合的目的和意义。

其次,我们应从更宽、更广的角度去理解教劳结合。过去,人们把教劳结合的含义理解得很狭窄,认为教劳结合就是组织学生参加体力劳动,其方式也很简单。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他们的通常说法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联系,教育与生活相联系,教育与社会相联系,也就是教育不要脱离生产、脱离生活、脱离社会。我们也应这样理解。近年来高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就是教劳结合的新形式。当然,也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适量的体力劳动,但要考虑学校和学生的特点,要因地制宜,要同劳动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我们还需从宏观上理解教劳结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时说:“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不然,学生学的和将来要从事的职业不相适应,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岂不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这一精辟的解释,使我们大开眼界,加深了对教劳结合的理解。按照这个解释,贯彻教劳结合的方针,不仅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关,还同学制、课程、教材、师资、专业设置有关。可见,贯彻教劳结合的方针,不仅学校有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更有责任。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地提出了我国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关于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在讨论中曾有过多种提法,如劳动者、人才、又红又专的人才、公民、合格公民、“四有”新人等。采用“建设者”的提法,是因为我们现在从事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每个公民都要参加,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采用“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说法,也是联系到我国的中心任务而确定的。这里的“全面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是国家要求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备素质,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从青少年健康出发提出来的。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政准则,它是根据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的。因此,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经常对教育工作联合发布指示、决议、通知,其中关于教育政策方面的内容,既是党的教育政策,也是国家的教育政策。凡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教育政策,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转化为国家的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可分为基本的教育政策与具体的教育政策。基本的教育政策有普遍指导意义。我国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重要的教育政策,基本写入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它对我国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则,各类教育的办学体制,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加教育投资等,都做了基本的政策规定。具体的教育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而制定的,是基本的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如:基础教育政策、职业技术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等等。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有:1.党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制定全国性的重大政策,如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地区性的重大政策,包括教育政策。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执行上级制定的政策,自身无权制定政策。2.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在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有关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有时还通过党报党刊的社论传达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规定、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

教育法规是分层次的。层次不同,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也不相同。教育法规按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小,可分以下几个层次: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是制定其它一切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是我国制定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最高法律依据。所有教育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教育法,国外多称是教育基本法。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中的“母法”,是制定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基本依据,其它教育法律和法规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3.教育方面的其它法律和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方面的法律除《教育法》外,还有教育部门法(或称教育单位法、单项法),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婚姻法》《兵役法》等虽不是教育法律,但其中有关条款,也属教育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教育法》,也是制定从属法规的依据。4.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虽不是法律,但其效力及于全国。5.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可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规章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办法,有强制性。6.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7.地方性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执行教育法规,要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大法与小法、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教育法律、法规不得与它相抵触。中央教育法规高于地方教育法规,总的教育法规高于一般教育法规。2.后定法规优于先定法规。3.特别法规优于一般法规。如:在经济建设特区或国家处于非常时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制定特别法规。与一般法规相比,要先执行特别法规。4.要把执法、守法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执行教育法规,应以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强制为辅。

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是什么关系?教育方针规定了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制定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不得与教育方针相背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有很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1.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令程序制定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内容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多以指示、决议、决定等形式来表现,教育法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来表现。5.执行教育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执行教育法规则带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6.教育政策比较原则、概括、有一定的灵活性,教育法规则比较明确、具体,有稳定性和连续性。7.成熟了的教育政策,可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教育法规,但一旦形成法规之后,教育政策不得与教育法规相抵触。8.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由此可见,教育管理人员,既要有政策观念,更要有法制意识;既不要把两者等同起来,又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

标签:;  ;  ;  ;  ;  ;  

教育政策、政策和法律法规_教育政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