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研究综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_企业经济论文

行业协会研究综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_企业经济论文

行业协会研究综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协会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行业协会在数量上大幅度的增长[1],它们对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吸引了不同学科背景学者们的深度关注。由于行业商会/协会是一诸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故笔者的回顾将涉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但主要关注社会学领域。本文首先介绍一下行业协会在“国家—社会”分析中的地位与状况,然后集中介绍这一领域或视角下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成果,最后谈谈我对今后研究方向和课题的一些看法。

一、行业协会的分析框架:“国家—社会”关系分析

国内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的研究是将其与中国整个市场化改革进程联系起来,在对行业协会这一市场中介组织的现象、结构和行为描述中,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独特性质与规律,他们普遍地重视现有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运用“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探讨国家与地方政治权力对行业协会组织运作的影响。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一大主题。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欧洲是一种近代现象,而在中国则是1978年后改革的产物[2]。张静认为西方政治社会学和中国传统思想体系的中心关怀,从不同的立场进入秩序论证,前者以权利分化和交换讨论秩序,它由最一般层次的权利界定开始,运用抽象而简化的分析单位,组成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公众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关系;后者则强调与国家的纵向关系,“中介”利益组织不是完全自发的,而是与国家行政机构相匹配,甚至在某些方面相重合;前者重在限制国家组织的权力扩张;后者则寻求双边的权利交换及合[3]。因此,她指出“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概括了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路径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远强大于社会而出现国家威权统治的局面,国家理性地选择并推动社团的成长;第二种是过分强大的社会使政府无所适从,从而走向无政府状态;第三,国家与社会既相互赋权又相互共存与分化,即在国家统治力量之中存在着一个与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双方主动寻求建立公私伙伴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4]。市民社会理论所关注的正是第三种发展路径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提出了五种关系类型,它们分别是市民社会制衡国家、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市民社会参与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5] [6]。上述国家—社会关系的三种路径和五种类型实际上可归结为四种理论主张,即国家主义、多元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7]。

组织自身的多样性与环境的多变性使得人们对组织的认识似乎总难以达到预期的精确,尤其是在处在一个改革成为一种占主流地位意识形态与常态的转型社会时期[8]。因此,对中国社会组织变迁过程进行完整的结构性考察与形态学分析是件极其困难的工作,组织研究的分析框架与方法确定应从组织内部以及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去找寻其在社会变迁意义上的逻辑规定性。

行业协会的恢复发展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成长及社会变迁吸引学术界极大的研究热忱,人们意图从对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变迁中找寻中国经济成长之迷。改革以前,大陆存在的经济形式只有公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政府不允许任何非公有经济形式存在,社会成员或企业被纳入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之中,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活动空间,即使国家还不具备完全承担某一领域全部活动的能力,也不会充许国家之外的其他力量染指这个领域[9]。在这种总体性体制中,企业只有依赖国家调控资源和利益,一切以利益协调、行业规范为基本职能的工商业行业组织没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推展,企业产权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产权形式由单一走向多样化,涌现出大量的个体经济、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新兴行业,成长为极其庞大的私有经济,而国有经济部分也通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大量自由企业的存在正是行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组织基础[10]。一个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是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反映着地区市场化水平和经济规模[11]。因此,正是源于行业协会与市场的这一内在联系,使得“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成为当代中国行业协会最为有力的解释理论之一。

二、解释当代中国的行业协会:文献述评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与角色: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

在中国特定情境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和界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角色?对此学术系统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但存在争论。一些学者将行业协会视为与各种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类似的非营利组织[12] [13];另一些学者则把行业协会作为“私序”及其具体的组织承担者,他们将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描绘为以“市场”和“企业性科层组织”为两极的制度谱系,处于两极之间的是政府科层机构、非正式社会网络或门阀或公社以及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社团法人[14] [15];还有一些学者主张行业协会应是组织化的企业主利益集团[16]。

对行业协会性质、角色展开深入探讨的是一些政治社会学者,他们特别注意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一种新的组合形式,指出在原有体制惯性作用下,个体正在以另一种新的方式组织到国家体制的某一部分中去,形成多边合作、混合角色及相互依赖的态势。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城市经济创造了一个新的商业阶层,但他们需依赖官方体制的支持而生存,地方官员和商人正在溶为一个多面向的连接体,它不是毁坏而是有力支持了国家权威的维持[3]。他们指出,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促使一种有别于斯密特所言的“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的生成:它由半官方的组织构成,甚至可以由官方组织的“再”组织构成,它们的自我利益通过体制认可的渠道得到表达,专门商业团体的建立往往不是为自治,而是实现汲取社会资源、扩大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联系,取得在法团主义国家体制中的有利地位,国家的权力仍是根本性的,中国经济自治团体必须依赖国家结构而生存,并只能在国家让渡空间里积极拓展生存空间,国家与行业协会之间是边缘替代的关系,其实质则是依附性合作[5]。另一些学者则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扩大影响的主要方式仍是接近体制而不是形成压力,它们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同时又以新的方式与之建立起连接:一方面,国家以特别的方式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将其整合进政府系统;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主动引入国家符号并借用某些特殊形式来获得政府认可[17]。

实际上,上述具有多元主义取向的“公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均是将其视为转型中国的整体研究之一部分的,他们把组织转型视为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公民社会论认定中国正在经历国家与社会的分化过程,此过程使得一些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行业协会的变迁集中体现着这一历程和特征。

(二)行业协会的发生学:政府选择与市场选择

为什么中国行业协会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大量产生并迅速发展?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为我们了解行业协会/商会的生发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有益的视角,这方面的研究首推格雷夫(Greif)对导致11—14世纪地中海“商业革命”的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基尔特”行业组织的考察。格雷夫认为,商会制度起源于商人及其代理人处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商人与地方统治者及商人之间不断博弈的过程,是市场选择的结果[18]。

与西方学者将商会(或行业协会)作为产权保护体系的制度安排不同,国内学者把行业协会生发机制与转型中国的特殊社会背景相结合并加以分析[19]。中国社团具有独特的“双重性”特征,其生成路径主要有三种,即“自上而下”型(由党政机关创办的社团)、“自下而上”型(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起创办)与“外部输入”型(由海外组织或个人发起创办),它们受到“行政机制”与“自治机制”的双重制约。不能把转型时期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中国社团迅猛发展看作是西方语境里的“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反应,而是一种“计划失灵”[2]。政府一般总是“主动”地、“自主”地推出每一项改革计划,但对于不同领域的社团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市场领域的改革,政府全力推进,不断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表现了充分的改革创新精神;对于政治与社会领域中的结社问题,则采取“有限让步”和限制策略,并且被严格限制在不阻碍经济领域改革范围内。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着单个企业和政府均无法承担的行业自律职能,政府不仅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而且逐步赋予其日益丰富的自治权利和一些公共管理权力。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发展起来的,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形成、发育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国家领域主动让渡并受国家控制的市场或社会领域;二是国家完全放开,市场或社会领域自我发展;三是,市场领域内生的社会领域。这三个部分构成政府大规模转移公共事务职能的三条线索:第一条,是用转移的行政职能兴建了大量官办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来规范市场;第二条,是促使一些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向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三条,是创办或推动大量的自上而下型与自下而上型的行业协会来提供市场领域发展所必须的自我治理[19]。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内外学者尽管均非常强调国家在行业协会产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分析的路径和结论有明显区别:国外学者强调行动者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与统治者的博弈,催生产权保护制度,由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形塑国家,他们的意图在于用产权来解释政治或经济组织的活动倾向以及历史上国家的兴衰;国内学者尽管也注意到了市场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不过更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国家在形塑社会”,产权是附属于国家政治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的,是用“国家”来诠释“社会”。

(三)行业协会的组织运作机制:权力与交换

行业协会组织运作的机制是什么?它具有哪些特质?其构成要素包括哪些?这是当前行业协会研究较为关注的问题领域。国外学者对商会/协会组织运作机制的探讨,更多的地是在将自由市场制度作为基础性的制度背景而展开。沃尔登(Waarden)指出,在自由市场制度条件下,行业协会/商会的资源获得和目标实现依赖于同政府、企业的交换关系,商业/协会必须使政府、企业确信自己是不可或缺的,进而在企业与政府中赢得某种垄断的代表性[20]。这种垄断代表性类似于伯特(Burt)的“结构洞”[21],商会/协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使自己在政府与企业间获得了一种优势,更确切地说是信息优势。这也就表明,在自由市场制度背景中,商会/协会组织运作机制的核心要素是信息,信息交换是商会/协会组织运作的基本机制。

国内学者注意到处于市场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其行为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过渡性特征,国家以及其它外部干预力量对协会的组织行为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康晓光将权力格局划分为政治、经济、社会三大领域,转型社会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经济权力从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的大规模转移,经济领域从政治领域那取得了一部分经济权力,形成了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共同分割经济权力的局面[10]。但是,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行动主体并不能直接行使这部分被“转移”的权力,而是通过市场中介组织来行使。行业协会被赋予并接收了这些权力,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制约权力”格局,并与“权力制约权力”一道构成为现代民主政体的两大主轴[22] [23]。李姿姿以个体劳动者协会为研究对象,认为在现有制度架构下个协与会员之间的关系服务与顺从的关系。在个协所提供服务与所需要的权力之间是不平衡的,从而构成了组织内部非均衡的交换关系,并且经由现有的体制规定使得这种非均衡交换关系呈现出单边垄断性[24]。个协的日常运作主要是通过运用三种不同资源即行政力量、组织力量和个人力量来维持与会员的交换关系。

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组织运作机制分析,西方学者与国内学者在行业协会组织行为的研究上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学者多将自由市场制度作为协会行为的基础性背景,而国内学者则将市场转型作为考察协会组织行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注意到处于市场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其行为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过渡性特征,国家以及其它外部干预力量对协会的组织行为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四)行业协会的社会资本:政府主导与民间聚集

政府在社会资本建设中的角色与作用如何?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争论且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论的核心是在社会资本发展中政府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资本是自发形成的,其动力源于公民或组织的社会关系及其网络,政府对于社会资本的形成、维系基本上不起积极作用(或至多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有学者甚至认为政府过多地介入社会资本领域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2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团是公民的参与网络,是一种组织化的社会资本,它既从社会那汲取资源,也从政府那获得支持,政府的积极投入对于改善社会资本状况有着显著作用[26] [27]。

林南认为,社会资本的研究有三个基本范式:社会网络、民间聚集(civic engagement)和信任[28]。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公民参与网络是一种社会资本[29]。科尔曼把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概述为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以及权威关系,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有意识地创建各种自治组织来形成,而社会网络的封闭性保证了相互信任、规范、权威和制裁等的建立和维持,保证有效动员网络资源;并且当个体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时,更能有效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30]。这种“封闭网络”或者“组织成员”体现的正是社会资本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民间聚合。行业协会是民间聚集的一种形态。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的自愿联合体,建立了行业协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同是一个具有清楚的边界或曰封闭性的组织的成员,这使得存在于它们之间的社会网络有别于单个个体所建立的网络,而这种民间聚合的社会资本也有别于个体的一般的社会资本。

国内学者在有关行业协会社会资本问题的研究上,意图综合并检验上述学者的不同观点。陈建民与丘海雄以广东商会或行业协会为研究对象,分析商会或行业协会如何提供商人一个制度化的网络,增进企业主间的沟通合作,在此持继的交往中发展出有形或无形的平等交换规范和互信,使得这一网络成为促进生产力的社会关系(亦即社会资本),并进而探讨更深层次的问题:行业协会的这种社会资本除为商人带来个人经济利益外,会否促进整个社区的经济发展?这个网络除了在经济领域外,会否促进社区内的成员在政治和社会事务有所合作?他们发现,一方面社团的自主性受到相当限制,党政部门领导兼任社团领导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社团及其成员自身亦视官员出任社团领导为一种向上攀援的荣耀;另一方面也有小部分民办性社团较少依赖政府,凭自身力量动员社会资源,促进成员沟通合作,发挥了社会资本的功能[31]。

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的社会资本分析,其视角实际上有两个显著的区别:一种是将行业协会视为公民或组织的参与网络形式,其自身就是一种社会资本形式;另一种是把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背景,分析组织成员的社会关系对于(协会)组织的影响。无论是何种视角,有关行业协会社会资本的定义和研究均在个体层面上展开,他们对于组织社会资本的研究是以组织框架内的个体为分析单位,用个体组织化的特质来检验并作为的协会组织的表现和特征而已[26]。

(五)行业协会的组织治理:从科层化到网络化

传统上,组织治理问题是经济学和管理学长期关注的领域。就组织治理的一般意义而言,经济学关心的是资源配置效率问题,研究的核心则集中在委托—代理关系上。其它社会科学学者很好地从经济学家们那汲取了他们关于组织治理问题研究成果与方法,并将其运用于相关研究中。

行业协会由于自主性、行业性、会员性、非营利性和互益性等特殊性质和地位,使得行业协会的组织治理有着其自身鲜明的独特性。一般认为,行业协会的治理包括两方面:一是组织层级与部门的合理设置与规范,二是协会组织行为的他律与自律。对于行业协会来说,自律机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自律有三种层次:最高层次的自律是成为行为主体的人格,使他超越一切监督而达到自为的境界;第二层次的自律是舆论监督和道德规范约束的结果;最低层次的自律则是法律和约束和权威监督的结果[32]。自律的形成有赖于法律与行政权威,但越是依赖政府与法律监督,越是会削弱非营利组织的自律力量,因此,在自律与他律之间非营利组织必须找出并维持相对平衡。

从根本上来说,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脱胎于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但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对它的理解涉及权力机关、决策及执行和监察机关的全面指导,以及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这些机关进行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与合法性审查,另外它还涉及到一般大众、捐赠者、董事、经理层、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与公司或企业等营利组织一样,行业协会同样是具有较为清晰与严格的等级化治理特征[33]。

一些学者指出,行业协会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组织治理模式即网络治理,但它与地方民主、国家制度创新有着紧密的联系。行业协会是一个具平等互动的网络,其领导机构、人事组成、决策—执行机制有着充分的民间参与,参与主体在权力和信息交流中不存在等级制度,强调成员集体共享网络中的信息与其它资源[34]。行业协会发展实践表明,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政府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和民间协会自身的自主治理能力,构成为协会发展和组织治理的三个最为基本的因素,并进而形成一种适合于特定地域的网络治理模式。

三、中国行业协会研究的课题

(一)国家、市场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国家与市场两分法是学术界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认识和剖析中国市场化改革方面,社会科学研究者们或强调既有制度特别是政治权力的作用,或关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型市场力量,认为市场领域的经济机制和国家领域的政治机制有着极其显著的鸿沟,甚至互不相容[35]。

相当多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国家与市场两分法难以为中国市场改革实践提供充分的解释力,新制度主义为重新认识两者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思路。新制度主义非常关注权力的制度性分配、嵌入性以及制度与行动的同构性等问题[36] [37]。实际上,在国家与市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过渡地带或中介桥梁,它就是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这一组织制度创设上,并非市场机制与政治机制关系的简单相加或相互对立,它既吸纳了国家和市场力量在竞争与合作方面的共识,又使得这种竞争与合作较好地融合并根植于中国大陆特定的社会与经济土壤,对它们的深入发掘有助于理解和预测中国改革的进程和方向。

(二)双重管理体制的认识和评价

如何客观认识与评价双重管理体制?这不仅仅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对话与交流是学术活力的根本体现,几乎所有议题共识的获得都是争论的结果,不过较为普遍和长期存在的现象是,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团管理体制——双重分级管理体制学术界似乎未经争论便达成惊人一致,即双重管理体制合法却不合理。简单的价值判断不应取代严谨的学术研究,对双重管理体制的认识和评价应建基于特定的时空背景和制度环境基础。双重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其实际运作受到其他制度设施和社会环境的制约,不认识这些制约条件无法充分解释它带来的不同运行结果。

(三)行业协会的社会资本(或非正式制度)及其影响

社会资本或非正式制度对协会组织运作的影响。对于多数行业协会来说,不论是资源摄取渠道与数量极为有限还是渠道多元、资源丰富,他们均无法忽视政治与行政权力系统的影响,因而协会会通过各种形式或渠道建立与这两个权力系统联系,其中运用最广泛、形式最灵活、内容最丰富的是对非正式制度的运用。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参与网络的一种形式,它在给企业提供互动空间和市场机会的同时,亦从企业那里汲取资源以维续生存。但更为重要的是,协会异常清楚资源稀缺性对自身发展的限制,并洞悉企业与政府在相互打交道时对交易成本帕累托最优选择,行业协会的努力方向必然是争取和维续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某种垄断的代表性,这种垄断代表性虽可经由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获得,但维续垄断代表性并使之具有生机和活力则非法律所能左右,它更多地凭籍自身在由企业、政府所构成的非正式关系网络中的“结构洞”地位。因此,研究这些非形式制度对行业协会职能获得和业务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行业协会研究方法的选择

以上回顾的行业协会研究文献包括不同的研究方法,有些研究是单纯的文献调查,有些研究以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基础,还有一些研究以个案调查为主。众所周知,方法的严谨性是促进研究深入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就大陆而言,由于行业协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才逐渐兴起,学术界对它还未能展开较全面的深入研究。总体上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个案研究方法对于行业协会研究有独特的优势,它对于理解社会群体的分化组合、制度设施间的相互作用、微妙和多元的演变过程、新制度形成、产生和运行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35]。

作为案例研究,涉及到的一个基本争论是:能否通过案例归纳出更一般性的结论,或者说具有多大的应用范围?本文亦同样面临着这一难题。每种研究方法(如实验法、调查法、历史法等)都可以服务于三种目的——探索、描述或解释,对任何一种方法正确的看法应是包容的、多元的,并不存在等级序列上的差别[38]。而且这一争论本身就存在误解和偏见,案例研究注重的典型性非代表性,其目的在于分析归纳为建立理论打基础,而不是统计归纳,计算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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