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客体关系及其价值实现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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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主客体关系时,有人撰文提出“主客体一体化”、“主客体之间在总体上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无法剥离的互为内在的有机整体”的看法,把主客体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视为“主体--客体的一体化结构”模式,并以此为根据去表述今天人们如何重建自己的价值坐标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观点不够妥当。鉴于认识上的分歧,有必要对主客体的含义、二者的关系及其价值形态问题进行科学地再分析,以求得到比较正确的认识。

一、主客体概念的科学规定

主体和客体概念的规定性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从古到今哲学家们很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进行了这样或那样地解释,但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哲学家,包括唯物主义者在内都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社会实践出发认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然而,马克思也并非一次性地解决好了主客体关系这个历史进程中的根本问题,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批判中创立了自己哲学理论。马克思在1843年批判地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时,把主、客体问题延伸到社会领域,强调必须把黑格尔弄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再颠倒过来。指出:市民社会(即社会经济基础)才是真正的“现实的主体”,而“国家”这个理念不是主体。这仅是从“存在和思维”何为第一性方面回答了主体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关于主体的思想已经不再是从“存在和思维”、“社会的经济基础与国家”何为第一性的意义上去讨论了,而是在谁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意义上来讨论。他指出,历史的创造者正是人自身,经过人的劳动。马克思虽然把劳动视为人的本质,突破了费尔巴哈的理论,但却仍把类视为人的本质,并把劳动视为人的类本质。这样,主体的人指的是作为类的存在物的人,不是社会关系中的人。

1845年写的《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转向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的批判,扬弃了关于“类本质”的理论,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批判了费尔巴哈“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的错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从而进一步把作为主体的人社会化了,把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肯定为主体。因此,只有社会的人才能成为主体。同主体相对立的并与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世界便是客体。从此,关于主客体概念的含义有了科学的界定。

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含义是确定的,但它们各自的存在形式却是繁杂多样的,由此决定着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关系网络和价值形态。

主体的存在形式,大至全人类即整个人类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是主体;小为个别人即在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相对独立从事实践活动的个人,在其同对象的关系上具有主体性;在整个人类和个别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群体,即按照一定信仰、目的和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或大或小的社会组织,如阶级、政党和社会团体等集团主体。

客体乃是相对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事物或外部世界,它是主体认识的对象,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主体根据自己的实践能力及生存的需要,把有目的活动指向现实中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层次,把它们变为改造的对象。因此,客体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由于主体的表现形式不同,因此与客体形成的关系及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各不相同,这一切都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客体总的说来可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精神客体。当人与自然发生联系时,自然界是客体;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发生相互联系以及人自我意识时,人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前者互为客体,后者自身为客体。但自我认识的客体对象并不是简单地指向抽象的主体自身,还必须把主体与他人、主体与外界的联系看作自我认识的客体。因为,正是这种联系才形成了主体的自我规定性。

二、主客体关系在实践与认识中确立

主体与同它相关联的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对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所持的观点是解决认识论其他问题的基础。主体和客体的规定性只有纳进社会实践领域才能从科学的意义上得到根本的解决。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是指进行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有意识的人,具有自觉的能动性、自我意识机能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人和动物不同,它不是单纯地占有自然物,而是通过实践活动积极地改造自然,在这个改造过程中表现出人的能动性,正是这种能动性使人成为主体。

人是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并且只有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交换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才能存在和发展。但人不仅仅与自然发生相互作用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社会的活动,所以,人与人同样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或他人生活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对于这种双重的现实关系,马克思进一步表述为:“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是人同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人对人的作用”是指人们的交互作用关系,这两种相互作用关系,都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关系,是通过社会的实践活动展开的。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存在形态,但归根结底是在主体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过程中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实践与认识中的基本矛盾关系,历史的每一瞬间都是这对矛盾状态的空间。实践为社会提供了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否则人类历史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主客体关系状态如何决定着人类和社会能否生存的问题,这种矛盾关系假如有一天被消除了的话,不就意味着实践活动中止了吗?

主张“主客体一体化”或主客体“在总体上合二为一”的观点,正是忽视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主客体矛盾对立统一关系的基本理论,抹杀了主体与客体相对立而存在的事实,否定了主客体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在理论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实践观,最终只能导致否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因为认识活动的全部内容在于调整和处理主客体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是认识活动的两端,客体是主体指向的对象,是主体需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抽象性的思维工具对其进行理论掌握,从而使它变成主体思想内容的一部分的存在物。通过这种认识关系,客体就由“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认识便由此岸达到彼岸。这时候,主体不仅从观念上把握了客体,而且从对客体事物的认识索取其有用性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其中,客体的一些属性满足主体物质生活和精神的需要,维系人的生存;另一些属性则变成人的物质器官,是主体功能的无生命的辅助器官,如机械、工具、仪器等,但不是主体本身,只是主体操作利用的工具。这时候,在认识论意义上达到主客体的统一,而绝不等于“主客体一体化”,也不是什么主客体的“合二为一”,而是主客体的关系形态由对立变成非对立,取得暂时的一致。从此以后,主体对已经把握了的客体仍存在着继续认识的问题,就是认识再认识。

从现实的认识过程来说,只有进入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领域并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成为实践和认识的现实对象的那部分外部世界才是客体。人只有在同这种现实的客体发生相互作用中,才能实现其主体的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们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未进入实践和认识领域的外物,对实践和认识没有现实的意义。因此,它还不是现实的客体,与人构不成主客体关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体的能力和客体的范围是相互制约、不断发展的;随着主体能力的不断提高,进入人们认识视野的外部世界也必将不断扩大,即客体领域的扩展。自然物是不依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它能否转化为现实的客体,取决于主体的能力和所处的时代条件。就是说,主客体关系不是简单地等于人加外部世界,必须是人把认识指向外部世界的事物时,才能形成具体的主体与具体的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不断发生变化的。

所以,主客体关系是具体的、动态的,不是抽象的、静态的。“主客体一体化”观点是从抽象意义把整体的主体与整体的客体结合在一起,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性,使它们成为一个静态的、没有内在矛盾的合并物体。这样,实际上主客体不分了,主体也是客体,客体也即主体,因而也就无所谓主客体关系了,那岂不变成了“主体--主体”关系或者“客体--客体”关系了吗?这样,在理论上最终抹杀了主客体的界限,否定了主体和客体的具体规定性以及主客体关系存在的现实性;在实践上解除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本质。如果真的出现这种局面的话,人类又怎样能够生存下去呢?这能叫新的存在方式吗?

持“主客体一体化”观点的同志还说,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此提供了哲学说明和思维方法,并揭示出这种一体化的历史前提,这不符合事实。马克思没有说过主客体一体化,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也找不到关于这一观点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一贯强调主体的人对客体的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即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未提过主客体合为一体或类似的理论。主体与客体如果能合为一体,现实间就不存在认识关系了,那样,社会实践还有何意义,人类又怎能存在?

坚持“主客体一体化”观点的论者,在阐述问题时是从分析当今时代世界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和相互交流的广泛性入手,然后运用逻辑的推理方法得出结论。概括起来是这样,在“主客体一体化”论者看来,现时代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向世界范围扩张,其结果导致人们存在方式的改变,即人们彼此之间的整体相关性变得日益突出。人类存在方式的转变,使主客体及其关系显示出历史性的特点。首先,主体变成一种整体的存在,“主体的整体在同时也投射到对象领域,表现为客体对象系统整体性的强化”。结果“主体和客体整体性的呈现,使主客体之间的联系实现了由外在关系向内在关系的转化,使主客体趋于一体化”。

以上所述,离开认识论谈主客体关系,只是从一种事物的整体性影响另一种事物趋向整体性转化,其公式是文化整体性--人类存在方式的整体相关性--主体整体性--客体整体性--主客体一体化。我们认为这样来论证主客体关系是不恰当的。我们认为,人类存在方式的整体相关性应该是指人们在全球范围的相互沟通,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各文明国家的人民,彼此紧紧地联系起来,致使每一国家的人民都受着另一国家的事变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1页)这仅指人们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普遍性以及人们交往范围的广泛性,并不直接影响主体的存在形式。因为主体是指与确定的外部世界发生联系的人,而不是泛指人类本身。主体的存在形式如何,主要决定于它怎样与客体发生关系,就现实生活看来主体是否呈现整体性是相对而言,看以什么形式与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并形成主客体关系形态。主客体关系总是由具体的主体和具体的客体构成的,不可能全人类一起成为某个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即整体性主体实际上不存在。

当我们把全人类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是主体的时候,也仅是从人们共同创造历史这个意义上而言,并且还要通过具体的主客体关系实现。既然不存在什么整体性主体,也就不可能产生由主体性整体强化出来的整体性客体了。进一步说,也就不存在什么由主体和客体整体性的呈现,使主客体一体化的问题了。这里我们也运用了逻辑推理的判断方法,即从分析否定主体整体性的存在到否定客体整体性的存在,得出“主客体一体化”的否定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在研究主客体存在形式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时,应该达成这样的共同认识,即只能放在实践与认识中进行,而不是相反。

三、主客体关系的对立与统一

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所谓客体。所以在主客体关系中,它们既是相互对立的,又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失去任何一方,主客体关系就破裂了。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性质和一般事物的矛盾关系相同,即具有同一和斗争两种相反的属性。对立面的同一即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肯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保持自身同一。事物保持暂时的自身同一,使对立双方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是事物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对立面的斗争即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不断地变化以至最终破坏自身同一。由于对立面相互斗争的作用,使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不断地发生变化;当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是达到现有矛盾统一体所不能容许的限度时,旧矛盾统一体瓦解,代之而来的是新矛盾统一体的形成。在旧矛盾统一体瓦解和新矛盾统一体产生的更替过程中,使对立面的双方发生相互转化。主客体关系正是遵循着唯物辩证法这一根本矛盾规律不断发展变化更换着自己的关系形态的。

主体与客体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彼此不能相互代替,存在着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属性。主体总是要施动于客体,迫使客体服从并满足于主体的某种需要,而客体总是处于受动地位,接受主体的支配和改造,从而表现出主客体之间的斗争性特征。然而这种斗争并不是在双方之间划出一条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在主客体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中,就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结果,可以使双方相互转化。同一总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没有离开斗争的同一。在主客体的相互同一中,就存在着相互对立、相互排斥。

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的结果发生相互转化。主体的人总是根据自己的目的要有计划地改造对象世界,经过一定的斗争形式,人的目的、计划、愿望得以实现,变为同主体相对立的客观实在,即客体;同样,在主体反映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客体移入人脑,经过加工改造成为人的思想、知识,或者在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中,使自然物成为人的工具,延长人的器官,直接从属于主体。

在谈到主客体同一性问题时,“主客体一体化”论者又提出“人与对象世界的直接同一性”的看法,即主体与客体的直接同一性。我们认为这也不够妥当。对立关系两极的统一只有经过力的相互作用才能达到,没有离开斗争的“直接同一性”,只是斗争形式不同而已。当谈到事物的“同一”时,应该首先想到它的前提是“对立”,对立的东西又怎样实现直接的一致呢?

作为对立双方的主客体共处于某个关系形态的统一体中,这种统一是暂时的,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主客体经过斗争发生相互转化时,原有的统一体破裂,新的统一体产生,所以,人与对象世界的同一性只能是在斗争中,经过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形成的。

由于主体与客体发生联系具有不同的侧面,所以,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主客体关系形态,但主要的是实践关系与认识关系。在实践关系中,同时发生着认识关系。在实践关系中,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对客体世界进行改造,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对象化,确证自己是活动的主体;同时,主体把客体的属性内化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巩固主体地位。认识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是人脑中经过加工获得主观形式,主体的观念从客体中获得客观内容。主客体的这种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主客体的对立和统一,正是在对立和统一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主体从客体那里获得自己的需要。

四、主客体价值关系及实现

在主体与客体的实践和认识关系中渗透着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体现着客体的存在、作用和它们的发展变化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利益关系。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得到满足。所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实际上就是社会的实践关系。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多种多样,其具体目的、过程和结果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是通过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使客体的价值性得以产生并满足主体的需要。

在创造价值的实践中,客体对象和主体的需要都是它的内在要素,缺少任何一方都形不成价值关系。如果没有客体作为满足需要的效用性的物质基础,不可能有效用性的产生,也就无所谓期待着需要的主体;反之,如果没有主体和主体的需要,就谈不上什么客体的效用性,也就无所谓满足需要的客体。这就是说,价值关系的构成,不仅依赖于具有物质属性的客体,而且依赖于赋予价值属性的主体。马克思说,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里强调指出价值性是从主体与客体的需要关系中产生的。

但是,“主客体一体化”论者,却把这一唯物辩证的价值论视为“失范”的旧有的价值框架,试图离开主客体实践关系重建价值坐标。他们是这样表述的:“主客体一体化结构,使理性认知与价值自觉的内在统一和整合,获得了现实基础和历史前提。人与对象世界的直接同一性,既是当代人类重建价值框架的内在依据,又是新的价值坐标的基本内涵。”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坚持“主客体一体化”观点者所主张的新价值框架和价值坐标是没有主体活动的价值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人的实践、认识的内在尺度、目的和动力。要论价值框架的内在依据和价值坐标的基本内涵的话,也只能是主体的实践、认识、目的和动力与客体的物质属性--物的有用性的统一。

在哲学领域内,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不是天然存在的,客体对主体的某种有用性,客体满足主体需要都不是直接奉献的,必须经过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创价活动,使客体得到改造,成为人化的客体,使世界成为人化的世界,包括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除此,还要通过评价活动,判断客体直接或间接可能与主体发生的功利关系,从认识的角度解释人类意识活动中的价值现象。在这里,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本体属性只是价值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并不同于商品能给人直接的使用价值。客体的这种属性只有经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转化为近似商品使用价值那样满足主体物质的、精神的、文化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生活需要。这一需要能否实现,取决于主体实践观念之是否正确和合理。

对于确定的主体和客体,它们的价值关系也是确定的,价值主体如果不能把握客观的价值关系,客体的有用性就不能转化为实际的有用性,甚至有可能给主体带来负面效应。所谓实践的成功或失败,就在于价值关系的结局为主体带来何种效应。这就是说,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中,如果没有主体变革自然和社会的合理能动性,而客体的那种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本体属性不可能自动转化为价值,客体只是自在之物,不是为我之物,无任何现成价值可言。客体在价值关系中只是具备了物质前提和可能性,不可能对主体直接提供价值。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除了空气和阳光可以直接提供享用之外,所有的客体都要经过主体实践行为改造它们的形式或性质,变成对自己有用的东西,形成价值关系。所以,价值关系的产生和价值效果的实现必须有主体改造客体的能动作用。

实践的观点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离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凭主观塑造或假设主客体能够一体化,理性认知与价值自觉的统一和整合去建立新的价值框架,规定新的价值坐标内涵都会给人以模糊不清的感觉。

综上所述,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原则,研究主客体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效果的实现等一系列问题,都必须放在实践和认识领域中进行。如果认为这是“失范”的旧传统方法,而另寻他路,只能是徒劳无功。哲学研究的宗旨,不是把问题搞虚搞玄,而是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指出方向,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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