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发行集团产权制度的思考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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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出版发行集团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出版发行集团的产权制度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直接影响国家对出版发行集团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机制的建立,影响出版发行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影响出版发行集团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政企分开的实现。本文试图从出版发行集团的三大产权、产权清晰、产权多元化三个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出版发行集团三大产权

出版发行集团三大产权是指集团的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出资人的所有权。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简单地讲,是指出版发行企业财产的各种权利。出版发行集团财产形成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负债,一是股本及其增值。负债是出版发行集团对外部机构的借款或欠款,股本是出版发行集团主办单位的投资。这样就形成了出版发行集团的三大利益主体:出版发行集团、债权人和出资人,也因此形成出版发行集团的三大基本产权关系,即出版发行集团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的所有权。

出版发行集团法人财产权是指出版发行集团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出版发行集团对其资产的经营权。这是一种实物形态的权利,是对出版发行集团全部财物的控制权,包括所有的现金、存款、存货、设备、建筑、商标和技术等。出版发行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出版发行集团要求债务到期偿债付息的权利。出版发行集团出资人所有权是指出版发行集团投资者对其投入到出版发行集团的资本及其增值所拥有的所有权,主要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的利润。

出版发行集团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的所有权都是价值形态的权利,主要表明债权人和出资人对其投入到出版发行集团的资本的所有权。然而尽管出版发行集团的财物是靠债权人和出资人投入到出版发行集团的资本形成的,但是,他们不能直接控制和支配出版发行集团的任何具体财物。

出版发行集团法人财产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其产权主体只能有一个,即出版发行集团。也就是说,出版发行集团的资产整个为出版发行集团所有,而不能将出版发行集团的资产分为一部分是债权人的,另一部分是国有出资人的。目前,许多出版发行集团的经营者认为:出版发行集团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而流动资产是银行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和政府(出资人)并不拥有出版发行集团的任何资产,他们只拥有投入到出版发行集团的资本的所有权。债权人只有在出版发行集团无法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对出版发行集团的资产提出抵债要求,而出资人只有在出版发行集团终止清偿了全部债务时,才能对出版发行集团的资产提出要求。此外,出版发行集团资产的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出版发行集团经营的要求相互转换,这种资产形式的转换是出版发行集团内部的经营活动,与出资者的所有权无关。

根据上述三种权利的定义,我们通常所说的出版发行集团“国有资产”这个概念并不准确。国家(政府)作为出版发行集团的出资人,拥有的是国家投资资本的所有权,即国有资本、国有股权或国有产权,是出资人所有权,是价值形态的权利,并不能直接对应或控制出版发行集团的任何资产。出版发行集团的资产是由出版发行集团占有和经营的。

二、出版发行集团产权清晰的内涵

“产权清晰”是一个法律与体制的综合范畴,不能把产权清晰仅仅当成一个法律概念,更不能把产权清晰只当成一个体制问题。产权清晰是出版发行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没有这个条件,出版发行集团就不能被称作现代出版企业。作为出版发行集团产权制度的首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产权清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出版经济体制的范畴,即表现为产权清晰是在出版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清晰,这才能说出版发行集团的产权是清晰的。目前,我国已组建的出版发行集团中,有一部分获得了授权经营,如辽宁出版集团、云南新华发行集团,其产权在法律上是清晰的;还有一部分未获得授权经营,如中国科学出版集团,其产权在法律上是不清晰的。但总体来说在出版体制上不清晰,在出版经济的运行中也不清晰,因而这种出版体制既缺乏活力,又没有有效的约束,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就目前我国出版发行集团的产权现状来看,其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从体制与法律统一这个角度来理解或把握产权清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清晰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产权主体清晰,即谁是投资主体的问题;第二是产权结构清晰,即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依其投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责权利要清晰;第三是产权关系要清晰,即资产的归属、权益的享用要清晰;第四是产权的作用要清晰,即投资者按其投资的比例,建立并规范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在出版发行集团产权清晰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产权主体清晰的问题,即是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还是要清晰到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或者是清晰到政府机构?应该说,产权清晰到自然人是最具有约束力和效益的,因为作为自然人的产权主体,必然会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因而产权清晰应最大限度地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这是人类几千年的实践所证明了的。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产权都能清晰到自然人,在目前的形势下,出版发行集团的产权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加强对拥有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的政府机构的约束,建立旨在约束法人和政府机构的有效体制,使产权在法人和政府机构中尽量实现清晰,以保证出版经济的高效率发展。

其次,产权清晰是出版发行集团法人治理结构的财产基础,而完善的出版发行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又是产权清晰的主要基础。完善的出版发行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界定出版发行集团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内在机制,既能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出版发行集团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使出版发行集团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蚀,保证出版发行集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完善出版发行集团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要从出版体制上保证出版发行集团经营者应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因为目前企业经营者侵蚀所有者利益的重要原因,是经营者应有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因而出现了该给的没有给、而不该拿的又拿了的扭曲现象。

再次,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表现为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清晰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的一个主要措施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即完善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只是清晰出版企业产权最为主要的措施之一,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清晰出版发行集团产权还涉及到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问题。所谓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就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并不是所有的所有者都直接经营自己的资产,大多数所有者都是通过委托代理制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别人经营,而且这种委托代理不是单一层次,往往是多层次的委托代理,我们将这种委托代理制称为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表现为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前,这种体制很不完善,其表现为:①行政性太强。我国国有资产的各层次代理主体都是政府,政府当然要采取行政性手段管理国有资产,因而所有者代理结构带有极强的行政性;②代理层次太多。委托代理结构的要求是代理层次越少越好,而我国国有资产代理结构是按照政府体制设置的,因此,代理层次过多,代理链过长;③各个代理层次之间缺乏约束,是一种软预算的约束,谁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都不负责任;④多头代理,即同一资产由好几个政府机构来管,结果扯皮现象难以消除,管理效率极为低下。例如,出版发行集团的国有资产有的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有,有的归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三、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结构多元化

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产权结构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一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另一种是多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多个。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充满活力。实践表明,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产权结构是一元的,就难以使企业形成现代产权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多元投资主体的概念首先或主要是指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即国有企业在公司制的改革中,要吸收非国有资本参加,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同时,它也包含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要尽可能由多家国有投资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共同持股,成为多家投资主体组成的公司。

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结构多元化,是通过引入多个投资利益主体,改变出版发行集团以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为调整出版产业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创造条件。同时,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转变出版发行集团的经营机制,促进出版发行集团实现公有制形式多样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内部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产权。出版发行集团最主要的产权就是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前者为政府拥有,并由代表政府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发行集团的主管部门行使,后者为出版发行集团拥有,并由出版发行集团的经营者代表集团行使。政府因拥有出版发行集团出资人所有权而能决定出版发行集团的重大决策、经营者的任免、企业利润的分配等;出版发行集团的经营者因行使出版发行集团法人财产权而得以自主经营。表面上看,这是很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但问题是,出版发行集团的出资人只有一个,即国家,或国家占有绝对控股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所有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就会仍然拥有对出版发行集团的控制权,甚至比改革以前的权力更大,由主管单位变成了“股东”。这样一来,政企分开成了一句空话。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成了出版发行集团出资人代表,不仅可以决定出版发行集团的重大决策,任免经营管理者,甚至可以把政府官员派到出版发行集团当董事长,从而形成出版发行集团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财产权合二为一的局面。要真正解决出版发行集团“所有者缺位”问题,就必须重组出版发行集团出资人所有权结构,让出版发行集团经营者、职工和企业外部投资人共同投资出版发行集团,直接持有股权,或成为出版发行集团的所有者。这一措施,印刷企业集团和发行企业集团可以先行一步。如云南省新华书店实施的“工者有其股”,设立职工持股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般来说,具有不同产业属性的企业,其产权结构多元化实现的途径也各不相同。在经济领域中,往往将企业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从属性上来讲,出版发行集团目前应该算作非竞争性企业。对于竞争性企业来说,其产权的多元化是容易实现的,因为这类企业任何投资主体都可以进入,没有政策和产业性障碍,多元投资主体的进入就可以实现产权的多元化。而对于出版发行集团来说,在目前的产业政策环境下,其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相对困难,或需要做相应的变通。

在产权多元化的条件下,如何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保证出版发行集团能够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保证不用出版发行集团的垄断性危害公众利益,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结构多元化,需要选择有效的、利于国家在宏观方面加以控制的多元化形式。为了实现出版发行集团产权多元化和解决我国出版业投资融资能力弱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在2001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试点集团应在投资融资体制的创新上下功夫,既利用好各种资金,又确保国家赋予的专有出版权不转移。试点集团的母公司目前只吸收宣传文化系统的国有资本参股;试点集团所属报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可吸收国有资本参股;发行、印刷和复制企业可吸收国有与非国有资本参股,但本单位国有资本必须控股。社会法人资本金可以进入出版单位进行具体项目合作,但出版单位必须坚持三审制,终审权不能转移。

对于非竞争性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国际上有不少可借鉴的方式,其中有两种方式值得出版发行集团参考:一是“黄金股”控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英国电信。英国电信属于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它几乎垄断了英国全部电信事业,是垄断性较强的企业,这种企业当然需要国家控制。但是,英国政府在后来的改革中,并没有采取国有独资的方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而是采用了“黄金股”制度,即在英国电信公司中,政府只有一股,其余的股份全部非国有化,但政府这一股是不同于一般股权的“黄金股”,它可以在英国电信公司损害公众利益时,否决英国电信公司董事会决定。当然,在正常情况下,“黄金股”并无特权,英国电信完全可以按股份制企业经营,“黄金股”不得干预。这比政府独资和绝对控股要好得多,它既可以使政府对特殊性质的企业实现控制,也可以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二是国有民营,例如,法国航空公司是国家的,但按私营方法经营。这样便摆脱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排除了产权一元化,形成了多元化的产权制度。由此可见,“黄金股”制度和经营权的非国有化,可以解决因所有权国有化而带来的产权一元化和企业缺乏活力的问题,有利于促使出版发行集团产权结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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