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_经济论文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_经济论文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社会经济发展论文,住房制度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很高兴和大家共同探讨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今天主要谈四个问题,一是住房问题的系统分析,二是建立并不断完善住房体系,三是加强并改善对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四是当前三个比较热点的问题,廉租房、房价和适度消费。

住房制度包括有关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调整有关各方的关系并约束其行为的规范。住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事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进步。自古以来,衣食住行就被列为人类的四大基本需求,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住房的作用是为其居住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美观、便利的居住场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因此住房问题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成为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住房政策是全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

早在1933年,雅典宪章就将城市赋予居住、工作、游憩三大功能,而居住被列为“城市的主要功能”。1996年6月于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二次联合国人类居住会议上,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和“城市化世界中的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作为“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主题”。1987年是联合国确定的“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国际年”,简称“国际住房年”,包括中国在内的130 多个国家在联合国登记参加了国际住房年活动。《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人类住区面临的挑战是全球性的,为解决世界住房问题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国际、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间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移。在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确定1987年为“国际住房年”的决议中提出,“在2000年以前,为每个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并配备自来水和下水道,提供相应的公共交通,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制止城市的急剧膨胀……”。1997年,联合国人居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通过决议,要求各国政府迅速制定或执行各自的住房战略和政策,通过各方在提供住房过程中开展合作,进行最大限度的协调配合,从而促进、保障和合理地增加公共、私人和非政府行业对提供住房的贡献。城市与农村的人居应当平衡发展。若忽视农村的住房建设,会造成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致使城市住房问题更加严重。据报道,全世界仍有10亿人住房得不到保障,其中5亿城市人口住房条件极差,1亿人无家可归。非洲、拉美和亚洲一些大城市有半数人口居住在贫民窟或窝棚里。而且随着世界人口的迅速增长,住房问题将更加严重。

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房地产业对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有着重大作用,必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合理规划、科学建设、适度消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二是房地产业应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三是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四是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切实负起责任。我在人大任职已是第十个年头了,十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房地产业这么浓墨重彩地描述还是第一次。在总理的政府报告当中大段讲这个问题,可见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上述两个部分都应当是我们在思考和制定房地产政策,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规范各方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任何有关经济的法律和制度都应当在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主体包括购房者、租房者、开发商、银行、还包括政府,甚至还包括一些单位,要规范这些市场主体的行为。第二是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例如合同法、信托法等。第三是规范市场竞争的秩序,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只有这三方面都规范了,才能真正建设好一个健康的房地产市场。

下面简单介绍我本人的一些研究情况。当我在1996—2004年兼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主任期间,1998年3 月开始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应急项目研究——《规范房产市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主要研究成果汇集成《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一书(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2003年7 月又开始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应急项目研究——《房地产发展与管理》,研究工作已于2004年完成,专著尚待出版。因为有些情况变化比较大,所以还在不断的修订。2005年开始我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指导三名博士生研究房地产的问题。其中包括商品住宅的参比成本、城市居民的购房能力和中国住宅产业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

我作为民建中央的主席,于2005—2006年组织民建的有关人员对廉租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与建设部的领导交换意见,提出了6点建议报国务院。 温家宝总理做了重要的批示,我们一年之内和建设部交换了3次意见。 最近一次会议是在上周举行的,汪光焘部长和齐骥副部长都参加了,主要是研究如何落实温家宝总理的批示。

我今天在这里是想以一个学者的身份和大家共同探讨中国房地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所以我要声明:第一不代表政府,第二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每人只有一票。所以,人大的立法和对政府的监督都是集体行使职权,个人无权代表人大发表意见。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住房问题的系统分析。主要是根据我们近几年的研究成果,为大家提供一个分析的框架。

首先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有四个特性:一个是必需性。由于其需求会长期存在,如果不考虑居住以外的需求,可以认为住房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具有较大的刚性。就是需求受价格的影响相对来说比较小,因为人人都要住房,所以尽管房价高但人们还是要买房或租房。第二是耐用性。目前正规住房的寿命一般可以达到50年左右,年均自然更新率是2%。 所以消费者更新住房的动机主要不是因为住房已经超过了使用寿命,而是由于收入、家庭人口、工作性质、工作结构、环境、审美观的变化。住房和一般的商品不一样,一般的商品通常是用旧了才换新的,但是住房则是适应需求的变化才更换的。第三是高值性。房子是高价值的商品,通常会达到家庭年收入的4倍以上,在发达国家中无论是贷款购房或者是租房, 加上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居住支出要占到家庭收入的20%到35%,这个数字也是值得我们参考的。第四是不动性。由于住房是不可移动的,所以它的价值要随着周围的环境,比如说学校、商店的质量、环境的污染情况、治安情况等等而变化。同时人们也因为工作地点的变化而不得不变更住房,住房的这四个特性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第二就是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内外经验都已证明,住宅建设是一个消费潜力巨大、产业关联度高而无技术障碍的产业,它可以带动建筑、建材、轻工、电子等几十个行业的发展,可以吸纳相当多的就业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性十分明显。据测算,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每投入100元的住房资金, 可创造相关产业170—220元的需求;每销售100元的住宅,便可带动130—150元的其他商品销售,因此,住宅建设若增加10个百分点,可望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个百分点, 住宅行业每吸纳100人就业,可带动相关行业200人就业。因此房地产业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现在有些舆论对房地产业谴责的比较多,但房地产业在我国还是需要不断发展的。

美国2004年房地产业占GDP的比重是12.7%,日本是12.1%、中国2004年是4.5%,2006年数据还没有统计出来。中国房地产业占GDP的比重可以说是是美国、日本的1/3,是法国的1/2,我认为房地产业在我国应当是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因为从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看来,都应当大力发展房地产业。

我在1999年出版的书中提出了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包括供需动态平衡;住房成为商品;交换通过市场;纳入工资分配;保障社会公平;构建金融支持;维持租购平衡;发展住宅产业。在我的书中对这八个目标都有详细的论述,我认为这一目标模式在当前还是有效的。

那么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房地产的双重功能,就是房地产有居住功能、投资功能。房地产的居住功能主要是为其居住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美观、便利的居住场所,其价格主要取决于购买者对价格合理性的判断。而房地产的投资功能主要是为其所有者取得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价格主要取决于购买者对其增值的预期。因此这两个功能是不一样的,我国现在有一个舆论导向,就是炒房和炒股在舆论上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炒房的人备受谴责,简直是十恶不赦,而炒股的人却备受赞扬,容不得一点批评。实际上炒房炒股从性质上看来都属于投机行为,但是为什么形成这么强烈的舆论反差呢?我认为是两个原因,一个是关心房价的人,远远多与关心股价的人;二是真正炒得起房的人比炒股的人少得多。我认为这个强烈的反差是不可忽视的。作为一般群众怎样看都没有关系,但是作为学者一定要实事求是,一定要看到这两种行为都是投机行为。既然是投机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泡沫,不能说股市有风险就是“唱空”股市,不跟党中央保持一致。说房市有泡沫,大家就没有意见。作为学者来说,就应当看到资金是在这两个市中互相流动的,当股市不好的时候,进入房市的人就多;当股市高涨的时候,一些资金就会从房市中撤出而转入股市。我认为在舆论引导上,特别是学者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要哗众取宠。

买房和租房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两条途径,我国现在城镇住房自有率达到了72%左右,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客观上仍存在着租房的需求和供应。此外,保持一定的出租住房,有利于住房的周转,从而能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维持租购平衡的关键是合理地确定住房租金,也就是说要在实际房租与自有住房的虚拟房租之间保持大体平衡。所谓虚拟房租应包括购房头款的存款利息、抵押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虚拟租金是我们判断租购是否平衡的重要信号,也是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宏观管理,主要是利用税收、补贴等手段来调节租购平衡,并保障住户及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对租房市场并不是没有作为,而是有一定的作为。

解决住房问题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密切配合。纵观世界各国住房政策的演变,最后都归结为“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模式。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也应当施行这种模式。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的力量来使各种住宅商品适应各种不同的需求,以实现供需之间的动态平衡。住房的价格要遵从价值规律,根据其规模、质量、位置和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并按照供求关系进行调节,还要通过竞争在供需双方之间达成较满意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住房市场体系,按照产品进入市场的顺序、住宅类型、地域范围、交易形式、购买目的等方面对市场分类,加强和改善对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更要担负起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责任。因此我们说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是互相配合的,政府应该更多地考虑保障社会公平,而市场应更多地按照价值规律去运作。这就是我们对住房问题的一个系统分析的框架。

建立和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建立和健全廉租房制度,还要改善经济适用房制度。今天我不准备谈经济适用房,因为我们上次与建设部交换了意见,先落实我们向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建议,我们希望再通过一些调查研究,将廉租房问题进一步落实。关于经济适用房我今年准备进一步研究,希望明年能有点结果向大家报告。我这个人就是这样,没有研究过的事我决不随便开口。因此很抱歉,我虽然知道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有很多争论,但是今天不谈。

那么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我们提了6点建议。 第一是将廉租住房制度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据调查,到去年上半年为止,我国对廉租房的投入只有60多亿元。实际保障的覆盖面大概不到15%,这个说明还需要大力加强。要整合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制定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且要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重要的指标。

第二就是要明确覆盖范围,覆盖范围应包括住房困难且没有能力解决的低收入家庭。有的家庭虽然现在是低保户,但是有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里,只要他的住房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给他住房保障了。但是有一些低收入的家庭住房困难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远远低于应该保障的水平,国家就应该给以保障。根据建设部的调查,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共有820万户,其中属于低保户的家庭约占一半。我认为,廉租房制度还应该覆盖在城市工作两年以上的农民工家庭。他们为城市创造了财富,而且在城市居住,应当给他们提供居住的保障。

第三是要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基本标准。在保证住房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每户人均住宅面积不超过当地常住人口平均住宅面积的60%。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对房租实行全额或差额补贴。对低保户应实行全额补贴,对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实行差额补贴。

第四是要增加适合低收入家庭的出租房源,没有房源就保障不了规划的实现。房源要两手解决,一是政府主导建设小户型的廉租房,当然在建设的时候要考虑一些社会因素,不能在一个地方集中建立很大一片廉租房,这样会形成贫富社区的分割。二是租用二手房,因为有的人改善了住房的条件,但旧房不允许卖或者他不想卖,那么这个旧房就可以作为廉租房的房源。房租按照市场价格,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是要增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建立国家和省级住房保障基金,并应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持西部比较困难的地区。根据调查,西部地区住房困难户约为东部地区的2倍,但西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要比东部少得多。在确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稳步提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15%。

最后是要加强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的检查落实和管理,建立健全廉租房管理的组织机构。

我们大概提了这六点建议,建设部也完全同意,争取在今年内落实。我提出了一点梦想,希望到2010年,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廉租房能做到应保尽保。我们还是应该先做到雪中送炭,先解决最困难的问题。我国城镇居民是1.79亿户,820万户只占不到5%。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看来,应当有可能到2010年对最困难的5%的群体做到应保尽保。

在加强和改善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方面,总理的报告讲了六点,我今天主要讲两个问题,一个是房价问题,就是加强房价的监管和调控。总的看来,房价可分为三大块,第一块是项目的总投资成本,包括:(1)土地费用;(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建设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7)其他费用;(8)不可预见费用;(9)财务费用;(10 )管理费用;(11)销售费用。第二是应交税金主要包括:(1)经营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为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的7%和4%,合计按销售收入的5.5%计算;(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3)所得税,目前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征收,明年将降到25%,这对房地产业应该是一个好消息。第三是项目的净利润。

关于公开住房成本目前有很大的争论,舆论上有的人赞成公开,但是有的人不大赞成,强调住房成本是商业秘密,也可能有一些灰色成分不便于公开,为此我提出了一个参比成本,就是在客观条件不确定和信息不完备情况下的估算成本。这是我在1980年代末在化工部搞全国磷资源系统分析研究时提出的一个办法。当时全国的8个大磷矿区条件很不一样,从地质、采矿、选矿、加工、 运输条件到产品的使用等等很多问题很难简单类比。因此我当时提出了一个参比成本,其方法是先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并根据经验、统计或类比等方法为模型中不确定的参数提供缺省值,算出其成本,供参考及比较用。显然,参比成本的准确性取决于不确定参数在模型参数中所占的比率及缺省值的准确度,只要不确定参数的比率较小,且缺省值的准确度较高,通常可以满足决策者的要求。这个研究成果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将这个概念移植到住房系统中,取得了一些成果,我的博士生阎妍和我写了一篇文章,正在等待发表。

我们用参比成本做了三个案例分析,都是2005年的。2005年还没有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办法。当时我们分析了三个点。一是北京市某个项目,市场销售价是每平方米8,211元,其中项目总投资成本是3,994.86元,税金是1,693.9元,净利润是2,522.24元,当然净利润中无法统计开发商的灰色支出。二是上海市某个项目,市场销售价是每平方米17,059元,项目总投资成本是8,583.43元,税金是3,425.56元,净利润是5,152.01元。三是福州市某项目,市场销售价是每平方米3,900元,项目总投资成本是1,983.03元,税金是776.32元,净利润是1,140.65元。从这三个案例中大概可以看到,在市场销售价格的三大部分中,项目总投资成本约占一半左右,净利润约占30%,税金约占20%,从商品房的价格三个组成部分看来,项目总投资成本是实打实的,不偷工减料就需要这么多钱。所以毛利润是在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分配的。如果要降低房价,只能是降低开发商的净利润,降低税金。在项目总投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房价越高,开发商的利润越多,政府的收入也越多。这就表明,如果从经济角度说,政府压低房价实际上会减少自己的收入。我在这里仅仅是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不涉及对任何人的批评。

我们可以再进一步分析,房价为什么还在调控中上涨,从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看来,项目总投资成本实际上在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数据,生产资料、原材料等等成本大概上升6%;而且城镇居民收入增加了10.7%, 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了7.4%,其中也反映了劳动力成本的增高。这些都会导致项目投资成本的上升,而房价上升的幅度大约是成本上升幅度的一倍。由此可见,如果政府和开发商不让利,房价就不可能降低。如果要降低房价,就必须要从政府和开发商两方面来着手。房地产投资可以说是相对高风险的投资,因为它要担负市场风险,而且投资数额较大,还要担负财务风险。从学术的观点看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率一般不应低于20%。从政府税收方面看来,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以后,税收在房价中所占的份额可能会略有降低。

影响商品房价的主要因素为:

一是供需结构的动态平衡。商品房价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这是市场经济基本原理。但是我们不能只看总供应和总需求,还要看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匹配,而且这一平衡是动态的,会随着人们的收入、政府的政策、城市的发展等因素而变化。根据昨天的报道,北京空置房多达10万套,但许多北京人又说买不到房子。这可能是在供应结构中高价的房比较多。需求结构中可能希望买中低价位的人比较多。所以,尽管总体上看来好像是供大于求,但是从微观上和结构上分析,供求之间没有匹配。这样就会造成中低档房价格的上涨。

二是供求双方对未来价格的期望,如果预期房价要下降,开发商就要赶快卖,而购房者则可能要等一等再买;如果预期房价会上升,开发商可能就会抬价甚至惜售,而购房者则急于购买,往往难以买到合意的房子。现在北京就有这个问题,由于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尽管房价一再上涨,想买房的人还是不少,因为他们怕房价还会上涨。

三是购房者的有效购买力。所谓有效购买力就是购房者真正能用于购房的能力,因为他不可能把所有的钱都用来购房。根据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真正可支配的收入约占其总收入的50%—60%,其中还包括其他必要的支出,因此其购房的有效购买力大约是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单纯这样计算,很多人根本买不起房,但实际上购房的需求却要大得多。我认为,其中大概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家庭。在我国,儿子要买房,父母再苦再难也要支持,甚至动用多年的积蓄,所以他实际的购买力不仅来自个人的收入,还包括父母的无偿支持。第二个因素是在计算购买力时,不能只算收入,还要考虑财产。现在的购房者大多数是有房者,将旧房卖掉或出租,也会增加他们的有效购买力。由此可见,不应仅仅根据购房着的工资收入来判断他们的有效购买力。

四是供求双方的资金使用成本。金融支持是影响市场的重要因素,如果利率升高,开发商的向银行贷款的成本增加,就会促使房价上涨,而购房者由于分期付款的负担增大,其有效购买力会降低。

五是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有效性。我曾多次讲过,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政策,也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政策。任何政策都是在权衡利弊之后确定的,只要利大于弊就可以实施;任何政策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情况变化后政策也要相应改变。今天的一个好政策,若干年后就可能成为发展的阻力。因此宏观调控政策的制订要合法、合理、适时、有效。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决策,包括买不买房、买什么样的房、什么时候买房等都是自主决策的,但是他的决策不可能不受到其他人决策的影响,也不可能不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一种自组织作用,使市场在宏观上向一定的方向发展。如果你本来想晚点儿买房,但是老张说你赶快买不买还得涨。老李说我恨不得早点买房,于是你的信心也动摇了,也想赶紧买房了。由于这样相互影响,需求增加,房价就会上涨。所以自组织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的作用是引导人们的行为,改变人们的决策准则。如果政策不能引导人的行为,可能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举一个股市的例子。大家记得2001年政府出台了一个政策,就是按市价减持国有股,用以充实社保基金。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有意见,因为国有股原来是不流通的,现在要按市场价减持,等于是与民争利,所以市场的反映比较强烈,造成股市大跌,幸好政府及时纠正了这一政策。再举一个住房的例子,在改革初期,许多单位把公房卖给职工,但有关政府部门下了一个文,说单位的公房是国有财产,所以卖房的收入要上交财政。这一来许多单位马上就不卖了,所以出售公房的工作就停滞了。最后政府明确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全部留归产权单位,才促进了公房出售工作的进展。政策要引导行为的观点是符合辩证法的,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政策等等都是外因,必须要通过引导购买者、开发商等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他们所接受,才能收到效果。

最后还有一个适度消费的问题。我注意到对温家宝总理的报告宣传很多,但是很少人谈适度消费。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能源资源有限,环保问题严重,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问题还比较落后,所以住房方面,必须要注意适度消费。因为人们改善住房的愿望是永远存在的,但是也不应脱离我国的现实情况。此外,从我国目前的人均GDP看来,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目前的人均居住面积已经不算低了。2003年日本的人均GDP为3.3万美元,人均住房面积35.5平方米;2004年美国人均GDP为4.1万美元,人均住面积60.8平方米;2005年德国人均GDP为3.4万美元,人均住房面积41.2平方米;2001年英国人均GDP为2.4万美元,人均住房面积44平方米。2006年我国人均GDP为2,040美元,人均住房面积为26.7平方米。这里有两个数据,一是即使按购买力平价计算,我国人均GDP可能仅相当于国外的十分之一,二是我国居住面积大约是住房面积0.7%—0.8%,已经超过国外水平的50%,我说的意思不是说不要改善住房条件,而是说要根据实际的可能来改善。我国现在人均居住面积按照人均GDP看来并不算低, 所以消费者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和购买的机会来决定购买还是租房。如果你买房花钱很多,用这个钱做别的投资,可能会取得更多的收益。因此我认为是要引导大家注意适度消费。现在两种类型的说法,一是买不起房,二是房奴。所谓买不起房,看你想买什么房,如果你现在的住房是90平方米,你想买180平方米的房子,那对不起,你自己存钱吧,政府不可能补贴你。当然政府要调控房价,但调控房价的余地绝对达不到你想便宜地买到另外90平方米房子的要求。我认为政府应该关心的是那些住房困难而买不起房的家庭。至于住房条件已经较好,收入也在中等以上的家庭,如果还想继续改善住房条件,主要应当靠自身的努力。政府只能从宏观上调控房价,但是不可能给予补贴。现在买不起的人也有各种情况,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低收入的、住房没有达到标准的、买不起房的家庭。经济适用房也是有保障性质的,但是如果多数中等收入以上的人改善住房的问题都希望政府来解决,那是不现实的。至于“房奴”,应当看到分期付款是一种进步,是让人们能够尽早地享受住房的举措,以前我国只能靠存钱存够了才能买房,有了分期付款以后,即使钱没有存够,也就可以买房。有人说,有两个老太太,中国的老太太赚到70岁存够买房钱,但是买到住房后自己已经老了,享受不了多久;美国的老太太从20岁就贷款买房,一直到70岁还清贷款,但已经享受这一住房50年了。购房者既然签了购房合同,就不应再埋怨分期付款,因为你已经住上了分期付款的房子。所以“房奴”的说法很有煽动性,不当房奴哪来的房子住!网上有个说法我觉得挺有意思,说不当房奴哪有幸福生活。因为你已经签了分期付款的合同,政府不可能帮你降低分期付款,银行不可能少收你的钱,所以对这种舆论要客观分析,正确引导。

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实践中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吸取了不少有益的教训。本人深信,只要改革者们能够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我国的国情,冷静思考,高瞻远瞩,确立改革的目标模式,并能注意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平衡,把握好各项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实事求是,埋头苦干,就一定能不断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为到2010年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制度创造有利的条件。

标签:;  ;  ;  ;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_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