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美国物权法中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_洛克论文

洛克与美国物权法中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_洛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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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11)01-0070-06

一、引言

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作为近代个人主义文化改革的产物,其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除了受到强调个人权利的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外,主要是在西塞罗,尤其是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理论直接影响下产生的。[1]64在其《论自然法》中,洛克以赞许的口吻描述道:“自然法最经常被称为正确理性本身和正确理性的命令”。[2]125他认为私有财产权就是基于上帝的恩赐和人类正确理性行为而产生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与格劳秀斯及普芬道夫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对私有财产权起源的正当性证明是基于同样的假设,认为财产权是上帝普遍赋予全人类的自然权利,财产的原始状态是其共有状态。[3]而且,洛克和格劳秀斯、普芬道夫一样,认为私有财产权是源于“占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利。①但在“占有”行为为什么可以被赋予排他性所有的权利、可以使私有财产权取代上帝赋予的共有权利问题上,洛克并不接受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基于同意的理论,[4]165即他排除了其前辈们有关财产权的产生须经明示或默示同意的必要性。洛克受培根哲学的影响,②在其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上,对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的理论作了重大发展,他认为私有财产权产生于个人的劳动,并由此提出了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

洛克的这种基于融入个体劳动的“占有”即产生个人自然财产权利的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对其自然权利理论的产生与形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理念中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

二、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利理论

在继受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关于每个人对其生命、肢体和自由的“所属(suum)”的观点基础上,洛克认为,源于上帝恩赐的原始共有财产权和源于个人劳动的私有财产权都是人类应有的自然权利。[4]169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

洛克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在关于财产权的自然基础上,与格劳秀斯及普芬道夫的理论是基于同样的假设:即认为财产权是上帝普遍赋予全人类的自然权利,财产的原始状态是其共有状态。[3]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同样主张“上帝把世界给予全体的人类,”[5]批驳了菲尔麦爵士关于上帝把世界赐予亚当及其直系继承人个人的观点。因而认为人类在原始自然状态下享有对宇宙万物的共有财产权利。

同时,洛克认为,从原初状态下的共有财产权中产生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一种先于社会和国家的自然权利。其观点的基础,可总结为三个要点:第一,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我们称之为“自身所有权”,[6]相当于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所运用的“所属”概念;第二,每个人对其自己的劳动享有权利;第三,每个人有权拥有融入了其自身劳动的物品和劳动创造的价值。个体劳动融入上帝普遍赐予人类的财产中并增加恩赐资源的价值,从而,将人类共有的东西纳入私人所有的范畴。这一过程是人的自然行为的结果,而非国家制定法律过程的结果。因此,私有财产权是每个人应享的自然权利。

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述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个特征已经被广泛认可:即他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术语,意味着不仅包括物质产品而且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7]53另一个特征是:像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一样,洛克同样是根据“所属”和其扩展来考虑财产权的。[8]这同时是理解洛克另一个奇怪的观点——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的关键。

一种“自身所有权”的观念是以这样的方式引进的:“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7]19这恰恰就是格劳秀斯提及“所属”的方式:“‘自己的’意味某物如果属于某一个人,它就不能再属于任何其他人。”[9]格劳秀斯的“所属”说等同于生命、名誉和自由。[10]当这种“所属”扩展到包括那些生存的必需品时,它就是由生命、名誉、自由和财产组成的。

显然,除了名誉问题以外,洛克扩展后的财产观念与格劳秀斯的“所属”论是类似的。事实上,洛克对财产权论述的基础,即“自身所有权”,说明其完全就是关于“所属”(未扩展的)的核心自然法概念: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只属于他自己,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所以,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一个人的自由便具有一种权利的效力。这尤其适用于自我保存所必不可少的行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7]18“自身所有权”因此有一种能动性,因为它需要发展以求生存——它要求获得某些物品。如同“所属”必须予以扩展——与物品“结合”——以便维持生存。这样,洛克的“自身所有权”概念就等同于自然法的“所属”概念,这就表明了“自身所有权”和“所属”在概念上的连续性。

而且,通过“自身所有权”产生对物的所有权的观念,也等同于将“所属”扩展到包括其维持生存所需的物品的必要性的既定观念。洛克在继受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所属”观念的基础上,认为每个人对自己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并将“所属”概念转译成他的“自身所有权”概念。进而认为,“自身所有权”既包括人身财产权也包括发生于人身的各种行为。洛克说:“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即发生于一个人人身的各种行为之一是对普遍授予的共有财产的劳动。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劳动是属于该个体,个体对其自己的劳动享有权利。

因此,洛克认为,当这种劳动融入了共同财产,这种财产取自共同财产并进入私有财产的领域,劳动就赋予劳动者对争议的财产或物品享有排他的私有财产权。这种融入了劳动的物品包含劳动者“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对该物品的私有财产权就是劳动者的自然权利。洛克在《政府论》第二篇第五章对个人包括其劳动的“所属”突破其原初界限扩大到物品,从原始状态下的共有权利发展出私有财产权的自然过程进行了充分而有力的阐述,他指出:

“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因此……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7]19-20

洛克的这种将个体劳动融入上帝普遍赐予人类的财产中并增加恩赐资源的价值的观念反映了将“所属”扩大到物品的思路——“所属”突破了它的原初界限,与世界的外部物品结合,体现了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自然历程。

三、洛克的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在关于财产权的自然基础上,与格劳秀斯及普芬道夫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但在私有财产权的产生问题上,即为什么“占有”的行为可以被赋予排他性所有的权利、可以使私有财产权取代上帝赋予的共有权利呢?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是基于人类的普遍同意,即一种人类的明示或默示契约。[4]42-96在这一点上,洛克并不接受他们的观点。也就是说,他排除了其前辈们有关财产权的产生须经明示或默示同意的必要性,他并不赞成私有财产权的产生是基于同意的理论。

与其前辈们不同的是,洛克是从人的生理本能即饥饿本能出发,认为“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7]20他写道:“谁会说,因为他不会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所以,私有财产权的产生,“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7]19-20

作为培根创造与征服世界思想的忠实信仰者,洛克受培根的影响,在其《政府论》(下篇)第五章对理性人通过劳动征服自然而获得财产的自然权利进行了充分的描述。这样,洛克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财产权理论。洛克清楚地表明:通过把一个人对生命与自由的排他性的道义主张扩展到世界上普遍的物质对象上,“劳动”就产生了财产权。对于洛克来说,“劳动”是创造财产权的必要的而又充分的手段,人们关于承认彼此之间的权利的协议不再是一种关于财产权发展性分析的必要条件。他认为私有财产权产生于个人的“劳动”,并由此提出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

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主要体现在其《政府论》中,他认为劳动是一种理性的创造价值的改良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区分《政府论》和《论自然法》的主要观点就是人类劳动的生产能力增加了可用于人类生活的物品的供应,因此改善了人类生活。洛克在《论自然法》中阐述道:“当任何人为了他自己攫取尽可能多的东西时,他不过是拿走另一个人的财产,增加了他自己的财产量。”[2]211而《政府论》中描绘的图景则截然不同。根据自然法的命令(它包含这样的规则,即“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财产权是直接通过个人的劳动产生的。[4]150劳动能够起到这样一种基本作用,是因为劳动是一种致力于有用结果的有目的活动,而这就在原始状态下保障了人类的生存,并且一旦基本需求得以满足,还可以改善人类的生活。以这种方式理解,通过提高人类的生产力,劳动因而增加了资源的价值。《政府论》(下篇)第五章充满了这样的联系:“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事实上,“劳动造成了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一种保守的计算是“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7]27-28通过劳动的土地“占用(appro-priation)”③是一种“通过改良土地”的“占用”;把某些土地留待开垦就是为了让另一个人可得到土地,留待“他去改良”;已经被另一个人“占用”的土地就不再属于我们,因为它“已经为另一个人的劳动所改良”,[7]22等等。如果没有认识到洛克认为劳动是理性的(或者有目的的)、创造价值的活动,就不会正确地理解财产权起源于劳动的学说。劳动不是对世界上客体的任何施加能量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破坏行为或者纯粹的娱乐活动就不能称之为劳动——而是那些致力于我们人类保全与舒适的活动。《政府论》(下篇)中的一段话详细地阐述了这种联系:“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这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7]22所以,劳动被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的活动。劳动是据以获得财产的手段,是因为劳动是保全自己和他人的义务所要求的改良和增加价值的活动。

而洛克的劳动征服理论则主要是受培根的影响,这一点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传统的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是建立在《政府论》(下篇)的第27段所表述的基本原理之上的:“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7]19而这一原理与普通法的无主物先占原则是一致的。[11]16同时,洛克的基本原理植根于圣经中的训导:“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然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地导致私人占有。”[7]22-23

洛克——培根哲学的忠实信仰者,将我们带回到伊甸园——典型的人类主宰自然的方式。这还仅仅是开始,随后,他还以反面推论法支持神授予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我试问,在听其自然从未加以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像在得文郡的同样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所出产的同样多呢?”[7]25为使这一点更为明朗化,洛克进一步说:“我们甚至把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是等于零。”[7]28此番言论是惊人的。它跟其后的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1775-1835)关于资源开发重要性的古典政治理论:即征服者有权剥夺美洲土著人土地权的必要性原理,④[12]以及西方水法中认为不被使用的水即废水的重要假定足以相提并论。[13]

总之,洛克对财产理论的发展获得了极大成功并横扫了那个时代。他肯定了古代圣经中的支配观念。他还希望并将神明授权征服自然的特征加入到自然资源的工具目的价值论的现代理念中;[14]40-42洛克坚决主张开发土地才是对土地“基本的”使用的观点。⑤[12]即便是他对财产观点提出的两个限制:“败坏”条件与“足够的同样好的”条件,⑥他借助货币的发明,也达到了对无限制囤积个人财富、开采财富资源予以鼓励的目的。简单地说,洛克将培根为了人类利益想掌控自然的渴望转变为了开发财产的理论。

四、洛克与美国财产法理念中个人自然财产权观的培植

洛克将自然法改变为人的自然权利之后,紧接着又将人的自然权利改变为个人自然财产权,并由此提出了在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个人自然财产权利理论及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随着洛克的《政府论》传至美洲大陆,其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就成为了18世纪美国财产法的理论来源和中心特点。显然,在财产法理念中,美国建国者们所采纳的主要就是洛克的个人绝对自然财产权理论,因为他们把这一理论以征用权条款形式写入了权利法案之中。[11]16-19即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没有合理之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了公共用途而被征用。”事实上,由于在英国“土地是稀缺资源”,“土地是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基础”,[15]而在美国,“则有大量的土地且没有封建制度的过去”。[16]因此洛克不受限制的绝对财产权理论与鼓励征服土地、开发资源的劳动价值理论在美国比在英国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并现实地对美国财产法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且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理念中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

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汉密尔顿在1932年发表的“从洛克看财产”一文中就对美国易于接受洛克思想的原因进行了中肯的分析。在他看来,美洲大陆的开发、工业制度的建立,为个人提供了许许多多的机会。在那里,人人都有发财致富、成为有产者的希望,而这一希望是永存不灭的;社会舆论则倾向于宣扬个人主义纲领,以至个人主义思想在美国盛行,而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利理论和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美国则成了个人“自由与财产的福音”。[17]873

从1607年第一批英国人在弗吉尼亚的詹姆士顿开始定居起,[18]陆续从英国舶来的移民把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带到了北美殖民地。[19]与柯克的名字连在一起,洛克的理论也传播到了美洲殖民地。如果说十七世纪是柯克的世纪,那么十八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因为在那时的美洲殖民地中,牧师的布道几乎是唯一刺激成年人智识的源泉及与精神世界相联系的环节,而其中被牧师们奉为圭臬的就是洛克的理论。与此同时,第一代美国律师也开始走向成熟——他们是柯克的学生,只要有必要,他们就随时准备用柯克的学说来支持洛克的理论。而首先导致美国革命的那场争论的奥提斯,其《英国殖民地所主张的和证明的权利》就几乎完全源于洛克的观点。[1]75-81

并且,实例上显示美国的法律在许多部分深受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因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原因就是为了追求与生俱来的几种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0]而“杰斐逊先生在起草《独立宣言》时,从《政府论》中找到了可供借鉴的思想材料。”[17]783事实上,《独立宣言》同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思想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独立宣言》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正如布莱克所说:“这个著名文献的主要作者,托马斯·杰斐逊……如此巧妙表达的这些思想是约翰·洛克和17世纪英国其他哲学家的思想。”[21]同时,美国宪法的大多数创制人,如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潘恩等都确信存在着不受人定法约束的,不可被其废除的自然权利。美国联邦宪法和各州州宪法都含孕着浓厚的自然权利观念的色彩。如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明定:“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则明确规定:“所有的人据其本性都……享有一些天生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享有生命和自由的权利,拥有获得和占有财产的工具的权利。”这些都反映了美国建国者们对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继受。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发展过程中,对《权利法案》某些条款所做的解释,特别是对私有财产权所作的极为有力的保护,[17]873-874也都受到了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22]可以说,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直接促成了18世纪美国财产法理念中个人自然财产权观的培植。

由于清教主义把个人主义观念烙进了美国人的理论和实践之中,[23]这样,在19世纪,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对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影响就更为全面而深刻。尤其是亚当·斯密采纳洛克的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后,使之成为了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学说的基石。[1]71因而,这一理论在这个蓬勃进取并集中精力致力于征服自然的新建立国家里,就使得这一时期法官们的自然财产权观念既是工具性(在刺激经济发展的意义上),又是自由放任的(在对立法和行政管制怀有敌意的传统意义上)。[14]7他们受社会经济发展精神的支配,其自然财产权观经受了彻底的变革:从赋予所有权人不受打扰的享有其土地利益这种静态的农业社会所有权观念,转变为强调土地生产性使用和开发价值,即动态的、工具性的、更为抽象的财产观。[14]43-44在法律上,甚至允许新财产权涤荡旧财产权,这充分反映了洛克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19世纪财产权工具主义价值观中的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在财产法理念变迁过程中,尤其是在19世纪财产法的自然权利理论发展过程中,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在美国所起的作用,要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大。

五、结语

洛克在继受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关于每个人对其生命、肢体和自由的“所属”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他认为源于上帝恩赐的原始共有财产权和源于个人劳动的私有财产权都是人类应有的自然权利。同时,洛克作为近代个人主义文化思想的直接产物,在其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上,对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的观点作了重大发展,他认为私有财产权产生于个人的劳动而不是人类的普遍同意,并由此提出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洛克的这种基于融入个体劳动的“占有”即产生个人自然财产权利的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那个时代占据统治地位,并随着英国殖民者远渡重洋来到北美殖民地,对当时美国财产法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在这块尚未驯服的大陆发出的挑战下不断培植出了美国财产法理念中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

在整个18、19世纪,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都为美国财产法理念所继受和发展,并对美国财产法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致对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进行解释已成为美国社会一体化进程中的一部分。美国这一时期的财产法理念主要是培养人的进取精神,体现了对个人自我主张最大限度保障的工具主义价值观。[14]40-42

法律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个人财产权。所以,大法官斯托里断言: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应当是把“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24]肯特则认为,法律要注重保护对既得财产拥有的权利,更要注重保护获得财产的权利。尤为具体地反映了这一时期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对美国法官们的深刻影响。尤其是随着赫伯特·斯宾塞的进化观和自由放任主义深入人心、社会达尔文主义唱响美国大地,到十九世纪最后25年,美国财产法理念将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观推向了巅峰。

因此,在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影响下,在美国财产法理念中,就形成了保障个人权利、允许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他们的利益的个人主义绝对自然财产权观。所以说,“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取不妥协的坚持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23]尽管20世纪以来,在美国财产法理念中,更加关注财产权的社会价值,个人被要求承担很多不断进化的社会价值观的责任。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始终是美国财产法的目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传统作为美国财产法固有的特征,在现代美国财产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担负着与公共权利原则相平衡的功能,始终保护个人权利免受非法侵犯,并同时促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25]因此,在美国财产法理念发展的全部过程中,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传统始终是美国财产法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On the Laws of England(1765-1769)Vol.Ⅱ[M],of the Rights of Things(1766),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9,Introduction to BookⅡ,Iv.笔者译,打印稿,待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原文简介Ⅳ.

②《人类理解论》,第一篇,第三章,第二十二节,第51页。转引自[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44页。

③在这里将洛克所用的“appropriation”一词译为“占用”比“占有”更符合洛克的本意。洛克的“占用论”即是指通过对物品施加劳动,从而改良物品并增加其价值,提高劳动生产力的理论。

④马歇尔认为:“让美国土著人占有这个国家,就是让这个国家变成一片荒地”。Johnson v.Mclntosh,21U.S.(8 Wheat.)543,590(1823).

⑤See Lucas V.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505 U.S.1003,1031(citing Curtin v.Benson,222 U.S.78,86(1911)).

⑥关于两个限制的详细阐述,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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