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信息需求与信息质量控制

用户信息需求与信息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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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献[1]中我们曾讨论了信息商品的质量问题, 提出了信息商品质量具有物质性和社会性。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信息商品质量的社会性,把握信息商品质量与用户信息需要之间的关系,本文拟进一步分析用户信息需要的一般发展趋势,并对适应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信息质量控制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用户信息需要的规律性分析

1.1 对用户信息需要及其发展趋势的总体认识

不同的学科可以从不同的方面研究需要范畴,对需要的分类自然也有不同的标准。情报学界、图书馆学界和信息学界对用户信息需要的研究较多是从选择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视角。但是用户信息需要也是一个经济范畴,把它限制到“经济需要”的范围来进行研究也是不能忽视的。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用户的信息需要是用信息商品或有偿的信息服务才能满足的需要,而且用户信息需要的满足还必须通过交换过程才能实现。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商品生产和信息商品交换是用户信息需要得以满足的重要经济条件(当然这不是唯一的条件)。这一点已经被多年来我国信息有偿服务的实践所证明。

为了能总结概括出用户信息需要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并能以这一用户需要变化的规律指导我国信息商品生产与有偿信息服务,我们将用户的信息需要划分为数量需要与质量需要两种类型。这是因为,虽然用户种类多样,不同用户的信息需要也是千差万别,而且不同的用户信息需要要用不同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来满足,但是用户几乎所有的需要及所需的各种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都可以分为数量需要与质量需要,并表现为由数量需要向质量需要演进的趋势。

数量需要是指用户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需要主要在于数量上的满足,质量需要是指用户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需要主要在于质量上的满足。当用户信息占有和信息储备严重不足,信息意识较为薄弱,或是支付信息商品和有偿信息服务价格的能力十分有限时,用户的信息需要往往表现为数量需要;当用户自身有了一定的信息积累,信息资源与信息财富意识得到提高,而且具备了一定的支付信息商品和有偿信息服务价格能力时,用户的信息需要则更多表现为质量需要。动态地看,用户的信息需要往往要经历由数量需要不断向质量需要发展的过程,并表现出一种由低质量需要向高质量需要上升的趋势。出现上述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信息意识水平的普遍提高、信息消费效益的刺激、信息用户构成的变化等[2]。

用户的信息数量需要与质量需要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的关系。数量需要是质量需要的基础,只有数量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用户的信息质量需要才会明显上升;质量需要又是数量需要的发展,只要数量需要得到大体满足,需要过程就必然向质量需要转化。现阶段我国信息市场上出现的某些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供不应求和某些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供过于求的现象[3], 实质上就是反映了用户信息数量需要与信息质量需要的比例变化。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都说明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相对质量不高,不能满足用户的信息质量需要。信息界对这种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相对质量不高的现象已有所警觉。近几年来,在推动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在数量上不断增长的同时,不少信息机构都着力于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水平的改进,推动新的信息服务项目和新数据库的不断开发,突出表现在很多信息机构为了提高其信息服务质量,不断进行信息管理工具和信息服务手段的改进。如不少信息机构已开通了面向用户的信息查询系统、光盘检索系统等。用户信息需要特点的变化,特别是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上升已成为信息机构管理与服务水平发展的动因之一。

1.2 用户的信息质量需要

用户的信息质量需要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与数量需要相对来说的,指的是用户对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主要在于质量上而不是数量上的满足,这是一种比较抽象的质量需要,它只反映了用户对信息质量问题的基本态度,对此上文已作了简要分析;另一种含义是指用户对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的质量要求,是一种比较具体的质量需要。

在现实条件下,用户的具体信息质量需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水平。 指用户对于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需要的一般水平。就时间和区域的比较来说,过去、现在和将来,用户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需要的水平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过去,图书馆用户往往习惯于消费闭架服务,通常要求管理人员能够提供快速查阅服务;而现在,绝大多数图书馆都已实现开架阅览服务,用户对信息服务的要求转变为希望管理人员能够提供检索服务和参考咨询服务;在将来,用户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服务要求则将可能转变为信息研究服务。另外,在不同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地区,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水平也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由于各个用户群体、个体都处于不同的消费条件下[1], 决定了对同一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即其绝对质量相同),不同区域的用户对其作出的质量评价必然会有很大不同。

2)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结构。 指用户对于不同质量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的需要量的比例。处于大体相近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之下的不同用户群体,对于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需要有不同的层次,各个质量需要层次的数量比例,就构成了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结构。如果以高、中、低3个质量等级来划分用户的这种信息需要质量层次;那么,这3个层次的需要量比例就是用户的信息质量需要结构。当然,要十分精确地统计出3个部分的比例关系是比较困难的, 但我们可以对现有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类型进行质量层次的近似分类,以利于在用户研究中总结出用户需要的一般规律。图书情报界有人从信息的功能角度提出控制信息质量,并将信息划分为权威性信息、开拓性信息、探讨性信息和应用性信息4个质量等级。这种划分有其一定的合理成份[4],但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认为,与现阶段我国信息用户的整体信息消费水平和消费条件相适应,可以将信息质量近似分为高、中、低3个层次, 属于高质量等级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主要是深加工型的信息成果(如信息调研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和开发型信息服务(如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转让等);属于中等质量等级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是初步加工的信息商品(如数据库、信息刊物、专题资料汇编等二次文献)和代理型信息服务(如代查、代检、定题、定向、代译、网页制作服务等);属于低质量等级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主要是一般信息产品(如提供图书资料、样品资料)和技术型信息服务(如打字、复印、印刷、声像服务等)。目前我国用户的信息需要质量结构有由低等级层次向高等级层次变化的趋势。

2 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质量控制

针对用户信息质量需要不断上升的趋势,结合目前我国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水平不高的现实[2],并考虑到信息污染加剧的状况, 我们认为,采取多种途径进行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控制已经十分必要。

2.1 市场机制与信息质量控制

市场机制的运行是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3 个方面展开的,这几种市场机制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控制将产生怎样的作用呢?

供求机制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控制与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如果社会的“有效信息供给”充分,信息供给达到饱和,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生产者为了实现其价值增值的目标必然会提高信息质量;如果社会的“有效信息供给”不足,那么,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生产者虽然也会去生产部分“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但因缺乏市场压力,这种高质量的信息供给增长必然十分缓慢。目前我国恰恰是“有效信息供给不足”,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供求机制对信息质量控制与调节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信息集团的组建和利用信息机构的“信息落差”组织合理的信息资源要素流动[5,6] ,以提高信息“有效供给”的能力。

运用信息市场的价格机制来调节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变动。同质同价、质低价低、质高价高,这是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一般规律。由于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价格与利益直接挂钩,就能促使生产者去不断提高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质量。在目前我国信息产品定价方法中,“唯成本定价”方式仍有较大影响。虽然信息学界多次呼吁要由买卖双方根据信息的效用(表现为信息的相对质量)协商定价,但因信息的效用存在不确定性,结果又导致了协商定价的基础仍是信息产品的成本。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对一些买卖双方价格分歧较大的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应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出质量差价浮动的幅度或是举行信息产品的公开拍卖,以确保信息质量差价的浮动与质量差别的变动相一致。

竞争机制对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优胜劣汰来实现的。 目前我国在信息市场提供各类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机构有4万多家,这些信息服务机构在规模、人员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上参差不齐,所能提供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很大差别。这些信息机构在满足用户信息需要的过程中,谁把握住了用户信息质量需求的上升趋势,并能根据这一趋势开发出绝对质量和相对质量较高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从一定意义看,信息市场的竞争就是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的竞争。

2.2 行政、法律机制与信息质量控制

从宏观上采取各种行政与法律的手段对信息质量进行控制,是现阶段我国信息市场机制作用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种措施。

1)加强对信息质量的行政监控。 由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信息生产和流通机构进行检查,利用各类新闻与宣传机构进行信息质量的监督,发现和揭露信息质量问题,以弥补现阶段我国信息市场管理机构主体相对缺位的状况。

2)明确有偿服务的信息产品质量责任, 制定系统的信息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处理办法。

3)加强对信息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坚决制止各类虚假信息和伪信息在市场上的营销与非法经营。对那些无条件开展信息服务的机构进行取缔。

2.3 微观科学管理与信息质量控制

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类信息机构信息储备的质量。因此,各类信息机构如何科学地进行信息储备就成为提高信息质量的关键之一。我们认为,各信息机构在充分考虑自身功能任务的基础上,应首先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进行文献信息资源特色建设。如可以选择建立“学科核心图书馆”[8], 或是选择确立图书馆学科核心,围绕这些学科核心进行文献信息资源的特色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各信息机构的信息储备质量,从而为信息商品生产和信息服务水平提高创造条件。其次,各信息机构在确定信息储备核心的基础上,在具体进行信息选择时应突出信息质量指标要求,可以用信息属性、信息含量和信息活性3个指标来衡量[9]。所谓信息属性是指待选资源的信息性质和特征;信息含量指的是待选资源的学术水平和知识深浅程度;信息活性则是要考虑待选资源的学术水平状态。最后,各信息机构要在管理中及时对老化、失效信息进行剔除,以净化信息流通渠道。

2.4 质量意识与信息质量控制

质量意识是指人们对信息质量问题的基本看法,即各类信息市场主体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对质量含义的理解和对质量水平的评价。用户信息质量消费意识的强化,对信息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有着无形的制约作用。用户信息质量意识的强化作为其信息质量需要的反映,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用户对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质量的重视程度, 是随着其质量需要的上升而不断提高的。处于数量消费阶段的用户,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的重视程度较低,而处于质量需要阶段的用户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的重视程度较高。随着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不断上升,用户的质量意识也在不断强化。

2)用户对信息质量含义的理解是随着质量需要的发展而演变的。 处于数量消费阶段的用户,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含义不可能有较深入的了解,用户对信息质量的认识依赖于信息提供者的看法。而处于质量消费阶段的用户,由于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的质量有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对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的内容和特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自然也就具有较强的信息质量意识。

3)用户对信息质量水平的评价, 是随着信息质量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随着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特点的变化和信息质量需要重点的转移,用户对信息质量评价的依据也会发生变化。如过去用户主要偏重于评价服务速度、服务手段、服务态度、信息开放程度、信息的可获取性等信息质量的外在形式指标,而现在则偏重于评价信息加工深度、信息内容的新颖性和科学性、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等信息质量的内在内容指标。这一评价依据的变化,使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质量的社会性特征更加突出。用户信息质量需要对社会信息质量控制的决定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用户信息质量意识尤其是信息质量评价的影响力来实现的。因此,引导用户进一步明晰自己的信息质量需要和质量评价指标应成为用户教育的重要内容。

信息供给主体对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质量的重视程度也是社会信息质量意识强弱的重要表现之一。作为信息供给主体而言,进行信息商品生产和提供信息服务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因而,信息供给主体必须提供一定质量的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才能使交换获得成功,同时这个信息质量必须是用户所需要的。因此,信息供给主体要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注意到用户信息质量消费中的一些新趋势。只有以用户信息质量需要的满足为前提,信息供给主体的价值增值目标才能顺利实现。从这一意义上看,研究用户的信息质量消费特点,加强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质量控制应成为信息供给主体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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