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述评_寻租理论论文

“寻租理论”述评_寻租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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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寻租理论”的故乡在美国。它萌芽于60年代,正式确立于70年代,至今已得到长足发展。美国经济学家戈登·图格尔在1967年发表的《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中,就隐约涉及了“租金”及“寻租”的基本原理。而把“寻租”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正式提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他在1974年发表的《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深入研究了由于政府对外贸的管制而产生的对“租金”的争夺,并设计了数学模型对其进行计算和论证。后来,这篇文章被经济学界视为“寻租理论”的一个里程碑,克鲁格也被视为“寻租理论”的鼻祖。

经济租金的概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传统的李嘉图学派的经济租金,是指付给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如地租)。后来,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除付给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外,还包括付给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布坎南在1980年发表的《寻求租金与寻求利润》一文中,给“寻租理论”下的定义是:“‘寻求租金’一词是要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行为:在那里,个人竭力使价值最大化造成了社会浪费,而没有形成社会剩余。”[①]柯兰道尔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一书给“寻租”下的定义是:“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②]克鲁格则较具体解释寻租,认为:“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往往不再通过增加生产、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相反,却把财力、人力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③]“寻租理论”引入我国后,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租金是泛指政府干预或政府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④]“寻租”则是指“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⑤]总之,现代的经济租金是与政府干预经济相联系的一个范畴,寻租是利用政府权力转移财富分配并给社会造成浪费的各种活动。

“寻租理论”的发展,为腐败这一概念的界定打下了基础。有些学者认为腐败与寻租是两个等价的概念,腐败就是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实际上,它们是有区别的。以贿赂为例,对行贿者来说是“寻租”,而对受贿者来说则是腐败行为。例如,谢莱法和违欣尼就是这样定义腐败的:“我们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⑥]这个定义中的政府财产指的是政府“生产”的一切“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一切禁止或限制向“私人”提供的“物品”;而官员被假定为在提供这些“物品”时有相机选择的权利,[⑦]即看人待价而沽的权利。

二、“寻租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寻租理论”于80年代后期传入我国。“寻租理论”得以迅速传入我国并扩大其影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近十年来,我国某些腐败现象有日益蔓延的趋势,虽然,反腐败斗争每年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有效地抑制腐败总不很令人满意。人们为此而焦虑和思索,试图寻找腐败产生的根源和根治腐败的有效方法。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在急于“取经”的心态下,作为一种外国新的、与“腐败”联袂的“寻租理论”迅速为我国学者广为接受和运用,也就不足为奇了。下面仅从三个方面作些分析。

(一)一些学者以“寻租理论”为依据,断定我国产生腐败的根源在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要根除腐败就必须取消政府干预,或把政府干预的范围缩小到“十分必要的程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告诉我们: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变化,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引起的。其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引发的内因是行为主体的思想或世界观,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是腐败行为发生的条件或环境,是外因。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谈到所以要坚持社会主义时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⑧]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⑨]他们的诊断都从本质上揭示了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即剥削制度、剥削阶级及其自私贪婪的思想。虽然,我国现在实行的不是剥削制度,也不存在一个剥削阶级,但是,由于数千年来形成的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还远没有肃清;我国现阶段的政策还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适当发展,因而,仍然存在滋生剥削阶级思想的土壤;加上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也难免从国外带入一些剥削阶级思想意识。这是我国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如果说,国家干预是产生腐败的根源,或者说国家干预必然产生腐败,那么,王宝森和李润伍他们同是原北京市副市长,都握有一定的政府干预权力,为什么在腐败和廉政上竟有如此天壤之别(前者成了死有余辜的千古罪人,后者成为名垂青史的楷模)呢?为什么现在国家干预比计划经济时期减少了许多,而腐败现象却比过去多得多、严重得多呢?可见,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及其思想意识,而不是政府干预。

当然,根本原因(内因)并非唯一原因,它必须有外因配合才能起作用。不过,其他原因,诸如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乏力等,都只是外因,都是产生腐败的环境和条件。如果视“寻租理论”为圭臬,认死“政府干预是腐败产生的根源”,不仅会引起人民群众对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不满,还可能会把反腐败斗争的矛头对准整个政府。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决不能容许的。

(二)有人撰文说:“在非理性干预的经济环境中,腐败对经济生活有其积极的一面。”这是盲目照搬西方某些经济学家(如斯各特、福莱等人)“腐败能改善效率”[⑩]的观点。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理性干预和非理性干预,政府干预能否达到理性化。据我的理解,所谓“理性干预”,就是政府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不存在因任何主观原因而引起的失误;反之,就是“非理性干预”。如果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这种“理性干预”是不存在的,而“非理性干预”却是难以避免的。因为,这里既有政府官员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方面原因,也有某些政府官员出于个人或其所在集团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偏差。既然非理性干预难以避免,那么,腐败的“积极价值”这个“毛”也就永远附着在“非理性干预”这张“皮”上了。对腐败存在的“积极价值”,有人还进行了实证:“收贿对政府雇员起着计件工资一样的作用,收得多力气也卖得多。”有的人还列举旅客给服务员小费的例子。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收得多力气也卖得多”的腐败分子。但是,仅据此就可断定这是贿赂的“积极价值”吗?倘若他们所卖力气产生负效应,也算是“效率改善”吗?几乎所有的腐败行为都会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等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是无须证明的事实。

(三)认为在“治本性反腐败”(该观点持有者认为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体制因素即政府干预,“治本性反腐败”是指国家体制改革的市场化目标的实现),未彻底解决之前,“治表性反腐败(指具体反腐败斗争)要适度”。这种观点的提出者和支持者以亚当·斯密的关于“人是经济人、经济人是自私的”人性假设为前提,推导出了一系列荒谬的结论:其一,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而且拥有“设租”权的经济人,他们必然在各自工作中“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二,在此目标驱动下,权力找到了金钱这个一般等价物。改革使他们的权力弱化,意味着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改革的最大障碍必然来自政府内部”;其三,要顺利推进改革,就要减少来自政府内部的这股阻力,可供选择的方法只有以“腐败收入”的形式“给政府官员以补偿”;其四,如果不反腐败,改革难以进行,而严厉的反腐败,又会使政府官员“人人岌岌可危”,从而彻底失去改革的动力,因此,“非常适度”地进行“治表性反腐败”的选择是帕累托“次优”、“第二优”。

这些充满着浓重西方经济学庸俗色彩的观点,除关于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也认为是政府干预)已在第一点作了评述外,至少还有以下三个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第一,关于斯密的人性假设。斯密在论证“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的功劳时,是以“人是有利己心”的基本假设为前提的,但他并没有假定人的利己目的是通过“损人”手段而达到的。否则,“看不见的手”怎能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使社会福利增加呢?适度反腐败论者借用这个假设,基调变了,变成了“人是利己的,要利己必损人”的假设。很明显,它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也严重脱离实际。人是自然人,更是社会人;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抽象的人性是根本不存在的。在阶级社会中,不能撇开人的阶级性(社会性)去解释人性。同时,这个人性假设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像孔繁森、李润伍、李国安、徐虎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英雄模范人物,他们也都是血肉之躯,是人,但他们不但不自私,而是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的时代楷模。对他们的人性该作如何解释呢?显然,以这个错误的假设为依据,推导出的“政府官员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也是荒谬的。若如此,政府官员全是贪赃枉法、利欲熏心之徒,我国不但不能取得如此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恐怕亡党亡国也已经写进历史了。

第二,关于反腐败与改革的关系。这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稳定、改革、发展”三者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不是矛盾的、对立的。认为要改革,反腐败就必须适度,保留政府官员一定的腐败收入;否则,开展严厉的反腐败,必然会使改革受挫。这种看法也是毫无根据的。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从事实角度来讲,反腐败与改革的关系都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而且有着共同的目标。说它们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是指只有开展严厉的反腐败,改革才能顺利进行;也只有改革的不断深化,才有助于有效地抑制腐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说它们具有共同的目标,就是说,反腐败有利于消除党内消极因素,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为的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目的也是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

第三,关于以腐败收入为代价换取改革的进行问题。上面谈到,反腐败与改革是相互促进的、目标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对立的。退一步说,即使严厉的反腐败会给改革带来某些消极影响,我们也不能对腐败分子姑息、迁就,更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换取改革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用成本、费用、收益等来机械地求解帕累托最优或次优的。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种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配置状态:任何重新改变资源的配置方法,都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一个人的福利变坏的情况下,使任何一个人的福利更好。说明这种资源配置效率已达极大值。有谁能把不同时间的腐败与改革的正负效率的代数和进行比较?因腐败造成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负效率该怎样计量?加大反腐败的“次优、第二优”的效率排序又是如何确定的?加大反腐败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一切腐败分子,标本兼治,不调和、不妥协、一鼓作气地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这才是应有的态度和正确主张。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丰富了经济学内容,它揭示了“租金”产生的秘密,为腐败的发生找到了一个原因,也为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因此,仅就“寻租理论”本身来讲,是有其一定的客观性和现实指导意义的。

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同其他西方经济学理论一样,“寻租理论”也只是就事论事,只谈表面现象,不敢涉及到事物的本质。譬如,“寻租理论”在谈到“租金”时,只认为“租金”产生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由于有了“租金”,才会有人寻租,政府官员就必然腐败。它避而不谈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也避而不谈引起政府官员腐败的剥削阶级阶级根源和思想根源。为了回避这个本质问题,“寻租理论”只好沿袭斯密关于“人是自私的经济人”这个假设。于是,正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它在实践的检验中必然被碰得头破血流。

从“寻租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来分析。“寻租理论”产生于60—70年代,当时,正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统治地位发生动摇的时期。因为它遇上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即依靠国家干预同样未能解决西方国家经济的停滞、膨胀和失业问题。于是,新自由主义趁机再次复兴。“寻租理论”正是迎合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这一经济思潮而产生的;或者可以说,“寻租理论”的创立者、倡导者和支持者就是新自由主义流派的成员,都是直接为“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放任”的政策主张寻找理论根据的,尽管他们分属于供应学派、货币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不同学派。连被视为主流西方《经济学》的作者之一萨缪尔森也承认:“经济学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演变式的科学。它改变自己,以便反映社会上和经济上的风向的改变。”[(11)]说明包括新自由主义学派在内的西方经济学各流派的理论和主张,都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性,并不是普遍适用的真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被“寻租理论”这个“擦边球”打中,取消政府干预,那我国将蜕变成自由资本主义。这就正好实现了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从未放弃过的在中国搞和平演变的阴谋。

我并不一概否定“寻租理论”。我主张来一个“草船借箭”,不但不让“借”来之“箭”伤了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心,而且将“借”来之“箭”为我所用;一方面,给“寻租理论”以正确评价,还其“庐山真面目”,以提高我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快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强法制建设,标本兼治地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把“租金”和“寻租”活动减少到最低限度。让强大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尽早屹立在世界东方。

注释:

①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33页。

②、③《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第110页,第129页。

④、⑤同上书,荣敬本为该书作的序言,第11页。

⑥、⑦转引自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5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3页。

⑨转引自《求是》杂志1996年第6期,第43页。

⑩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107页注解[14]。

(11)转引自高鸿业为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译本写的“译者序”,该书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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