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熊培松[1]2017年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章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来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提出了基于法律、政策、执行和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盛宇, 李红[2]2017年在《政产学研协作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基于上海材料基因组数据库的范式分析》文中提出从项目管理角度研究政产学研协作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于数据库项目管理五阶段论提出适用于政产学研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型,并以上海材料基因组数据库项目为例,详细阐述项目启动阶段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战略部署、项目计划阶段的数据库知识产权计划设置、项目实施阶段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项目监测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完成阶段的知识产权运用,形成一套系统化、全方位的政产学研数据库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薛慧彬[3]2003年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目的将收集的数据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加工、整理,并储存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的数据集合。数据库技术作为组织管理各类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方式,大大提高了信息资源开发、管理、利用的效率,数据库本身也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在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国家拥有多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库,是其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标志之一。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然引发数据库制作者、数据库使用者、数据库收录作品的版权人之间利益关系冲突,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也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法律界、信息界继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问题之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些国家纷纷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开展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研究活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规范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行为,对于促进信息交流、传播,从而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今世界有130多个国家对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公约和区域立法也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除欧盟给予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外,我国以及其他大多数国家将内容选择或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版权法保护,享有与汇编作品同等的着作权。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内容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是一个高度概括又具有高度弹性的标准,且数据库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内容,这决定了着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单纯以着作权法保护数据库产业,的确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因此,需要利用现存的其他法律制度和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弥补着作权保护的不足,以真下达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库产业健康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数据库制作者在享受、行使着作权时,在进行数据内容选择汇编过程中,都应充分尊重数据库内容作品的着作权。数据库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数据库的开发和建设,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从而推动我国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所以,本文提出了建立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维持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屠持中国国情与国际立法趋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综合运用的原则,在我国建立以版权法保护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为辅的数据库综合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建立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的同时,大力建设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库,积极发展我国数据库产业。 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从数据库的基本概念出发,介绍了数据库的类型、特点,阐明了研究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第二章对国际公约、欧盟、美国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了简要概述,详细分析了我国着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库版权保护“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标准、欧盟数据库特别保护指令、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第叁章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以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数据库内容选择的着作权原则,分析了数据库网络链接的着作权问题。第四章论述了数据库技术保护措施及其法律保护。第五章提出了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原则,并呼吁大力建设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库,积极发展我国数据库产业。

张向春[4]2008年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代表的因特网迅速崛起,使数字图书馆成为21世纪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热潮中,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当前国际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作为建设中的超大规模资源库群,数字图书馆面临海量文献资源数字化、虚拟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尽管世界各国针对上述问题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是许多问题需要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本文意在廓清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以及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如何从法律上、管理上和提高数字图书馆管理版权能力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解决这些知识产权问题,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第一章主要讨论了数字图书馆的定义、特征、主体性质及其发展现状。了解这些内容是我们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前提。第二章分析了数字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建设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数字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建设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实体馆藏资源建设、虚拟馆藏资源建设两方面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第叁章分析了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以及数字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和购买数据库等数据库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第四章分析了数字图书馆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包括数字图书馆开展个性化服务、情报分析与决策支持服务以及电子服务模式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五章提出了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些建议,包括法律上的,管理上的和提高数字图书馆管理版权能力上的。着重探讨了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适应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提出了在数字图书馆中设置版权授权结算与版权技术保护中心,用来全面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许可的问题,以及对版权作品予以全面的技术保护,以期在实现数字图书馆顺利发展的同时,还能维护好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佘维[5]2009年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图书馆作为精神财富的收藏与传播机构,其主要的社会功能是推动文化的发展,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同时维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为代表的因特网的崛起,使传统图书馆的主要服务方式由以纸质文献服务向以数字文献服务转变。数字环境下,人们对作品进行快速的利用和方便的复制,这种模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在图书情报领域,表现为图书馆的公共性与着作权的私有性之间、图书馆资源共享性与知识产权独占性之间、维护个体利益与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护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之间的矛盾。为此研究数字环境下与图书馆相关的着作权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数字图书馆已成为21世纪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主旋律。在数字化建设的热潮中,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当前国际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作为建设中的超大规模资源库,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版权瓶颈来自于叁个方面,即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信息资源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尽管世界各国针对上述问题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是许多问题需要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本文中,笔者首先在阐述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归纳分析了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此为契机,选取34个省市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及64所重点高校图书馆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在对其进行广泛调研、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按其采用的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所在地区进行分类比较,对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比较总结并从中发现问题。并以中南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状况为实例,针对不同类型用户在信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做了调查分析。最后探讨如何从法律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解决这些知识产权问题,以期在实现图书馆数字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又能切实地维护好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资源共享。

余海锋[6]2006年在《数据库的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信息社会中,数据库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信息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合理平衡多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促进信息交流、传播,从而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地区立法也对数据库予以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着作权法(即版权法)、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的独创性作为数据库获得着作权法(版权法)保护的标准。无论这一独创性的标准是如何之低,都会在客观上将一些独创性水平较低或根本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排除在着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之外。另外,着作权法(版权法)秉承“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思想,其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这对于价值重心在于数据库内容的数据库来说,是一种效力很弱的保护。单纯以着作权法(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欧盟率先对数据库予以特殊权利保护,随后,美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积极推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进程。该保护模式显然抓住了数据库保护的重心,但是,对于“投资”的保护似乎偏离了知识产权法保护“投智”的初衷。由于该保护模式对于数据库制作人利益的过分倾斜,极易导致信息流通的阻碍与垄断,因此,遭到了多方面的反对。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呼声一直很高。该保护模式既可以避开版权保护模式对数据库的作品性的判断问题,又可以免除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突破问题。该保护模式的缺陷在于,其规范范围仅限于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对于非竞争者的恶意破坏、使用数据

王金金[7]2014年在《云计算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计算机网络发展瞬息万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如爆炸一般席卷整个地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新的科技知识和信息量骤然增加,如何在瀚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快速有效地找寻我们需要的信息,云计算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在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创造云计算能力的同时,云计算也在满足着其他的服务需求。由云服务商通过互联网为基础的用户界面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就是最初提供给公众的云服务之一,这种形式的云计算服务在计算机行业里被称为“软件即服务)(SaaS),其使得电子邮件从桌面应用软件移到了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运作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邮件应用程序中。云计算的另一个发展是进一步分散对于安装在云提供商基础设施上的应用程序和服务的控制。很多服务商正从设计自己的应用软件(软件即服务模式,SaaS)的转型,对那些制造能够在云服务商平台(平台即服务模式,PaaS)上运行的应用软件的第叁方开发者开放他们的系统。此外,一些云服务者正在销售计算机原始资源包括处理能力和数据存储,作为一种功能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模式,IaaS)。这叁种典型的云计算服务模式正在迅速扩张,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服务提供了可靠和轻松地获取可扩张计算资源的渠道,这使得他们无需自己购买和维护硬件,节省了很多精力和成本;对于云服务提供商而言这是一个使得他们能够从他们的大型存储过剩处理能力和数据存储空间中获取收益的良机。目前,世界各大IT公司纷纷在云计算领域开疆拓土,积极推广自己的云计算服务。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作为云计算的叁种服务模式,其商业模式的构建必将围绕着企业需求来进行,也就促进了IaaS、PaaS、SaaS从服务形式向商业模式的转变。可以看出,云计算通过它的应用软件、平台和服务的服务模式,影响了个人和服务对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与互动的方式,新的技术与社会变革正在发生。然而,在上述服务和商业模式变革中,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在规范着作权复制、专利侵权、保护数据安全、客户隐私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和前景是否已经发生改变,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确定的问题。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但是在计算机这一极具网络经济效益的领域,滞后的法律一方面会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也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矫正成本,所以,在云计算市场形成之初,对其运行之知识产权问题和法律环境进行分析,是规范云计算服务市场的必然之举。本文研究的是云计算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针对的是叁种典型云计算服务模式下的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保护对策和发展建议,主要采用的是案例分析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当然,本文也涉及一些法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德国法学家考大曼在其《法律哲学》一书中曾说,“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都不能完美地解决法律问题,法律也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法”。因此,本文不是从操作意义上为裁判个案提供确定无误的指引,更多地只是一般性描述了解决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

程冬灿[8]2018年在《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互联网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壮大,各类数据库可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广泛的传播并出现井喷式增长的现象。各大网络数据库制造商与制作者制作了各类数据库供自己和他人使用。数据库因被广泛利用和巨大的投资所带来极大的市场经济价值,逐步成为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数据库产业。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经济产业,我国却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模式对此进行有效保护。面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数据库产权和侵权纠纷,依我国现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尚不能起到良好保护效果,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相比之下,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很多早已对其数据库产业进行了完善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数据库产业发达的地域早已建立完善了自身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数据库起源于信息技术发展的年代,是一种人们对所收集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存储、管理与分类,以便在所需之时进行提取和利用的集合。通过考察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大量数据库纠纷案例,可以析出我国现行对数据库主要采取民法基本原则、现行着作权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叁种法律保护模式。但是,这仍存有诸多缺陷,需要选择更加完善的模式对数据库产业进行更为有效保护。目前,域外国家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创设特殊权利之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经过比较各自优点与不足,可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应然选择提供宝贵思路与有益经验。当然,在重构我国数据库应然法律保护模式时,需考虑到广大民众对数据使用所需的公益性权益,信息数据的传播和推广对我国经济之发展和国民素养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以符合我国现实之国情。为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信息数据的广泛传播,防止数据库垄断之可能,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本文在分析理论界对我国数据库应然保护模式的争议后,通过实证分析方式阐释了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以着作权法双轨制保护为基石的应然模式。即,对汇编作品采取着作权保护,而对非独创性数据库采取创设邻接权的双重法律保护模式。同时,针对非独创性数据库采取创设邻接权保护问题,应明确数据库邻接权之权利主体和内容,廓清数据库邻接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明确数据库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合理规定数据库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严建东[9]2011年在《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因是人类遗传物质的基础,基因序列则蕴含着生命孕育生长、凋亡过程的全部信息。随着人类在基因研究领域的迅速发展,对基因研究成果,特别是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这种基础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对人类基因序列数据库提供保护的主要方式有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和特别权利,其中商业秘密保护是现有的主要保护模式,特别权利保护是与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最相契合的模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的背景介绍,指出了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在基因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简单介绍了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的特点和分类。第二部分论证了对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分析了针对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的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版权保护和特别权利保护四种保护途径,指出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特别介绍了新兴的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模式,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在美国、欧盟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发展,指出特别权利保护是与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相契合的合理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介绍了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在我国的保护现状,指出了特别权利保护的缺失,提出了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对于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提出了分类保护的观点,对于一级数据库主张投入公有领域,以利于数据的流动和分享;对于二级数据库主张赋予数据库特别权利,以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从而更有利于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的良性发展。

张逸雯[10]2016年在《基于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技术实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知识”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经济、文化、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涵盖了从艺术到农业,药用植物以及传统医学体系,承载着多重的文化、信仰、知识、实践,是宝贵的遗产和财富,较多存在于土着或者社区居民中。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经济和文化的渗透,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与知识逐步被边缘化,使得与特定传统文化密不可分的传统知识面临衰亡,最终失去文化的根本,失去民族的特征和灵魂,传统知识的存续开始面临严峻的考验。20世纪以来,知识逐渐成为各国提升竞争力的重要筹码。随着传统知识的价值逐渐在国际上被认可,传统知识又产生新的存续威胁。持有发达科学技术的一些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世界传统资源和知识进行优先占有,大肆开发,推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不断扩大的专利保护客体范围中获益。而拥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不仅遭受西方文化的侵蚀,失去了自我民族文化的精髓,其世代相传的传统知识还被无偿占有,被动地肩负起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义务。持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巨大挑战。因此,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开始关注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由于传统知识的利用和获取是跨境的、全球的,因此,传统知识保护也应当具备国际视野。许多国际组织或联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主张,这一提议逐渐在国际上得到关注,并且成为国际的焦点议题。本论文主要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背景,全面掌握国际上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现状,围绕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与技术,分析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技术实践经验。结合以上实践启示,构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传统知识保护国际背景的梳理与研究。文章整理了各类国际组织、机构以及拥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以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进行的探讨和采取的措施。世界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持有两种态度。一类是与传统知识的使用、惠益、可持续发展等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以及持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希望积极推动传统知识的保护,公平分享传统知识产生的惠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公难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讨论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主张促使国际上对如何以最佳方式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防被盗用和滥用的问题形成共识,帮助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和保管人对代表其文化特征的重要材料的使用和传播有更大的发言权,并在法律上加强人们对这些材料的尊重与承认;提出了针对各国国情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进行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的最新实践方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就是传统,强调的是代代相传的传统,是文化遗产与传承群体紧密联系的活态传承,保护的目的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十分契合保护传统知识的需求。世界卫生组织在《传统医学北京宣言》中指出了传统医学的发展原则、方向和重点领域,其中包括“应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尊重、保护、促进以及广泛并且适当地传播传统医学、治疗和实践的知识,呼吁尚未这样做的政府采取行动。”并提出《世卫组织传统医学战略2014—2023》,希望国际组织建设数据库保护传统知识。另一类是希望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来考虑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发达斟家。世界贸易组织围绕《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开展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讨论议题。TRIPS协议第27条允许基于生物或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权授予并没有要求披露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来源,当然也没有要求获取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共同商定的“惠益分享协议”,由此可能会导致传统知识资源提供国的资源被掠夺性开发,进而利益受到损害。TRIPS虽然是目前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密的国际协议,但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忽视了传统知识的文化和价值。使得TRIPS间接成为了保护强者、无视弱者的国际法律。出于上述两方面的观点分歧较大,因此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还未能在短期达成统一共识。在此背景下,一些持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或区域联盟,已经为本国的传统知识,尤其是医学传统知识,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政策,应对复杂的国际传统知识保护形势。第二部分,本文将梳理各区域、国家的传统医学政策或制度现状,研究世界上较为着名的传统医学知识保护的制度。WHO指出,全面的国家政策是传统医药知识存续的基本保障。各区域、国家纷纷为传统医学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科研和教育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法律,支持和保护传统医学以及传统医学知识。研究发现,随着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在与人类健康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方面,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目前,一些国家提出对本土传统知识做出针对性保护,如秘鲁的《秘鲁2002年关于建立土着人生物资源集体保护制度的法律》(27811号法案)、巴拿马的《特别知识产权法》等。泰国针对传统医药知识特别制定了《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法》。保护制度对传统知识的范畴和保护的范围、建设目标、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机构、传统知识分类,传统知识数据库或登记簿以及基金建设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制定,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初见成效。传统医药类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类别,体现了国家对传统医药类保护的重视。我国相继于2006年、2008年与2011年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截止至2014年底,国家正式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72项)中,传统医药类共计23项(含子项目71项)。截止至2012年底,国家正式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批共计1986名,其中传统医药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74名。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了民族历史、文化、精神价值,保护了重要的科学信息、社会信息和经济价值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国粹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意义重大。近两年,我国先后通过并发布《中医药法(草案)》、《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法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纲要(2016-2030年)》等法律规定,强调和指出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我国还需要借鉴他国类似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传统医药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修订本国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国内及国际的变化。对传统知识保护除了制度、法律上的构建,国际上也开始着手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技术实践方法。本文的第叁部分,将主要围绕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技术实践,系统、全面地分析各类传统知识数据库或登记簿的建设、管理、信息发布、登录条件,了解其信息收集、整理、分类记录情况等,研究各类数据库或登记簿的实践及优缺点。希望通过研究本部分内容,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设提供积极的影响和思考。WIPO-IGC将数据库和登记簿作为传统知识的积极性保护及防御性保护措施。在具体实践中,防御性保护旨在防止社区外的人取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如传统知识数据库,将公有领域中的传统知识合并到更易访问的数据库中,以帮助专利局检索现有技术,以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的形式,防止对其授予专利。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实践案例,包括着名的防御性数字图书馆: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数据库的内容主要来源于文献或搜集整理的民间传统医学知识,在数字化的过程中,编译为多种国家语言,以方便对信息的使用。每个数据库中的传统知识都基于传统知识制定相应的编码;提供简单的文本检索功能;并订传统知识的着录格式,详细描述传统知识的名称、产地、计量、适应症、出版物等相关信息;在信息的发布上,根据传统知识的公开权限,设定访问程序和发布方式。审查员按照程序利用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专利排查。实际上,通过将传统知识放入到公有领域中进行保护,虽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滥用传统知识的漏洞,但是却不利于土着居民对传统知识所有权的掌控。此外,国际上还有一些传统知识门户网站,是由国家统筹的传统知识数据库,其传统知识以完全公开的形式向全球发布,并提供给世界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排查。这类数据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防御性保护数据库,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统知识占有和保护的作用,如韩国传统知识门户(KTKP)。积极性保护指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或专门制度下,给予传统知识持有者基于传统知识的权利的法律认可,让各社区有能力控制其传统知识,并促进其使用,从商业性开发中获益,如传统知识登记簿。国际上传统知识的积极性保护实践案例,如秘鲁的土着人集体知识国家清单、菲律宾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秘鲁的土着人集体知识国家清单是基于本国的《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关于建立土着人生物资源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法律明确秘鲁政府承认土着居民和社区持有根据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处理集体知识的权利和权力,分别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保护方式、保护目的、传统知识的确认、机构设置、其他规定等八方面对如何保护秘鲁生物资源方面的传统知识进行了规定。法律确立了传统知识的分类登记机构,对本国的传统知识进行搜集、整理,记录和分类登记,确认传统知识持有者身份,详细记录传统知识的相关信息,建立集体知识清单。将土着人集体知识国家清单的信息告知国际专利局,认定传统知识作为公共知识,不予授予专利。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或科研机构,基于科研或惠益,建设传统知识数据库,如韩国传统东洋药物数据库、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等。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与传统医学知识相关的数据库,如中国药物专利数据库、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但是以上数据库还未能很好地起到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作用。事实上,截止至2014年4月,仅美国、日本、韩国、印度、法国、德国六国在我国注册的中药专利就有1604项,国外以中医药为专利抢注的情况日益普遍,因此应当加快建设我国专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第四部分,本文将介绍目前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近期概况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设情况。通过对比国、内外已有传统知识数据库或登记簿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完整构想。结论部分,通过系统剖析国内、外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与议题,理清传统知识保护的发展思路,对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实践技术进行研究,挖掘国际上已有的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的成功案例,提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设意见和启示。

参考文献:

[1].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及保护研究[J]. 熊培松.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7

[2]. 政产学研协作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基于上海材料基因组数据库的范式分析[J]. 盛宇, 李红. 科技管理研究. 2017

[3].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薛慧彬.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4].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张向春.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5].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佘维. 中南大学. 2009

[6]. 数据库的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余海锋. 河南大学. 2006

[7]. 云计算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王金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4

[8].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问题研究[D]. 程冬灿. 安徽财经大学. 2018

[9]. 人类基因序列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严建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10]. 基于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技术实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策略研究[D]. 张逸雯. 中国中医科学院.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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