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危标心得及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_刘英才1,曾令伟2,刘丽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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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危标》),在实施的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房屋体量的逐步增大,房屋局部安全鉴定的需求不断扩大,以幢为单位的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在评定地基所处状态时,《危标》中关于房屋倾斜率超过限值规定即地基判定为危险状态,与实际情况有区别。为此在实践的基础上,得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结论。

关键词:鉴定;检测;注意;问题

近年来,随着既有房屋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房屋的安全鉴定及检测提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以下简称《危标》),在《危标》实施中,有些条款的应用与实际情况还不相适应。现结合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及检测实践提出如下应注意的问题。

一、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的基本规定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

高度不超过100米,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二)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分类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被鉴定的区域范围可分为:整幢安全鉴定和局部安全鉴定。

1.整幢安全鉴定: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体系和结构特点,将房屋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传力体系独立的结构单体分别进行鉴定,每一个结构单体为一“幢”房屋。

2.局部安全鉴定:对房屋局部区域或特定结构构件所做的鉴定。进行局部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充分考虑与被鉴定区域相关联的结构对其产生的安全影响。

(三)资料收集及现场调查内容

1.收集被鉴定房屋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施工(加固)记录、施工验收等资料。资料缺乏时,宜根据实际需要补测相关资料。

2.调查被鉴定房屋结构现状缺陷,周边环境、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和用途与荷载等变更情况。

3.了解委托方的鉴定检测目的。

(四)现场鉴定

1.现场鉴定人员不应少于2名;

2.现场查勘应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

3.现场绘制房屋平面图。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

(一)地基的危险性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危标》第4.2.1条、第4.2.2条规定:当房屋出现整体倾斜率超过下表规定的限值时,地基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而依据《危标》第6.2.3条第1款规定: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直接评定为D级,即整幢危房。

但在实际检测中,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0.7%仍在正常使用的不在少数,如果在鉴定中引用《危标》第4.2.2条第3款规定,将会导致很多本属可以安全使用的房屋因所谓整体倾斜超标而直接判定为“D”级,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和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对高层房屋地基的鉴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当用房屋的整体变形来评判地基的工作状态时,若存在地基变形明确诱因,又有测量数据证明房屋的整体倾斜确实由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引起。

2.当房屋主要控制点的倾斜方向不一致,且上部承重结构又无开裂,此时房屋的整体变形很可能系施工偏差等其他因素所致,而与地基变形无关联。

3.当房屋的整体倾斜较大时,除房屋主要控制竖直线倾斜外,房屋各层楼板的平直度也将会出现与房屋整体倾斜方向相一致的变化。

4.当房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导致上部结构整体倾斜时,必然存在影响的原因,如周边深基坑开挖、降水,地基存在软弱土层,相邻新建房屋的影响,基础设计不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波及等。

5.当房屋的整体倾斜较大时,但经长期(100天以上)变形观测数据显示,房屋的沉降速率小于0.04mm/d,基础与上部承重构件连接处又无相对位移,地基处于稳定状态。在判定地基处于稳定状态后附加地基稳定,但上部结构倾斜存在安全隐患。

6.当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但地基最后一个周期(至少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4mm/d,且上部结构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特征性裂缝,整体倾斜率未超过限值时,其地基可评定为非危险状态。如果房屋沉降未趋于稳定,则应继续监测,并分析短期沉降速率收敛走向,根据沉降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的趋势,按《危标》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评定。

(二)房屋受力构件危险性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1.基础的危险性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数据、地质勘查报告和其它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不良反应的检查结果,对基础进行判定。

(2)现场应重点检查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3)房屋基础周边地面是否存在其异常变形导致的特征性开裂或下陷。

(4)必要时,宜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2.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2)支承在砖墙、砖柱上的吊车梁、屋架及大跨度预制(现浇)板及悬挑结构支座处构造,大跨度梁的支承节点是否开裂等;

(3)砼构造柱、圈梁、过梁的布置;

(4)砼楼板的整体刚度、大跨度预制(现浇)板构造和变形;

(5)与砌体结构存在关联的砼悬挑结构的跨度、抗倾覆性和稳定性;

(6)对底框结构房屋,应检查墙梁跨度、截面尺寸及其上砌体洞口、圈梁和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梁以上结构传递的荷载大小及范围;

(7)砌体承重结构上是否存在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特别是过大的集中荷载;

(8)砌体砌筑形式(是否空斗墙),墙体高厚比是否超过现行国标《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允许高厚比的1.2倍;

(9)砌体结构房屋是否存在相邻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及振动荷载的影响。

3.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外观质量:包括截面尺寸,砼保护层,结构构件钢筋锈胀及碳化程度等;

(2)构件连接:屋架支座、屋脊节点、支撑节点,大跨度梁柱、墙柱、梁板、墙板节点和主次梁节点的现状,填充墙与结构的拉结等;

(3)构件受力:包括墙、梁、柱、托架、屋架、板、悬臂构件受力状态等;

(4)构件变形:大跨度构件挠度,平面外变形,裂缝特征、数量、长宽等。

(5)砼悬挑结构的跨度、最大受力处状况及其抗倾覆性和稳定性。

4.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2)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5.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2)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钢屋架和门式刚架等挠度、侧向倾斜、平面外变形等偏差状况。

(4)钢屋架、吊车梁支座节点、屋脊节点及支撑节点等的状况;

(5)钢构件尺寸与偏差,缺陷、损伤与变形等状况;

(6)钢构件的长细比、宽厚比,支撑系统构造及稳定性;

(7)钢构件锈蚀、防腐涂层和防火涂层的状况。

6.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砌体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棚板及女儿墙等;

(2)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3)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按《危标》第5.3节~第5.6节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三)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1.计算基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根据《危标》第6.3.1条、第6.3.2条规定,评定基础层危险性等级;

2.计算各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根据《危标》第6.3.3条、第6.3.4条规定,评定各楼层危险性等级;

3.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

(四)房屋整体结构(含基础、地下室)危险性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1.计算整体结构(含基础、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根据《危标》第6.3.5条、第6.3.6条规定,评定房屋整体危险性等级;

2. 对于局部鉴定的房屋来说,无法适用《危标》评级。(可根据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完损等级评定。)

三、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房屋危险性评定应遵循的原则是:两阶段(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构件、楼层、整幢房屋)评定方法。

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3.在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4.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直接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5.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四、结论

1.《危标》中个别条款与实际情况有不相适应之处,建议在以后的《危标》修订时,增加局部安全鉴定的条款。

2.建议宜将高层房屋危险状态评定的整体倾斜率限值划分高度进行细分,各段对应的倾斜率限值可在有代表性的大、中城市中正常使用的房屋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

参考文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论文作者:刘英才1,曾令伟2,刘丽亚3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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