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电子出版物产业化亟待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_电子信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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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在我国乃至世界发达国家都属于新生事物,要实现它的产业化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样一项宏伟事业的完成,需要各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在电子出版如何发展和进一步繁荣之前亟待解决的是国家政策的根本保证、电子出版物的版权保护以及标准化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政策扶持和指导

国家政策体现了一国政府对某项事业的重视程度,决定着它的发展方向,因而是事业发展的保证,尤其是电子出版物的发展需要高科技、大投入、大配套,必须由政府出面统筹安排,协调科研、试制、生产、推广和设备、线路、技术、出版、流通各环节、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多行业协同工作。政策扶持得好,才能防止信息资源的流失和重复建设的浪费,消除可能产生的由不协调带来的各种障碍。

目前我国电子出版业发展较快,但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政出多门,交叉重复,缺乏统一规则和协调配合,有关管理规章,技术标准尚未制订颁布,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目前,迫切需要政策加以管理和协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重复。如有关中国针灸的CD—ROM就有3种:国粹版、国外版、先科版;有关中国旅游和美食的光盘也有数种,各开发者之间打得不亦乐乎,谁都卖不出去。这种重复性的劳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导致了日益加剧的互相排斥,竞相压价等一系列的商战,严重削弱了我国电子图书行业的开发实力,无形中阻碍了电子出版业的发展。

2.缺乏长远发展的规划。我国大多数电子出版物的开发平台较为落后,有的数据库的电子图书根本不是用多媒体开发平台开发,却冠之以多媒体电子图书,有的根本不是多媒体,就夸张地称其为多媒体,界面全是与其他世界流行系统不兼容的自行开发系统,没有广泛使用国际流行的WINDOWS开发平台。大多数电子图书是以中文界面向海外发行, 虽然有一定的市场,但无法进入国际图书发行的主渠道。目前国内的电子出版物都没有形成批量发行。经济效益不大。这些做法对我国的电子出版物走向国际市场极为不利。

3.产品包装不符合国际惯例,如几乎所有的电子图书上都没有印制条形码,而这正是在国际市场发行的基本要求。

4.从国内的登记制度来看,开发商在开发产品前很少主动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书号,而是自己想出版就出版。

5.在电子出版物的出口方面,开发商自身不了解国际市场,又没有顺利的行销网络,与代理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也不甚令人满意,因而促销乏力。更重要的是,出口往往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而直接与国外客户联系,有可能造成泄漏国家机密的现象。

6.电子出版物的进口同样缺乏统一管理。进口来的产品质量不可靠,粗制滥造不说,有的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但非法进口的价格比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同类产品低2~3倍,因而打击了守法经营商和进口商的积极性。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国务院已决定正式将制订电子书报刊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审批单位、管理进出口的职能明确赋予新闻出版署。又因为发展多媒体电子出版物不是国家新闻出版署一家的力量能够解决,还需要国家科委、国家计委、电子工业部、文化部、邮电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努力。将发展电子出版物问题列入发展信息产业计划之内,以国家新闻署为主组织各方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速发展。

最近,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对电子出版物的定义和范围、审批手续、出版单位等有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1995年4月1日以后出版及再版的电子出版物,一律使用带有6 位数字出版者号的中国标准书号,并在封面上标识相应的书号条码。该通知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电子出版物的法律保护

政策与法律密不可分,法律作为国家意志及其利益的体现,是国家政策的产物,同时,各种法律也体现出了国家政策。一般来说是先有政策后有法律,当社会上人们的行为出现了某种矛盾,需要由国家强制性地加以调节时,先是会出现一些试验性的政策,政策经过酝酿、制订、实施、评价、修改等环节,完全不适应现实的政策终止掉,而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则上升为法律形式。用法律来规范一个国家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活动,是电子出版物的产业化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可以预料,电子出版物产业化的实现,伴随着行之有效的有关法律的出台。

根据电子出版物的特点,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当属知识产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电子出版物所包含的内容首先符合了其中第一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畴,同时有的多媒体作品中包含有“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等,有的产品制作运用了制作人员的新发明,有的产品外形设计上有独到之处;最根本的是,在电子出版物的创作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各方面工作人员的知识活动,因此电子出版物当之无愧地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电子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保护那些事实上或本身不设防护的电子资料,二是要保护为组织与联接这些资料并使之为公众所利用而付出的劳动。由于电子出版物的复制非常方便,必须有明确、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定和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以及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规范作者、出版者、使用者、传播者的行为,使之在享受法定的权力的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

1.电子出版物中涉及的权利人

①文字内容的原作者或编者 无论电子出版物是从现成的纸制出版物转化而来,还是从多种文献源中摘编而来,其内容主要是文字、数据、图表等,这些内容都有原作者,在制成电子出版物后,这些原作者的著作权不容侵犯。很多电子出版物还是对现有作品编辑加工的产物,因而编辑者的权利也不能抹杀。

②音乐、图像等内容的作者 有些电子出版物如多媒体产品不仅有文字内容,还以其优美的音乐、生动逼真的图像给读者以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得电子出版物具有比纸制出版物更加吸引人的特点,从整体出版物的效果来看,这些内容的责任者功不可没。如果把这些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分离出来,它们各自的作者都为相应的部分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他们对自己付出劳动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此外,音乐部分的表演者还与其他音乐作品一样享有邻接权。

③程序设计者 电子出版物主要借助于计算机技术进行数据储存和阅读利用,需要靠程序设计人员为其制作利用设计一套具有特定功能的软件,程序员为此而付出了劳动,也应和其他软件设计人员一样享有知识产权。

④总体设计者 如同电影、音像制品有统筹全局的制片人、导演、策划人等,电子出版物的出版项目必然有总体设计者,他从总体上进行设计构思,决定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及其数据结构、表达方式,决定如何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从而确定出版物的档次、风格和总体面貌。

⑤其他人员 电子出版物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广泛发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它也是商品,因而其它商品为在市场上立足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电子出版物中都可能出现。首先,为了区别于其它同类电子出版物,生产商会注册商标,这时生产商就成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次,为了以新颖美观的外型打动顾客,生产商会要求设计人员在外型设计上独具匠心,这时电子出版物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设计人因而成为权利人的一种;此外,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制作技术、销售渠道等等,各生产商会探索出某些不为外人所知的商业秘密来,生产商因而以法人身份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电子出版物的制作牵涉到许多人员的共同合作,他们各自为自己负责的那部分内容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各部分权利分别归属于谁,以及适用何种法律,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怎样既保护权益人的利益,又促进电子出版物为公众所利用,这些才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2.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

电子出版物与电影、电视、录象等的区别在于它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媒体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且都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运用对数字信息的储存技术,加工技术和传播技术统一地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传送、输出。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数字化技术。

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影响,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电子出版物内容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出版物中原创作品的数字化表达是否用著作权保护?一种观点认为原创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该作品的复制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一项作品的数字编码形式与原形式是同一作品内容的两种不同形式。无论根据哪种观点,一项作品的二进制编码形式都与该作品的原来形式作为同一项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其次,多媒体等电子出版物应作为哪一种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规范?一个多媒体产品包含用于系统控制、信息处理和信息演播的计算机程序;包含由产品开发者创作的或引用他人创作的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存在的、多媒体上的大量作品或者它们的片段;还可能包含不少本身没有著作权的事实报道性材料。这种节目产品的静态形式是存储在光盘等载体上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计算机系统上运行的动态形式则是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综合体,因而很难把它归入计算机程序、单纯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某一类中,而且由于其具有多种媒体的特征的综合,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同一媒体上的编辑作品。多媒体产品的交互性,即它在计算机系统上运行时,用户可与之对话,以按照用户意愿运行,这也是传统的编辑作品不具备的特征。鉴于以上原因,有人建议在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中增加一个新的类型——多媒体。

第三,赋予多媒体产品著作权人与单一媒体上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同的权利是否合理?对于现有的每一种媒体上的作品,著作权法都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专有权和权利限制。多媒体产品同时包含多种媒体上的作品,是否能同时采用对于各种单一媒体上的作品的专有权和权利限制的规定?例如,对于计算机程序和音像作品的出租通常是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对于多媒体节目产品,出租权是否是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在作品数字化后,现有著作权法中有关权利限制的某些原来看是合理的规定可能将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威胁,也许“合理使用”就是这种规定之一。事实上,在作品被数字化后,对作品的复制将变得极为容易,复制的时间和费用极少,而且使用起来复制件与原件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如果将目前社会上普遍接受的“合理使用”原则用于数字化作品,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第四,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对于纸出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文稿的电子文本,其著作权人是清楚的。但要成为电子出版物,这种电子文本必须经过以标引为主要内容的编辑过程,这种加工使文稿的电子文本成为全文数据库,标引加工者由于使文稿产生了原来不具有检索、相关联系、文献统计等功能而导致新的知识的产生,因而享有改编著作权。如果是一个多媒体产品,其开发过程中,有系统设计者负责系统的制定,软件人员负责控制处理程序的编写,制作人员负责解说词、图、照片、动画、录象、配乐、音响效果等的选择、改制或创作,可能还有剧作家、导演和演员参加工作,各自都作出很多创造性贡献。同时计算机系统对各种媒体上的信息的编辑、加工、表现等方面也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归属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有人主张应该由所有对电子出版物作出原创性贡献的人共享该作品的著作权;若一种电子出版物符合法人作品的法律规定时,应由负责组织开发该产品的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也有人主张,电子出版物尤其是多媒体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应比照电影作品的做法处理,主要由制片者享有。

至于在电子出版物的开发中,把普通作品转换成二进制数码形式的人,他们的劳动虽然不具有创造性,但也使得原来的作品增加了附加价值,因而有的学者主张赋予他们以邻接权。

此外,由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的特殊性,单纯的出版社在技术、设备、资金上欠缺,而计算机公司则缺少原作品来源,因而目前很多情况下是这两类单位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这样确定版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比较困难,如何使合作双方都满意,从而促进电子出版物的发展是法律和政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电子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并不是防止用户使用有关信息,只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人不希望在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条件下,其作品被任意复制、剽窃及销售,但是如果公众不利用其作品,也违反了发表作品公之于众的初衷,关键在于把监视、控制与经济补偿联系起来。版权人首先要能监视版权作品的使用,了解其使用情况;其次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加以控制,例如可允许纸件拷贝而不允许电子形式的拷贝;此外,针对不同的对象也可有不同的使用规定。

对电子信息的使用控制是信息技术发达的必然要求。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复制原有的电子出版物而乱真,从而大大影响电子出版物的潜在市场。尤其在各国兴建信息高速公路的热潮中,各种信息包括电子出版物都纷纷进入网络,世界各地的个人计算机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接触到这些信息,对他们的使用控制成为传统的版权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著名的Internet网目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共用,它是对研究人员、学术界和网络全体用户开放的,全球性的。有人利用这个网络,将软件非法藏入与Internet连接的计算机系统文件体系中,然后要求进入未加保护的计算机内摘录盗取的资料。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为了实现“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的最大潜力,就必须确保信息高速公路所用的产品不被盗窃。为此,美国政府现已组成一个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力图防止通过信息高速公路泄漏知识产权。

根据电子信息网络通信的特点,有的学者提出版权保护途径:第一,对极有社会效益的电子版权实行统筹,一次付酬即化为“共享”范畴,进入公有领域;第二,进行严密的,国际性的专项立法;第三,以“加密——解码”系统作控制。

3.电子出版物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意识接近于工业发明的构想,但是,计算机软件又是人类思维的逻辑表现,难以与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工业发明同等对待,而且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在实践操作中困难较大,软件技术寿命之短也难以适应专利申请的漫长过程。正是由于软件介于著作物与工业技术发明间的模糊性,各国对是否用专利法来保护它都有争议。有些国家虽然对某些软件授予了专利,但也仅能为有限数量的提供保护。同样,电子出版物中涉及的软件及其它技术环节是否可适用专利法,一时不会形成定论。

4.多法共管及专门立法

由于电子出版物从制作到出版发行全过程涉及到不同创作者的权利,在目前来看,同时适用多种法律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多法共管从长远来看只能说是权宜之计。

首先,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已不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了。有关专家曾指出,专利法和版权法并不能完全保护软件中的思想,因而要求尽快产生一个能反应技术变化的新版权法,但他们也预计到这种变化将很难实现。改革后的专利法、版权法等能否完全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或者再具体地说,能否很好地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发展,现在还难以预料。

其次,即使专利法、版权法等的新版本分别都较好地适用了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但多法共管难免会出现交叉重复现象。电子出版物的各组成部分的权利人如分别依据专利法、版权法或其它法律主张各自的权利,各法律具体条文间难免出现不一致之处,而且在使用电子出版物时要征得众多的权利人的共同许可,其手续的复杂不难想象,显然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对电子出版物的推广发展大为不利。

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结合电子出版物的特点,对其中的计算机软件、文字图像等内容,分别参考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的规定,制订专门的保护电子出版物的法规,彻底冲破原有知识产权法律的束缚。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指出要明确保护电子出版物的法规,并提出两种办法:一是在版权法中为电子出版物的保护增加专门条款,二是制订电子出版物及数据库保护的专门法规。

最后,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电子出版物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问题可以拖延一段时间。计算机硬件发展就是很好的教训,由于没有及早考虑立法问题,以至于硬件发展始终难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形成恶性循环。为避免重蹈覆辙,应该有预见性地做好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得电子出版物的发展从一开始就纳入法治轨道。

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

印刷型出版物固然遵循着一定的标准,但电子出版物由于是电、磁、光等媒体上的信息,人用肉眼不能直接看到,倘若对电子出版物内容的格式、术语、技术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将会造成混乱和隔阂,那就谈不上信息共享和信息再用了,更谈不上电子出版物的产业发展。

在美国,出版界和图书馆与情报服务部门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共同制定电子化书刊的标准。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从一开始就使电子出版物纳入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上来,是使我国的电子出版物顺利走入国内市场,打入国际市场很重要的一步。

1.术语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积极推进电子出版领域的标准化。现已有若干国际标准推出:

(1)标准通用置标语言SGML对应于ISO 8879,SGML 是文档结构描述语言,是文件描述与文件交换的标准,结构化文档便于计算机进行文档处理,而符合SGML标准的结构化文档则便于不同系统间的文档交换及文档信息的再用。

(2)文体语义与规范语言DSSSL对应于ISO/IEC DIS 10179。DSSSL也属文档描述语言,它可不依赖于处理系统而对文档的版式设计(诸如组版、页面划分,拼版等)时行规范说明,并用于含有版式指定的文档结构的变换处理。

(3)标准页面描述语言SPDL对应于ISO/IEC DIS 10180。SPDL是对已完成版式设计的文档进行印刷、显示等可视化处理的页面描述语言。它有利于文档信息交流。

(4)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UCS,对应于ISO/IEC 10646。 该标准基于多文种平面,收录了中、日、韩三国代表提交的20902个汉字, 其中我国提交了17000多字, 为我国中文信息处理和电子出版领域提供了较大的汉字标准字形库。

还有标准音乐描述语言SMDL,文档印刷应用DPA, 字库信息交换体系结构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标准或事实上的工业标准与多媒体电子出版密切相关。例如:ISO/IEC DIS 12087,图像处理和交换; 联合照像专家集团JPEG提出的静态图像数据压缩标准和活动图像专家集团MPEG提出的动态图像数据压缩标准,以及数字CD光盘的标准。

2.光盘标准

光盘标准化是光盘使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约定了光盘的物理格式及逻辑格式。物理格式规定了光盘的几何尺寸,使光盘能在所有厂家生产的驱动器上运转。有所谓“红皮书”、“黄皮书”及“绿皮书”解决了此项标准问题。逻辑格式规定光盘的机读卷标、卷间顺序及目录方式等。此标准由Microsoft公司开发制定,为国际公认, 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标准——ISO 9660, 按此制定的光盘数据, 只要安装了该公司的CD-ROM EX—TENSION之后,即可在DOS环境下读出。为了使ISO—9660 使用更为方便,又产生了多种改进的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四种是CD—ROM XA、CD—I、DVI及CDTV。用于不同目的版CD—ROM有不同的标准, 但每种标准在国际上是统一的。每种方式都为电子出版物的制作提供了条件。

3.我国电子出版物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对产品形成批量和规模化、商品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标准化,就没有大规模商品化。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有关主要厂商一直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我国电子出版业的大力发展,标准化的需求非常迫切。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际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导则,以及电子出版自身的专业特性,及时制定本专业的各项标准,以促进电子出版的发展,并保证国内外明确无误的交流。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关于SGML和SPDL的国家标准,并且关于SGML的国家标准将于近期出台。由北京大学计算机研究所提出了一个使文件交换成为现实的一个SGML的中文应用,这个SGML的应用以它们提出的转换表技术为基础。使用转换表技术,北大计算机研究所的SGML的中文应用可以在任何领域中及任何系统中使用。还有北京星汉技术公司参照国际标准ISO 10646——通用多八位代码字符集开发的大汉字库中文DOS平台——四库中文平台,其具有操作简单、兼容性高,用户界面友好等优点,是处理大汉字库,制作电子出版物的良好工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采用国际标准实际上是一种无偿的或廉价的技术引进。在标准化问题上,不但需要我们自己认真地研究和探索,本着国情和我国电子出版发展的自身特点制定出适用的标准来,而且还要积极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与国际上保持统一协调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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