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金融法学分析论文_王硕

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金融法学分析论文_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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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市场环境开放度的提高给传统金融业经营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促使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推出各种各样的中间业务。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本文在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简要介绍后,从金融法学视角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管控问题进行了一定分析,并对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对策进行了深入探索。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金融法学;风险控制

前言:在金融领域,风险一直是业内人士和市场投资者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学者们探讨研究的重点。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随着电子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中间业务,种类日益丰富,业务体系日臻成熟,但在中间业务风险研究方面,尽管人们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从金融学视角的研究却较少。为了弥补这一空白,有必要从金融法学视角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进行审视研究。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

对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划分有很多种方式,按照传统的划分方式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其中,中间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以中间人的身份,较少或不运用自身资产来为客户办理收付等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一种业务。中间业务由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过程中衍生而来,对银行的资产占用较少,且一般情况下不能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反映出来[1]。时至今日,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已发展成种类繁多形态,既包括传统的代理收付、票据承兑、汇兑结算等各种业务,也包括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衍生出的信用卡、电子转账等新兴业务。

中间业务具有以收取手续费作为获益来源,不占用/不直接占用客户资金,不使用/不直接使用自己资金,以接受客户委托方式开展和办理业务等特点。而中间业务风险具有隐蔽性、分散性、自由性和估算难度大的特点,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间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决策的失误或外界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收益。资产资信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金融法学分析

在金融领域内,金融法学是引导和规约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条文,是传播和树立金融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也是金融业风险管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制度保障。理论上,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风险管控工作时,应以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基础和依据,但实际上,金融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控在金融法学方面还存在以下两个主要缺陷[2]。

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相关金融法落后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中间业务种类、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业务办理渠道方式不断多样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动态的发生着变化。这一快速的、动态的发展状态,使得现有金融法学不能完全满足于中间业务风险管控需要,体现出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相关金融法的滞后性,尤其是在风险监督方面[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与使命就是对各类金融风险进行规避和化解,但当前金融风险种类多,风险环境复杂,且连锁效应强,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尽管一直以来我国都对通过金融监管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面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形势,金融法风险相关法律法规难免表现出滞后性。

中间业务风险控制的金融法治意识薄弱

关于金融法的制定,我国银监会在2004年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这部法律是面向商业银行的,单就法律角度而言,其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与针对性有待考证,对商业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相关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具体,整体上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整完善,存在较多的缺陷与漏洞,难以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发挥作为法律应有的约束作用和强制性作用[4]。尽管之后又颁布了一部《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但指引的性质使得这部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责任规定,因而也就谈不上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两部金融法直接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方面金融法治意识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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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议

以善良管理人作为中间业务风险管控的基础

善良管理人,不仅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热门词汇,同时也是金融领域内人们研究的重点,在谈及破产法、金融危机、金融风险等的时候,人们总是会深切的关注着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和责任。这使得金融法也开始关注善良管理人。关于善良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的标准,有学者指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评判:其一,当出现特别情况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时,根据正常经验管理人是否将所管理事物交付给可靠的第三人;其二,从经验和知识来判断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期间所表现出的管理能力与水平,发现已不能够再做的比现在好;其三,当出现特别情况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也不能够交付给其他人时,根据正常经验和知识有无采取一些必要的补救措施[5]。

从这几个评判标准中可以看出,管理人的善良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将善良管理人引入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当中,不仅有助于风险管理的加强,而且与中间业务的特点相契合。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间业务时,是通过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营销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来获取利润的,通过运用客户资金来实施战略投资,实现为客户提供高于银行利息的资产增值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这种特性使得申请中间业务将个人资金托付给银行的客户最终回报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职员的职业技能与个人道德水平。基于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招聘标准,设置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来保证银行职员的专业技能,而对于无法量化的道德水平引入善良管理人理念,以善良管理人为基础对中间业务风险进行管控,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建立科学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评价体系

风险评价是风险管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够为可行有效风险措施的制定提供所需必要参考,有利于风险的规避和预防。因此,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价体系,用以对中间业务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预测中间业务风险发生概率。中间业务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要求商业银行从金融法学的立法角度,从自身内部治理结构来对各项风险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选择和确定,并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效度与信度进行检验,确保所选择的评价指标具备较高的可信性与有效性。要求商业银行将内部评价控制与外部评价控制有机结合起来,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对中间业务风险加以评价和控制[6]。对于银行内部风险评价的控制,必须要实现对中间业务整个流程中风险的有效评估与控制,强化风险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积极克服传统风险控制体系局限,融入金融法学治理理念。对于银行外部风险评价控制,应由监管人员来承担和执行,对中间业务过程风险和结果风险实施全面评价,以提高银行风险抵御能力。

强化风险全面控制意识与法治控制意识

目前,我国金融法学立法不足,金融法治意识薄弱,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关的金融法内容不够完善。为了改善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法律部门强化金融立法,建立一套专门的金融法学,用以对金融行业相关的问题加以指导和约束,重点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完善法律内容,对各项条款条例进行详细准确具体的描述。同时,依据金融行业发展状态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状况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的修订,切实增强我国金融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商业银行强化风险全面控制意识。商业银行业务种类多样,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多种,单从一方面对风险,对中间业务风险进行管控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对风险加以全面有效的控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中间业务建立风险全面控制机制,从各个方面对中间业务各种风险加以严格的规避和控制,践行金融法治理念,发挥金融法学、金融监管在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对中间业务风险全面有效的管控。

总结:综上,中间业务的产生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中间产物和必然结果,是商业银行为缓解自身压力,拓展业务所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应对自身推出的中间业务进行妥善的经营与管理,充分重视起金融法学在金融风险防范控制中的作用,强化法治意识,建立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引入善良管理人理念,从而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保障中间业务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雷洪光.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曹春蕾.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赵虹. 中间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4]辜富丽. 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D].西南财经大学,2013.

[5]郭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9.

[6]杜川. 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论文作者:王硕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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