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全国重大价格改革及调控措施述评_国家计委论文

1997年全国重大价格改革及调控措施述评_国家计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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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价格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规范电价管理,整顿电价秩序,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 全国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了2.6分,提价金额为198亿元。

1997年电力价格改革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提高电价水平。(1)部分补偿燃料、 运输价格上涨对电力生产成本的影响,适当解决1997年上半年新投产机组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对电网的影响;并颁布了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标准。(2 )为支持电力企业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了境外上市的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公司和出售股权的陕西渭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标准。(3)为缓解水电企业困难, 维持企业正常生产运行,提高了水利部所属的三门峡、潘家口、丹江口水电站以及天桥水电站的上网电价。

2.调整电价结构,规范电价管理。在提高电价的同时,为了理顺电价结构,减轻电价调整对工业企业尤其是高耗电企业的影响,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1 )按略高于工业用电价格水平安排居民用电价格提价幅度。(2)是适当提高了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标准。(3)是全国范围内在目录电价表中新增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用户类别, 相应比下一电压等级降低1分钱。同时, 还加快了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制度的步伐。1997年共有19省实行了统一销售电价并要求1998年全国所有电网都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制度。

3.为满足三峡工程和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需要,对三峡第一批机组受益地区的三峡建设基金标准分别进行了调整,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提高到每千瓦时1.3分,江苏、浙江、 湖北省和上海市提高到1.5分。

4.大力整顿电价外加收的各种乱收费。为规范电价秩序,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清理、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加价和收费,以切实减轻用户的负担。

5.整顿电煤流通秩序。要求对电煤采购渠道和收费进行清理,对市场购进煤炭严格控制购进价格。整顿发电企业设立的燃料公司,严禁发电企业低价购进煤炭,高价计入成本。

6.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继续推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管理办法。分类综合电价中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在农村推行电价、电量、电费“三公开”制度,堵塞“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坚决取缔农村电价中的各种乱收费。

电网销售电价及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调整,有力地缓解了电力企业成本增支的压力,增强了电力企业的还贷能力,有效地增强了电力企业的筹资能力;电价结构的调整,体现了《电力法》规定的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电价与其他类别电价以及各电压等级用户之间比价管理更趋合理,减轻了电价调整对高耗电企业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了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为1998年的全面实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电价改革仍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在核定新投产机组时,虽然对电厂发电成本按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控制,电网的供电成本和供电利润也进行了规范,但科学的电价形成机制还未形成;二是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一些企业反映电价偏高,企业难以承受;三是电价的乱加价、乱集资已经初步得到遏制,仍需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这些问题有待于通过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调整合理电价分类,建立有关电价管理法规,依法治价等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石油天然气价格

为促进石油工业发展,解决国产原油价格依然偏低的矛盾,理顺原油与成品油的比价关系,推进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接轨步伐,1997年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1996年12月25日,针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内油品供应紧张的状况,为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国家提前出台了1997年石油价格改革方案。(1)提高了成品油价格。 出厂价格:柴油每吨提高200元;灯煤、航煤和非化肥用重油每吨各提高100元;化工轻油每吨提高150元;70号汽油原则上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60元,但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在不超过国家计委下发的计价[1994]47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内具体安排, 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市物价局。市场销售价格:汽油执行国发[1994]2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不变,柴油每吨提高220元。(2)提高了原油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一档原油价格每吨提高120元;二档价格不动,相当于综合平均价每吨提高85元。管道输油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8分。

从总的情况看,此次石油价格调整,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效果较好。国内石油价格改革迈出了较为重要的一步,为最终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原油价格水平进一步向国际市场接近,差距缩小;成品油价格则与国际市场基本相当。从石油生产行业看,原油价格水平的提高,对解决石油行业成本增支及勘探开发资金的不足,促进石油行业的稳产增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石化行业看,成品油价格的提高,对于解决其成本增支、效益滑坡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价格调整方案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增加了油品市场供应,促使市场秩序很快恢复正常,市场价格平稳回落,确保了人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的安定。

2.1997年3月,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石油工业发展, 国家对天然气井口价格进行了调整。除四川、吐哈油田以外的化肥用气由每千立方米440元提高到480元,居民用气由460元提高到580元,其他用气由520元提高到690元。同时,增设了商业用气,每千立方米830元。 四川天然气、计划内化肥用气价格不提高,化肥用气以外的计划内用气价格适当提高,居民用气由每千立方米530元提高到630元, 商业用气由670元提高到870元,其他用气由490元提高到590元,自销气价格不动,全国综合平均价格由每千立方米522元提高到578元,提高了56元。

1997年11月,由陕甘宁气田至北京的陕京天然气输送管线正式建成通气。陕京输气管道工程是国家“九五”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可向北京、天津等地供气10亿立方米以上。本着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尽可能减轻用户负担,从严核定管输成本,同时保证管线能够基本正常运行的原则,国家计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核定管线输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68元,天然气井口价格和净化费分别执行全国统一规定。陕京管线价格的制定,为新建管线的价格制定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模式,对保证新建管线能够按时还本付息,促进管道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3.为适应税收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并逐步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国家计委于1997年7月下文规定, 拟结合以后的石油价格改革对油气产品实行价税分离,以规范石油价格和税收运作,增加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价格的可比性。对增值税则实行价外计征,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水资源价格

1997年水价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调整了部分中央直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及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水利工程供水未作为商品对待和管理,水价管理不尽规范,水价调整很不及时,水价改革相对滞后,致使水利供水工程长期亏损,工程年久失修,水管单位难以为继。为逐步理顺水价,缓解中央直属水利工程亏损的局面, 保证工农业和城镇居民用水的供应,1997年,国家对中央直属的引滦枢纽、岳城水库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农业用水平均调整到每吨2分,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到每吨9分、0.1元,引滦枢纽供菜田用水价格调整到每吨4.5分。

2.发布了《水利产业政策》,明确了供水价格、收费政策。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1997年10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国家计委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些规定对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他水利产业产品、服务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进程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水价逐步提高和水价改革的深入,水管单位的亏损得到有效缓解,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显著提高,水是商品的观念逐步增强。《水利产业政策》的颁布及水价改革思路的提出,对全国水利行业的发展和水价改革都具有指导性意义,必将使我国水价改革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铁路运价

1997年国家对铁路运价实施了两项重大改革措施:

1.调整了铁路货物运价并对铁路价外收费进行了整顿。为缓解铁路货物运价偏低、运营亏损的矛盾,缩小铁路运价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6月1日起,对铁路货运价格进行了调整。(1 )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2)为促进平行线货物分流,对京九线、京广线实行分流运价。把京九线实际执行监管运价高出现行统一运价部分在两线均摊,在调后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3)调整货物运价结构。其一,为方便货主计算运输费用和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提高运价透明度,按运输作业过程把现行单一运价分解为发到价格和运行价格两部分。其二,为减轻对冶金、化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影响,矿产品和支农物资运价适当少调。化肥、黄磷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其三,为改变部分整车运输价格高于零担运输价格的不合理状况,整车运输价格适当少调,零担运输价格适当多调。把整车运输由现行12类简化为9类。拉大整车货物运价的级差。 理顺铁路集装箱运输箱型之间的比价关系,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其四,为提高运输效率,将零担货物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实重择大计费,促进货物集零为整。规范协议运输,取消协议运价,整顿乱收费。取消铁路货运业务中收取的运输代办协议费、快运棚车协议费、挑车费、集资费、看货费、配载费、装箱费、担保费、进门费、保吨费、装车组织费、计划服务费、运输计划审批费和计算机制票费等项收费;取消铁路客运业务中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车站建设费、返程车票手续费、客运服务费、在市内无轨车站收取的客运延伸服务费等项收费。

2.规范了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颁布了《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表》。《办法》规定,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铁道部确定,将各地制定的38项收费简化归并为8项; 重要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其他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审批。

上述铁路运价改革措施出台以后,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提高货运价格缓解了铁路运营困难;整顿价外收费减轻了铁路用户的运费负担;改革运价计费办法和运价结构,提高了运价的透明度,有利于运价机制的形成;京九、京广铁路实行分流运价,解决了京九线运输组织困难和货源严重不足的问题;规范延伸服务收费,出台管理办法,解决了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管理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延伸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通过整顿铁路货运价格秩序,减轻了铁路用户运费负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和好评。但是,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水平偏低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主要表现为新路运输的亏损、企业自备车、运价管理体制等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实行京九、京广铁路分流运价后,加重了京广沿线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民航票价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7月1日起对民航境内外旅客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境内外旅客两种票价,同时改进民航票价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

1.在现行公布票价总水平每人公里0.94元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国内航线公布票价结构。根据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情况,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航线公布票价水平,适当提高东南沿海地区航线的公布票价水平。

2.相应提高国内航线折扣票价水平。自1997年6月24日零时起, 外籍旅客、港澳台胞、华侨在国内购买航班时刻表规定:1997年7月1日零时以后离港国内航线的机票,享受与境内旅客同一票价,即统一适用国内航线折扣票价。旅游团队可推迟一个月执行。

3.改进民航票价管理办法。国内航线票价统一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为促进航空与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的竞争,实行淡旺季浮动票价。各航空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按购票时间、航班时刻以及旅客类型建立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的票价管理体系;建立特种票价制度,实行多等级舱位管理。

4.整顿机票销售代理环节。进一步完善机票代理办法,加强对机票销售代理环节的管理,落实各项优惠代理办法,加强对机票销售代理环节的管理,落实各项优惠制度。

票价并轨和票价管理体制改革后,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取消境内外旅客两种票价得到了境外和港澳台胞的热烈欢迎,国内外新闻媒体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也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取得主动打好了基础。改进票价管理体制,使我国民航运价管理体制在与国际接轨中迈出了新的步伐,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航空运价机制的形成和完善。然而,由于我国民航运输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销售代理市场混乱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对不同类型旅客的优惠政策尚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粮食价格

1997年,国务院推出了一系列补充、完善粮食价格政策的措施,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粮食政策体系。

1997年国家对粮食保护价政策,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强调全国一盘棋,要求各地统一政策、统一行动,明确规定定购价一律不得降低,议购保护价要按定购基准价执行(质量较差的早籼稻和春小麦的某些品种保护价可适当下浮),强调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要坚决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各项提留款,防止各地相互等待观望。

2.为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购得进,销不出”的后顾之忧,明确规定对国有粮食部门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利息、费用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如销价到不了位,企业就可以暂时储备起来。

3.为确保收购资金供应,明确规定对收购资金仍实行分级分部门筹措,但对各地应由财政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筹集而确实不能到位的部分,可以申请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的原则,及时发放垫付贷款,垫付贷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还可以延期。

4.把收购与销售联系起来,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不得亏本销售等,以便拉动市场粮食销售价格合理回升,使粮食企业逐步走向正常经营。

5.为缓解粮食主产区的库存压力,要求各主销区积极组织从主产区调入粮食。

为贯彻执行这项政策,国务院于1997年7 月先后召开了全国粮食购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8 月份发出了《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10月份又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也发出了相应文件进行具体部署。

与以往相比,应该说1997年的粮食保护价政策是比较完善的:一是明确以经济手段为主,强调国有粮食企业在政府支持下发挥粮食购销的主渠道作用和市场粮价形成的主导作用。二是各项政策比较衔接,比较成体系,既考虑到如何收购,又考虑到按什么价销售,还考虑到暂时销不出去怎么办;既考虑到保护农民利益,也考虑到促使粮食企业正常经营。三是配套措施比较完善,对收购资金的供应、储存利息和费用的补贴、产销区关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四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务院十分重视。

保护价政策的执行,收到了明显成效。从1997年4月到11月, 粮食企业共收购议价粮810亿斤贸易粮,折原粮近1000亿斤, 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按保护价收购的。这对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政策出台一个多月后,市场粮价由下跌变为回升,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了有效保护,一些出外打工的农民返回家乡继续承包土地。据农业部估计,1997年粮食秋冬种播种面积到4.51亿亩,比上年增加100万亩。

由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还存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责任不清、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不明、粮食企业改革滞后、经营效率低下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再加上仓储等方面的困难,部分地区在保护价政策的执行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搞限量收购,没有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有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给农民“打白条”;有的不顺加作价,搞低价倾销,这就使保护价政策的效力受到了很大影响。在稻谷大量上市后,市场粮食购价又有小幅下跌,特别是粮食销价一直没有回升到合理的区间,使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挂帐急剧增加,给银行和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实践告诉我们,只有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新型粮食流通体制,才能充分利用有限的财力物力对粮食市场进行有效调节。

棉花价格

1997年,由于国际、国内纺织品市场价格持续疲软,国内棉花调销困难、供大于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尤其是国际市场棉花价格明显低于国内,致使加工贸易进口的棉花数量剧增,对国内棉花市场冲击很大。在这种形势下,为稳定棉花生产,促进棉花流通,增强国产纺棉的竞争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棉花价格政策。

1.在棉花收购价格方面,采取了继续稳定政策,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仍维持上年每50公斤700元的水平, 新疆陆地棉收购价仍维持上年每50公斤标准级皮辊棉630元的水平,新疆长绒棉价格仍维持上年每50 公斤882元的水平。

2.在棉花供应和销售价格方面,采取了进一步增强市场配置功能和配合以新疆棉抵顶进口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抵项”政策的措施;如适当扩大棉花供应价格浮动幅度,在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每50公斤(含税),产地县855元,二级站861元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由4%扩大至6%;降低新疆陆地棉标准级供应价格,每50 公斤(含税)下调90元,即产地县为765元,二级站为771元,不实行浮动;分别核定中华棉花总公司340万担和新年度“出疆棉”的销售价格; 核定新疆区棉麻二级站收取代办棉花调运费的标准等。

上述政策对于稳定棉花生产,保护棉农利益,降低纺棉成本,缩小国产纺棉与国际市场棉花价格之间的差距,搞活棉花流通,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们在棉花价格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棉花收购价格仍实行国家定价,难以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也与已实行浮动的棉花供应价格不配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改进棉花收购价格管理形式,在棉花价格管理中,逐步加大市场调节力度,以促进棉花生产、流通、消费的顺畅运行。

化肥价格

进入1997年,国际、国内化肥市场及价格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市场化肥价格一路下滑,国内化肥资源充足,化肥市场由供不应求转为供求平衡,其中氮肥还供大于求,化肥销售滞缓。化肥价格由涨转跌。由于综合价是在执行期前预测未来半年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上述化肥供求及价格形势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综合价在一定程度上为多家经营树立了一个“价格标杆”,部门、地方等进口化肥往往按低于综合价的水平在港口竞销,对执行综合价的中央进口化肥产生冲击,使中央进口化肥调拨困难,压港、压库现象十分严重。为了使综合价能更好地适应化肥市场形势的变化,缓解化肥经营企业的困难,促进中央进口化肥的顺利调拨,国家在制定并下达1997年下半年进口化肥综合价时决定,进一步完善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机制,改进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管理办法,即允许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以国家规定的综合价为基础,在10%的幅度内适当下浮价格。为了便于进口化肥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规定,在同一定价期的进口化肥中,一个合同一条船的以合同为单位,一个合同多条船的以船为单位下浮价格。对因实际进货数量、国际市场价格、外汇汇率等变化影响,下浮后的调拨价格与国家核定的实际价格产生的价差,仍由经营企业如实计入综合价价差帐户,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滚动使用,转入下一次制定综合价时调剂。

进口化肥综合价下浮后,改变了过去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单一定价主体的模式,在国家定价中适度引入了市场机制,使进口化肥综合价能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为化肥价格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进行了有益地尝试和探索。同时,促进了中央进口化肥的顺利调拨,维护了化肥流通的正常秩序,并有效缓解了化肥经营企业销售困难、压港压库的状况,减少了企业资金压力,在化肥供求平衡、氮肥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为各级农资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化肥经营主渠道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下浮综合价,使化肥市场价格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在国内粮食价格下跌、农民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为调动农民施肥、种植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进口化肥实行浮动综合价后,也给国家管理、审核进口化肥综合价价有差增加了难度,为了使完善后的进口化肥综合价管理办法能够顺利有效实施,国家还对中央进口化肥经营企业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及时将进口尿素、磷酸二铵调拨分配计划、实际调拨数量以及下浮后的调拨价格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化肥价格及综合价管理、财务核算力量,及时申报实际价格,并按要求做好综合价价差记帐、核算、统计、上报工作。三是随时跟踪监测化肥市场供求动态,及时预测及分析国际、国内价格变化趋势,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药品价格

1997年是贯彻实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稳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整顿药品价格秩序的一年。通过一年来的整改,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开始走入正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颁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了贯彻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的具体政策。针对1996年8 月份颁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年初,国家计委制定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对药品价格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是规定政府定价药品,允许企业低于政府定价销售;批发零售企业必须按实际进价制定批发零售价;医疗机构可以定期实行综合作价等。《补充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贯彻实施药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

2.对国产中管药品和进口药品价格加强了管理力度,切实整顿治理药品“高定价、大回扣”问题。(1 )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在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1997年10月审定公布了第一批列入中央管理价格目录的国产药品(共3类15种化学药品和6类32种生物制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这次审价砍掉了药品价格中“回扣”等虚高成份,零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低了15%左右,按1996年市场销售量计算,零售价格降价总金额达30多亿元。为保证上述药品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同时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要求省级物价部门同时同步审定公布省管同种(类)药品价格,避免了因审价时间的差异造成企业间不平等的价格竞争;二是试行了差别差价率,即对疗效相同的同种(类)药品,价格高的低差价率、价格低的高差价率,以防止医疗机构追求经济效益多进高价药,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三是为促进制药企业技术进步,鼓励研制开发新药,对获得卫生部GMP认证证书、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GMP达标验收的生产企业或原研制企业生产的药品实行了优质优价。(2 )进一步明确了进口药品价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并分五批审定公布了近300 种进口药品的口岸、批发及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平均下降了8%~17%。 这项措施的实施,初步治理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进口药品价格管理松驰、价格秩序混乱的问题,给中外药品创造了平等的价格竞争环境,减轻了进口药品对民族制药工业的冲击。

3.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药品价格公布制度。将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水平和颁布的药品价格政策及时通过《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按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政府定价的贯彻执行。

另外,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和部署,各省级物价部门陆续审定公布了省管药品价格,普遍降低了市场上价格明显虚高、折扣或回扣过大的药品零售价格。

从总的情况看,一年来,药价整改的各项措施在各地都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药品市场基本平稳,社会各方面反映良好。但阻力和困难也不少。规范药品价格秩序、根治药价既高且乱的问题,除了要继续深化药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管理水平外,迫切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加强药品生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药品结构、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机构经费补偿机制、逐步实行医药分业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电信价格

1997年,根据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部署,在电信价格改革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规范移动电话市场价格行为。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后,几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体制改革和立法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存在着价格行为不规范和不公平竞争现象。为规范电信市场价格行为,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邮电部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 于1997年12月17日联合下发了《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电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通话费、漫游费、裸机和SIM卡售价等有关规定; 在对有其他经营者或即将有其他企业参与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各种名义优惠时,要提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电信经营企业在优惠期间,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应予干预。

《暂行规定》的下发,对于规范电信企业价格行为,避免移动电信市场刹价竞争,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移动电话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物价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2.降低了部分电信资费标准。1997年12月,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联合下达了《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1998 年1月1日起,降低租用国际及港澳台电路、 国内电路资费标准以及市内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月租费。为鼓励计算机联网,对家庭安装第二部电话实行初装费减半。据测算,年降价总额约15亿元。

降价文件下达后,有关方面一致认为,降价方案兼顾了各方面利益,解决了信息服务产业在价格方面所面临的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对缓解社会信息服务企业经营困难,提高公网利用率,减少公网亏损,都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方案出台后,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当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信息服务产业也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急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公用事业价格

1997年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主要开展了两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审批城市公用事业价格。1997年以来,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仍然存在涨价过于集中、价格涨幅偏高等问题。为了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对公用事业的调价项目、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进行从严掌握。对调价项目过于集中,调价幅度过大过猛,调价时间不当,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求其减少项目,降低幅度,错开出台时间,充分听取证会意见。对于不符合审批原则的调价申报项目不予审批。通过严格把关,对抑制消费价格指数的上涨起到了一定作用。1997年全国36个大中城市有21个城市调整了自来水、公交和煤气价格,平均自来水每吨由0.90元调到1.00元,调价幅度11.1%,调价金额11.83亿元;公交月票每张由16.7元调到25.8元,调价幅度54.4%, 调价金额8512万元;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75元调到0.92 元, 调价幅度为22.6%,调价金额1.55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亏损的矛盾。

2.积极稳妥地推动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1997年6月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意见》, 要求各地在疏导公用事业价格矛盾时要贯穿改革精神,城市供水要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公交票价改革要与行业实行政企分开、划小核算单位、引入竞争机制相结合,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煤气价格改革,要体现行业管理与企业经营分离,改变一级核算为各级法人的独立核算、分级核算,内部引入竞争机制等改革内容。逐步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截止到目前,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已有14个城市在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实行听证会。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提高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以及保障社会政策的公正性都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公有住房租金

1997年,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普遍加大了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力度。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有上海、天津、广州等21个城市提高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平均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5元提高到1.19元,平均提租幅度达40%,当年调租总金额约5亿元,按一个年度计算, 影响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约0.5个百分点,户均月增加支出15元。截止1997年底,36个大中城市平均租金标准达1.14元,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重为4.7%。

从总体上看,提高租金对理顺租金标准,推动公有住房出售,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租金改革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的制约和房价上涨的影响,目前低租金状况仍没有改变,租售比价不合理的问题依然突出。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今后还必须进一步深化租金改革,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租金改革应当坚持提租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根据价格调控目标统筹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普遍提租与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安定的关系。

2.将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纳入价格改革计划。各地要在确保价格调控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处理好与其他调价项目的关系,保证租金改革计划的实施。在通货膨胀压力较小的年份,可适当加大租金调整力度。

3.实行提租与工资增长相结合的政策。在制定租金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在工资改革中,将提租对职工收入影响列入工资增长计划,住房补贴要逐步纳入工资。

4.建立完善租金改革的社会保障制度。租金改革直接影响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在制定租金改革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的优抚对象、下岗职工以及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保障线人员的承受能力,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减、免、补措施,并在租金改革方案中明确具体办法。

(五)加强政策指导。调整租金要与加强租金收入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同步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租金收入按规定使用,特别要保证使房屋得到及时维修和管理。各地人民政策要加强领导,严肃房改纪律,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政府价格、房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确保租金改革的顺利进行。

收费管理

1997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收费管理力度,其中比较重大的措施有: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家计委于1997年7 月在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就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做具体部署。随后,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各种收费、基金等进行全面清理,并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偏高的收费标准,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效果。

2.为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减负的力度,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国家计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做好清费治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等,对各地的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3.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公布取消了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共计217项。

4.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于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降低标准中,管理费9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乡镇企业管理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证照费3项:取水许可证证书费、统一代码证书费、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检验检疫费6项:动植检部门运输工具检疫费、 农业部门植物调运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商检部门一般包装性能鉴定费和进出口品质检验费;其他还有:核材料许可证收费;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条形码服务费;内河航道养护费等22项。降低收费标准后,共减轻企业负担约为40亿元。

5.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2月联合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等8个部门的29项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约为3亿元。

(本文由国家计委价管司、收费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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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重大价格改革及调控措施述评_国家计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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