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意识与税收环境优化_税收论文

纳税人意识与税收环境优化_税收论文

纳税人意识与税收环境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人论文,税收论文,意识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良好的纳税人意识是税收环境优化的重要体现

纳税人意识是社会大众对于纳税人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观念和态度。纳税人意识与纳税意识的不同在于:纳税意识仅仅是社会大众对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认识观念和履行态度,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法确定的税收义务的认同程度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不仅包括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而且还包括纳税人可以依法享有各种权利的意识。纳税人意识应当是一个国家社会各阶层对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看法和态度,具体来讲,包括立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纳税人意识、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纳税人意识和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

税收环境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意识的强弱是税收环境是否优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体现。如果一个国家和地区有良好的纳税人意识,税收环境一定是良好的;而如果没有良好的纳税人意识,也就不会有良好的税收环境。优化税收环境,必须首先强化全社会的纳税人意识。目前,我们社会的“纳税人意识”比较淡薄,不仅纳税人自身而且我们的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都普遍缺乏“纳税人意识”。“纳税人意识”的缺乏表明这个社会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正当观与是非观,同时也缺乏健康的良性权利观与义务观,当然也就缺乏健康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这严重地限制了整个社会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形成。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税收,税收成为政府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政府的税收活动对社会经济会产生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树立和强化全社会各阶层的纳税人意识,优化税收环境,将有利于实现税收与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强化立法部门纳税人意识,增强税收立法的科学性

强化立法部门纳税人意识,就要求立法部门在法律法规中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资格。

在我国的传统认识中,对纳税人的理解更多地是偏重于纳税义务这一方面,把纳税人理解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简称,将纳税人作为一个义务主体来对待,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这一方面。但就纳税人而言,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纳税人不仅仅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税法能否得到纳税人的自觉遵守与维护,必须依赖于纳税人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如果税收立法始终不承认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而仅仅将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对待,就不可能有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纳税人意识的形成(注:包子川,李初仕,陈光宇:《纳税人意识与依法治税》,《税务研究》2003年第5期)。如果税收法规没有得到纳税人的认同,纳税人也就不可能积极地遵守和维护税法。因此,好的税法必然首先能够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注重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义务的有机统一。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宪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并未规定公民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不具有完整性。如根据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这些权利是程序性、补充性的权利,而纳税人的权利还应当包括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实质性的、最基本的税收权利,如税法制定权、公共产品消费权、用税批准权(注:张永忠:《析几个错误的税收观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纳税人交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花费这些税款毫无知情权和监督权,那么,税收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纳税人的认同,也就不可能得到纳税人很好的遵守。目前存在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偷逃税款比较严重的现象,与税收立法中没有充分反映纳税人的愿望、要求和期待,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关怀,导致了纳税人对税法的冷漠和不信任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立法部门在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利益,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人在理性上一致认同税收法律,从而确立税收法律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2005年9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立法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高低问题进行听证,全国各个行业20名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这是我国第一次就税收立法举行听证,这些从近5000名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代表所发表的个人看法,将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根据。这次立法听证会的举行,表明我国立法部门已经开始重视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观念和态度。

有些国家为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政府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经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该法案逐步趋于完善、具体和明确,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实现依法治税,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完整、集中、统一的规定和保护。关于这部法律名称,我国已有学者进行了研究,有的主张使用“税收基本法”(注:涂龙力,涂京联:《税收基本法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税务研究》2005年第8期),有的主张使用“税法通则”(注:施正文,徐孟洲:《税法通则立法基本问题探讨》,《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

三、强化税收征管部门纳税人意识,和谐征纳双方关系,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

根据现代税收观念,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公民向政府纳税,就享有了索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政府征收了税收,就负有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税收是纳税人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在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长期以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多一些,而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则相对较少。而税收征管部门的纳税人意识淡薄会直接制约和影响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征税水平。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还必须使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有利于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强化税收征管部门的纳税人意识,就是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以纳税人为本的观念,坚持依法治税、执法为民,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地执法,正确处理好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的关系,构建和谐、诚信、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职责要求,将服务的理念融入税收工作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作为主动服务的重点,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公开、执法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增强税收政策和税收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廉洁从政,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税务与社会、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如何更好地体现税务部门的纳税人意识,就有值得思考的地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的缴纳,采取的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将个人每月应纳税款在工资条中标明。但是纳税人自己并不知道每一个月的税款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如果能够给每个纳税人开出完税凭证,那么,纳税人自己就会知道自己的哪些收入应该缴税、是怎样计算的、缴了多少税,纳税人都会非常清楚和明白。这样,纳税人不仅感觉自己履行了纳税义务,同时也享受到了相应的权利,也会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表示认同,从而有利于和谐征纳双方关系。

四、强化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改善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观念

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有赖于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使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不仅有利于政府税收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有利于社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

我国公民纳税人意识淡漠是双重的淡漠,一是纳税人义务意识的淡漠,即纳税人表现出的不愿纳税、不想纳税的心理;二是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淡漠,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许多纳税人还没有意识到或者不能真正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强化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一方面要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通过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教育和宣传,让纳税人认识到,既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国家为纳税人提供了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那么,纳税人就必须为享受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履行纳税义务。从培养公民的纳税义务意识角度来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低税率、广覆盖的思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不一定提得太高,但同时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让更多的公民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但又处于一种低负担状态,这样,对于公民纳税义务意识的树立和强化会更为有利。

强化纳税人自身的纳税人意识,另一方面要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称度不高,纳税人的义务被放大而纳税人的权利却没有同样的扩张。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就要求纳税人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权利的行使方式,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但是纳税人权利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因此,纳税人意识的培育就显得尤其重要。税务部门应当对公民进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让所有的纳税人不仅清楚自身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清楚自身的权利,清楚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有权对税收的支配和使用提出建议,有权对税收的支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税收使用不当提出批评,积极地参与到政府的税收活动中来,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人权利意识。

标签:;  ;  ;  ;  ;  ;  

纳税人意识与税收环境优化_税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