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基础理论的创新--以“基础与支柱理论”为视角_财政职能论文

论我国金融基础理论的创新--以“基础与支柱理论”为视角_财政职能论文

论中国财政基础理论的创新——由“基础和支柱说”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理论论文,中国论文,支柱论文,财政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创新定义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并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至由此做出了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的战略部署(人民日报,2015)。可以认为,至少在中国未来5年以及更长的一个时期内,创新将贯穿于党和国家一切工作,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航标。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创新自然要从理论创新做起。作为排在诸方面创新第一位的理论创新,无疑是实现创新发展的战略基点。中国财政基础理论的创新便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不妨将其简称为“基础和支柱说”——无疑是被中国社会各界引用最多的全新论断之一。这当然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直接相关。作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对全面深化改革实践具有“路线图”意义的“基础和支柱说”,本来就是回答全面深化改革从何处起步、以什么为重点之类问题的。

      但是,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基础和支柱说”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传播并引致广泛关注,亦源于它是一个颇具历史和理论高度的全新论断:

      “基础和支柱说”所带来的最突出变化,就是以往作为经济范畴、经济领域要素之一的财政,跨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而跃升至国家治理层面,在国家治理的总棋局中加以定位。

      “基础和支柱说”所蕴含的最重要意义,就是以往作为经济范畴、主要在经济领域定位的财政,在跃升至国家治理层面、于国家治理总棋局中定位之后,不仅其功能和作用获得了全面提升和拓展,而且作为第一次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位置的回归本义之举,亦获得了学理性支撑和方法论支持。

      以创新的理念加以理解和审视,“基础和支柱说”显然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财政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财政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更是针对我国财政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提出的。它标志着我们对中国特色财政运行规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故而,从“基础和支柱说”出发,全面推进中国财政基础理论的创新,无论是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形成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新常态下的财政发展能力和水平,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是一项非做不可、意义重大的基础性工作。

      本文的出发点和归宿即在于此。

      二、中国财政运行新规律的基本底色

      认识到“基础和支柱说”具有前所未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如下几个互为关联的问题不能不接踵而至。

      (一)“基础和支柱说”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提出来的?

      不难发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将国家治理概念引入官方语系,并且以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作为统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同时,做出“基础和支柱说”这一全新论断的。习近平(2015)总书记明确指出,此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总体角度考虑的”。这就是说,“基础和支柱说”是在国家治理命题的语境下提出来的。所谓基础和支柱,系相对于国家治理而言。说到底,它终归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没有国家治理,不将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上议事日程,就没有“基础和支柱说”。离开了“基础和支柱说”,也就谈不上国家治理,更谈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两者如同一对连体婴儿,是在如影随形、亦步亦趋的状态下一道进入人们视野的。

      换言之,“基础和支柱说”是和国家治理或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捆绑在一起的。只有从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中理解“基础和支柱说”,才可能给出恰如其分的阐释。

      (二)为什么直至今天才做出“基础和支柱说”的论断?

      翻遍几乎所有的财政文献,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很难发现类如“基础和支柱说”这样的表述。即便在论及其他方面问题时,勉强可以迂回地找到一些与此表述近似的踪迹,也难以直接摆上国家治理与财政之间关系的层面。它的缘起,显然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现代意义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思维密切相关。

      从历史上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把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集中到政府手里,并由政府直接支配。在那个时候,长官意志主导一切,治理二字既提不到议事日程,更难以与国家对接、形成国家治理概念。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改革主要立足于经济体制、发展主要聚焦于经济领域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也不可能形成建设现代意义国家那样的目标。只有在我们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跻身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之后,当我们有资格、有基础、有底气、有条件打造现代意义国家的一般制度形态的时候,才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深一步说,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也是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动的过程。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仅使得原有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发生分化,而且催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呈现出多元、多层的利益关系格局。不同于以往经济社会主体相对单一、利益关系相对简单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随着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群体逐渐形成,经济社会主体日趋多样性和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已经与此不相适应,需要启用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国家治理结构来协调越来越繁多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包容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规范越来越难以处理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从而形成一种共谋、共建、共担、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全面可持续。

      也正是因为我们今天走到了这一步,才会有财政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基础和支柱说”的出现。

      这意味着,“基础和支柱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标志着中国财政迈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三)“基础和支柱说”是否具有超越改革的一般意义论断?

      “基础和支柱说”显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它带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在于,随着改革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一起联动的阶段,作为各领域体制改革的一个交汇点,财税体制改革须发挥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基础和支柱说”究竟是仅具有改革的特殊意义、仅适用于改革背景下的财政功能和作用定位的表述,还是具有一般意义、系关于财政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长久功能和作用定位的表述?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因为,如果是前者,那么,当我们完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后,这一论断便可能不再适用或不再存在了。如果是后者,那么,无论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之中还是在此之后,这一论断都要作为关于财政功能和作用定位的基本原理而与我们长期相伴。

      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定位的阶段。站在现代国家治理的立场上,无论从哪个方面看,财政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为关键的是,它还不是具有一般意义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基础和重要支柱位置的组成部分,恰如血管一样分布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方方面面和枝枝蔓蔓。只要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不可逆转,在大概率上,财政都要作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定位功能,发挥作用。

      (四)“基础和支柱说”是否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

      将视野由中国伸展至世界,站在历史的峰峦之上,还可以看到,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性变化,“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或者“从统治走向治理”,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俞可平,2014)。所谓现代国家的一般制度形态,其实质就是现代意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勾画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蓝图,正是在深刻认识世界发展潮流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所做出的事关中国改革和发展前行方向和前途命运的战略抉择。

      有别于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概念,治理(governance)并非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规则、公共利益和广泛认同基础之上的合作。因而,它所涉及的要素和领域空前复杂和宽广,既须凝聚包括政府、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在内的尽可能多的人的意志,又须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须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多个角度或所有领域。与此相对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自然要匹配这一格局的要求。

      比较分析表明,在所有国家治理活动所涉及的政府职能中,由于所有政府活动的进行均要以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为前提条件,只有财政职能可以覆盖所有的政府职能,并由此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因而它是一项最具综合意义的基本政府职能;在所有国家治理体系所涉及的制度安排中,由于国家治理体系格局的任何变化均要伴之以财税体制的同步变化,只有财税体制的触角可以伸展至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并由此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因而它是一项最具基础意义的基本制度安排;在所有国家治理事务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中,由于所有公共事务均要最终落实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方面关系的调整上(楼继伟,2014),通过财政收入的缴纳、财政支出的拨付以及财政资金的调动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实际构成了这些利益关系的基本方面,只有财政关系可以承载并牵动公共事务线索上的各方面利益,并由此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因而它是一条最具“牛鼻子”意义的基本关系链条。

      这意味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财政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伴随着人类社会向着现代国家治理阶段前行的进程,财政天然地要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存在和运转。我们可以合乎逻辑的认为,“基础和支柱说”是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同现代国家治理相匹配的财政运行规律的论断。它不仅适用于改革,而且适用于发展。不仅适用于当前,而且适用于未来。不仅适用于中国,而且适用于世界。它是一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基础和支柱说”勾画了中国财政运行新规律的基本底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履行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使命,已经成为中国财政必须致力于完成的经常性工作和根本性任务。我们应当全面而适时地调整以往习以为常的理念、思维和做法,以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理念、思维和做法推动中国财政理论和实践的转型。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中国财政运行的新格局。

      三、一份大致清单:财政基础理论面临的挑战

      “基础和支柱说”以及由此推动的中国财政运行新格局的构建,涉及一系列重大的财政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其中,首当其冲的是财政基础理论。所以,在认识当前、规划未来时,我们首先应当沉下心来,对照“基础和支柱说”,认真地对有关财政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做一番清理。

      如下可能是迄今能够拿出的一份大致清单。

      (一)关于财政概念

      对于财政,我们历来把它视作一个经济范畴并在经济生活领域来定义的。在我们使用多年的财政学教科书中,所谓财政,就是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并且,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之所以必要,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满足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就在于提供或生产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高培勇,2004)。换言之,它所关注和对接的是政府职能层面的基本问题。

      随着财政被从经济领域推进到国家治理层面,进而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并且注意到国家治理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概念,国家治理体系也绝非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可以涵盖,从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加以定位,财政固然仍可表述为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但它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是一个可以跨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多个学科的国家治理范畴。它也不再仅仅属于经济领域,而是一个可以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的国家治理要素。并且,从根本上说来,在国家治理层面的政府收支活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满足存在于不同经济社会主体之中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就在于提供或生产与各个经济社会主体公共利益相对应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换言之,它所关注和对接的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问题。

      这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基础和支柱说”揭示并带来了财政概念性质的深刻变化。以此为转折点,财政具有了鲜明的“综合性”特征:一个可以跨越多个学科、覆盖所有领域的综合性范畴和综合性要素。

      引申一步讲,财政既是一个“多元”函数,那么,将“多元”变量而非“一元”变量置于财政的视界之中,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现代国家治理意义上定位财政——治国理政的基本线索,是“基础和支柱说”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关于财政职能

      对于财政职能,我们通常将其与政府职能层面的基本问题相对接,从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出发,而概括为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高培勇等,2007)①。这种概括,显然是在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系政府从事的收支活动的认识基础上做出的。既然是一个经济范畴而非其他方面的范畴,财政职能自然主要指的是财政在经济领域所具有的内在功能。或者,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财政,可以在经济领域发挥或具有哪些固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既然是政府的收支活动而非其他行为主体的收支活动,财政职能当然要纳入政府职能体系之中,作为政府所履行的职能之一来厘清其可能的边界。

      在财政作为一个国家治理范畴和国家治理要素被从经济领域推进到国家治理层面之后,财政所履行的职能便要与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问题相对接了:作为国家治理的范畴,财政职能自然不限于经济领域,而须伸展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在内的所有领域;作为国家治理的要素,财政职能除了对接政府的职能之外,还要对接国家治理领域的其他经济社会主体的行为,并由此牵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在内的各种活动。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从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意义出发,将财政职能高度概括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如此的概括,无疑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经济领域和政府职能的边界。

      这就是说,“基础和支柱说”揭示并带来了财政职能格局的深刻变化。以此为转折点,财政职能具有了“跨越一般政府职能”的特征:一项可以覆盖并牵动国家治理领域诸方面活动的基础性、支撑性政府职能。

      引申一步讲,财政职能既是可以跨越各种政府职能的交汇点,那么,将多种性质的政府职能而非单一性质的政府职能置于财政职能的视界之中,从“统揽全局”的现代国家治理意义上定位财政职能——治国理政的重要抓手,是“基础和支柱说”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关于财政活动主体

      按照以往的定义,财政专指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既是由政府来组织的、集中性的收支活动,它的活动主体自然只能是政府。除此之外,以其他企业组织、社会组织或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收支活动,都不属于财政。这是财政收支活动区别于其他收支活动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财政收支须以政府作为主体为前提。没有政府这一活动主体,财政这种经济活动也就不复存在。并且,在财政活动中,政府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政府是财政活动的决定者和组织者,财政收入的取得,财政支出的安排,其规模大小、来源怎样、又使用于什么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意志。

      然而,在国家治理的视界内,其活动主体并非是单一的。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乃至居民自治组织。政府不仅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这意味着,随着财政收支被纳入到国家治理视界,作为在国家治理层面运行的一种重要活动,它不再只是单向的,同时也是互动的;不再只是独占的,同时也是共享的。因而,尽管政府仍须在财政收支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仍旧在财政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但不再是唯一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企业组织、社会组织或居民自治组织也是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并且,有关财政收支的决策和组织,除了要体现一定的强制性之外,更需在政府与社会广为互动的基础上贯彻协商性,即所谓协商民主。

      这就是说,“基础和支柱说”揭示并带来了财政活动主体的深刻变化。以此为转折点,财政活动主体趋向于“多元化”:一种由政府主导、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政府收支活动。

      引申一步讲,财政活动主体既是多元化的,那么,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享发展理念,将协商民主置于财政活动主体的视界之中,从“多元交互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意义上定位财政活动主体——“民主财政”或社会参与式财政,进一步提高财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是“基础和支柱说”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关于财政学科属性

      对于财政学科,无论是出于根深蒂固的理念,还是基于功利方面的考虑,我们从来都是把它作为一门经济学科来定性的。在计划经济年代和改革开放初期,即便它曾经被定性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本来就是同义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经济学科的日趋繁荣,财政学作为一门经济学科的事实,更是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故而,财政学科不仅在教学与科研领域被纳入经济学科加以管理,而且在实践中,与其相对应的财政职能部门和财政管理工作亦被划入到经济领域,归属于所谓“经济口”。于是,在人们的眼中,财政问题就是经济问题,财政政策就是经济政策,财政工作就是经济工作,如此等等。

      一旦站在国家治理的立场上,从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意义出发,肯定会随之发现,财政问题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财政政策绝不仅仅是经济政策,财政工作也绝不仅仅是经济工作,而是跨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领域的综合性问题、综合性政策、综合性工作。这就意味着,对于类如财政问题、财政政策和财政工作这样的事项,倘若仅仅停留于经济学视野、按照经济学的思维加以分析和处理,显然是不够全面的,甚至可能是挂一漏万的。拘泥于现有的学科分类,不加区分的套用某一个学科去分析和处理国家治理层面的问题,更是不够科学的,至少是同国家治理层面的需求不相适应的——可能因此看漏财政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的功能和作用。正如财政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和综合性要素一样,作为一门学科的财政学,实质是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融合体。当然,这并不排除经济学可能在诸多学科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学科则可能是补充性的、辅助性的。但无论如何,经济学绝非财政学的全貌(刘尚希,2015),也非财政学的全部属性。

      这就是说,“基础和支柱说”揭示并带来了财政学科属性的深刻变化。以此为转折点,财政学科还原于“交叉性”:一门以经济学为主导、兼容多个学科的交叉性或综合性学科。

      引申一步讲,财政学科既是拥有多个学科基因的混合体,那么,将财政学建立在多个学科彼此交叉、相互融合的根基之上,从“多视角”的现代国家治理意义上定位财政学科——关于治国理政的学问,是“基础和支柱说”的题中应有之义。

      (五)关于财政学理论体系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仔细地观察、比较一下各个学科的理论体系,至少可以发现两个特点:其一,这种体系是由各个范畴和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的。其二,随着形势和环境的变化,范畴和概念也会发生变化,范畴和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需要重新说明,故而反映范畴和概念之间内在联系的理论体系也就需要相应调整。财政学自然也不例外。

      对于以什么样的理论体系建构财政学,尽管人们的看法并非完全一致,但从大的方面着眼,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主流财政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逻辑关系是: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共需要为逻辑起点,围绕履行政府职能层面的基本问题而界定财政职能,以此为基础,按照政府收支活动运行的内在联系依次引入各个相关范畴和概念。其中,进入政府职能层面的基本问题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故而,其体系架构大致归结为如下线索:政府与市场关系—社会公共需要—财政职能界定—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财政收入规模与形式—财政收支平衡—财政收支管理—财政体制安排—财政政策布局。毋庸赘言,这样一个体系架构是建立在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职能主要限于经济领域、财政活动的主体是政府、财政学是一门经济学科等方面的认识基础上的。

      现在的问题是,随着财政伸展为综合性范畴和综合性要素、财政职能延伸到国家治理层面、财政活动的主体趋向于多元化、财政学还原于交叉性或综合性学科,财政学科的理论体系又该做怎样的调整和改变?

      尽管许多问题尚需做深入探讨,但从上述变化所蕴含的意义对照来看,对其基本逻辑关系作出如下的调整可能是必要的:以满足国家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需要——而不仅仅是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共需要——为逻辑起点,围绕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问题——而不仅仅是履行政府职能层面的基本问题——界定财政职能,以此为基础,按照政府收支活动运行的内在联系依次引入各个相关范畴和概念。其中,按照进入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问题而界定的财政职能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体线索可归结为:国家治理活动—社会公共需要—财政职能界定—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财政收入规模与形式—财政收支平衡—财政收支管理—财政体制安排—财政政策布局。

      这就是说,“基础和支柱说”揭示并带来了财政学理论体系的深刻变化。以此为转折点,财政学理论体系回归于“治国理政”轨道——以满足国家治理层面的社会公共需要为中心线索布局的逻辑体系架构。

      引申一步讲,财政理论体系既同国家治理活动相辅相成,从现代国家治理意义上定位财政理论体系——以治国理政为中心线索的逻辑架构,是“基础和支柱说”的题中应有之义。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许多,但上述清单所列举的无疑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只有将这些问题一一搞清楚、说明白,分别作出清晰的理论解释,进而形成一个逻辑上自洽的理论框架,“基础和支柱说”方可真正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停留于口号和标签上。也就是说,我们亟待财政基础理论的与时俱进。

      毫无疑问,这是中国财政学术界和实践层理应担当并努力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重要契机

      其实,随着客观世界的变化保持基础理论的与时俱进状态,系基础理论本身所须具有的基本品质。这是因为,所谓理论,无非是人们从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知识的系统结论。毛泽东曾经说过,真正的理论在世界上只有一种,那就是从客观实际抽象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证明的理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别的什么东西可以称得起我们所讲的理论。

      由于财政实践本身不仅在不断变化,而且在以令人眼花缭乱的速度变化,财政理论判断也好,财政理论概括也好,财政理论体系也罢,都极难达到对既有现实给予终极解释的境界。因而,面对多变、速变的世界,只有让财政基础理论跟上实践变化的进程,才能保持它的生命力。

      (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变化的互动轨迹

      追溯一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基本轨迹,就会发现,事实上,财政基础理论创新同财政改革与发展实践始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比如概念。在改革开放初期,那时使用计划经济的传统用语、用词来讨论财政问题并没有多大困难。后来,随着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继提出和确立,计划经济的传统用语、用词便行不通了。于是,计划经济的传统用语、用词便被相应替换为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用语、用词。在今天,我们所使用的很多财政概念以及其他相关范畴,都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都可归之于改革开放的产物。

      再如方法论。以往的财政研究多习惯于以抽象的规范分析为主、以静态的定性分析为主,而不那么擅长定量分析。随着中国财政学融入世界的进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单纯思辨角度的研究便显得力不从心了。于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并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的系统性研究,以及信息论、博弈论等一系列现代分析方法便被一一引入到财政问题的分析之中,甚至已经成为居主流地位的分析方法。

      又如研究目的。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财政研究往往侧重于揭示财政分配关系,强调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个时期形成的所谓不同学术流派,如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社会再生产说、剩余产品说、国家资金运动说等等,尽管表述有所不同,但均没有离开“财政本质”这个靶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财政理论研究与财政工作实践之间的距离凸显出来了。于是,由以本质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转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以财政与经济、财政与社会的关系为主线索,着眼于财政运行效应和财政运行机制的分析和描述,逐步演变为财政研究的主流状态。

      还如宏观分析。对于财政收支,计划经济年代虽然也进行所谓宏观分析,但那时主要是被当做总量问题而放在综合平衡要素序列的。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随着总供求均衡这个具有普遍真理性的命题越来越多地提至人们面前,不仅财政收支越来越多地被当做宏观经济平衡中的一个重要砝码,而且宏观经济分析入主财政学学科的势头亦十分显著。于是,立足于宏观,从宏观角度探索财政问题。并且,运用宏观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政资源的配置,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越来越成为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主流取向。

      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实践的变化,实质上是推动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重要源泉。故而,直面客观现实并与客观现实共进,积极而有效地回应实践层面的呼唤,无论过去、现在以及未来,都始终是中国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必由之路。

      (二)直面中国财政步入新阶段的现实

      聚焦当下的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无疑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鉴于中国财政运行的规律已经发生极大变化,鉴于中国财政运行新格局的构建已经摆上议事日程,更鉴于这些变化系历史性的,躲不开、绕不过,留给我们的几乎唯一的选择,就是正视它们,并且谦虚地面对它们的挑战。

      说到这里,有必要提及一件事情。曾经在不少场合多次听到这样的议论:相对于其他经济学科如金融学,这些年来,中国财政学的进步不大。如果说此种说法多少符合一些事实,那么,按照前述的道理,其基本的成因无非有二:实践层面的变化不大或尚未达到足以推动理论创新的地步,或者,理论创新未能完全跟上实践层面的变化。无论归结于那样一种情形,可以立刻得到的判断是,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正迎来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重要契机。

      既然中国财政运行的规律已经极大变化,那么,围绕新规律,以财政运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财政学当然要作出新的理论诠释。围绕新诠释而展开的学术探索,本身即是中国财政学研究的富矿所在。

      既然中国财政运行新格局的构建已经摆上议事日程,那么,围绕新格局,以服务于实践为己任的中国财政学当然要给予新的科学指引。围绕新的科学指引而展开的学术探索,本身即是中国财政学理论创新的源泉所在。

      既然这些变化是历史性的,躲不开、绕不过,那么,无论是你是喜欢还是讨厌这些变化,都要不由分说的将其视作关系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既定事实,在历史与现实相融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进行集中阐释和系统解析。围绕这些阐释和解析而展开的学术探索,本身即是中国财政学进步的推动力所在。

      所以,直面中国财政发展步入新阶段的现实,循着“基础和支柱说”的线索,从基础理论入手,不失时机的推进财政理论创新,为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实践提供学理性支撑和方法论支持,已成为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财政学人的神圣使命。

      (三)在“接地气”中推进财政基础理论创新

      认识到推进中国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紧迫性,不妨说的更深入一些。

      学术界通常将中国财政学的思想来源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前苏联财政学科体系,二是现代西方财政学(马珺,2015)。其实,除此之外,更全面的看,还应有第三个来源,这就是中国的“地气”——中华民族的思维传统和中国的实践。因为,无论哪一方面的思想,都只有在接上中国“地气”的前提下,才可能在中国生根、开花、结果。否则,简单照搬或照样移植,都难免以偏概全,水土不服,搞成“夹生饭”。应当说,对于今天的中国财政基础理论创新而言,第三个来源更值得我们关注,也恰是我们需要尽快补上的“短板”。

      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中国财政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与此同时,不能不承认,迄今为止,我们还未能真正建立起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财政学体系。在世界上,我们拥有的话语权也同中国的经济地位不相匹配。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从常识来看,中国财政之所以成功,一定是因为我们做对了什么。这些做对了的东西,当然是从前苏联或现代西方的财政学教科书中难以直接找到的,也不可能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照抄照搬来的,而只能从中国的实践中来,只能在扎根于中国国情土壤的基础上产生。因而,把做对了的东西总结出来并上升于规律层面,本身就是理论创新,就是对财政学的理论贡献。

      “基础和支柱说”仅是一个突出的例子。除此之外,值得提及的至少还包括公共财政体制、全口径预算、费改税、税利分流、分税制等等。尽管这些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观点、主张、理念、思路等,是循着与西方主流财政学或前苏联财政学科体系不大一样的研究范式生成的,但它们绝对是“接地气”的,是有用、能用、管用的,实践也可证明是做对了的东西。如果能按照国际学术规范将这些东西系统化,则不仅可以极大推动中国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进程,而且可以通过讲好中国财政的故事而极大地增强中国财政学的国际话语权。

      从根本上说来,这也是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源泉所在。

      本文围绕中国财政基础理论创新的讨论主要是提出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意识流状态的讨论。尽管目前的分析不乏新意,但还不很成熟,也尚未完全形成逻辑上能够自洽的框架。笔者期望,能以此为基础,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将围绕此论题的研究深入下去。

      迄今的讨论已经表明,从“基础和支柱说”出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中国财政学的现代化实质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进程,就是中国财政运行新格局的构建进程。毋庸赘言,这也就是中国财政学向现代化目标逼近的进程。

      注意到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基本目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均指向2020年,再注意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决胜阶段,须下大气力破解制约这一目标如期实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这意味着,在我们这一代财政学人的手上,理应实现初步建立起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财政学体系的愿景。

      应当承认,这绝非一项可以轻松完成的工作。但是,我们只能义无反顾地朝着既定的目标,扎实前行。

      本文系作者2015年4月9日在中国财政学会2015年年会上所作主题演讲的基础上充实、修订而成的。感谢与会同行和专家们给予的评论以及提出的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①其他类似的概括还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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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基础理论的创新--以“基础与支柱理论”为视角_财政职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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