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共权力丧失及其对策探讨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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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全面性的社会变革,由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新启动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现代化建设,当代中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和公认的伟大成就。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其中,政治领域中公共权威严重流失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本文着重就这方面的问题做一分析,并力图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及其主要表现

从政治领域看,处于现代化启动时期的中国,一方面整个社会政治生活呈现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臻完善,政治发展前景光明;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从政治的角度讲,公共权威的流失就是问题之一。所谓公共权威,这里主要是指政府的权威,也包括作为公共意志象征的法律、政策的权威等。

当前,公共权威流失主要表现为:

其一,政府某些层面、层次上的权力运行效能呈下降趋势,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管理能力乏力,行政效率低下。

其二,公众对政府及其政策的信任感降低。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曾作过一个调查活动,显示出1995年上半年公众对政府控制物价上涨信心不足和没有信心的占59.9%,对反腐败斗争信心不足或没有信心的占52%。〔1〕

其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主义法制缺乏应有的权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和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调控功能,使法律保障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特有机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二、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政治领域中公共权威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

首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改变了过去全能主义的政治权威干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现象,特别是对权力崇拜和盲目迷信的否定,导致了公众对权威的逆反心理和反叛权威意识的强化。

其次,政府的政策弹性过大、多变,特别是一些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上的某些欠缺之处,导致公众对政策失去了信任感。当改革动员起来的社会能量,又不能在改革中很快得到利益,经济发展又不能尽快满足多数人增强了的欲望和期待,由此产生的挫折感和失落感也就必然转化为对政府的不满。

再次,一些党政官员的腐败现象,加剧了社会公众的离心倾向,甚至抵触情绪,从而削弱了政府号召能力和动员能力。

最后,由于民主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制度化的权力交替程序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公众对未来缺乏信心。

三、危害和影响

公共权威的流失,已经对我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阻碍着现代化的进程和社会发展。

首先,政治权力运行效能下降、失控,影响着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加大了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不利于树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形成,而这恰恰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是由政府启动的,属于自上而下的运动进程。

其次,由于公共政策权威的下降,往往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凡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利的政策就大加应用,充分发挥,贯彻执行;相反,凡是对本地区、本部门不利的政策就千方百计地绕行或大打折扣地执行,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难以形成政治上的合力,推进社会协调发展。

最后,由于法律权威的下降,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活中难以贯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法律这一社会的上层建筑不能有效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建议与对策

历史经验证明,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公共权威,包括国家政权、法律和政策,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它是有效动员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社会变革时期,即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时期,中国需要强化公共权威。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整合力量,承担着将具有利益差别和冲突的不同个人和群体整合成一种秩序状态的功能。

变革时期的中国需要公共权威,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权威和怎样强化公共权威。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权威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权威,它以传统为基础;一是个人魅力型权威,它以领导者个人的特殊品质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的感召力为基础;一是法理权威,它以理性的选择和法律的程序为原则。〔2〕我们认为, 强化公共权威不是要回到过去权威政治的老路上去,不是无限权威,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保证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强化政府的权威也不意味着搞中央集权,而是在保证地方自主权的基础上,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公共权威,不是强化个人的权威,而是整体的权威;强化政府的权威,不仅要强化行政权威,更重要的是强化立法、司法的权威,强化执政党的权威。这就是说,强化公共权威,不是通过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来实现;而是要通过使公共权力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领导者的素质来实现。具体说这是一种以法理权威为主、兼有个人魅力型权威的混合型权威。当前,为了促使这种权威的形成,应当做到:

第一,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最广泛地代表着人民的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就是加强人民的权力,也就是加强社会对国家的管理、制约和监督,从而使国家最高权力真正具有合法性和广泛性,以保证其最高权威地位。同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就是加强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分散、权力分割、“八百诸侯”各行其是的现象。

第二,强化政府的宏观控制权力。政府对社会失控,直接后果就是社会各方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以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阻碍现代化的进程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验教训说明,政府机构改革,重点不在于下放多少权力,而在于是否转变其职能,理顺关系。在微观放权(主要是放弃政府直接管理生产经营的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主要是企业和市场)的宏观控制。

第三,强化法律的权威。党和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特别是要实现政府管理社会从以往指令性方式为主转变为依靠法律为主,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第四,强化国家权力的自律机制和监督体系。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司法权力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加强和保障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第五,强化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权力。在我国以往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中,提出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主要是针对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而言的。因此,理所当然地提出了党政分开、转变党的领导方式的任务。这些依然是今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我们没有走出集权还是分权的困境,认为党政分开就是要淡化党的领导,放弃党对政府的若干领导权,以至出现了严重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使党的领导权在不少领域落空。这样的主张和做法,显然与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背道而驰。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说,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权力不应淡化而必须加强。党政分开,主要是改变党包揽一切的领导方式,而不是要改变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强化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权力,也就是强化公共权威。

注释:

〔1〕《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第5—6页。

〔2〕《天津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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