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责任的认定与特点看我国的国际责任_国际法论文

从国际责任的认定与特点看我国的国际责任_国际法论文

从国际责任的认定与特征看中国的国际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论文,国际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中国的迅速发展和在全球事务中影响的不断扩大以及伴随着“中国威胁论”的出现,“中国责任论”、“负责任大国”等提法也开始成为国内国际关系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这些年来,国内学者就如何定义“中国的国际责任”和“负责任大国”以及中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国际责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并试图对中国“负责任大国”所具有的内涵① 做出自己的解释。中国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表示,中国要做负责任大国。

“责任”是指份内应该做好的事,也指如果没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而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② 责任可以是主体的主观意识,也就是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形式,也可以是被他人解释的责任。责任还与法律相关,即我们所说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如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此外,责任还与价值伦理相关。

所有这些关于责任的基本特性,应该是我们讨论“中国国际责任”和“负责任大国”的出发点。

一、国际责任的不同认定来源

我们所讨论的“国际责任”、“大国责任”或“负责任大国”之“责任”,其认定或定义来源于三个方面,即:国际法定义、自我定义及他方定义。来自这三个方面定义的“国际责任”在内容上有重叠之处,但也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包含了完全对立的内容。

第一,国际法意义的“国际责任”。本文所涉及的“国际责任”、“大国责任”或“负责任大国”等概念,其主体显然不是个人,而是国家,是国家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法意义的“国际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根据国际法教科书定义:“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对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除了重大的国际不法行为外,国际责任也包括一般违反国际法义务使他国利益遭受损害的国际不法行为。只要国家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就要承担国际责任。与国际责任相关的国际义务涉及国际惯例、一般国际法律原则、规则等,也包括国家单方面承担的国家义务。但是,国家需要承担责任的国际义务必须是国家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那种义务。目前,国际法也支持将“严重国际不法行为”视为“国际犯罪”。③ 如果一个国家严重违反了对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违反了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对于保护人民自决权至关重要的义务的行为,大规模违反对于保护人类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保护和维护人类环境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均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因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是履行国际公约责任。《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以及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包括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生态环境保护、人道主义、控制与裁减军备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形成了一整套国际公约和条约体系,是对主权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国际责任包括国家履行所签署国际公约的国际责任,即履行条约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三是履行国际职权的国际责任。这是由国际法赋予的职权所带来的国际责任,例如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际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责任。不是所有国家都拥有这种权力和责任,也不是谁想担负这方面的责任就可以担负的。一些国家长期为获得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而努力,一些国家为争取获得两年任期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而努力。在获得此类席位之后,也就拥有了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包括按既定比例缴纳维和费用、拥有安理会的投票权、担任安理会主席国等。从这一点看,国际责任的大小并不完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随着国力的增强,就能担负起越来越大的国际责任;也不是说大国在所有方面都担负着更多的国际责任。如果小国当选为非常任理事国,那么在一定时期里,它在安理会的权力和责任就会比那些安理会之外的大国更多。

四是基于国际道义、国际价值原则和国际共同利益的“共同责任”或“集体责任”。面对日益突出的全球性挑战和威胁,各国也拥有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主要体现在联合国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共同行动纲领、共同宣言等文件中。与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公约相比,这类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然被认为是具有普遍认同的国际原则、规范和价值,亦可成为广义国际法责任的一部分。例如,联合国会员国在《千年宣言》中宣誓:“除了我们对各自的社会分别要承担的责任外,我们还有在全球维护人的尊严、平等与公平原则的集体责任。世界各国必须共同承担责任来管理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并应以多边方式履行这一职责。”《千年宣言》还首次将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所有人权、尊重自然和分担责任定为21世纪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若干“基本价值”(fundamental values)。④

第二,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责任是一种主观判断和认同,除了对国际法律原则解释的差异外,本国应该承担哪些国际责任,其他国家应该承担哪些国际责任,类似的判断都带有价值、道德及意识形态倾向。自我认定的“国际责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表达出来。首先是正式认定或官方认定的国际责任,如通过国内法律形式确定的国家责任,通过官方文件、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向外界表述或宣示的国际责任,或是体现在国家战略及国内外政策中、成为国家和政府追求目标之组成部分的国际责任。正式或官方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可能与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责任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种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主要反映了国家、政府或领导人的国内外政策倾向、国际身份认同,以及国家的战略选择和利益考虑。

20世纪60-70年代,中国领导人和中国政府把支持亚非拉国家和人民的反帝、反殖斗争视为自己的国际责任。“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支持世界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正义斗争,我们认为,这是自己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⑤ 近些年来,中国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使用了“负责任大国”的表述,表达了现今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对中国国际身份的一种认同。例如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尽管并不富裕,但已兑现对《千年宣言》的承诺,为世界上一些最不发达国家作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⑥ 2009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也提到:“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历来把促进共同发展作为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尽力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和帮助,已兑现对联合国《千年宣言》所作承诺。”⑦ 从这些领导人的宣示与阐述中可以看到,目前中国政府自我认定的国际责任与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责任、国际义务是基本一致的。

再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指出,美“将以负责任的态度,将伊拉克交还给伊拉克人民,同时巩固阿富汗来之不易的和平”,还将“继续努力,不遗余力,削弱核威胁,遏制全球变暖的幽灵”。⑧ 在2010年9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上,奥巴马总统除宣布美国的“全球发展政策”外,还谈到美国将引领全球打击腐败;帮助发展中国家促进良政和民主、推动法制与机构透明,促进尊重人权。⑨ 这些也是美国政府对其国际责任的一种表述和宣示。

除官方认定的国际责任外,还有一些关于本国国际责任或大国责任的界定体现在学者、智囊团的研究成果中,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无疑会对国家决策或领导人的选择产生影响。例如,美国21世纪委员会在其“美国新世纪规划”中曾提出21世纪的“美国全球责任”,其主要内容是:美国有必要慎重地发挥其权力,但不能回避美国的全球领导责任以及应该为此而付出的代价。美国对在欧洲、亚洲及中东地区维持和平与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如果我们缩减我们的责任,将招致我们根本利益受到挑战。”⑩

由上述例子可见,对不同国家和不同人来说,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是千差万别的。

第三,他方定义的国际责任。除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外,还有属于被外界定义、期待或强加的国际责任,即一个国家被其他国家或其他人定义的国际责任。因为有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和文化差异的存在,人们对国际责任的理解和解释是不同的,外界常会对一个国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国际责任形成期待、压力乃至采取强加于人的做法。西方国家的“中国责任论”就属于他方定义的“中国的国际责任”。有些被他方定义的国际责任与国际法责任是一致的,有些则不然。例如,一些国家期待中国向联合国派遣作战部队、缴纳更多的联合国会费,期待中国提供更多的多边发展援助,期待中国节能减排,西方国家还期待中国在更多方面承担起他们定义的责任,如开放市场、扭转中美贸易逆差、加速政治改革、实现民主自由、增加军事透明度、帮助解决地区安全问题及地区热点问题等等。

联合国秘书长通常是国际共同责任的积极推动者,督促会员国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担负起国际责任,尤其是督促美国、中国等大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安南曾借用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有关“伟大国家的责任是为世界各国人民服务,不是统治他们”的谈话,要求美国“高瞻远瞩,承担起领导责任”;(11) 潘基文也对中国人说:“今天,中国已成为一个世界大国。世界大国要承担全球责任。”(12)

二、国际责任的多重属性

“国际责任”是一个具有多重属性、充满争议的概念,其定义和内容存在许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因此,在考虑和定义本国国际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国际责任”概念的这些特征。

其一,“国际责任”有法可依。上述三方面认定的“国际责任”有不同的依据,但又是相互关联的,广义国际法意义的“国际责任”应该成为自定义和他方定义“国际责任”的合法性依据。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如果脱离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大国自我认定的“国际责任”则有干涉他国内政、谋取霸权的嫌疑。同样,被他国定义的“国际责任”,如果脱离了国际公约、国际协议等形式的国际法依据,主权国家是有理由拒绝的。也就是说,离开国际法,自我认定的“国际责任”或他国强加于人的“国际责任”,都不具有国际合法性。例如,美国对伊拉克战争尽管被布什政府认定是因履行其国际责任而发动的战争,但因没有得到联合国的认同,其他国家可以视其为非法战争。

其二,“国际责任”备受争议。除了国际法依据外,国际责任还具有道义、伦理和意识形态上的倾向性。这一属性说明国际责任具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符合国际道义、符合主流国际伦理价值的国际责任,属于国际责任范畴,是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责任;二是国际责任的好与不好,是美德还是邪恶,人们的看法是不同的,没有客观一致的标准。围绕国际责任,大国与小国的立场有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内部也有不同。美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对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看法的不同也反映出它们对国际责任看法的不同。由于自我定义或被他国定义的国际责任具有不同的国家利益、伦理价值、意识形态倾向,“国际责任”成为一个在性质、内容及范围上都难以统一的概念,也成为一个褒贬不一、备受争议的概念。一国认定的国际责任,在另一些国家看来就是侵略,是殖民主义、霸权主义行为;被一些国家认定的符合道德伦理的国际责任,对另一些国家来说则可能是不道德、不合法的。因此,“国际责任”通常是一个被小心使用的概念,无论对人还是对己。

但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对联合国会员国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事业的支持和贡献,可被视为“国际共同责任”或“全球责任”,如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保护环境、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等。联合国也使用如“共同责任”、“集体责任”等概念,呼吁会员国承担起共同的责任。

其三,国际责任与国家的权力、权利及实力相关联。人们通常强调,“负责任大国”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大国的实力、权力和权利相符,是国际体系中的大国“维护国际体系的稳定和国际社会的秩序”(13) 之责任,而不是一般国家的国际责任。大国在国际法律、规则及制度的建设方面显然拥有优势,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大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大国可用其经济、军事和文化方面的影响力来主导国际法、国际制度、国际规则的制定,还拥有道德、价值、文化方面的话语优势。因此,大国被期待、被认为应该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包括超出一般国际责任的“大国责任”,尤其应承担更大的集体责任或共同责任。“大国责任”包含了根据国际法条约义务延伸的国际义务和责任,例如,大国的领导责任,以及在维护、建设和改革国际体系方面的责任。

“大国责任”一方面是指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另一方面是指为国际社会多做贡献。这种国际贡献不一定与国家权力和实力成正比。国际贡献可以体现在不同领域,大国能做贡献,小国也能做贡献。在某些领域,小国所做的国际贡献可能比大国还多。20世纪70年代,中国在自己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家,把自己的联合国会费份额定在4%,这属于中国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与当时中国的国际权力、权利、实力等没有直接关系。在发展援助、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保护、推进国际法建设等方面,一些北欧小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比许多大国要好。就联合国发展援助而言,只有丹麦、卢森堡、荷兰、挪威和瑞典达到或者超过联合国设定的占国民总收入0.7%这一具体目标。(14)

其四,国际责任关系具有多向性与冲突性。“国际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其关系涉及不同行为体的方方面面,如:主权国家间关系、主权与人权之关系、国内责任与国际责任之关系、双边责任与多边责任之关系、国家与个人之关系等等。总之,国际责任关系不是单向的,也不是双向的,而是多向性的。这些关系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

主权与人权关系是比较突出的一对关系,从这对关系中可见国际责任关系的复杂性、多向性和冲突性。今天,《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重要的国际关系原则,国家仍然需要对其主权和内政进行保护,弱小国家更是如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有关国际责任法案的长期争论,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诞生的漫长过程,都反映了在主权与人权问题上存在的政治分歧。联合国的人权概念包含个人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传统的基本人权内容,也包含政治权利、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及发展权利等方方面面。前面提到,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所有人权、尊重自然和分担责任是联合国倡导的共同的基本价值原则。如果说《联合国宪章》原则主要强调和规范的还是国家间关系和传统的和平与安全问题,“基本价值”则涵盖了有关全球、国际和国内的不同层面,涵盖了国与国关系、国与人关系、人与人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类代际关系等不同方面。基于这种共同基本价值之上的国际责任显然也涉及全球、国际和国内不同层面和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

被写入联合国文件的另一重要原则是“保护责任”。这一内容以“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为标题被写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该文件指出:“我们接受这一责任,并将据此采取行动。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而且,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有关国家当局无法保护其人民,联合国将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15) 尽管国际社会对“保护责任”还存有争议,但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看,国际社会已基本接受这一原则。

从联合国的主权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价值原则和保护责任原则看,广义的国际责任显然不仅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国家与本国国民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关系。国际责任也不仅仅是国际和平与国际安全方面的责任,还涉及社会发展、人权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由此可见,国家的国际责任体现的是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的责任问题。当然,这也是引发主权与人权冲突、干涉与不干涉原则冲突的主要原因。

其五,“国际责任”概念不断变化。随着世界的发展变化,“国际责任”的含义、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许多方面。在一个阶段并不重要的国际责任,在另一阶段可能变得十分重要;一个阶段的非国家责任,在另一阶段可能成为主要的国际责任。“主权”、“人权”、“安全”、“发展”等相关概念的变化,是导致“国际责任”概念变化的主要原因。国际责任以国家主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当主权原则发生变化后,国际责任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迄今为止,国际责任经历了从无视主权到强调主权和国家独立,又从强调主权到强调人权和保护责任的变化。起初的“国家责任”或“国际责任”仅指外国侨民受到损害时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即由于国家机关未能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在其领土内造成对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在后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这一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一国对于对外侵略、实行殖民统治、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国际罪行,都需要承担国际责任。“保护责任”的提出,又强化了国家及国际社会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责任。

再如,在经济发展和资源开放方面,传统的国际责任强调对国外投资的保护,没收国外资本属于国际不法行为。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和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提出,东道国保护本国资源和实施国有化成为一种潮流。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承认各国可对其境内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之权利。但在今天,随着全球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国有化或征收方面是非常慎重的,并没有扩大这一权利的使用。

三、慎重、理性看待中国的国际责任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一个地区性大国,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地区事务和全球事务做出更多的贡献,并在一些领域发挥领导性作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但在探讨和定义中国的“国际责任”或“负责任大国”的“责任”时,我们应对其国际责任的来源、依据和范围有充分的考虑。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广义的国际法责任应该成为中国考虑其国际责任和大国责任的起点,脱离国际法谈国际责任则容易陷入因自我认定责任不当或他者认定责任不当而导致的困境。应该明确:哪些责任中国是责无旁贷的,哪些是可以拒绝的;哪些属于国际法意义的国际责任,哪些属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应承担的责任,哪些属于中国的国际贡献。

虽然中国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和被他国认定的“国际责任”存在主观上的不同,但最基本的依据应该是现行的国际法原则及联合国通过的基本的国际价值、规范。这些国际法律、法规、规范和原则显然是评价一个国家,包括大国,履行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情况的基本标准。实际上,中国学者在评价中国履行国际责任情况时也是以此为依据的。如,金灿荣等学者就提出,“中国认同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价值规范,西方也同意中国是一个遵守国际规则的国家”,中国“始终依照《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相关的规则”履行国际责任,“中国在履行国际法条约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16)

此外,还需明确国际责任的有限性。无论是国际法意义的“国际责任”,还是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或他国认定的“国际责任”,都将受到不同方面的制约。自我定义和被他国定义的“国际责任”会受到国际法原则的制约,国际公约的履行又受到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制约。例如,中国应该为联合国维和行动做出更多的贡献,但中国可以参加哪些维和行动?提供多少维和部队?以何种方式参与?这些方面的选择需要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组织程序完成,包括谈判和协商。这一过程也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制约,包括所在国家的同意,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的支持,大国否决权的制约等。

理顺错综复杂的国际责任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的关系等。国内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解决国际责任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外交面前一个现实的紧迫问题。(17) 一些学者一方面强调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该坚持主权和不干涉原则,但同时又指出,中国需要对传统的主权观念进行“调适”并“重新加以界定”。(18) 这反映出我们在讨论“中国国际责任”和“负责任大国”时所面临的矛盾。

应该强调的是,履行国际义务和责任与维护国家权利和利益是不可分的。中国与所有国家一样,应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国际权利,也有争取和维护自己正当国家利益的需求。《联合国宪章》赋予大国特殊的责任,也给予大国和所有会员国相应的国家权利。国际贡献、自定义“国际责任”和他方定义的“国际责任”,经过协商和谈判,也可以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责任。但在这一过程中,行使国家权利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讨价还价是必不可少的。

鉴于“国际责任”复杂而冲突的属性特征,应慎重使用“国际责任”、“大国责任”这类概念,更无须将“国际责任”、“大国责任”等时时挂在嘴边。对中国来说,“国际贡献”、“集体责任”、“共同责任”的提法比“大国责任”或“负责任大国”的提法更合适。

注释:

① 徐正源:“中国负责任大国角色认知的形成机制分析”,《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1期,第59-66页。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4年5月版,第1444页。

③ 邵沙平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253页。

④ 《联合国千年宣言》,联合国第五十五届会议大会决议(A/RES/55/2),2000年9月13日,http://www.un.org/chinese/ga/55/.(上网时间:2011年7月1日)

⑤ 《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页。

⑥ “温家宝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9月23日,http://www.un.org/chinese/focus/wen/mdg.shtml.(上网时间:2011年6月30日)

⑦ “胡锦涛在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全文)”,2009年9月24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9/24/content_12103701.htm.(上网时间:2011年6月30日)

⑧ “President Barack Obama's Inaugural Address”.Jan.21,2009,http://www.whitehouse.gov/blog/inaugural-address/.(上网时间:2011年6月27日)

⑨ “奥巴马在千年峰会推出美国新的全球发展政策”,2010年9月22日,https://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 newsID=14138.(上网时间:2011年6月27日)

⑩ “Statement of Principles-Project for the New American Century”,June 3,1997,http://www.newamericancentury.org/statementofprinciples.htm.(上网时间:2011年6月27日)

(11) “秘书长在杜鲁门总统博物馆和图书馆的讲话”,2006年12月11日,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sg/2006/truman.htm.(上网时间:2011年6月30日)

(12) “潘基文在‘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加快推广节能灯项目’启动仪式上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讲话”,2009年7月24日,http://www.un.org/chinese/sg/2009/greenlight.shtml.(上网时间:2011年6月30日)

(13) 邢悦、詹奕嘉:“负责任大国:理论、历史与实现”,载《国际责任与大国战略》(复旦大学国际关系评论,第8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14) 《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建立全球伙伴关系——千年发展目标差距问题工作组2008年报告》,http://www.un.org/chinese/millenniumgoals/gap08/1_1.html.(上网时间:2011年7月1日)

(15)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联合国第六十届会议大会决议(A/RES/60/1),2005年10月24日,http://www.un.org/chinese/ga/60/docs/ares60_1.htm.(上网时间:2011年7月2日)

(16) 金灿荣等著:《大国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17) 王义桅:“莫让‘国际责任’给忽悠掉了”,《世界知识》,2007年,第22期,第63页。

(18) 刘杰:“走向‘负责任大国’: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定位”,载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院编:《负责任大国的路径选择》,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标签:;  ;  ;  ;  ;  ;  ;  ;  

从国际责任的认定与特点看我国的国际责任_国际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