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工作成绩斐然_正能量论文

全国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工作成绩斐然_正能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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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底,江泽民总书记在陕西、甘肃两省考察时指出,要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捐助活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

1996年起,民政部就牵头开展了“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在各级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随时接收群众的捐赠。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动员城市群众将多余的衣被和生活用品捐赠给灾区和贫困地区。自此,一个以建立“捐助活动经常化、募集主体民间化、参与捐助自愿化”为特征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新机制开始崭露头角。在这八年里,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全国建成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237个,各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立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初步建立了从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到集中、清理、消毒、运输满足居民随时捐助需要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和服务网络。

——结束了各自为政、散兵游勇式的接收捐赠方式,形成了组织统一、管理严密的捐赠体系。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

——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明确了捐赠款物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统一制定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如定向救灾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的款物,除少量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外,重点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受益主体更加广泛。经常性社会捐赠的用途已不再局限于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进而扩展到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如北京市在河北张家口灾区援建一所京民小学和一所敬老院。

——捐赠体制更加透明。从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到捐助款物的登记造册、保管,从救助对象的确定到捐助款物的发放都实行了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全国确立了8省4市对口支援中西部10个省(区)的省际援助方案,具体是北京支援内蒙古、江西,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江西、云南,江苏支援陕西,浙江支援四川,山东支援新疆,广东支援广西,福建支援宁夏,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支援贵州。各省内部则确立了地区间的对口援助方案。

——明确了捐赠关于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净化了捐助活动。纠正和制止了个别地方假借捐赠之名、行逃税之实的不良风气。

从1996年到2001年6年间,全国共接收捐助款物116亿余元,其中捐款76亿元,其他物资折款40亿元,解决了3.2亿人(次)灾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尤其是1996年,湖南、河北等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全国发动社会捐赠共募集救灾资金和衣物折款15.8亿元。在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除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区)组织募集、发运各类衣物近亿件外,还接收到捐款35.15亿元,捐物折款37.44亿元,累计达72.59亿元。大大超过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救灾投入,充分展现了社会救助的巨大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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