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_银行论文

WTO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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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中国银行业将在WTO的制度框架下,承受外资银行的巨大冲击,但同时也将在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而不会受到当地国歧视性待遇。我国银行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竞争力。这个问题正是我们所忧虑的,因为不论是从资金实力、管理经验、还是人员素质,我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均有明显的差距。因此,面对WTO,我国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充分利用过渡期, 苦练内功,增强资金实力,改变经营机制,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其中,扩大业务品种,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是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一、WTO的要求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经营状况的矛盾

按照我国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我国的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从上面的这些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比较狭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风险,但同时却把商业银行囿于一个很小的发展空间里。以我国两家上市银行,即深发展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例,1998年的利息收入均占总收入的90%以上,其他业务收入只占5%和4.3%。而世界各大银行大都是既可经营存贷款业务,也可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的金融百货公司,这种百货公司以德国为典型。即使在典型分业经营的美国,分界线也日益模糊,美国国会在1999年11月4 日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而标志着其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终结。因此,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来看,混业经营是一种趋势。我国在与世界金融融合的过程中,特别是加入WTO打开国门以后, 必须遵循国际惯例运作,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我们的发展方向。虽然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是我们会创造条件,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在这个过渡时期内,商业银行应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尽可能地拓展业务,开发新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增强自身实力。

二、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着力点

20世纪70年代以前,银行的利润主要靠贷款的利息收入实现。此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商业银行服务的范围和重点,以及获得利润的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直接融资不断扩展、银行客户的变化和提高、银行之间竞争加剧等因素直接导致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同时开发中间业务,为客户提供“增加值”服务。这种“银企双赢”经营策略为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的非贷款利息收入都已经占银行总收入的50%以上。

(一)中间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银行商业化建设起步晚,基础设施落后,中间业务发展缓慢。其中主要受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制约:

1.经营观念落后制约着中间业务发展。传统观念认为银行只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两者之间的利差就足以为银行带来效益了,因此银行千方百计地吸收存款,所谓“存款立行”就体现了这种经营理念。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创建初期,这种经营理念是适合的。因为商业银行创建初期正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起步阶段,当时四大国有银行占垄断地位,同时,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渠道单一,除了储蓄以外,几乎无其他投资渠道。因此银行无须花太高成本,就会吸收到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吸收低成本存款,发放无风险贷款,两者之间的利差就能使银行获得高收益。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市场逐渐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大量中小金融机构增加了市场竞争主体,金融市场的完善增加了投资渠道,完全竞争的市场加大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同时,银行商业化的进程基本完成,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自担贷款风险。企业效益下滑也加大了这种风险,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资金运用无法产生效益。因此,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开发新产品,拓展新渠道,在依托传统业务优势的同时带动中间业务发展,为客户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增加值的金融服务,通过中间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和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电子化建设落后制约着中间业务发展。银行开展许多中间业务都必须依托强大的资金清算系统和电子化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信用卡、代收代付、代理业务等都需要有一个高速、快捷的资金清算系统和电子化网络,通过这种网络可以在银行和客户之间,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信息传送。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资金清算速度和网络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

3.法律法规建立的滞后制约着中间业务发展。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中间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局面,如果这样继续发展下去,易于形成中间业务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的局面,既不利于中间业务健康发展,也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人民银行应该对中间业务的概念、种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业务监管、违规处罚等作统一规定,以引导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中间业务的开发品种

中间业务开发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自身实际开发以下品种:

1.拓展以市场占有率为主要目标的业务,如代收代付款。这些业务是银行现阶段开发的主要业务品种,它不仅能吸收一大批活期存款,改变负债结构,而且由于服务对象扩大,既培养了存款的现实客户,又培养了诸如信用卡业务的潜在客户。

2.拓展方便企业和个人的资金结算,加速资金运转为目的的中间业务。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可以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信用卡业务。

3.拓展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联的业务,例如代理保险、代理发行股票、提供证券清算服务等。这些业务可以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的融合。

4.利用银行的专业优势,进行金融验证、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等业务,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增加值服务。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办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还款担保等表外业务,以及金融期权、期货,为金融资产提供保值、增值手段。

三、股票质押贷款——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现阶段“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排下,商业银行资金大量集中在对企业的信贷资产上,因而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以说是在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增加了银行的投资渠道。在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架起了一道“输血管”,使银行资金可以合法有序地流入证券市场,从而实现综合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举措无疑拓展了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加了银行的利润增长点。在现阶段,银行有剩余资金,却无合适的贷款对象,其资金无法有效利用,直接影响到银行收益。给证券公司融资贷款,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且质押股票有平仓的警戒线和平仓线,因而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市场风险,获得较高收益。但是由于此项业务质押物的特殊性,银行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随承受高风险。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获得高收益的条件下,规避高风险。

(一)银行办理质押股票贷款面对的风险

1.券商信用风险。同一般质押业务一样,银行首先要面临的是质押人自身经营造成的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其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事件的发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其违约乃至倒闭、破产。我国券商的发展历史较短,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之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较小,因而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弱。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会因利益驱动而迈过警戒线,进行违规操作或者恶性竞争,这会给日后经营埋下风险隐患,因此银行控制券商的信用风险是当务之急。

2.质押股票的定价风险。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作价高低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能否保全,因此质押品的定价是发放质押贷款的重要一环。在权利质押的贷款中,均会涉及到对质押品的定价。对于股票质押贷款,由于股票的价格波动性,其定价也有一定难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7 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这意味着将质押股票在质押日前7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作为股票的计价依据。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却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依照这种方法,质押投票的市场价值就成了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随机变量。众所周知,股票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在不同交易日其价格是不一样的,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不规范发展阶段,普遍存在追涨杀跌、盲目跟风的市场行为,因此股价有着涨跌幅度过大,涨跌频率过高的特点,如果以质押日前7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作为定价依据, 显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一种资产的价值等于其未来的净现金流量乘以一定的折现率折现的现值,它是股价波动的基准。在实践中,我们通常用市盈率的方法衡量股价:股票价格=待业平均市盈率×该股票每股盈利,这种方法以股票的内在质量(每股股利)为依据,乘上该股票潜在的盈利能力(行业平均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得到广泛的应用。建议商业银行以行业平均市盈率为基础上下波动一定幅度作为单支股票的计价依据,确定质押股票的市价,以降低风险。

3.银行管理风险。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对银行的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挑战。首先,银行要配备专门的信息系统,了解股票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要配备专业人员,研判证券市场的走势,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研究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需随时跟踪质押股票的市值,在市值跌破警戒线和平仓线时,要及时通知贷款人补足差额或卖出质押股票。这些都需要业务人员具有银行、证券、财务管理的综合分析能力。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备的内控制度,防止证券公司利用银行资金恶炒股票,营私舞弊。任一环节出了问题,均会给银行带来风险。

4.上市公司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失败或投资决策失误,收购兼并失败、公司高层领导人变动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会给其发行的股票带来股价异常波动、股票停止上市等结果,这些因素会给相关的质押银行带来风险。

(二)银行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对券商的综合评估,防范券商信用风险。资产规模的大小、资产质量的优劣、收益状况的好坏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券商经营能力的主要标准。商业银行可从以上四个方面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评估,防范由于证券公司经营恶化带来的信用风险。必要时可以建立券商评级制度,银行以此为基础办理券商融资业务。

2.严格对质押股票的选择,防范上市公司风险和定价风险。商业银行应该从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历年经营业绩、股本结构等方面对可质押的股票规定相应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企业给银行带来的间接风险。同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比例的规定,例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一家商业银行接收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等,减少因质押率、股本过度集中等引发的风险。商业银行还可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对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经营前景进行预测,跟踪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将风险降到最低。

3.加强内控制度管理,提高人员素质,防范管理风险。商业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专门研究证券市场的走势、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定券商和上市公司的授信额度以及质押股票的品种、数量和比重。要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加强监督机制,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只有这样充分发挥银行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才会有效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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