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的标准和原则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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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标准,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三种责任界定的标准,尤其是理解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困难。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严重程度来看,直接责任最重,主管责任次之,领导责任再次之。本文拟在《规定》有关条款的基础上,对理解和把握三种责任界定标准、责任界定的原则作一探讨。

准确理解和把握三种责任的界定标准

我们可以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行为、程序以及后果等四大要素,来理解和把握《规定》对三种责任的界定和划分标准。

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未履行的。结合后果这一要素,又可分为:第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未履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未履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未履行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都属于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范畴,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但是,该情形下,如果有充分审计证据表明,被审计领导干部想方设法欲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受现实条件、历史背景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未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就有机械套用法条之嫌,当然也不能解脱其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履行未到位的。结合后果这一要素,又可分为:第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履行未到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但履行未到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第一种情形,适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或者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具体情形,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比如说,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其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和义务不到位,导致下属单位存在问题,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适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到位,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审计领导干部理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本身过错的。结合后果这一要素,又可分为:第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本身过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本身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但是,该情形下,如果有充分审计证据表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属于在其职权范围内,突破现有制度框架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虽然该探索创新未能实现目标,如果简单套用条文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就有“鞭打快牛”之嫌,将会约束和束缚创新精神。当然同样也不能解脱其责任,依据《规定》第三十七条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

四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没有过错,但未履行有关程序或者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程序存在过错的。需要说明的是,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程序主要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重大决策的程序,结合后果这一要素,又可分为:第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没有过错,但未履行有关程序,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没有过错,但未履行有关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程序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程序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形,适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适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然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

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和程序没有过错,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是相对简单的情形,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把握三种责任界定的原则

实践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责任界定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机械引用法规条文,而应该根据具体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围绕“职责和义务、行为、程序、后果”这四大要素,对具体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准确的职业判断。

二是权责对等原则。即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行使权力的行为(包括应当行使权力而未行使权力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实事求是原则。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全面、历史、客观地看待和分析,既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又要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包括职责分工、决策方式、现实条件、历史背景等,还要考虑问题发生时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等客观环境。

四是客观公正原则。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分析,既不能受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主观意志、个人好恶等因素的影响,也不能受不同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重要程度、领导干部个人魅力及其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

同时,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所涉及事项中所发挥的作用或影响力,以及该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行为的密切程度;二是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产生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三是审计发现问题涉及金额大小;四是审计取证时,要获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批示、签发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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