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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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理论界目前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列宁说:“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否实行公有制,是衡量是否社会主义的标准之一。

(二)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因此,公有制为主体是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之一。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依照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本文拟就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谈些不成熟意见。

一、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

公有制不是从社会主义才开始出现的,而是与人类社会俱来的。事实上,公有现象不仅远远早于私有现象,也久于私有现象。公有制在人类历史上不仅一直存在,而且有着多种形式。

氏族公有制。氏族公有制是最早的原始公有制。在原始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公有,绝大部分消费资料也是公有的。因此从性质上看,氏族公有制比今天的公有制更彻底。但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氏族公有制程度极其有限。

王权所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特征是“家天下”,但由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加之交通、通讯、管理、军事实力等方面的限制,皇帝诸侯、王公贵族实际占有和控制的远不是名义上的全部。部分土地、森林、矿产、战利品等均可以“皇帝的名义”共同使用或重新分配。此外,诸如铸币、金银、盐铁、织造、酿酒、海运等行业的生产或产品,也不同程度地掌握在王国或诸侯国手中。

政府公有制。资本主义废除皇权,代之以宪政。出于统治的需要,各国政府都控制着土地、森林、矿产、河海、铁路、港口、水库、银行、邮电、军工、高科技等的一部或全部。尽管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为“总资本家”所有,但不能完全否定其中的公有成份。

国家公有制(全民公有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原始积累的“铁血时代”逐步为温和、迷人的议会制、普选制所代替。部分原为政府所有的真正成了国家所有(尽管这在现代西方国家中也极其有限),议会和选民的作用增强,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消弱。

其它如集体公有制(合作社)、家族公有制、行会公有制,都有着各自的历史。

从上可见,以往的社会中有公有制,而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有私有制。因此,我有如下两点认识。

(一)以有无公有制作为区别一个社会的标志是不确切的。有人认为,以往的公有制现象微乎其微,不足挂齿。其实这是一种传统的误解。首先,百万年的公有现象在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不是一下子就消失殆尽的。其次,任何社会都需要一部分公有制经济。正如迄今为止各种社会(原始社会不是不为,而是不能)都需要有私有制经济一样。其原因显而易见。第三,历史上的公有资产(如土地、矿产)的数量和作用一直被低估,用现代价值观衡量,这个比例远大于传统的评价。第四,当今有些西方国家的国有化程度相当高,国有资产占30-40%,且有增加的趋势。股份制现象则更为普遍。第五,在一些高福利西方国家中,国民“从摇篮到坟墓”都得到一份保障。这意味着消费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也提高了。

(二)以是否全部公有制作为标志就更不现实。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种只有一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相反,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正在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宁后来提出的新经济政策和国家资本主义,本身也说明社会主义不能完全排除非公有成份和按资分配的事实。

二、关于“公有制为主体”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似乎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但以“公有制是否为主体”作理论标准,却有下列困难:

(一)“公有制为主体”本身是一个模糊概念。从那个范畴去衡量主体?是公有资产,还是公有生产资料?还是国民生产总值?还是国民收入?还是指诸如能源、冶金、交通、电力等基础命脉实行公有?是否还包括国家利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等经济杠杆所起的主导作用?在股份制企业中,是指公股占51%以上,还是指公股能起到控股作用?还是上述各条兼而有之?事实上,我们只有先认定社会主义后才进行“主体建设”的历史。我们还没有以是否“为主体”去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社会主义(当然还有其它标准)的实践。

(二)“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法仅仅从量上予以规定(尽管这个量难以度量),没有质的要求。这样,许多政治经济学教材所讲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有本质不同”就与之矛盾了。即使这种质变是由量变引起的,那也就是说,“主体”越大越好,而适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变得难以理解了。

(三)无产阶级的最终使命是“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现今我国的经济目标是“发展生产力,增强国力,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正是从这个角度提出判断改革开放成败标准的。而“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标准。众所周知,生产力制约着生产关系,目的决定着手段。显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标准论和坚持“计划经济”标准论是同一个理论模式。

(四)“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必要条件是:1、社会主义必然导致公有制为主体。2、公有制为主体有不可替代、不容否认的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各国经济普遍遇到挫折,却与盲目发展公有制有关。相反,第三世界中一些国家也曾大搞国有化,把公有制发展到主体的地步,但并未因此获得社会主义的“特征”。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国家在降低国有化程度后,经济反而有了发展。显然这个标准目前尚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当然,我们提出这些困难的存在,并不是说否定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就应该否定公有制为主,更不是说只有公有制不是主体才能是社会主义。我们只是说明,公有化程度是与生产力发展程度相联系的,同时还要受到国家管理水平、国民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有充分的发展,但其标准不是公有制是否为主体,而是是否与经济文化相适应,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

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于说“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或以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除认定公有制外出现了同语反复。“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是种什么公有制呢?它与历史上的公有制有何不同?

三、历史上公有制的弊端

同私有制一样,公有制作为一种必然存在的经济所有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意义。公有制在维系政权、加强国力、调节经济、均衡财富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公有制也有着明显的弊端。

(一)垄断性。公有制经济大多由国家的法定代表——政府管理、支配。但是在阶级社会中,政府更主要地代表着统治集团的利益,因此国家所有往往变成政府所有,进而蜕变为官僚所有。谁当官谁得利,谁经营谁受益,当官能“发财”,无一不是发公有的财。“官本位”体制由此而滋生腐败。垄断性带来了随意性。一方面是经营的随意,政府官僚往往出于政治目的和个人利益的需要,采用非经济手段决策,处分公有制经济,造成失误而又不负任何责任。另一方面是分配的随意。公有权益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分配也会造成不公。公而不公,导致许多人几乎否定了公有制的存在。

(二)模糊性。公有与统治阶级的私有往往混在一起,不易分辨。在私有制的浓重包围下,哪些是公有,何时成为公有,何种形式的公有,怎样才能享受到公有,只能由极少数人说了算,人民大众包括统治阶级中的多数成员并无实际发言权。模糊性带来了消极性,人民大众对公有制经济漠不关心,甚至采取敌视、破坏的态度。

(三)低效性。现代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政企不分、浪费严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等弊端,同样存在于公有制的低级阶段。出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公有制经济还要更多地注重社会效益。这也是造成低效的原因之一。这与集约高效、利害鲜明、朝气蓬勃的私有制经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四)单一性。历史上的公有制是在国家需要和私有制尚不能涉及的情况下发展的,某种情况下是私有制的“残余”。由于得不到重视而简单粗糙,由于不断受到侵蚀而趋于衰微。除极少数人外,人们由于在公有制经济中地位完全雷同而觉得枯燥无味。

建国以来,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对富国强兵、调整经济、安定团结,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遗留着历史上公有制的种种“痕迹”和副作用。当前我国公有制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的困难和危机,管理混乱,行为短期,效益低下,浪费惊人。改革和完善公有制经济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社会所有制

于光远同志建议用“社会所有制”表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精辟独到的见解。“社会所有制”的理论根据源于马克思的《资本论》。社会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作为一种新型的、革命的、适应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决定其存在的是其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社会所有制既不是历史上的公有制的量的增加,也不是“全民加集体”传统模式的简单外延。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和教训,社会所有制应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多级性。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加之条块分割,相互之间差异很大。过去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级,把复杂的经济现象简单化了。事实上也早已形成国有(营)和地方国有(营)、国家集体和乡镇集体等不同体制。社会所有制是一种彻底简政放权的多级所有制。中央、省地县、乡镇以及跨地区、跨行业都可以建立相应的公有制经济。多级所有的意义在于它承认各地区之间的差异。一方面减轻了中央的压力,改变过去高度集中、统得过死的弊端,另一方面发挥了各类地区、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同时,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多级所有,既便于分类管理,也有利于落实企业自主权。特别是多级所有有利于将企业推向市场。过去绝大多数企业的所有制长期不变,另一方面少数企业所有制是无偿改变(如集体改全民),影响了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多级所有可以使企业在公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进行有偿转让。这就从体制上保证了企业自身的活力,增强了全社会的价值意识。

有人可能担心,多级所有会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增大地区差异,容易导致地区割据。对此,中央一方面可以使用立法、行政、宣传等予以干涉,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公有手段予以调控。例如政策优惠、向发达地区征收开发基金,向地区收买、出售企业公司等,因此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二)多元性。过去的公有制经济中,所有者都是单一的自然人。这些单一弱小的自然人对庞大宏伟的公有企业不仅无能为力,而且漠不关心。社会所有制是一种充分容纳所有社会经济元素的公有制。除国家规定的不能参与经济活动的部门(如行政、司法)外、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拥有确定的所有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当规模的企业,必然为相当实力的法人所公有。所有者的意志将对企业起到真正的影响,不再是可有可无。同时,所有者多元化能充分代表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利益和要求,也不再是整齐划一的,这就促使企业必须遵从价值规律,加强科学管理,实行真正的独立自主。这就改变了过去那种“政府说了算,企业照着办,群众一边看,大家都埋怨”的消极倾向。同时,允许各种社会元素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和人才,壮大公有制经济。

(三)多样性。过去的公有制经济产权不清,企业本身既不为经营不善而承担责任,也不因提高效率而得到相应的利益。实行社会所有制正是要建立一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具有多种经营形式的公有制。多种经营的意义在于加强制约。不仅可以实行现有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还可以创造新的经营形式。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所有者的权益也就得到了保障。同时,不同的经营方式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四)量化性。过去的公有制经济只有质的规定,没有量的概念。似乎公有就是人人一份,绝对平等,而农民似乎又能得到两份。显然这种想象的量概念是混乱而又矛盾的。社会所有制是一种尽可能量化的、变动着的、承认所有者之间不平等的公有制。量化所有的意义在于使所有权具有可操作性。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例如,作为当前改革趋势的股份制企业,股民与股民之间的所有量是明确的,也是不相等的,通过股市交易,企业的所有权发生转让。这种量化的所有权机制显然比过去那种“假大空”的量概念更能体现利益机制。公有而不公平,是一种不平等的公有。只有承认这种不公平,才能通过发展生产力而缩小、消灭它。

需要提出的是,由于所有权是变动着的、可交易的。因此通过兼并、破产、股票买卖,公有制企业可以转变为合资企业或私有制企业,而后者也可以转变为前者。这正是企业活力机制的体现。只要引导、调控得当,公有制经济不仅不会削弱,而且会增强。

(五)民主性。过去的公有制经济基本是一种包办经济。其弊端已众所周知。社会所有制经济是一种民主经济,因而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只有还政于民,严格立法,这种多级、多元、多种经营形式的量化所有制经济,才能遵从竞争规则正确运行。这就从体制上排除了过多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保证了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更重要的,社会所有制经济的民主性特征本身就会促进民主政治和民主经济秩序的建立。这是经济决定政治的必然。

综上所述,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较理想的模式。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同社会主义一样都带有旧社会遗留下的种种痕迹;它之所以能适应,是因为它不超越我国落后而不平衡的社会生产力现状;它之所以能发展,是因为它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劳动者不断自我解放的时代要求。当然,作为一种根本性的、长期性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尚需在理论上得到完善,在实践上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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