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审计如何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_注册会计师论文

论社会审计如何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_注册会计师论文

论社会审计怎样才能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经济运行论文,免疫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第一大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的破产,给世界各国造成了重大损失。作为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因未揭露出安然公司财务报表存在的错误和舞弊而招致各界指责,安达信的信誉、“五大”的信用备受各界质疑。安然公司破产案引发了一场严重的社会审计信用危机。

中国社会审计也因为各种丑闻而受到社会指责。如银广夏、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出问题都与社会审计有关。在这一系列上市公司审计丑闻中,各大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可以说,社会审计怎样才能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审计成为社会经济运行免疫系统的条件

社会经济运行是一个人造系统,社会审计也是一个人造免疫系统,要使社会审计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

社会经济运行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作为有私利的经济人,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关联,因此对企业进行社会审计是非常需要的,否则的话社会经济运行就会出问题,企业就会生病,因此说社会审计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

2.社会审计的可能

仅仅因为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社会审计还难以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社会审计必须自身具备了免疫系统的功能才能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即社会审计必须具备保护功能,使企业免于腐败分子的攻击;社会审计必须具备清除功能,使企业能够清除腐败分子遗留的消极影响;社会审计必须具备修补功能,使企业能够修补损失,使其恢复。

3.法律政策的支持

社会审计要想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法律政策的支持。如果法律政策不明确社会审计的职责和功能,社会审计的监察功能就难以实现,社会审计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就成为一句空话。

二、如何强化社会审计这一免疫系统

社会审计这一免疫系统也会经常遭到破坏。遭到破坏的原因有很多,但究其根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企业方面,二是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三是来自于其他方面的影响。企业方面导致的破坏主要是企业千方百计钻政策空子,加大了会计信息失真审计难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导致的破坏主要有:(1)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事务所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业务,从而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2)审计方法本身存在固有缺陷;(3)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疏忽大意,对某些隐含的问题未能深究追查,致使未能做出正确的判断;(4)主观舞弊行为。其他方面的影响导致的破坏主要有:(1)政府部门的不当行政干预;(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执法不到位;(3)社会认识偏差及舆论的影响;(4)消极关系文化的影响,等等。为防范以上破坏行为的发生,需从以下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1.严惩企业会计舞弊

从被审计单位方面来说,会计舞弊是导致审计免疫系统遭到破坏的最重要因素。会计舞弊是指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性手段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根据不同的舞弊主体与层次又可以把会计舞弊划分为管理层会计舞弊和非管理层会计舞弊。管理层会计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为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蓄意会计造假行为。非管理层会计舞弊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以欺诈性手段不正当获取公司钱财或其他财产的行为。直面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伪造、掩饰的手法编造假账,进行会计操作,故意违背会计准则,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舞弊行为值得重点关注与研究。如果对企业会计舞弊现象不能够严惩,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自然就下降。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能够丧失独立性,不能够以盈利为主导,堕落为非独立行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离开独立性,审计质量几乎是不可期望的。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其中,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最大。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1)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2)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3)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4)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5)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6)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审计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它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相关的政策理论水平。如果审计人员达不到这样的素质,就很难对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做出科学的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审计人员由于缺乏谨慎的工作态度和高度责任心,在承接业务时,盲目接受委托;在进行审计之前,不谨慎地进行风险评估;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水平不高,而参与审计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较低,专业经验不丰富,缺乏对审计中不合理的现象进行合理怀疑,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未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公务,擅自缩小审计范围、简化审计程序,导致审计结论错误。以上这些因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表现足以使审计工作失败。

近年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与大型、知名事务所相比,小型事务所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吸引大客户,因此客户目标群只能定在中小型企业这一层面。“蛋糕”只有一块,各小型事务所都在想尽一切办法拉拢业务,如审计业务费用降低、业务介绍费增高等,大打“价格战”,形成恶性竞争。

而我国审计收费标准是由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和劣质服务的收入是一样的。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加大了公司财务信息错弊风险,这使得事务所要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需的成本会很高,而且事务所还将面临丧失现有客户和潜在审计市场的危险。审计行业的低价竞争,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因审计成本问题而减少审计程序,影响了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制度推行到每个人、每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促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加强工作底稿的内部审核工作,对每个客户的审计底稿进行复核,保证审计质量。特别要贯彻落实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不能使复核制度流于形式。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近年来,我国实施新的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制度等也有所更新,只有通过继续教育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才能充分掌握和理解审计理论和方法,熟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审计标准。同时,因为审计的范围逐渐扩大,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每个行业的各种情况都很了解,因此要学会善于利用相关专家的工作,协助自己做好审计工作。此外,如何与客户更好地沟通也是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中所包含的。通过与客户沟通中的“察言观色”加合理的职业怀疑,也能提高审计质量。

对于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教育、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清除,确保社会审计这一免疫系统健康发展。

3.进一步完善社会审计环境

随着我国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强,大量虚报利润、伪造上市资料的公司相继曝光,难逃其咎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由于刑事责任处罚的不经常性,行政责任处罚的程度较轻,且很少有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或是承担的赔偿责任非常低廉,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所以很多事务所为了追求利益而甘愿冒险做违法的事。例如,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而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只作出如下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与众多被损害重大利益的投资者相比,判决结果似乎不能让投资者心服,而在业内也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只允许采用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这两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有所不同。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只有很少一部分采用合伙制。如果允许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形式,必然引致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行为动机,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为了在审计市场中享有主动权、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使市场竞争混乱,将执业规范和社会公众利益放在一边。近年来,我国虚假会计信息泛滥、注册会计师道德颓丧、行业信誉降到低点,与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很大关系。

健全的审计收费制度既要体现按质论价,又能制止事务所之间的压价竞争。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低价的审计报告大多质量较低,存在着审计失败的风险。因此,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将质量监管与价格监管结合起来,着重对低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对未完全遵守审计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重罚,使其造假成本远远大于造假收益。

在完善了民事赔偿制度之后,那些在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注册会计师,就可能面临声名狼藉,甚至倾家荡产的危险。这样既加大了法律的威慑力,又减少了注册会计师执业中过失和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意味着证券审计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真正降临。至此,证券审计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不再只是警钟,已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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