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恐怖组织犯罪

论恐怖组织犯罪

李阳辉[1]2017年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文中认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恐怖活动犯罪气焰嚣张,恐怖组织成为当今世界的重大威胁,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发展,各个国家相继出台反恐立法,不遗余力进行围剿,但收效有限。特别是恐怖组织在科技、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之下不断壮大,这不仅体现在恐怖组织在人数上和规模上的大联合,也表明了恐怖组织各种基础的强大,难以撼动。针对此种情况,我国立法者开始提高立法方面的重视,尤其是刑事立法,1997年刑事立法时正式将恐怖活动犯罪写进法典,罪名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且在几次刑法的修正案中不断增修完善,这不仅反映了我国反恐形势的严峻,同时也体现出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对于该罪名的研究,主要是从恐怖组织的基本概念出发,理论上争议的解决是立法停滞解决的基础,这样能从法律依据上得到保障,有针对性的进行打击。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认定也存在很多困扰,包括认定模式、与邻罪的区分,恐怖组织本身就复杂,恐怖活动犯罪中争议重重,因此对该罪的认定也就相当复杂。作为对当前反恐形势的回应,本文试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入手着手研究,笔者将从叁个部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进行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本部分一方面对该罪的立法进行梳理,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从97刑法开始,第一次将本罪写进法典,开启了我国反恐立法的先河。为此笔者将反恐立法的几次重大立法展开论述。另外,本部分从恐怖组织的基本概念展开。对恐怖组织的和成员的认定模式,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从恐怖组织的特征入手,结合我国“东突组织“为例,研究我国恐怖组织发展特点。第二部分:本部分以该罪的犯罪构成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犯罪构成能将该罪最大限度的展开进行剖析。分别研究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展开,从细枝末节分析其中存在的争议点,并给出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本部分主要主要针对该罪的具体认定展开,一方面结合总则共同犯罪进行展开,分析该罪中存在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等。此外具体细节问题从该罪与非罪的区别、该罪与其他最之间的界定,另外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形态方面同时展开,还有其他具体制度进行结合研究,例如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等。

刘涛[2]2011年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与发展新趋势——兼论恐怖组织与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文中研究说明恐怖主义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后911"时代用有了不少新的特征。对其从新的角度进行定义变得重要和迫切起来。另外,恐怖组织与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日益紧密,这种紧密的合作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其合作的结构。关于恐怖主义的一个准确的定义和有关其与犯罪组织合作清晰的图卷有助于全球范围内打击这两股势力的行动的展开。

赵姣[3]2017年在《帮助恐怖活动罪研究》文中提出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罪状进行修改完善后的新罪名。本文以此个罪作为研究对象,并结合新近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运用刑法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以达到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该罪的正确把握。本文首先从“恐怖主义”的概念入手,深入解读了“恐怖主义”一词的内涵、由来、特征及恐怖活动的基本概念,明析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界定,比较了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类犯罪在国际、国内立法沿革,从横向上厘清了关于资助、恐怖行为等相关术语的内涵,从纵向上最大程度地对帮助对象进行层层分析,力求全方位、立体化的将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置于刑法法理之下。其次,本文着重梳理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提出了其客体是包含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等在内的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是通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资源、信息等行为,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深入探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能否成为本罪主体问题;主观方面,提出本罪只能是故意,直接故意且涵盖了间接故意,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最后,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分析了本罪预备阶段、既遂与未遂、中止以及罪数形态,同时分析其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洗钱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联系与区别,从而进一步地区分、认识本罪。

史振郭[4]2002年在《论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罚——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叁)之适用》文中认为恐怖,本意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恐怖活动由来已久,但真正作为刑事犯罪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禁止并受到严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事。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已经国际化,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美国纽约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典型例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对刑法典作了第叁次修正,增补和完善了反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款。本文主要探讨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以期对司法实际工作有所助益。

王赞[5]2012年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蔓延,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成为全球的公害。中国也未能幸免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毒害,尤其是“东突”等恐怖组织实施的一系列恐怖事件,严重破坏了中国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应对恐怖主义犯罪,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加入反恐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作出应对。尽管如此,中国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远未尽善尽美,与国际公约的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建立科学、完备的立法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有效的防控、惩治,迫切需要研究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反恐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惩治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研究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理论,内容包括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研究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及评价。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类型化反恐模式,随着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制定全面反恐公约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国际反恐公约虽然有助于国际社会开展反恐国际合作,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终仍有赖于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实质性制裁。第叁部分研究了世界主要国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各国基于法律传统和国情的不同,采纳了分散式、专项式、复合式立法模式,实体法为恐怖主义犯罪设置了若干罪名和刑罚,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还专门设立的特别诉讼程序,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还制定了反恐专门法。这些国家的立法技术、立法价值取向值得我们参考,但同时我们应当合理借鉴立法经验,汲取教训。第四部分研究了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从我国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考察,我国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处于正在向复合式迈进的过渡阶段。中国的立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对国际公约作出了回应,但仍存在诸多的缺憾。第五部分研究了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完善。针对上述缺憾,应从实体法、程序法、反恐专门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并注意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

王崟[6]2015年在《恐怖活动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恐怖活动犯罪都贯穿其中。在我国,最早也是最着名的恐怖活动犯罪莫过于荆轲刺秦王,尽管一代代的文人墨客以及史学家对此进行了种种美化,然而都无法掩盖其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也正是萨拉热窝事件,一名塞尔维亚杀手在庆典上枪杀奥地利大公,引发了奥利达对于塞尔维亚的宣战,从此点燃了世界大战的导火索,将世界陷入了一片水深火热之中。根据大多数学者所认定的,现代恐怖主义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范围内产生了许多“极左”思想下的产物,并且不断的发展壮大。根据联合国相关部门给出的调查数据,在1968年仅仅一年间,世界上发生了超过七千起恐怖活动,导致了超过四千人死于非命。鉴于这样的情况,学界众多专家和学者纷纷将1968当做现代恐怖主义的开端。随着时代的变迁,到了上个世纪末期,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国际性危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了来自于恐怖主义不同程度的危害和影响。事实上,恐怖主义并非人们所以为的那样遥不可及,其危害程度和严重程度要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成为了人类在21世纪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阻碍之一。有鉴于此,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对于恐怖活动的抵制,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对于恐怖活动也是深恶痛绝。我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惩治法条,同时还陆续出台了数个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于恐怖主义进行坚决的抵制。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藏独为首的一系列恐怖主义活动在我国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恐怖主义自身也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其呈现出越来越鲜明的国际化和境外化特征,网络等新兴产物也成为了恐怖活动进行交流的载体,因而给恐怖活动的防治工作带来了许多的困扰和阻碍。为了与时俱进对恐怖犯罪活动进行更好的抵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提出了专门的提案,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为我国首部《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奠定了稳定的基础。在该法律的草案中,对于反恐怖主义活动建立了系统的防治体系,包括预警、信息处理、事件处理等一系列步骤在内的整体反恐系统,并且加深同国际反恐力量的配合,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恐怖主义形成围剿。该草案的提出和通过,对于我国反恐立法活动进行了强化,表明我国反恐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通过我国关于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国外及国际反恐立法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反恐怖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概念含义模糊;立法模式不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刑罚裁量和刑罚种类配置不协调;国际义务履行不完全;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仍显不足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反恐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本文建议对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刑事法加以完善:第一,重视反恐中的人权保障,在推进人权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注意在“安全”和“自由”之间的平衡;第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其严厉惩治和宽缓处理有机结合打击和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重要作用;第叁,注重反恐刑事立法与刑事诉讼法、引渡法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提高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预防和侦破能力;第四,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共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的合作,积极贯彻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从而建立我国系统的、有效可行的反恐法律体系。

戴仁彪[7]2003年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问题探析》文中提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被喻为“政治瘟疫”,此类犯罪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由个人、集团或国家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制造恐惧以影响公众情绪,以求影响国家、政府内外政策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行为。其产生、发展、演变有其深刻的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宗教、民族等多方面的原因。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问题是当今世界导致恐怖主义犯罪的最主要原因;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恐怖活动猖獗,与其军火管制方面存在的疏漏是分不开的;大国主义、霸权主义特别是一些大国实行的国家战略以及南北经济差距的拉大,导致的富国越富,弱国越弱,这些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是导致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原因。打击和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高效的国际法机制,对其进行多元性的综合防治。

陈跃[8]2016年在《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恐怖主义犯罪如同瘟疫一般在全世界范围内散布。过去的几十年,中国并未遭受严重的恐怖威胁。近年来,中国西北地区恐怖活动日益频繁,恐怖主义的病毒正向大陆内部传播。再这样一个严峻的国内外背景之下,我国反恐工作必须大力加强,不容一丝松懈。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与特征,才能对症下药,同时总结以往反恐措施中的经验教训,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反恐法律的变化,来为我国以后反恐实践提供进步方向。本文立足中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使用比较法和归纳法,阐明我国反恐怖主义刑事法律的立法现状和立法进程,对我国刑法中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内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明确的理论支持。第一部分,恐怖主义的界定。本文首先提出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是具有现实意义,只有对恐怖主义定义明确,才能为实践中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理论依据,才能进行有效地指导各国反恐合作。之后通过引入国内学者不同观点,并将这些观点与官方解释进行比较,表明自己的态度,进而得到恐怖主义包括“主张和行为"两方面的观点。最后,通过对恐怖主义的主张和行为分析,并将恐怖主义的行为分为暴力行为和非暴力行为分别加以研究,进而证明本文的观点。第二部分,中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进化之路。将中国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部分以及相关反恐怖主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按照时间划分,归为叁个阶段。以两次标志性事件为节点将我国数十年反恐方面法律以及反恐工作进行分隔归纳,从静态的视角观察动态的反恐法制进程,并通过比较各阶段的反恐法律的不同特点,发掘中国反恐工作的演进过程。着重从刑法修正案(九)入手,比较之前的刑法修正案,总结其特点,分析其进步之处。第叁部分,以犯罪构成说定义恐怖主义犯罪。在明确恐怖主义定义的基础上,引入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本文通过将与恐怖主义犯罪密切关联的各种具体犯罪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系统的归纳分析,并着重对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对象、手段和方法、犯罪的时空条件五类要素进行分析整理,明辨特征,进行定义。第四部分,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先肯定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重大修改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其次,又明确指出我国目前刑法条文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美化式"煽动恐怖主义立法中的问题,二是纯粹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立法不明确,叁是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具有滞后性,文章通过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详细地分析,给出作者的态度,并提出了解决办法。文章最后总结全文,表明通过犯罪构成理论得到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强调反恐怖主义犯罪工作必须依托刑法为中心展开,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最终必将取得胜利。

刘云鹏[9]2017年在《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治理体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显着提高,国际地位稳步提升。但是随着中国国力、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恐怖组织为获取自身政治、经济利益,与境外反华势力相互勾结,企图通过暴恐手段阻碍中国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近年来面临的暴恐犯罪威胁愈发突出,已发生了多次严重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呈发展之势。由于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财产安全等方面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公安机关作为深化平安建设的主力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有效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升公安机关暴力恐怖处置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公安机关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要课题。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较和平、安定环境下,还缺乏进一步的反恐意识和危机防控意识,公安机关反恐体系还不健全。因此,完善我国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反恐治理体系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在研究了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工作部署及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恐怖主义犯罪相关概念做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现状及滋生蔓延原因及未来发展趋势。其次,指出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现状,就公安机关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系架构、法律依据和效果进行了阐述。第叁,分析了公安机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成果及不足,并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根据问题成因对我国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出应在队伍、情报、装备、法律规则等多方面进行建设的建议。

李奎卿[10]2002年在《论恐怖组织犯罪》文中研究指明恐怖组织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恐怖组织犯罪进行了探讨,全文约叁万八千字。 第一部分介绍了恐怖活动的历史演变、国内外对恐怖活动的界定和恐怖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部分介绍了恐怖组织犯罪的种类及发展趋势。 第叁部分介绍了恐怖组织犯罪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部分,详细论述了反恐怖组织犯罪的对策,对我国反恐怖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参考文献: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D]. 李阳辉. 郑州大学. 2017

[2]. 恐怖主义的定义与发展新趋势——兼论恐怖组织与有组织犯罪的合作[J]. 刘涛. 犯罪研究. 2011

[3]. 帮助恐怖活动罪研究[D]. 赵姣.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4]. 论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罚——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叁)之适用[J]. 史振郭.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2

[5].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D]. 王赞.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6]. 恐怖活动犯罪研究[D]. 王崟.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7].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问题探析[D]. 戴仁彪. 湘潭大学. 2003

[8]. 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问题研究[D]. 陈跃. 安徽大学. 2016

[9]. 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治理体系问题研究[D]. 刘云鹏. 吉林大学. 2017

[10]. 论恐怖组织犯罪[D]. 李奎卿. 郑州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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