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制建设与调整与党与党的关系_党建论文

论党内法制建设与调整与党与党的关系_党建论文

论党内法制与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论文,法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年前,我曾撰文对“党内法制”这一概念进行探讨,认为:党内法制是指党内法规和制度,以及按照党内法规和制度建立起来的党内秩序。其核心是,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依照党内法规和制度办事,在党规党法面前人人平等,要以党内法规和制度治理和管理党务。据此,党内法制的含义,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党内法制的实质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意志的法规化和制度化;二是,党内法制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执行、遵守和维护党内法规和制度;三是,党内法制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和制度建立和维护一种秩序,使党内生活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注:李乐刚:《什么是以及为什么是党内法制》,《江汉论坛》1995年第12期。)。文章发表后,在一些文章和刊物中被引用和转载。叶笃初、陈绪群同志撰文对文章的基本观点给予肯定,并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的主张,该文提出的观点和论述都令我有耳目一新之感(注:叶笃初、陈绪群:《论完备的党内法制》,《江汉论坛》1996年第5期。)。由此,我受到鼓舞和启发,感到有必要联系党的建设的其他某些方面,对党内法制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例如,如何通过加强党内法制,确立和调整好党内关系,我认为就是当前我们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党内关系是以党内法规形式严格规范的正式组织关系

人是以群体的形式存在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人。因此,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在那些为达到特定的目标而建立、以规章制度规范和协调行为的社会组织中,彼此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为正式组织关系。毛泽东曾经说:“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35页。)因此,在我们党内也必然会有大量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就是一种以各种党内法规和制度规范的正式组织关系。并且,由我们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所决定,其组织严密的程度较之其他的社会组织无疑要高得多,对党内关系的规范也比一般社会组织要严格得多。

首先,党内关系是一种正式的组织关系。与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关系不同,党内关系不是私人性质的。私人性质的关系往往没有什么严格的规范,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不很确定,甚至有时是随意的和盲目的,合则留,不合则去,可以这样交往,也可以那样交往,并无一个十分固定的模式,与作为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内关系有着质的区别。而党内关系则是人与人之间组织上的联系,是调节正式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有力杠杆。在我们党内,党员之间、党的组织之间、党员与党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是有着十分明确的行为模式的,每个党员和党的组织在党内生活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并由此而形成各种各样的党内关系。

其次,党内关系是以党内法规和制度形式严格规范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党内关系不仅不同于私人性质的关系,而且也有别于某些一般的组织关系。对于某些一般的组织关系而言,有的也不一定是以成文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有的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但也往往比较简单或比较松驰。党内关系则不同,它是以成文的章程、准则、条例、办法等各种党内法规和制度的形式确立起来并严格加以遵照执行的。党章、准则以及各种条例、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制度对各种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对它们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都作了详尽的、严格的规定。可以说,我们制定各种党内法规和制度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为了通过对党内关系加以确立和调整,建立一个良好的党内秩序,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保证党的路线得到顺利的贯彻实行。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比之其他一般的社会组织,我们党更加重视以各种成文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来确立和调整党内各种关系,这是我们党内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同样,也是一个很大的优点。

(二)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是党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党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必然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其组织内部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党内关系即是所有这些关系的总合。党只有确立和调整好这些关系,才能生存并不断地发展壮大。

首先,确立一定的党内关系,才能形成与之相应的党内秩序。党内关系是一个庞大的网络,它呈现一种多层次、多边际、复杂性的特点。如果我们把每个党员和党的组织看作是这个网络中的一个坐标,那么,党内关系就是由这些坐标纵横交错发生着各种关系组合而成的体系。这样一个庞大的网络和体系,没有党内法规和制度来明确地、具体地加以规范而又要做到井然有序,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如果我们不能对党内的各种关系加以确立,如果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情况改变了,我们不能及时地对这些关系进行调整,党内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秩序。

其次,党内关系调整好了,党才能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难想象,如果党内关系不顺或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党就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全党的力量就不能最大限度地集中起来,就是一盘散沙,甚至可能还会有搞“内耗”、力量互相抵销的情况发生,哪里还谈得上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关系是党的伴生物,没有党当然不会有什么党内关系,但这种党内关系反过来也极大地影响和作用于党。没有这种以党内法规和制度形式严格规范的正式组织关系,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不可能产生和存在。党内关系的协调和谐是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最后,我们党70多年的历史反复证明,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与党的发展、壮大是息息相关的。党的全部历史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党内关系处理得好,党的事业就胜利前进,就发展壮大,反之就必然遭到挫折和失败。虽然,在党的成长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每个时期的成功和失败,前进和后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纵看党在70多年中所走过的艰难曲折道路,毫无疑问,在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事业的成败和进退,都是与这一时期党内关系是否协调和谐相一致的,显示了一种正相关的联动关系。

(三)适应新时期特点建立新型的党内关系

党内法制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一种正常的党内秩序。所谓党内秩序,说到底,就是如何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的问题,党内秩序的状况正是党内关系状况的反映。关系是实质,秩序是表现。党内关系协调和谐,党内秩序自然就呈现有序状态,反之,则必定是处于无序状态,这是没有疑问的。在党内确立和保持正常的党内关系,不断调整和处理好党内关系,是党的建设的经常性任务。因此,为了在改革中解决建立新的党内秩序的问题,最终只有在党内关系中找到说明和调整办法。

虽然,党内关系一经确立下来,就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也是相对的。从历史的、辩证的眼光去看问题,党内关系并非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恰恰相反,党内关系在不断地变动着。特别是在党的各个发展时期,随着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路线和基本任务的确立和施行,必须对党内关系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改革。现在,我们党的建设正处在世纪之交的历史转折点上。为适应新形势下改革的需要,党必须使自己在各个方面适应变化了的环境,现时迅速发展着的社会改革是推动党内新秩序建立的最直接的动因。

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形成的党的生活秩序已经不能适应现时中国的经济政治发展进程,代之以新秩序是无可回避的历史选择。但这不是说,又要搞什么“大破大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那一套,更不是说搞得越乱越好。在新旧秩序转换时期,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或失序,也就是有点乱,是在所难免的,但这只是暂时现象。从长远的观点看,无序必然走向有序,新的秩序必然代替原有的秩序。我们当前在党的建设中面临的任务,一是要尽可能快地完成这种新旧秩序的转换,二是要尽可能使转换时期的“阵痛”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完成新旧秩序的转换中,要以建设为主,尽可能做到先立后破,立字当头,破在其中。在建设中而不是在破坏中建立新的党内秩序。从最近十多年我们党的建设的实践看,也正是这样在做的。可以说,在党的全部发展历史中,这一时期制订颁发的党内法规是最多的,成为这一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个突出特征,开始出现了一种以“法”治党而不是以人治党的新格局。这清楚地显示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我们党内,一个全新的党内秩序正在逐步形成。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国家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适应这种变化,党内关系也及时进行了大量的调整,基本适应了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总任务的需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党内关系还须继续加以调整和革新,这是当前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新的时代要求,转变、调整和发展新的党内关系,逐步建立一个充满活力和稳定有序的新的党内秩序,以取代过去的活泼不足、拘谨有余的秩序和现时党内一定程度存在的无序、失序甚至反序现象,这是党的建设的当务之急。可以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我们党正在形成一种充满活力和稳定有序的新局面,在此基础上,一个更加民主、更加开放、更加多样、更加稳定的现代化的新型党内关系必将出现在我们的党内。

二、加强党内法制建设对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的意义

(一)党内关系不正常现象的法制根源

在党的全部发展历史中,党内关系不正常现象是始终存在的,只不过在表现程度上有所不同罢了。党内关系之所以会出现种种不正常现象,究其原因:有党内的也有党外的根源;有现实的也有历史的根源;有思想上的也有体制上的根源,等等。在此,我们仅对其体制上也即党内法制上的根源作些探讨。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邓小平这些有关制度问题的论述是对我们党和国家过去长期以来发生各种错误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全面的、高度的概括和总结,当然并不限于党内,更不会是仅限于在党内关系方面发生的偏差和问题,但同样毫无疑问,党的建设问题,包括党的建设中的党内关系问题都是包括其中的。邓小平还进一步指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要的是端正党风,但从全面来说,是加强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这些论述,一针见血,十分尖锐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完全符合我们党的建设实际的。对这些重要的论述,应该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而不能只停留在对表面字句的浅层理解上。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出现各种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上的,也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也有个人责任问题。讲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避免把制度看成是唯一的原因。

二是,相比较而言,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是出现各种错误的主要原因。讲清这一点才能抓住主要矛盾。

三是,邓小平讲制度问题绝不仅仅只是在讲有没有好的制度。我们有理由认为,他在这里说的并不仅仅只是“没有党规党法”,而且也包括虽有党规党法,但不认真遵守和执行,不能依照党规党法办事建立正常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秩序。因为,在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党和国家的各种制度尽管不够健全,但也绝不是完全没有制度,以党内法规和制度而论,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就一直被公认为是党的历史上一部较好的党章,但就是这样好的“党规党法”也并没能保障国法。可见,邓小平在这里的意思并不仅仅是在说要有党规党法,而且更多地是在说一定要严格依照这些党规党法办事并以此建立正常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秩序,其中应包含了立法、执法、守法和护法的内容,实际是在讲党内法制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党规党法才能对国法构成保障。

由此可见,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与多种因素有关,其中与党内法制建设的关系尤为密切。这是因为,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都要依一定的党内行为规范进行,并受这些行为规范的严格制约,而这些行为规范都是由党内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明文规定,由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专门执法部门以组织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因此,各种党内关系只有通过党内法规和制度明确加以规定,才能得以确立和调整。如果党内法制出了问题,这其中包括没有党内法规和制度,或党内法规和制度不够健全,以及虽有健全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但却得不到行之有效的贯彻实行,那么,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党内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党内秩序。因此,在分析和纠正党内关系问题上存在的偏差和错误时,要特别注意找出它们与党内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的联系,对症下药地解决党内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保持正常的党内关系必须加强党内法制建设

我们党是一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党,党内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正确地处理好各种党内关系,对于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理顺自身的各种关系,那我们党虽然队伍庞大,也不过是一种无组织的、分散的力量,不可能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关系虽然十分庞杂,但却并非一团理不清的乱麻,事实上,党内关系也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我们在党的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对各种党内关系进行科学的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并制定相应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使其上升到党内法制的高度,成为全党的整体意志。以党内法制的形式来确立和调整好党内关系,“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56页。),党内生活秩序才能始终保持有条不紊,党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

通过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确立和调整好党内关系,是我们党的建设的一个成功经验。早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重申了党的基本行为规范(即“四个服从”)后,还特别强调“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规,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28页。)。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党总体来讲是十分重视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的,并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党内法制日趋完备,这对于保持和维护正常有序的党内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执掌全国政权的党,这一点也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以党内法制来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相对而言,在战争时期,党内关系比较单纯,组织结构形式也远不像现在这样复杂,而且,往往情况瞬息万变。因此,党内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更多地表现出灵活性、变通性、随机性,党内法制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的作用较弱一些。而在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后,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党内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对外,党还要处理好与国家、政府、社会团体等诸多方面的关系。因此,党内关系还必须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且,总体而言,党处于和平建设环境之中,各方面的情况相对稳定,有必要也有可能更多地通过党内法制的方式来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

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党内法制建设并以此来确立和调整好党内关系。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事实上,这个“革命”已经并将继续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党内生活。因此,对党的建设自身也必须进行改革,以建立新的党内秩序。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原有的党内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应认真细致地加以研究,对其中新的合理现象,必须以党内法制加以确认和固定,为党内关系不断注入新的内容。以变应变,以动制动,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担负起领导改革的历史重任。一成不变,以不变应万变是断不能行的,那样只会葬送党的改革大业。而要建立新的党内秩序,就只能通过加强党内法制来对党内关系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安排的确立和调整。不变不行,乱变更不行。只有走加强党内法制建设一途,舍此别无出路。

(三)加强党内法制有利于发挥党内关系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党内关系与全党积极性、创造性的调动和发挥密切相关。我们党是一个有5800万党员和340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庞大政治实体,党内有各种各样的岗位、职位,组织机构也很复杂。对每一个党员和党的组织来说,只有其上、下、左、右的各种关系确立好了,理顺了,才能各就其位,各明其责,各从其事,各展所长,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党的各项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52页。)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发挥党内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党内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团结一致,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党内民主与党内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党内民主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哪里会有正常的党内关系?反过来讲,没有正常的党内关系,也就不可能会有健全的党内民主。因此,通过建立正常的党内关系,促进党内民主的建立和健全,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调动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的各项任务顺利实现,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如何确立和调整好党内关系的根本目的。

党内民主是党内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党内法制则是党内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要使党内民主得到充分保证和大力发扬,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把党内各种关系提到党内法制的高度,在党内法规和制度中明确加以规定,使民主平等的党内关系制度化、法规化,成为全党的整体意志。这样,一是党内关系的实质内容是民主的;二是这种民主的党内关系在形式上是制度化和法规化了的。因此,这种关系既能得到全党的衷心拥护,并且也看得见,摸得着,切实可行,从而使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是党内法制的重要内容

(一)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是党内法制的重要内容

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各种法规性文件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从本质上反映了党内的各种关系。因此,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是党内法制的重要内容。其中包含着党内立法、执法、守法和护法的全过程。当前,最重要的是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党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地方党委如何在同级各种组织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干部制度等等,并采取切实措施,使这些党内法规和制度得到真正实施。在制定和实施各种党内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它的精神应当像一条红线贯穿和体现在所有的党内行为规范之中。

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问题。早在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他就明确提出规范党员行为问题,以后又对此多次作了重要阐述。1989年12月,他指出,我们强调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以规范党内同志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今后还要继续做。1995年6月,他又指出,必须经常增强党性锻炼,严格遵守党规党法,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1996年1月,他再次强调说,加大执纪执法力度,要继续坚持做下去,要根据新的实际,针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完善已有的制度,逐步建立新的制度,成熟一个颁布一个,逐步配套,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江泽民同志所讲的规范党员行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问题。根据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现实党的建设的需要,在此期间,党中央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适应了新时期改革开放条件下党内关系变化的新情况,是当前和今后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的重要依据,已经并且必将对搞好我们党的建设,实现跨世纪党的建设的战略目标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们党是一个党员人数众多、组织机构庞大的党,因而党内关系十分复杂。党不是各个党的组织和党员数量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有机整体是由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组成各个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地方党组织,最后统一于党中央的组织系统,而每个党员则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细胞。其内部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网架结构,构成了党员之间、党的组织之间、党员和党的组织之间的各种党内关系。而这三种党内关系又可分别派生出若干种类的党内关系,如党员之间的关系又可分为党员群众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党员群众与党的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党员与党的领袖之间的关系等等;党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又可分为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的同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职能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内部不同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党员和党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又可分为党员与所属组织的关系、党员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党的领导干部与下级组织的关系等等。这些派生出的党内关系还可以细化为更具体的党内关系。因此,我们说党内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所有这些党内关系,都在党内法制的调整范围之内,党章、其他各种党内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对这些党内关系做了大量或原则、或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对党内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规定了各党内关系主体在党内关系中的法定地位。首先,成为党内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与某些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或社会民主党不同,我们党是具有明确的组织边界的。一个人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加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进入党的组织体系,才能作为党的一员从而成为党内关系的主体,否则就不能与组织及组织内的同志结成党内关系。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也是如此,只有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或经选举、或经上级有权机关批准,才能以特定的主体身份参与党内关系,否则是不合法的。其次,作为党内关系主体的每个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各种党内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不是随意确定、更不是自封的,而必须由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文加以规定确立。例如: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即明确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党处于最高领导机关的法定地位,因而便决定了在以它们为主体发生的各种党内关系中是处于领导地位的,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服从它们。

2.规定了各党内关系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任何党的组织和党的各级干部必然是既享有一定的职权、也承担一定的职责的,而对普通党员来说,当然并不存在职权和职责的问题,为便于论述起见,我们无妨把党员权利视为职权,而将党员义务视作职责,与其他党内关系主体合并论述。各党内关系主体在交往中应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与它们各自的职权和职责分不开的。职权和职责不同的主体相互交往,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党内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一种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向交流过程。在党内关系主体的交往过程中,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职权即享有权利,职责即承担义务。任何党内关系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此作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依据。例如,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种组织机构的职权和职责,规定了党的各级干部的职权和职责,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使其在行使不同权利和履行不同义务中构成了不同党内关系的模式。

3.规定了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方法和基本原则。在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各种各样的党内法规性文件中,这样的规定是很多的,如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节中,就对如何正确处理坚持集体领导问题中的各种党内关系规定了十分详尽的方法和原则。党内关系的具体内容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在有些情况下,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具体,而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党章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特别是第一条中的规定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四个服从”,更是指导正确处理各种党内关系的核心原则。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这些规定,为正确处理党内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规定了党内关系出现偏差时的矫正和处理办法。在党内关系问题上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这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出现偏差,有的是因为党员和党的干部对党的基本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完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去正确处理各种党内关系所致,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有的则是由于受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和专制主义等错误思想的影响,有法不依或钻党内法规的空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对于在党内关系问题上出现的各种偏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了各种相应的矫正和处理办法。如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中关于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其中也包括了对在党内关系问题上出现偏差时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处分;再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的很多规定,即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搞乱了的党内关系而规定的矫正办法;又如,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许多党内法规中,也对在党内关系中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种种现象规定了具体的矫正和处理办法。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这些规定,本身就在告诫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处理各种党内关系时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对正确处理党内关系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同时,一旦党内关系出现问题,这些规定将发挥纠偏的作用,使之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标签:;  ;  ;  ;  ;  ;  ;  ;  

论党内法制建设与调整与党与党的关系_党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