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视野中的资产阶级民主_自然法论文

政治文明视野中的资产阶级民主_自然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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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民主是滋生于近代西方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中,伴随着资产阶级产生、壮大而发展起来的,历经三四百年形成的比较成熟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资产阶级民主对古希腊民主有着借鉴和继承的一面,但是更多的或主要的是它自身在理论和制度上的创新,在人类政治文明中有着自己特殊的贡献。

一、近代西方民主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类型的政体都有与其相匹配的一套理论或意识形态,从而在理论上为其统治提供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一)“君权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是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民主是在反抗君主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自1500年以来,在英国和欧洲大陆都明显表现出来一种普遍的趋势:使国家更为强大”。[1] 君主专制主义开始逐渐在欧洲形成。专制主义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权力的绝对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以及君主的终身制和世袭制。欧洲的君主专制主义对欧洲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对统一国内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资产阶级的成长,君主专制主义者越来越追逐它自身的利益,追逐自身的绝对权力,成了社会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成长壮大的最大障碍,越来越走向反动。资产阶级要继续发展,必须清除它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推翻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但是,君主专制主义不仅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而且它还有一套意识形态或价值体系作为其统治的正统性和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君主专制主义赖以存在的正统性、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就是“君权神授”论。

“君权神授”论者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并赋予了亚当统治世界的权力。“‘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的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其后的先祖们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这种权力,是与创始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同样的广泛。’‘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必须超出法律之上’……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2] 美国学者罗伯特·麦克里兰对“君权神授”论的观点作了如下概括:“国君受上帝指派统治基督教人民,因此他们为上帝担任管理者,这在管理权的行使上只对上帝负责。君主之嗣子出自君主之身,天生有继位之权,君主没有嫡出,则有旁系亲属承受,世袭权利永世不替。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任何挑战都是罪(有些君权神授辩护者甚至主张,反抗天命君主的命令,是万恶之首)。”[3] 这样我们对“君权神授”论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君主之所以为君主是受上帝指派;为上帝担任管理者,只对上帝负责,君主是世袭的,或嫡出或旁系亲属;挑战和反抗君主就是反抗上帝,就是大逆不道。

“君权神授”论的依据和出处来自于圣经,因为在一个基督教世界里没有比从圣经里找到依据更为权威的了。“上帝如果授权国君统治世界,他一定在某个地方提及此事。旧约记载世界创造之初之事,是可能找到神授君权起源的地方。上帝将世界给了亚当,以及亚当身体所出的子孙,必定是要他及他们永远统治。亚当是第一位人君,他受上帝选任而统治,故抗拒亚当后代,就是抗拒上帝。(《旧约》屡次详列系谱,论者引为有力佐证,主张亚当的继承者有与亚当相同的君主权利。)”[4]

(二)“天赋人权”论(natural rights or innate rights of man)和“社会契约”论。(注:本文所提到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主要是洛克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要推翻君主专制主义,需要在理论上驳倒君主专制主义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君权神授”论。而驳倒“君权神授”论也需要从圣经中找到根据。可以说洛克的《政府论》上篇主要任务就是批驳“君权神授”论的英语世界的代表人物菲尔默的观点。菲尔默在其著作《论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利》一书中系统地兜售了“君权神授”的观点。洛克在逐条批驳了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论之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亚当并不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如同有人所主张的。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们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5]

既然“君权神授”论立论的前提都站不住脚,所谓“君权神授”就是荒谬的。君主专制主义者要想从圣经寻找权力来源的说法已经不可能了。如果一个政府找不到它的权力来源或者不能说明它的权力来源,那么这个政府只能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法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6] 推翻了“君权神授”论,也就推翻了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从而推翻了君主专制主义存在的合法性。

那么国家或政府是怎样产生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哪里呢?政府的天职和职能是什么?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回答下面一个问题,即先有人、人类社会,还是先有国家或政府?答案很清楚,先有人和人类社会,后有国家和政府。在国家和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无忧无虑地生活在伊甸园里,这是原本自然状态。但是亚当、夏娃背叛了上帝,吃了能知善恶的智慧树的果子,又知男女之事,受到上帝的惩罚,遂被逐出伊甸园。然而,上帝毕竟是慈悲的,他允许他们活下去,但他们必须耕地、播种、收获,让他们付出辛勤的劳动并通过劳动得以糊口。这意味着人类走出原本自然状态,进入另一种自然状态。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上帝给了人以生存活命的权利,人从而获得了生命权;上帝给了人以劳动自由的权利并赋予人以理性,人从而获得了思想自由和劳动自由的自由权利;上帝让人通过劳动而获得劳动成果,人从而获得了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上帝赐予人的,而不是一部分人给另一部分人的,所以这些权利也叫天赋人权,也叫自然权利或人的基本权利。在上帝的眼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拥有这些基本权利。“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业,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7] 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8] 人的理性使人认识到人的基本权利既然是上帝赐予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让渡的,任何人除了惩罚罪犯都不得侵害这些权利。认识到这些权利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上帝之法。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根据冷静的理性遵守这些公道的规则,并根据冷静的理性和公正的规则惩罚那些违背了自然法的罪犯。“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予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在这种情况下并在这个基础上,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9] 正是自然法维护了自然状态的社会秩序,而不必需要国家或政府。

这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这些自然权利;同时每个人都应遵守这些自然法,尊重别人的自然权利,这是义务。有权利没有义务就是特权。遵守自然法,维持自然状态的秩序要靠每一个人的良心和理性。人类从祖先起就有堕落的一面,为了防止基本权利被别人侵犯,每个人都有保卫自己基本权利和惩罚侵犯者的权利。然而,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因为,虽然自然法在一切有理性的动物看来,是既明显而又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不容易承认它对他们有约束力的法律,可以应用于他们各自的情况”。[10] 第二,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大多偏袒自己,因而很容易产生情感和报复之心,或只关心自己,对别人的利益却不关心。这样,“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11]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12] 因此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为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和高成本,促使大家共同商议,签订社会契约(实际是政治契约),同意让渡出个人的一些权利,成立一个共同体,即公共权力,让其保卫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让渡了哪些权利呢?当然不是自然权利或叫基本权利,因为自然权利是上帝给的。“自然权利是不能让渡的,以此只能有条件‘借’给政府。凡是理性之人,都不会放弃生命、自由及财产权,交给政府。一个理性的人必定会有的做法,将是按照他与政府双方都清楚地了解的一些条件,把他的审判权信托于政府”。[13] 换句话说,人们在签订社会契约中,让渡给政府的是审判权,其代价是向政府缴纳一定的雇佣金,即所纳的税金。我们可以把洛克版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按其逻辑关系形成下列图示(其中所谓社会契约,我们可以理解成宪法)。

人的基本权利→社会契约→公共权力

(天赋人权)(宪法)

(国家或政府)

(自然权利)

根据这一图示,我们可以进而推导出以下主要观点:

1、人的基本权利高于宪法,宪法高于政府。这是因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上帝赐予的,是自然法要保护的最根本的内容,而自然法就是上帝之法。宪法是后天的,是人制定的,人制定的法律当然要遵从自然法或上帝之法。一部宪法如果里面没有把人权放在首位,没有写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就不是民主的或现代意义的宪法。这是现代宪法成其为宪法的一个前提条件。

2、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让渡出来的一部分权利,构成了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不是来自于上帝,不是所谓“君权神授”。人民只是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了政府。(注:在这里我们不妨引用美国《独立宣言》中一段话来说明这一点。“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附录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70.)

3、政府的天职或根本职能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条从根本上说明了我们为什么要政府,政府的职能可以有很多,但是决不能忘记政府的根本职能。忘记这一条就是忘记了政府存在的意义。

4、如果政府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不能保护或者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权利,那它就是违背契约而毁约。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有权改变政府或推翻它。[14]

5、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或行使权力,即依法行政。

6、确立了政府与人民的主仆关系,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员是仆人。从签订契约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从人民与政府的雇佣角度看,政府官员受雇于人民,因此可以说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仆人。

7、不讲人权的民主一定是假民主。基本人权是民主的底线,失去了人权就是失去了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资格,所谓当家作主只是一句空话。

至此,“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完成了对“君权神授”论的批判,奠定了近代西方民主的核心思想和基本理念,确立了近代西方民主的核心价值,即基本人权、自由、平等、宪政、法治等基本概念。后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的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理论体系,从而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主流思想。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思想理念之上的。

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设计

在驳倒了“君权神授”论,使君主专制主义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并且在论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合法性理论基础的同时,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并不是简单地确立自己的阶级统治地位,而是对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体形式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制度设计。

(一)制度设计的理念及原则

1、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和基础。人们需要政府就是希望通过建立政府这个公共权力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起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15] 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制度设计必须体现这一根本理念和原则。

2、对权力的认识(对权力的不信任与防范心理)。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思想家始终对权力怀有一种戒备和防范的心理和认识,哪怕是本阶级上台执政,本阶级的成员也对权力不放心。他们对权力有一种理性的认识和分析,认为权力有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不因为本阶级上台执掌权力,就认为这个政权会全心全意为本阶级服务。17世纪的洛克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人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6] 18世纪的孟德斯鸠则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7] 19世纪的阿克顿几乎是用公理式的语言揭示了权力的性质:“权力趋向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地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3、根据1、2,制度设计应该遵循的另一条原则就是,既要使政府的权力强大到足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它不能强大到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防止形成绝对权力和避免权力的滥用。

(二)制度设计

1、权力制衡或权力制约。权力制衡或权力制约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防止和避免绝对权力的形成,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主张对权力进行分割。早在17世纪,洛克就指出国家的权力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18]“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19] 洛克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种权力,实际上是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属于行政权)。这两种权力虽然分离,但是地位并不平等。洛克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权,立法权来自于社会权力的委托;立法机关的立法必须遵循自然法或上帝之法,所立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为宗旨,越出了这一点,立法机关的立法就失去了法律的效力;立法者不应该同时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立法机关必须把执行权委托给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机构,这个权力就是行政权。权力机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20]“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21] 执行权虽然隶属于立法权,但是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应急措施,“但这并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专断权力,而是负有这一委托,……纵使执行权拥有召开和解散立法机关会议的特权,但是它并不因此高于立法机关”。[22] 我们可以把洛克关于权力的分权、制约和统属表示如下:

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根本基础)→人民,社会权力(具有委托和收回的权力)→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立法并把执行权力委托给执行部门并有收回委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1)隶属于立法权,(2)执行法律,(3)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但决不是最高权力。[23]

在如何划分权力和权力制约的问题上,孟德斯鸠似乎比洛克更进了一步。孟德斯鸠指出,要保障政治自由,“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24] 孟德斯鸠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种:“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25] 在上述三种权力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26]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7]“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28]

洛克有了权力的分割和权力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是在他那里还有个权力的统属问题,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隶属于立法机关。孟德斯鸠在两权分立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司法权,形成三权分立,并且这三种权力并不是谁隶属于谁,而是地位平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雷蒙·阿隆认为,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原则不仅可防止权力的腐败,而且有利于真正的团结——一种协调一致的团结,并且是自由的条件。“只有当一种权力能够遏制另一种权力时,这个国家才是自由的。……真正的团结是协调一致的团结。各个部分尽管是相互对立的,但都能象乐曲中的各个不谐调和弦达到完全和弦一样,致力于社会共同利益。……社会协调一致的概念就是力量平衡的概念或由各社会集团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起的和睦共处的概念”。[29] 无论是两权分立还是三权分立,它体现的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形成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设计的共识,成为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的构件和衡量是否符合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

2、代议制。代议制的某些形式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是现代代议制则是资产阶级走上政治舞台的产物。现代代议制理论的前提是“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理论。如前所述,为了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使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防止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形成绝对权力进而走向绝对腐败,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在制度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采取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制衡形式。但是,这还不足以解除人们对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的戒备。依据“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以及“主权在民”思想,政府的宗旨是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政府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而存在,是人民的办事机构。那么如何在制度上体现这一点呢?由于受到国土和人口规模的限制,现代民族国家不可能像古希腊城邦国家那样实行直接的民主,因此资产阶级采取了代议制民主制度。“‘代议’就是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家事务;在代议制共和政府下,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是主权者,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将代议制同民主结合起来”。[30] 代议制制度成为了“一种能够容纳并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31] 代议制议会作为立法机构的作用和职能已在前面讨论过,这里简单说一下,如何使自己的代表和政府行政首脑恪尽职守,并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在代议制民主制下,人民利用定期的选举制和任期制防止人民的代表或掌握政府权力的人搞终身制和世袭制。这可以说是以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

3、监督机制。说到监督机制,可以说古今中外政治生活中都有监督。在古代社会君主专制制度中,监督主要是君主对臣民、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机制是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或“人民主权”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出来的资产阶级民主监督机制与古代专制主义的监督机制不同,它是人民对公共权力即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从广泛意义上说,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代议制民主的运行都包含着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然而这是权力体制内的监督,仍不能保证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为了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还需要从权力体制外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在资产阶级民主的进程中逐渐形成了舆论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等一整套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当我们站在政治文明的高度来审视资产阶级民主的时候,资产阶级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主要做出了如下贡献:1.在权力来源上,推翻了君主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论,代之以权力来自于人民,主权在民,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2.提出“天赋人权”或人的“基本权利”,指出所有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拥有自己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人由等级制度下的奴隶地位、臣民地位上升到现代社会的公民地位。3.政府不再向上帝或神负责,而是向人民负责,政府的宗旨是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服务于人民和社会。4.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由人治走向法治,由无限政府变为有限政府。5.分权制衡原则遏制了权力的无限膨胀和绝对权力的形成,使之不能随意侵犯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了权力的绝对腐败。6.选举制和任期制杜绝了个人权力的终身制和世袭制。7.重大决策由个人的独断专行和随意性走上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和程序化道路。8.教育和培养了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权利责任意识等公民意识。9.政治生活由无序走向有序,等等。

与君主专制制度相比,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是巨大的创新,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当我们谈到资产阶级民主取得巨大成就的时候,当我们把上述宪政民主冠以资产阶级民主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西方国家广大人民为此做出的巨大贡献。没有他们对权利的争取,没有他们的参与和奋斗,所谓的资产阶级民主也不会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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