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论文_林刚

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论文_林刚

临沂市广播电视台 山东 临沂 276000

摘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虽然有好多事情并不会在我们身边发生,但是通过媒体我们依旧对这些事情了如指掌,而新闻记者就担任着为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新闻消息的责任。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权,这也是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时所能依据的根本法律支撑。但是尽管如此,记者在采访时依旧会遇到受阻、被干扰、被威胁、被伤害等情况,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新闻记者;采访权;现状

前言: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主要是指以新闻记者向广大民众传播近期消息和新闻为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自由挑选受访人员和采访时间与地点以获得有关新闻的真实有效的消息的权利。新闻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通过表明自己的身份,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从而达到新闻采访的效果,这是一个记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需要做到的最基本的义务。新闻记者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到为广大人民群众揭露当今社会中存在的非法、恶劣的事件,通过人民群众的舆论,让公民们行使监督的职能,做好一个媒体人真正应该做好的事情。

1.记者采访权可能会受到干扰的现状

1.1经常发生暴力干扰事件

根据某社会机构的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时采访权受阻的事件常有发生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新闻记者的工作存在本身就是为广大民众揭露社会中存在的比较黑暗的、非法的、道德败坏的恶劣事件,然后再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职能,从而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止一些不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发生。但是这会影响某些不法企业、不法组织、不法分子的利益,继而他们会在记者对这样事件进行采访、调查、披露的时候进行干扰,让新闻记者不能够正常的进行工作,有的时候遇到比较偏激的人的时候,他们还会进行武力干扰,这不仅影响到了记者的采访,记者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

1.2阻碍采访的对象身份多样化

当前是信息时代,医院、学校、路政、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也很多,他们的一些政策消息也应是透明的,他们存储的大量公共资料,民众们是有权利知道真相并且行使监督权的,然而现实并不是这样的,有很多公共服务机构在面对记者对于事实进行采访调查的时候,他们的态度多是拒不受访,有的时候严重的会进行武力反抗。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很多这样的事情,比如某河南记者在南阳市对信访局上访事件进行跟踪调查报道的时候,该局里某些工作人员极其的不配合,相反还对记者暴力相向,致使记者身上多处受伤;除此之外还有浙江广播电台的记者对某企业的违章事宜进行采访的时候,遭到了该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当地村委会官员的围攻,记者受伤,摄像器材也被损坏。

2.改善记者采访权受到干扰的办法

2.1严厉打击暴力拒访

记者们在进行采访的时候是一定要与被采访人进行当面交流的,并且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提问的问题难免会触碰到他们的根本利益,因此很有可能受到他们的侵害和报复,所以记者一定要学会如何去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并且要知道怎样减少与当事人的冲突。类似于在遇到暴力抗访事件的时候,要立即避开危险爆发区域,要及时与执法部门进行联系,寻求他们的帮助,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寻求当地人民群众的庇护和帮助。千万不可以与他们起正面冲突,以暴治暴,将小事变大,一定要知道在自身行为合法的同时才能更好的伸张正义,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履行一个新闻记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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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要求政企部门加强配合

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是职业或行业的管理者,但是由于人数众多,其中不可避免的有些工作人员可能会缺乏道德素质,他们顶着自身“官员”的头衔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进行阻挠,防止真相暴露可能会影响到他自己的根本利益。所以作为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政企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地改善自身的媒介素质,改变“我是官员我最大”等拥有特权的封建思维,要保证公共资料公开落实到位,保证媒体人可以进行正常的采访工作,改变某些单位在人民群众中的消极负面的形象。

3.从立法层面上看记者采访权的保护问题

3.1记者采访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在保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相当的齐全。比如,对妨碍国家行政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时,有“妨害公务罪”予以惩处;对妨碍司法人员工作时,有“妨害司法罪”予以惩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律保护公务员、人大代表等工作人员工作时不会受到干扰;而同样为社会维护正义、揭露黑暗面的记者,法律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导致记者在进行某些采访的时候会受到恶意的干扰和阻挠,严重的会被威胁、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殴打,导致记者这一行业被评为“十大最危险行业”之一。对于这样的恶劣事件没有了法律的保护,只能被算作是民间纠纷。虽然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对于记者采访权立法的时间已经有了呼声,新闻立法的进程也一直都没有中断过,但迄今为止,法律依旧没有对于这方面进行相应的立法保护,对于一些舆论监督行为和新闻活动也没有相应的范围的界定。虽然有零星的几条有关规定,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对于新闻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和使用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无疑对于新闻监督的正常开展和监督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无法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

3.2保护记者采访权的立法策略

记者的采访权虽然不是国家的行政权利和司法权力,但它却影响着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其上述权利可以通过新闻记者具体的采访报道中实现。当今社会对于记者采访权的侵害,就是对于人民大众对社会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侵害,如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受到外力干扰,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能会受到损害。而记者在采访权受到干扰的时候,有的时候难免会受到人身伤害,这对于记者本身的人身安全也存在隐患。所以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一定要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这样才能使得社会更加和谐平稳的发展。

结语:新闻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做得好不好,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到新兴媒体互联网、手机,传播媒介不断丰富、发展、变化,但记者的天职却始终未变。

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闻工作者由于受社会各种利益的诱惑和压力,“社会良心”和“正义感”这根弦在思想上绷得不那么紧了。有的人在金钱与物质面前,几乎无正义感可言,轻易歪曲真理,颠倒是非,出卖灵魂。这些现象,不能不说是新闻界的悲哀!正是因为在新闻工作队伍中存在了这些不良风气和作风,增强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良心和正义感更显得特别重要、特别紧迫。在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展的当今时代,新闻宣传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承担的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增强信心、振奋精神的任务越来越重,对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行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通过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进行法律保障是基本措施,我们要乘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东风,加快对于新闻法的立法,加快对于新闻记者采访权的立法,希望建立一个可靠的新闻立法体系,让新闻记者在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更好的行使采访权。

参考文献:

1、翁楚楚.新闻采访中记者的角色定位与采访权[J].余杭区广播电视,2013(06).

2、于宁.新闻采访技巧在基层采访中的运用[J].新农村:黑龙江,2013,(12).

3、安百亮.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活力》, 2016(6):9-9.

论文作者:林刚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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