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有序参与:语境、分歧与共识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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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有序公民参与的特有话语内涵

可以说,“有序公民参与”是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有词语。一方面,它试图彰显我国社会公民参与现实状态及其路径依赖的特质;另一方面,又昭示人们对我国公民参与发展模式的愿望和期待,即在人们对公民参与行动的政治冷漠与狂热投入两种极端态度、情感和手段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支点,以谋求政治稳定、利益吸纳、民间强盛的平衡与有机统一。

在各种外来的有关公民参与①的术语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有序公民参与”词汇。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谢尔·阿斯汀(Sherr Arnstein)曾经用“公民参与阶梯”(Ladders of Participation)描述了那个时代公民参与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的呈阶梯上升状态的公民参与形式或手段,展望了在公民自主性增强和政府与民间关系改变等变量的作用下,公民参与将逐步走向公民自主治理的趋势。[1]此外,国外鲜有以“有序”词语来标识或界定公民参与的概念。

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在观察、描述、判断涉及公民参与的政治发展、政治民主、社会管理、NGO组织成长、基层民主制度等相关公共事务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用“有序公民参与”一词。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这似乎是一种预设的、约定俗成的运用。

然而,我们面对着一系列问题:何为有序公民参与的“有序”?是否存在着“有序公民参与”确定的评价标准?“公民有序参与”应以怎样的形式体现?实现“有序”的条件以及路径选择究竟是什么?从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民间参与案例中,我们应该怎样认识民间社会展示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在研究中,研究者也试图对这个指定并不十分明确的词语进行界定[2],以进一步回应需要解释的问题。然而,作为一个主体性十分强烈的术语,对“有序参与”尺度的认识取决于判断者的认知取向、价值诉求、知识能力乃至个人基于社会地位的人生体验、生存状态和利益预期。因此,人们对“有序性”及其路径、手段的判断和界定,既包含某些共同的见解,也存在着明显的话语差异,甚至基本立足点的冲突。

从各种阐述所表达的内涵,我们不难看到,在我国,“有序公民参与”词语常在以下几种情形或意义上使用:

(1)将有序公民参与看做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描述我国现实公民参与发展诉求的概念。人们在谈及中国公共政策制定、公民参与发展、民间组织成长等事务时,往往使用有序公民参与概念作为既定的前提,自然而然地使用了这个词语。这其中包含着两段“潜台词”:一是在经历了“大鸣大放”、“文化大革命”等“大民主”的场景之后,人们真实体验到“多数人暴政”与无法制底线的参与行动的巨大风险;二是受到历史传承和参与主客体条件的影响,公民介入公共领域,懂得作为公民的权责面对着不少制约因素,需要训练和学习的时间,故此,公民参与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渐进、稳健的推进过程。在这里,有序性的语境代表着对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逐步发展、渐进深入目标的追求。

(2)将有序公民参与看做是在宪法、法律(如立法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框架下由法定政治民主制度和公民权利规定的公民理性、合法的参与途径。这种思维的理论依据是,有序性首先意味着遵从法定的秩序,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则框架下行动,而有序的公民参与则首先是公民应以理性、合法的程序、途径和方式参与政府公共事务治理。因此,这一论点强调我国宪法、法律规范的人民民主与公民参与政治制度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安排,这包括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关注现行制度的合法性规范及其演进。

(3)将有序公民参与看做是加强政府对社会管理,采取疏导、监控等各种措施,防范民间参与演变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行动的政府管理机制与活动。这种观点更多地从政府主导和社会管理的优越性出发,强调有序的参与基于并取决于官方设置的管理制度和开放管道,主张民间社会的成长秩序源自于党和政府的有效引导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这一思维框架下,有序公民参与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倡导政府发动公民参与,并在其间发挥主导和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倡导借助政府的监控管理方式,按照政府既定的政策轨道整理、接纳、引导、规制民间的参与力量,民间参与力量应在给定的限度内成长和发展。

(4)将有序公民参与看做是参与主体——公民及其组织参与行动的理性化与自觉性发展程度。这种观点从公民参与的主体性条件和要求来看待有序的公民参与过程,认为参与有序性有赖于参与主体的价值取向、公民资格(Citizenship)状态、理性与包容的能力和行动方式等因素。也就是说,公民素质的高低、公民资格的成长直接关系到有序公民参与的保障和实现,避免出现“大鸣大放”、“多数人暴政”、极端手段等参与现象,则是有序公民参与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样的角度,有序的公民参与意味着公民性的学习和培养、公民公共精神或共同体生活意识的养成过程,这也就是有序公民参与的逐步发展过程。

(5)将有序公民参与看做是政府社会管理与民间社会兴起、NGO组织参与力量之间的平衡。这种判断的逻辑源于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的假定,即政治开放、政治发展的速度应与政治体制的吸纳能力相匹配,这样才能使政治博弈过程中新成长的力量被有序地吸纳,而不至于导致政治秩序结构的失衡,并瓦解社会稳定的基础。[3]故此,有序性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动员能力、社会管理能力与民间自发的参与力量兴起和成长保持平衡,表现为利益表达与利益吸纳、利益发散与利益统合、公民参与权利与参与制度途径之间的力量均衡。从这个基点出发,则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增强政府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拓展公民参与的制度化途径;另一方面,要发展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的主导下,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领导、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治理过程。近年来人们广泛探讨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模式,确立新型社会管理方式,就是这一观念的直接体现。

(6)将有序公民参与思维看做是政府不断开放、推进公民参与发展、拓展公民参与形式和途径的本意。这一观点认为,有效的公民参与渠道是公民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的基础,也是有序公民参与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有效的公民参与管道,公民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信息无法得到有效传递,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势必导致由于社会“安全阀”机制缺失而出现“管涌”、“溃堤”,遭遇激烈的对抗性行为而威胁到制度的基础。因此,这种思维的立足点是,国家政治体系应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与政策,促进公民参与通道的建设与发展,改进政府与民间社会的交往关系,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及其自主管理。

不难看,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精确的尺度或标准用来衡量参与“有序性”的边界和速率。参与的“有序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们解释有序公民参与的意涵体现出内在的差异甚至分歧,有的侧重于管理与秩序取向,有的更张扬权利与利益表达取向,有的则认为有序公民参与始于稳健地开放参与管道,始于公民责任意识的成熟与理性。显然,这些分歧与人们的利益、体验、立场和价值观密切相关。

因此,对“有序公民参与”的阐释,与其说是标明有序性内涵与外延的过程,不如说是人们对其本质与意义进行建构的过程。这就意味着:第一,有关有序公民参与内涵的界定具有主体性,取决于人们从不同立场出发进行的阐释。仅仅从一个方面或维度来解释或强化有序参与的概念,不足以反映其内涵及其现实世界场景的丰富性与复杂性。第二,阐释的差异性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实践经历和体验密切相关,其认知差异源自生活体验的不同。不同参与主体间对有序参与的认知必然存在着冲突。第三,化解认知冲突,势必要求在参与主体间降低或者消除固有及被强化的认知偏差,形成参与主体开放而积极的心态,建立彼此认同的话语与行为互动基础。第四,经由参与实践,在博弈过程中增强参与主体间的彼此体验和感知,是寻求沟通、理解与互利,发展有序参与共识的必由之路。

二、行政官员与公民对有序公民参与的认知偏差

政府及其官员与民间公民组织和公民个体力量共同构成公民参与不可或缺的主体,他们在参与进程中相互依存,共同影响参与行动的进程及其结果。然而,基于各自的生存环境,既有的生活体验、工作目标、利益诉求以及固有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政府及其行政官员与公众对公民参与的认知、态度与立场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这两个主要的参与主体均会表现出一些消极或负面的心理和行为状态,这种状态最终使得参与主体对构建有序公民参与认知的内涵以及秉承的目标产生分歧。

首先,对行政官员而言,由于对公民参与的价值及其发展的必然性的认知存在着偏差,固守着传统行政管理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初始的意义上,他们并没有太多的自觉意识和内心冲动欢迎公民参与的行为。这是因为:

第一,公民参与作为公民组织或个体介入公共领域的资源分配或管理事务运作的行动,势必对政府的权力结构以及行政官员掌握的权力和权力运作方式产生影响并带来改变,从而让行政官员感到了某些外显的或潜在的利益威胁,并造成行政官员的心理防御和采取消极行为方式。

无论各种公民参与行动的具体目标为何,它们都基于两个最基本的目的:要么是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价值与资源分配,控制并决定公共政策对自身生存状态或生活质量的改变,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要么是以公民权责(Citizenship)②的自我认知方式和自觉行动,作为自治主体履行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践约。公民参与行动具有三个要件:首先,它一定是公民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共决策或公共事务治理过程的介入;其次,它一定涉及某些社会群体的诉求或其利益的重新分配;再次,它一定影响甚至改变政府及其官员单独进行决策或行政管理的力量以及权力行使结构。因此,不难看出,公民参与是公众与公共资源掌控、分配、管理者之间施加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是经典的力量、利益与权力的博弈过程。它以民意表达、民意发散和自主治理的方式稀释并分散着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管理权力,从而对政府及官员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运作方式产生某种程度的制约、监控和改变。与封闭式的权力运作相比,这种外在的介入力量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势必给政府组织以及行政官员带来压力与心理上的不适,情感上的排斥无疑是很自然的反应。

第二,在现有行政管理的制度结构与文化积淀中,政府运作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规则,对上负责的责任链条以及委任为主体的人事任用方式,促成了官僚体系相对封闭与责任、沟通系统的单向性特征。公民参与增加了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利益关系人,行政官员的工作复杂性和难度当然会相应增加,由此给行政官员造成的角色冲突、期望冲突与利益冲突也在同步增加,这无疑增大了行政官员工作的挑战性。

在官僚制的设计模式中,行政官员在理论上拥有两层委托代理的责任:一是由公众委托政府及其行政官员从事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普惠公共服务的公共责任,它以公共权力的让渡和转移为基础,要求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契约的精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由政府决策者和上级领导委托各级政府组织及其行政官员执行公共政策的责任,它按照层级节制的原则,自上而下地实现政策目标。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充分体现民意,代表公共利益,并由行政官员忠实地执行完成。

然而,加入利益因素后,现实的政治与行政管理过程显然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对于行政官员而言,行政人员与决策者和上级领导的关系链条要比与公众的关系链条短得多,这意味着行政官员与其内部交往的互动关系和责任链接更加密切,加之上级领导决定着行政官员的职位上升空间,这使得行政官员对上级的责任关系最为直接,而对公众的责任是由层级中的命令与要求传递实现的;另一方面,行政官员个人也有自己的利益偏好和行为选择,且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他们对于责任承载的方式和可能产生的成效或代价会进行估算,以获得机会,规避风险。

第三,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管理意义上的目标和指标,诸如稳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控制风险等,更多地考虑并谋求增加管理过程的可预测性与可控性,这些要素构成了行政官员管理行动的核心目标。而公民参与的介入可能分散官员对这些目标的注意力,使得官员对目标及行动的选择变得更加困惑,加剧了因价值冲突可能承担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讲,官员对公民参与带来的结果抱有难以言表的恐惧与防卫心理。

因此,在初始意义上,行政官员对公民介入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的心态并不积极,甚至对公民参与带有明显的防御、推诿或恐惧心理。在他们的视野里,公民参与可能会干扰他们固有的行为秩序和利益关系,增加工作难度,增添更多价值冲突的烦恼。他们更愿意选择将自己的工作过程隔绝在公众视野之外,而采用习以为常的管控与指挥等管理方式。因此,行政官员接纳、欢迎公民参与,建立对公民参与效用的信心,需要高层政治领导者的积极推动、法律与监督制度的保障和行政官员固有观念的突破。

而在公民一方,对于公民参与也存在着一些认知上的误区,这些误区同样将疏离公民与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合作关系,阻滞公民与政府和行政官员良好关系的建立。

第一,按照一般的推理,公众常常会认为,公民参与的范围越广泛,参与介入的程度越深入,参与的手段越前卫和激进,参与就越会显示充分的代表性,参与结果也可能越好。但事实上,对于特定的公共事务管理与政策议题而言,选择有理有节的参与行动才能因适合政策问题的性质而谋得双赢的结果。

按照一般的推论,人们似乎会认为,公民参与范围或规模越大,越可能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参与涉入的程度越深,知情程度可能越高,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政策与行为的监控可能越有力;而采用的参与手段越激进,可能对政府的影响力更大,获得的参与结果可能越具有实质意义。然而,这种直观的思考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公民参与是一个行为互动的过程,涉及互动的双方或多方的利益胶着和策略博弈,一方的行动方式会影响并改变另外一方行为的状态,因此,不恰当的参与方式选择可能导致双方过激行为的交替上升,从而错失达成互惠双赢结果的机会。二是公民参与面对的政策议题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涉及公共服务,有的则涉及政府管制;有的是大众广泛了解的话题,有的则具有高度专业技术性;有的是关乎大众普适的利益,有的则涉及局部民众或者某个群体的利益。凡此种种,都将影响到公民参与合理的范围、规模、程度以及行为方式选择,考验着参与各方为达到目标的智慧及其策略。这是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必备的条件,是保障公民参与效率、实质影响力以及公共政策制定质量有机平衡的基础。

第二,公众自我意识中的无力感和冷漠感严重地制约着公民参与的主体性与自觉性及其参与能力的释放,增大了公共生活中公民参与的难度,从而也限制了公众介入公域生活的积极行动。

国家在公共生活管理中扮演的强势角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压抑了公民自主管理能量的释放,使得公民感到对影响和决定公共政策的无力,进而疏离于公共生活,弱化了对自身权责能力的判断;而来自于单位职业的竞争和压力又挤压了人们介入公域生活的时间与精力,增加了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疑虑和困境,使得人们在“单位人”和“家庭人”之间不愿再增添一重“社区人”或“公益人”的“包袱”,更愿意仅仅扮演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或者享有者的角色。

然而,有序的公民参与势必要求公众突破这种无力、冷漠地对待公民参与的心理阈限,当然,这首先需要公民在维护权利、影响利益分配和生活福祉的过程中争取实质性的机会,发现自身的力量和管理能力所在。同时,更需要公民意识到介入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参与公共生活过程对于提升自身的生活质量,对于有效防范公共权力变异具有的重要价值;需要充分感知到公民的主体性与自觉意识既是公共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因素,也是经由参与争取并获得自主管理能力成长必需的发展历程。可见,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及其权责观念与有序公民参与的形成密不可分,它是有序公民参与的社会心理基础。可以说,没有成熟的公民主体意识,就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也不会具备有序公民参与的充分条件。

第三,公众对政府的公共政策以及行政官员行为基于高度不信任甚至对抗的态度,转而追求以冲突的行动或者极端的手段介入问题的解决过程或化解矛盾,这可能导致不可预期的极端状况出现,从而瓦解有序参与的社会资本与社会心理基础。

公众对政府作出的决定及行政官员的行为的初始态度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公众是否有意愿与政府及其官员谋求良好互动与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在公民参与过程中,源于既往的经历或既有的思维定式,有些公民或公民组织领导人可能对政府的行为方式抱有极大的不信任,先入为主地认为政府及其官员对公民参与缺乏诚意,缺少对政府信息开放性的真诚态度,由此在互动中以针砭、抱怨、敌视、对抗甚至是冲突的方式介入公民参与行动,这样做,不仅无益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可能还会导致问题激化、双方芥蒂加深、双赢格局破灭以及参与走向失效。应该看到,参与过程既然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争议与冲突就在所难免。然而,从谋求各方有利结果的基准点出发,积极发现共同的立足之点,寻求有效斡旋的途径,获得互惠的方法,成为至关参与价值观的基本原则问题。当然,这确实需要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对公民参与的真诚欢迎、接纳、开放性以及达成良好意愿的态度和行动。

三、互动:政府与公民建构有序参与共识的体验过程

如上所述,基于不同的目标、立场和利益取向,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和公民对公民参与的诉求、态度与偏好选择显然存在差异。存在差异与冲突极其正常,问题关键在于,在差异和冲突面前如何建立有效的对话、冲突化解与分歧协商机制,逐步磨合参与主体彼此的认知差异,以建立相互理解、融合、信任的基础,这对于构建多元参与主体的有序参与共识,发展官民间的良性互动极其重要。

在官民之间,逐步建立对有序公民参与的共识可以运用多种办法或渠道。例如,对于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来讲,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强制将政务与管理信息公开、公共决策听证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参与议程作为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必需的程序;由决策层强力推动变革,塑造开放型政府,改革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改变官员的行为模式;由行政官员的自主性学习,突破思维阈限,不断追求创新,等等,都能够促进政府与行政官员对公民参与价值的认知水平和接纳能力。对于公民以及公民组织的领导者而言,在维护自身或群体的合法权利的过程中,在向政府不断争取知情权和影响力的过程中,在介入社区公共服务提供和自组织扶贫、救助等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公民通过直接的行动与学习性体验,感知到公民参与所折射的不同层次的意义,不断积累参与的经验,提高参与的策略水平,展示公民积极加入公共治理,发展自主管理能力的精神魅力。

然而,在笔者看来,建立对公民有序参与的共识,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增强参与主体间在公民参与中的接触与交往。也就是说,捷径就是参与的体验与实践,而不是仅仅依赖于书本的学习、概念的导入与意义的宣讲。而接触的平台只能是参与介入的场所和过程。因此,在公共生活中拓展公民参与的场所和机会,经由矛盾、冲突、斡旋、调和、一致、合作的心路与行动过程,促进参与主体之间的历时性彼此体验、共同学习、相互感知和彼此理解。例如,厦门市围绕PX项目争议展开的公民倡导与公民参与议程,其间,官民双方展示了理性、克制、智慧和谋求共识的态度,很好地诠释了有序公民参与的社会基础,而政府从中领悟到“政府与市民一起成长”与“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官民关系真谛,则表现了政府的勇气、开放与对公民社会的责任。它堪称为中国公民参与发展的经典案例。

公民参与过程为参与主体提供了直接体验、彼此感知、谋求策略的现实场景,是参与主体进行协商对话、施加话语影响力、增进理解并改变分配规则的交互学习场所。在参与的体验中,参与主体间的积极交往和互动能够产生诸多不同层次的功效:一是公民有机会表达产生并分散于民间的诉求与利益信息,使得政府了解民间的要求和利益分化情况,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公民参与提供了公民向政府施加影响力以及改变某些权力行使规则的条件,打破了权力的垄断格局,促使权力被置于阳光之下,从而释放社会“安全阀”的能量。三是在互动中,参与主体间的交互影响促使参与主体考虑对方的诉求,体验并理解对方的生活环境与状态,互换角色并不断地认同彼此角色,以学习尊重对方和平等互利的交往能力,增强彼此的信任程度。四是在实践过程中,基于体验和相互交流,参与主体间逐渐发现谋求互惠才是利益达成的关键,于是在互动中共同学习打破僵局、克制冲动、斡旋冲突、化解矛盾、解决危机的策略和技能,成为参与主体获得共同发展的动力。五是公民参与为公民施展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表现自主管理的才智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使政府及其官员逐渐意识到,在一些层级的公共事务领域,尤其是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民间组织介入公益事务管理的价值与潜能很大,并表现出明显的创造力,能够成为政府公共管理有力的合作伙伴。

当然,这些目标的达成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不断地交互体验与彼此磨合,需要参与主体间共同不懈的努力和追求愿景的良好愿望,需要在交往中以诚相待和宽容并包。

显而易见,政府及其行政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与公共资源的分配者,其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启动、倡导和促进公民参与中具有更为先导和关键的作用,因而,他们在发展公民参与实践中应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首先,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是政务和公共管理信息的开放者与分享者。公民充分知情是走向公民参与的第一步,而开放相关的政务和公共管理信息是公民知情的基本通道。因此,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从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对于推进政府工作具有的积极价值的层面来认识其意义。其次,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是公共参与的欢迎者与促进者。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对于那些事务可以开放以及开放的程度具有优先的解释权和更多的决定权。即便是在法律强制或规定的框架下,官员也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和影响公共参与的实质影响力。因而,只有官员从内心世界体会到公民参与的价值,真诚地欢迎公民参与,才可能激发产生实质结果的公民参与行动。再次,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是公共事务管理参与技能的辅助者。在公共事务管理上,行政官员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他们对公共管理的环境与性质也更为熟知,因此,他们应在公民参与中承担公民的帮助者的角色,在技能上辅助公民参与管理。最后,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是公共事务共同治理的合作者。随着公共事务多元治理趋势的日益明显,行政官员不仅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社会的管理者,更将成为与公民一道从事管理和公共服务,并肩工作的合作伙伴。

作为公民组织的领导者和公民个体,推进公民有序参与既是公民的权利所向,更是公民责任的应有之义。对于公民而言,首先,明确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公民权责的根本要求,是公民美德与伦理的内涵所在。其次,以理性的目标和行动介入公共事务管理,以合法的途径选择公民参与的方式,是公民主体意识和自主管理能力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再次,建立公民间自主性的利益调整和矛盾处理机制,在公民之间形成对话、说服、理解、宽容的社会心理氛围,是维系公民参与共同体生活的社会基础。最后,公民在参与实践中不断学习管理公共事务的技能,寻求与行政官员良好互动的方式与手段,是促进自主管理能力的成长,促进合作治理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有序公民参与需要理性与激情

毋庸置疑,在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公民有序参与的演进既需要理性,也需要激情,两者不可或缺。

首先,有序的公民参与需要理性。这是因为,公民参与是一个渐进成长,不断经由碰撞和公民亲身体验而获得发展养分的过程。一方面,公民参与有赖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有赖于政府更加明确地建构“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为实现政府与公民间的沟通和互动开辟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必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逐渐形成主体和权利的观念,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断意识到自身对公共生活的责任,感知公共生活的价值,不断学习参与公共生活与合作双赢的策略和技能。因此,公民参与的成长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理性的公民参与还意味着,公民参与行动绝非规模和范围越大、参与手段越激进、参与过程越复杂,参与行动就越好,就越有效。理性的公民参与应该建立在实现有价值的目标,参与各方分享共同的愿景,彼此宽容与开放,选择适当的参与工具的基础之上,它要求参与各方的理性思考和理性选择。

其次,有序的公民参与需要激情。这是因为,作为一项具有公益价值的社会活动,集体的公民参与行动并不总是与参与者个体的特定利益需求完全对称,在很多场合下,公民参与是一种为共同利益而奉献的事业,因此,这需要参与者的热情、信仰和设身处地的行动,需要一种基于共同利益考虑的思维能力。只有当人们意识到,大家能够通过共同行动提升社区生活的整体福利的时候,能够通过邻里的互助互惠改善每个人生活质量的时候,公民参与的行动才能转换为积极而自觉、有效地介入社会管理的活动。对于政府及其管理者而言,激发民众参与热情的起点应该是让公民感知到参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有价值的,是政府公共管理目标实现所不可或缺的。因此,政府和政府管理者首先要对公民参与报以欢迎的态度,以积极而开放的心态促进公民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辅助他们学习社区合作管理之道,提高自主管理的能力。从公民参与的发展历程看,政府对待参与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民对待参与的态度的出发点,这往往决定了民众介入参与过程的潜在心理取向。

探索公民理性参与的渠道,发现公民激情参与的源泉,寻求有效的公民参与手段,这正是我国政治发展与民主治理所要探索的道路和承担的使命。

注释:

①外来语中有关参与的诸多词汇表现了不同层面上公民参与的内涵和外延,也体现了公民参与发展的历程。传统意义上的公民参与主要是指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它表现为人们通过政治投票和政治领导人选举过程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被看做是政治民主的基石。20世纪60年代,人们使用“Citizen Involvement”(直译为“公民涉入”)来表现在城市规划、政府项目设立等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以多种途径参与关乎公共生活质量的政策制定,影响立法与公共政策的走向。20世纪80年代,人们又更多地使用“Citizen Engagement”(直译为“公民投身”或“公民贡献”)一词来解释借助于NGO组织的迅猛发展,公民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作伙伴投身于公共领域,成为公共服务供给者的一部分,或者实施社区自治。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公民参与的理念不断变化并日益丰富。

②Citizenship一词在我国有两种译法,一种为“公民资格”,另一种为“公民权责”。但两种译法都试图表现,公民之所以作为公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获得了宪法与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其身份与角色由法律界定了;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应意识到作为公民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理解他们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价值所在。理想的公民资格应是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的有机平衡,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彼此信任与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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